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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约谈程序10篇

发布时间:2022-12-07 17:25:04

纪检监察约谈程序10篇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2014-06-1808:56  (2014年省纪委办公厅鄂纪发[2014]4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约谈程序10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约谈程序10篇

篇一: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2014-06-1808:56

  (2014年省纪委办公厅鄂纪发[2014]4号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工作约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信访约谈。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三)廉政约谈。在监督检查、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约谈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约谈人一般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分管领导或者相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须进行约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对领导干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交约谈提纲,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约谈呈报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

  (二)《约谈呈报审批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

  (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第七条约谈应当在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场所进行。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设立专门场所作为约谈室。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约谈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告知其分管领导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制作约谈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一式三份,由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约谈事宜的内设机构留存,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的,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约谈对象应当根据对其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约谈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约谈对象基本情况及约谈事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一)对于进行工作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二)对于进行信访约谈和廉政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确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第十四条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一)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反映或者发现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二)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三)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四)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一)按照约定的时I"-1、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关于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十届省纪委第八次全会精神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补充规定》,结合派驻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是指派驻纪检组组长以谈心谈话的形式与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进行单独或集体面对面的交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驻在部门党员干部,主要是指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

  第四条约谈要坚持制度规范、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帮助教育的原则;坚持交流思想、增进理解的原则;坚持严格要求、促廉从政的原则。

  第五条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每年约谈驻在部门每名党员干部至少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由派驻纪检组组长确定。

  第二章约谈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调查性约谈。根据工作需要,调查了解约谈对象履行“一岗双责”、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对派驻机构和干部意见及建议;其他党员干部有关情况;其他需要通过约谈调查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警示性约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提出批评教育,进行提醒警示,帮助他们剖析思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其自查自纠。

  第八条提示性约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进行遵守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等履职要求的告诫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提示,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九条指导性约谈。对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以及个人生活等方面遇到有关廉政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了解情况、要件原因、提供咨询,进行廉政指导和把关。

  第十条沟通性约谈。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摸清他们的思想动态,进行思想交流和感情沟通,积极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心态,正确认识、对待和支持纪检监察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三章约谈的基本形式

  第十二条约谈一般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

  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涉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驻在部门内设机构集体、驻在部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第十三条约谈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进行。请进来,即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请党员干部到派驻机构办公室、会议室等地点进行谈话。走出去,即派驻纪检组组长采取与党员干部提前预约的方式,深入党员干部工作地或家庭进行谈话。第十四条约谈既可以采取一事一谈,也可以采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约谈的程序要求

  第十五条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一)制定方案。每年年初,由派驻机构制定约谈工作方案,明确约谈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并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意见。约谈方案由派驻纪检组组长负责审定。(二)印发通知。通知约谈对象,告之约谈内容,衔接约谈时间和地点等。(三)前期准备。约谈前,派驻纪检组组长和约谈对象分别做好约谈准备工作。派驻纪检组组长要对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梳理,准备好有关谈话资料,提高约谈的针对性;约谈对象可以视情况准备书面材料。(四)进行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派驻机构要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加约谈,负责做好谈话记录和服务等工作。(五)整理记录。约谈结束后,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谈话记录进行整理,并呈报派驻纪检组组长审阅和签字。派驻纪检组组长审阅和签字后,谈话记录由派驻机构负责存档。

  (六)解决问题。对约谈对象反映的问题,由派驻纪检组组长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出办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约谈对象进行反馈或答复。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根据约谈的对象、内容、时间和约谈事项的缓急程度等,可由派驻纪检组组长别行确定约谈的程序和步骤。

  第五章约谈的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派驻机构是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工作的责任主体,派驻纪检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派驻机构和派驻纪检组组长要积极争取驻在部门支持、配合和协助搞好约谈工作。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组组长可视情况,委托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及派驻监察室主任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

  第十九条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要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支持和参加约谈,引导和鼓励党员干部大胆向派驻机构汇报思想、提供真实情况,保证约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约谈对象要以对党、对事业、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表达思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年度约谈工作结束后,派驻机构要对约谈情况及时进行梳理汇总,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对约谈中发现的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班子运行和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工作对策和整改意见,视情况和规定提交驻在部门党委(党组)。

  第六章约谈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凡参加约谈的人员,对约谈的内容、材料等必须严格保密,如发现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约谈对象的思想认识,使之感受到约谈是一种是重视、关怀和爱护;积极营造良好约谈氛围,实行和谐约谈、互动约谈、双向约谈,提高约谈效果。

  第二十四条要把握好约谈时机。对个别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约

  谈,提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建议和要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关于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十届省纪委第八次全会精神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补充规定结合派驻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十届省纪委第八次全会精神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补充规定》,结合派驻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是指派驻纪检组组长以谈心谈话的形式与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进行单独或集体面对面的交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驻在部门党员干部,主要是指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

  第四条约谈要坚持制度规范、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帮助教育的原则;坚持交流思想、增进理解的原则;坚持严格要求、促廉从政的原则。

  第五条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每年约谈驻在部门每名党员干部至少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由派驻纪检组组长确定。

  第二章约谈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调查性约谈。根据工作需要,调查了解约谈对象履行“一岗双责”、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对派驻机构和干部意见及建议;其他党员干部有关情况;其他需要通过约谈调查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警示性约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提出批评教育,进行提醒警示,帮助他们剖析思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其自查自纠。

  第八条提示性约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进行遵守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等履职要求的告诫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提示,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九条指导性约谈。对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以及个人生活等方面遇到有关廉政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了解情况、要件原因、提供咨询,进行廉政指导和把关。

