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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5篇

发布时间:2022-12-11 0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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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5篇

篇一: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是**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主体,负责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事务。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迁葬的审核工作。区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墓地的接收范围是:**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的安置,覆盖服务区为市区及周边乡镇。安葬墓位应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并向村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

  第四条**镇公益性生态墓地是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不从事经营项目。

  第五条墓位建设标准。公益性生态墓地墓穴面积每个金埕(骨灰)安葬(放)格位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金埕(骨灰)可深埋,地表无坟头,若立碑,墓碑高度不超出地面30厘米,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族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

  第六条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根据**《关于实施骨灰海葬和树葬补贴的通知》的规定,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第七条**公益性生态墓地每年需到区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申请年检,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成立马安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

  **公益性生态墓地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益性墓地的全面工作,确保公益性墓地性质;

  (二)严格遵守和执行殡葬管理法规,遵守和执行公益性墓地管理办公室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制作好墓区规划用地详图,制定公益性墓地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四)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物资采购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批);

  (五)负责用人用工计划和定人定岗工作,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日常具体事务,搞好骨灰安葬服务,解答丧属的咨询,及时解决墓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严格按标准收取墓穴管理服务费,遵守财经纪律;

  (三)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认真搜集整理上级文件及办内会议纪要;归档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须经区征地办公室盖章)、丧户安葬申请表、安葬合同、资料(死者的火化证明、死者身份(户口)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身份证明复印件);做好微机录入保存工作;

  (四)负责墓穴位置的编排定位,接待丧属。待选定墓穴置后做好登记造册,协助丧主进行墓穴建设施工、并定期进行维护;

  (五)负责墓区的绿化管理、卫生保洁、消防安全、墓区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公益性生态墓地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管理办公室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

  (二)批准建设的文件;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四)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五)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三章申请、接收、安置程序

  第十条需迁入墓地安置的,要由丧户及**市城市项目征地工作组提出申请,经区征地办公室核定,丧户到**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确认墓(穴)位。墓(穴)位确认后报区征地办公室审定,并由征地办下发安置通知给**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进行安置。通知书应包括征地项目的名称,墓(穴)位的编号、位于公墓的方位,面积,安葬(放)骨灰(骨骸)具数,丧主及丧户个人信息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凭经审定的申请表及通知书办理接收安置。

  第四章墓地管理

  第十二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

  (一)墓地实行分片、分区修建管理,墓穴穴位安放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定的原则依次安葬。

  (二)鼓励在公墓内采用深埋、树(花坛、草坪)葬、骨灰撒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安置骨灰。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三)进入墓地安葬必须取得经区征地办公室同意的申请及该办出具的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

  (四)签订安葬及管理合同,并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表、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死亡者的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办理交款、开票手续(暂定墓穴管理服务费按每例???元收取以区发展改革部门定价为准)。

  (六)发放安葬证。

  (七)本公墓对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丧户免收穴位管理费;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特困户丧户,墓穴穴位管理费减半收取。

  (八)祭祀者及车辆停放要服从公墓工作人员的指挥,爱护花草、树木及一切公共设施,如有烧坏、损坏按价赔偿。

  (九)祭祀者只允许在墓区内放置鲜花,严禁在墓区内放置杂物及易燃易爆品;禁止在墓区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抽烟、烧纸、烧杂物;燃放鞭炮一律到指定地点,否则后果自负。

  (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祭祀者人为因素引起的墓穴墓碑损坏,公墓管理单位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十一)墓穴穴位不得私自转让、拆迁、改建、扩建。骨灰一经迁出,穴位由公墓管理单位无偿收回,应撤销墓主《安葬证书》。

  (十二)公墓内严禁修建豪华墓、高档墓,否则,镇人民政府将会同民政、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和执法机构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凡来祭奠一律凭《安葬证书》,应核对墓主有关手续,做好祭祀引导工作。

  第十四条墓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镇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墓地分片、分区编排序号及安葬情况必须建档管理(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必须备份),每年年初需向区民政局报送上年度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墓地管理的档案资料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申请表、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死亡者的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身份证复印件、安葬及管理合同等),人员调动时要有移交清册。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经费核算将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墓地墓穴收费严格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只能收取成本费和墓穴管理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因其接收安置对象是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的坟墓搬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经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定额补助解决。

  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县域经济是全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结合省、市相关政策和我市实际,现就民政方面进一步加快我市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汇报如下:

  一、省民政厅(老龄办)已出台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建立困难群众遗体免费火化制度的实施意见(**民字〔2009〕38号)

  (二)关于开展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试点的通知(**民字〔2010〕87号)

