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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市委推动大型骨干企业发展扶持活动方案(-2023年)

发布时间:2022-11-11 15: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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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市委推动大型骨干企业发展扶持活动方案(-2023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状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21〕6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三个一批”企业培育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21〕5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的目的是落实对佛山市大型骨干企业的财政扶持,对新增的超100亿元、超500亿元、超1000亿元、超2000亿元、超5000亿元大型骨干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补,鼓励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第三条 大型骨干企业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各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奖补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大型骨干企业奖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或集团公司总部在佛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突出。

  (二)企业(集团)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2000亿元、超5000亿元。(《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动民营企业跨越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府函〔2021〕17号))出台前已经突破相应档次的企业不再追加奖励)

  (三)企业(集团)年主营业务收入2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

  第五条 企业(集团)在同一档次只能获得一次本方案的大型骨干企业奖补。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动民营企业跨越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府函〔2021〕17号),已获得超100亿元、超500亿元、超1000亿元、2000亿元、超5000亿元相应档次财政奖励的企业,视为已获得本方案的大型骨干企业奖补,不再适用本方案。

  第六条 大型骨干企业奖补的标准:超过100亿元的企业(集团)最高奖励1,000万元;
超过500亿元的企业(集团)最高奖励 5,000万元;
超过1,000亿元的企业(集团)最高奖励1亿元;
超过2,000亿元的企业(集团)最高奖励2亿元;
超过5,000亿元的企业(集团)最高奖励5亿元。对于第二产业的企业,最高按相应档次的100%全额执行,对于第一、第三产业的企业,最高按相应档次的30%额度执行。大型骨干企业奖补资金的实际金额按照第三章工作流程进行综合计算得出。

  第七条 大型骨干企业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参照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按25:75的比例分别承担。如市、区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的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执行。若区对大型骨干企业规模突破有相同的扶持奖励,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是否对区级奖补部分进行扣减。

  第八条 对于跨区经营的大型骨干企业,大型骨干企业奖补资金区级分成部分按照企业在各区纳税额由各区政府按比例分别承担。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大型骨干企业奖补资金申请和核定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各区进行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并在佛山市扶持通平台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企业提交大型骨干企业奖补的相关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表(近三年)、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近三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申报年度)、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营收突破当年)、责任承诺书等。如合并报表组建集团的骨干企业需补充其子公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申报年度)、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营收突破当年)。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须对企业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核,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有关企业信息报送市税务局。市税务局根据企业信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有关企业在佛山市及各区的税收数据。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审查企业申报资格,依据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资料、数据预核大型骨干奖补资金,形成大型骨干拟奖补方案,评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大型骨干企业拟奖补方案送各区人民政府、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订。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审定后的大型骨干奖补资金计划在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材料。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进行审查。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大型骨干企业拟奖补方案报送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下达资金给企业。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大型骨干企业扶持的工作,负责组织各区政府、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落实推进大型骨干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负责拟订推动大型骨干企业发展的奖补方案。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大型骨干企业进行奖补申请,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企业申报条件符合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将大型骨干企业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负责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大型骨干企业拟奖补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各区政府应按照市政府审定同意的大型骨干企业奖补方案安排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市、区级大型骨干企业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配合市、区工信部门进行大型骨干企业奖补资金安排,按照大型骨干企业奖补方案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要做好大型骨干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骨干企业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奖补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四条 获得大型骨干企业奖补的企业要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经查实有严重虚报生产经营情况、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追回全部已拨财政资金,取消其5年内申请我市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若出现本方案无法涵盖的情况,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提出建议,提请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本方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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