  (三)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省老龄办出台对农村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政策。自2006年开始,省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对列入全省规范化试点的村老协给予每个1.5---2万元的资金或物质补助。至2010年,我市共争取到113个农村老年人协会列入全省规范化试点,累计获得省财政扶持资金(含配发物质)189.5万元。

  (四)为支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2010年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出台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去年,我市分别为**区、**、**、**、**县、**、**七县(区)八个社区站点争取到中央资金240万元、省级资金40万元。

  二、市级出台的相关政策

  (一)关于实行遗体免费火化的通知(**市府办字〔2009〕54号)。规定凡户籍在市辖区内的亡**乡居民(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公职人员除外)以及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尸体,送户籍所在县(市、区)殡仪馆火化的一律免收火化费。

  (二)2008年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年人优待的政策;

  (三)2009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出台了自2010年开始对85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老人**补贴的政策,去年,全市发放补贴资金万5798.4万元,累计41096人受益;

  (四)2010年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出台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去年,从市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拨出20万元,对**县、**市、**区等11个县(市、区)的11个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实行了“以奖代补”政策。

  三、下一步将出台的有关政策及采取的措施

  (一)据省政府原则同意,将我市“两红”人员(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2857人从今年起纳入农村土胚房改造,每户补助1-1.5万元。

  (二)以市政府名义出台高龄老人**补贴扩面提标政策,即自2011年起由原来对全市85至89周岁、90至94周岁、9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不低于100、200、300元的**补贴扩大为对全市80至84周岁、85至89周

  岁、90至94周岁、95至99周岁、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不低于50、100、200、300、400元的**补贴。扩面提标部分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各负担50%,其它按原政策仍由县(市、区)负担。

  (三)2011年将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发函至18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和24个市属、驻市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实施意见》包含“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投入、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给予补贴、对居家养老机构给予扶持、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予以减免”等15项政策措施。

  (四)加**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力度,完善以“十大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及低收入困难家庭生活保障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深入开展市直、驻市单位与城乡困难群众结对帮扶活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积极推进“补缺型”、“救助型”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转变。尽快出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公办“三院”(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建设扶持力度,强化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大力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逐步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资金补贴及税费减免政策。

  (六)出台《加快推进社区建设实施意见》。探索以人口规模、地域面积和功能定位为基本依据,规划和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加快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从2011年起,在市中心城区开展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俱乐部)建设试点工作。力争年内实现中心城区2个街道拥有一个600-800平方米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中心城区20%以上的社区(村)拥有一个100-200平方米的社区综合服务站,打造社区十分钟服务圈,其它县(市)年内至少要在城区建成一所200-400平方米街道(镇)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1-2个1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站示范点。探索和初步建立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功能多样化和基本满足社区服务需求的社区俱乐部。

  (七)向国家申报“中央苏区革命烈士**园”建设项目。占地规模200亩,安放烈士墓7万具,项目建设投资5.9亿元(包括2万平方米的纪念馆和陈展馆),计划三年完成。

  (八)向国家申报“****老年康复养老服务中心项目”,该项目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条件,改造修缮成为可供600名高龄老人居住的康复养老中心,总投资8000万元,计划二年完成。

  (九)适当提高五保供养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心城区由原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330元,其它县(市)由245元以上提高到300元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心城区由原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30元,其它县(市)由110元以上提高到130元以上。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达到24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40元,达到1560元。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申请购买基层民政工作服务人员的请示

  市政府:为解决我市基层民政工作服务能力薄弱问题,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社会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民政经办服务能力,努力为我市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依据XX市《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结合我市基层民政工作实际,特请求购买社会救助工作服务人员20人。资金费用从XX市拨付的社会救助资金中解决。恳请市政府予以研究批准。妥否,请批示。XX市民政局2019年11月20日

  市民政局落实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措施

  ***市落实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措施省厅区划地名处:

  根据全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推进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地名公共

  服务工程建设,特提出如下工作措施:一是积极将本次会议精神向局主要领导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做好汇报,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同时召开各县(市、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和区划地名股股长会议,传达全省会议精神,要求各地对照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抓紧进行整改,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迎接民政部检查验收。二是学习借鉴兄弟地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创新工作思路,开拓进取,克服困难,努力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下步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根据国家和省关地名管理法规条例,尽快修订出台《***市地名管理细则》等地名管理规范性条例、文件,促进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2)拓展地名服务范围,丰富地名服务形式,完善地名服务设施(如设置地名触摸屏、开设地名问路热线等);(3)完善地名网站建设,及时更新补充有关地名信息,努力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地名信息化服务;(4)加强地名工作宣传,努力为地名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总之,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各项工作任务,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市民政局二0一0年十一日十五日

  民政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民政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新时期民政工作担负着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着基础性作用。初入民政部门的我,深感民政工作无小事,责任重大,因而时刻警醒,恪尽所能,要一贯保持“老老实实做事,简简单单做人”作风,努力工作,勤奋工作,开拓工作。

  一、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的“稳定”作用。由于历史的沉淀,很多涉及民生的事情,都和民政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民政工作是社会稳定器,稳定作用十分突出。一是稳定“军心”。积极推进优抚政策的全面落实,加强优抚对象的管理和培训,增强其自身造血功能;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安置新途径;细致工作,努力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二是稳定民心。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大病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等保障机制。二、民政所工作的重心在农村作为基层的乡镇民政所,大多数是和农民群众打交道,如何做好农村群众的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广大的人民群众,是民政所得立足根本。首先完善制度,狠抓落实,依法保障广大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利。按照“规范、创新、提高、落实”的基本思路,重点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要进一步拓展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渠

  道,将财务收支、上级政策、村级事务决策、社会保障等凡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全方位公开,由事后公开调整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由背靠背间接公开转向面对面直接公开。要在充分发挥公开栏主阵地作用的同时,通过会议、广播、宣传单、公开信等多种形式扩大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切实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引导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村务的决策和管理,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从而促进农村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培育典型,以点带面,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践深入发展的有效载体。要认真研究制定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今年内,培植一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带动面上工作,整体提升全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水平。

  第三,进一步强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一是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明确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好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的监督职能,实现村干部与村民直接对话,解惑释疑,接受群众监督。

  民政工作是为民之政,民政工作代表党和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服务,实现为民解困的职能作用,从而实践党的“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必然要求。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利民之意、为民之举,很多方面是通过民政工作来实现的。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把“为民”作为民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爱民”作为民政职业道德的核心;把“利民”作为民政工作的根本目的;把“亲民”作为民政事业的发展方向。要以“求真务实”为要求。自觉强化调查研究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决策能力、协调配合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努力做到说真话、办实事、讲原则、讲公平、讲党性,为***的县域经济发展做出民政人应有的贡献。

  

  

篇二: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第十七条在公益性公墓内修建豪华墓高档墓的由殡葬管理执法机构责正拒不纠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公安国土乡镇等部门和执法机构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以上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办法》和《***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第三条县民政局是本公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县宗教局及道教协会做好丧葬宣传,负责本区域内丧葬风俗习惯的引导,引导城乡居民在公墓区域内安葬。

  第四条县城城区内的城乡居民,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五条公墓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设施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医院、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出售墓穴位,并向认购墓穴位者签订安葬协议书和发放墓地使用证;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六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

  第七条严格限制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使用年限,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时间为20年,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公墓单位办理续用手续。公墓单位必须提前30天公告已到服务年限的墓位,能查找到墓主的,应书面告知墓主,墓位购买者(墓主)继续使用或自愿迁走的应办

  理相关手续;已无主或未按期办理手续的,必须在服务年限到期后保留30天,再无人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无主墓位,由公墓单位作好登记手续后清除该墓位。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要设立管理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理。每年可按墓穴和格位收取管理费,用于墓穴位和格位维护和管理。购买者连续3年不交纳管理费的,可按无主墓穴或格位处理。

  第九条凡安葬在公益性公墓内的遗体和骨灰,丧户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穴位或骨灰格位费、护墓管理费等费用,建墓工料费、墓碑制作费等其它费用按合同约定收取,未经丧户同意,不得强行提供其它服务和收费。公墓各项收费标准以县物价部门核定为准,县物价部门应根据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理等成本费用综合核定墓穴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民政、物价部门一般每三年商定一次基本指导价。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应对当地特殊群体给予适当优惠,烈属、特困户、低保户购买墓地,可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或证明,享受一定的优惠,具体标准由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对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丧户免收穴位费管理费;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特困户丧户,墓穴穴位费和管理费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牟利。严禁在墓区修建宗族墓和预留活人墓地。严禁建造大墓、豪华墓、高档墓以及照壁等附属物。严禁炒买炒卖墓穴。

  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转让或买卖。

  第十三条各丧户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安葬。

  第十四条公墓墓碑要小型化,各丧户要严格按公墓管理单位的要求制作统一的墓碑。

  第十五条公墓单位在开展业务时应当查核服务对象的有效证件(服务范围内户口簿、遗体和骨灰来源证明)等,应当详细记录遗体和骨灰存放的各项资料,确保证明、材料齐全,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公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因公墓管理不善造成丧户损失的,由公墓经营单位依法赔偿;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丧户损失的,公墓不作赔偿。

  第十七条在公益性公墓内修建豪华墓、高档墓的,由殡葬管理执法机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公安、国土、乡镇等部门和执法机构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阻碍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云政办发[2007]291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9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建立

  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严禁占用耕地、国有林地和纳入中央及省级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地。要积极推进绿色殡葬,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堂存放等葬法,减少殡葬用地;要坚持公益性服务,以社会效益为主,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及选址(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规划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公墓的设置、数量、规模要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情况、交通状况来确定,规划方案须经当地民族、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不得占用耕地、有林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公墓建设用地必须进行勘测定界,明确具体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三)在边远地区的公墓建设,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由乡(镇)或若干相邻的村民委员会联建。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求(一)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在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将治理后的土地及时恢复为林地、草地、耕地。(三)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要因地制宜,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墓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

  得超过6平方米。在土地少的地区,对于村民要求建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应给予支持。

  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根据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市、区)民政局,由县(市、区)民政局商县(市、区)建设、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并报州(市)民政部门备案。五、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来源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贫困地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六、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护和绿化美化等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可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收取墓穴、材料成本费,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收费项目需报物价部门审批,并进行公示。(三)在墓区内统一设立焚化点,严禁随意烧香焚纸。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骨灰装棺下葬。(四)对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林业、公安、民族等部门参加,对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篇四: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22.01.052022.03.01江西省政府令第253号公墓殡葬管理地方政府规章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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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2022年1月5日江西省政府令第253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对烈士、军人、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等安葬骨灰或者遗体的公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公墓管理工作,将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墓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公益性公墓和历史埋葬点的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公益性墓地管理工作,引导村(居)民将骨灰入公墓安葬,文明节俭操办丧事。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指为辖区居民提供非营利性骨灰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

  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营利性骨灰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公墓单位是指从事经营或者管理公墓的机构或者组织。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和本级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墓建设方案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从严控制经营性公墓建设项目。第六条公墓布局应当方便群众安葬骨灰和祭扫,满足多层次安葬需求。服务于农村居民的公益性公墓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鼓励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建设或者多个行政村联建。服务于城市居民的公益性公墓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建设,设区的市可以统筹建设。经营性公墓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墓规划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鼓励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和水葬、骨灰撒散等节地生态葬法。对在公墓规划区内树葬、花葬、草坪葬的,免费提供安葬服务。对采取生态安葬的居民当地政府可以给予奖励。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器官、组织的逝者规划建立集中纪念设施。第九条建设经营性公墓,按规定程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公益性公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统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一次规划、预留、保障公墓建设用地,按照需求分期建设公墓。第十一条建设公墓应当保护自然环境,体现节地生态,减少硬化面积。推行地上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墓区内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行道路、停车场、厕所等便民服务设施。新建的经营性公墓应当按照总规划面积20%比例建设公益性公墓。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使用卧式墓碑。经营性公墓倡导使用卧式墓碑。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保证森林防火安全的前提下,规划一定区域推行林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复合利用。第十三条公墓建设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

  (二)将公益性公墓变更为经营性公墓;(三)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通过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建设经营性公墓;(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当凭遗体火化证明提供墓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特殊人员提供墓位并确保自用的除外。第十五条公墓单位应当与逝者遗属订立书面服务合同,出具安葬证明。服务合同、安葬证明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第十六条公益性公墓只能收取维护管理费,并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收取墓位成本费、使用费等其他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骨灰安葬相关服务。公益性公墓应当对下列人员免费提供安葬服务:(一)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二)遗体器官捐献人员;(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四)家庭经济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第十七条公墓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服务项目、服务地域、收费标准和依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经营性公墓收费公示应当明确墓位租用、建筑工料、安葬服务和维护管理等价格构成。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祭扫节日服务保障,做好卫生防疫、错峰限流、交通疏导、火源管控、祭祀用品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机制,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温馨的祭扫服务,推广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植树缅怀、踏青遥祭等绿色文明祭扫方式。第十九条公墓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由专人负责安葬服务、绿化保洁及排水、防火、防盗,依法建立业务档案,确保信息安全。公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居民祭扫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巧立名目设置收费项目,不得误导、强制消费,不得限制使用自带的合法丧葬用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索取财物。鼓励公墓单位为居民提供代为祭扫服务。第二十条公墓内应当按规定开展丧事活动,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违反墓区管理规定在公墓范围内焚烧祭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殡葬信息化建设,建立部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提供便民服务。

  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公墓关闭封园,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的民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经营性公墓关闭封园,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的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同意,收回有关建设经营许可证件,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墓关闭封园后,应当做好日常管护,提供祭扫服务,但不得再提供骨灰安葬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牵头做好祭扫服务保障和日常管护。经营性公墓所需费用由原经营主体负责。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墓日常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对发现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公墓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被调查事件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约谈公墓单位负责人;(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五条公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公墓年检工作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实施。年检结果应当予以公告。公墓单位应当每年在年检工作前,按照管理权限向所在地的民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审批登记信息、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违法违规受处罚情况等。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根据需求,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墓服务水平和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殡葬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会员守法、诚信、安全经营,调解处理本行业的纠纷,提高殡葬行业公信力。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转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不得拒绝受理。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兴建公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自然资源、林业、财政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墓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墓区管理人员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公墓单位以及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公墓关闭封园仍然提供骨灰安葬等服务的;(二)巧立名目设置收费项目,误导、强制消费的;(三)违反服务价格和价格公示有关规定的。公墓单位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不善导致墓位的骨灰、墓碑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结束——

  

  

篇五: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镇人民政府是**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主体,负责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事务。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迁葬的审核工作。区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墓地的接收范围是:**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的安置,覆盖服务区为市区及周边乡镇。安葬墓位应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并向村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第四条**镇公益性生态墓地是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不从事经营项目。第五条墓位建设标准。公益性生态墓地墓穴面积

  每个金埕安葬格位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金埕可深埋,地表无坟头,若立碑,墓碑高度不超出地面30厘米,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族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

  第六条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根据**《关于实施骨灰海葬和树葬补贴的通知》的规定,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第七条**公益性生态墓地每年需到区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申请年检,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镇人民政府成立马安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公益性生态墓地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公益性墓地的全面工作,确保公益性墓地性质;严格遵守和执行殡葬管理法规,遵守和执行公益性墓地管理办公室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制作好墓区规划用地详图,制定公益性墓地的年

  度工作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物资采购财务支出进行审

  核;负责用人用工计划和定人定岗工作,明确相关人

  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负责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日常具体事务,搞好骨灰

  安葬服务,解答丧属的咨询,及时解决墓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严格按标准收取墓穴管理服务费,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认真搜集整理上级文件及办内会议纪要;归档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丧户安葬申请表、安葬合同、资料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身份证明复印件);做好微机录入保存工作;负责墓穴位置的编排定位,接待丧属。待选定墓穴置后做好登记造册,协助丧主进行墓穴建设施工、并定期进行维护;负责墓区的绿化管理、卫生保洁、消防安全、墓区维护等工作;第九条**公益性生态墓地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管理办公室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批准建设的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第三章申请、接收、安置程序第十条需迁入墓地安置的,要由丧户及**市城市项目征地工作组提出申请,经区征地办公室核定,丧户到**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确认墓位。墓位确认后报区征地办公室审定,并由征地办下发安置通知给**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进行安置。通知书应包括征地项目的名称,墓位的编号、位于公墓的方位,面积,安葬骨灰具数,丧主及丧户个人信息等内容。第十一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凭经审定的申请表及通知书办理接收安置。第四章墓地管理第十二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墓地实行分片、分区修建管理,墓穴穴位安放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定的原则依次安葬。鼓励在公墓内采用深埋、树葬、骨灰撒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安置骨灰。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

  元。进入墓地安葬必须取得经区征地办公室同意的申

  请及该办出具的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

  签订安葬及管理合同,并提供相关资料。办理交款、开票手续。发放安葬证。本公墓对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丧户免收穴位管理费;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特困户丧户,墓穴穴位管理费减半收取。祭祀者及车辆停放要服从公墓工作人员的指挥,爱护花草、树木及一切公共设施,如有烧坏、损坏按价赔偿。祭祀者只允许在墓区内放置鲜花,严禁在墓区内放置杂物及易燃易爆品;禁止在墓区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抽烟、烧纸、烧杂物;燃放鞭炮一律到指定地点,否则后果自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祭祀者人为因素引起的墓穴墓碑损坏,公墓管理单位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墓穴穴位不得私自转让、拆迁、改建、扩建。骨灰一经迁出,穴位由公墓管理单位无偿收回,应撤销

  墓主《安葬证书》。公墓内严禁修建豪华墓、高档墓,否则,镇人民

  政府将会同民政、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和执法机构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凡来祭奠一律凭《安葬证书》,应核对墓主有关手续,做好祭祀引导工作。

  第十四条墓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镇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墓地分片、分区编排序号及安葬情况必须建档管理,每年年初需向区民政局报送上年度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墓地管理的档案资料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调动时要有移交清册。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经费核算将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墓地墓穴收费严格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只能收取成本费和墓穴管理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因其接收安置对象是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的坟墓

  搬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经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定额补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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