  第十条沟通性约谈。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摸清他们的思想动态,进行思想交流和感情沟通,积极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心态,正确认识、对待和支持纪检监察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三章约谈的基本形式

  第十二条约谈一般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

  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涉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驻在部门内设机构集体、驻在部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第十三条约谈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进行。请进来,即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请党员干部到派驻机构办公室、会议室等地点进行谈话。走出去,即派驻纪检组组长采取与党员干部提前预约的方式,深入党员干部工作地或家庭进行谈话。第十四条约谈既可以采取一事一谈,也可以采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约谈的程序要求

  第十五条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一)制定方案。每年年初,由派驻机构制定约谈工作方案,明确约谈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并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意见。约谈方案由派驻纪检组组长负责审定。(二)印发通知。通知约谈对象,告之约谈内容,衔接约谈时间和地点等。(三)前期准备。约谈前,派驻纪检组组长和约谈对象分别做好约谈准备工作。派驻纪检组组长要对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梳理,准备好有关谈话资料,提高约谈的针对性;约谈对象可以视情况准备书面材料。(四)进行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派驻机构要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加约谈,负责做好谈话记录和服务等工作。(五)整理记录。约谈结束后,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谈话记录进行整理,并呈报派驻纪检组组长审阅和签字。派驻纪检组组长审阅和签字后,谈话记录由派驻机构负责存档。

  (六)解决问题。对约谈对象反映的问题,由派驻纪检组组长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出办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约谈对象进行反馈或答复。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根据约谈的对象、内容、时间和约谈事项的缓急程度等,可由派驻纪检组组长别行确定约谈的程序和步骤。

  第五章约谈的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派驻机构是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工作的责任主体,派驻纪检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派驻机构和派驻纪检组组长要积极争取驻在部门支持、配合和协助搞好约谈工作。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组组长可视情况,委托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及派驻监察室主任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

  第十九条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要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支持和参加约谈,引导和鼓励党员干部大胆向派驻机构汇报思想、提供真实情况,保证约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约谈对象要以对党、对事业、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表达思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年度约谈工作结束后,派驻机构要对约谈情况及时进行梳理汇总,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对约谈中发现的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班子运行和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工作对策和整改意见,视情况和规定提交驻在部门党委(党组)。

  第六章约谈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凡参加约谈的人员,对约谈的内容、材料等必须严格保密,如发现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约谈对象的思想认识,使之感受到约谈是一种是重视、关怀和爱护;积极营造良好约谈氛围,实行和谐约谈、互动约谈、双向约谈,提高约谈效果。

  第二十四条要把握好约谈时机。对个别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约

  谈,提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建议和要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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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良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

  视,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

  党员领导干部进展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中办发

  〔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

  和诫勉的实施细那么?〔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

  谈话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

  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领导干部进展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

  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展谈话、诫勉教育,到达及

  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

  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展

  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

  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展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

  在为强化组织监视,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

  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

  自警、自励。通过警诫,鼓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

  作,努力建立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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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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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本实施细那么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展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保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安康成长。要坚持实事,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教育原那么。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那么。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开展。

  〔三〕导向原那么。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

  第七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承受教育和监视,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承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良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实际,开展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具体由公司领导审定。假设警示约谈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可进展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员工群众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也不需进展组织处理的干部,或员工群众经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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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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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三〕生产经营管理不到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差,

  分管和所负责的工作完成情况与公司要求差距较大的;〔四〕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分管和所负责的工作发生

  较大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五〕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管理规定的,用人失察失误

  的;〔六〕审计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

  题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公司认为需要进展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的。第九条对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作风和纪律等方面存

  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必要时可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进展警示约谈或诫勉谈话。

  第十条根据领导干部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子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进展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一般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谈话人,或委托公司分管领导进展谈话;

  〔二〕对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进展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可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委托公司分管领导、区域主要负责人进展谈话;

  〔三〕根据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执行谈话时,可商请党委领导、纪委领导、分管领导参加,以及其他专业部室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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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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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函询

  第十一条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展调查核实的外,可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展函询了解。

  第十二条由专业部室、审计室提出函询意见,拟定?函询通知书?,报公司党委、纪委或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函询对象发送。

  第十三条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实事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展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展了解。

  第十四条对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或经函询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由提出函询的部室,依据相关制度进展处理,并向批准函询的公司领导报告情况。

  函询形成的材料,在一个月上报人力资源部归档备查。属纪检工作容的,由监察审计室留存。

  第四章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程序:〔一〕按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警示约谈或诫勉谈话,根据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谈话的建议,由专业部室、监察审计室填写?警示约谈/诫勉谈话拟办呈批表?,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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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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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并向谈话对象发出?警示约谈/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容和方式通知谈话对象。

  〔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四〕谈话对象要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的做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五〕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展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六〕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说明态度。〔七〕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八〕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七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报告,剖析存在问题,拟定具体整改措施,报送专业部室和主谈话人。第十六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记录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谈话对象的根本情况,包括XX、职务等;〔二〕谈话人、记录人的XX、职务等;〔三〕进展谈话的日期、地点;〔四〕进展谈话的事由;〔五〕谈话具体容;〔六〕其他事项。

  第五章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容及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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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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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二〕谈话对象就所谈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或检讨;〔三〕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进展批评教育,提出明确的要求,并限期进展整改。第十八条谈话整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明确警示约谈及诫勉谈话期限。原那么上警示约谈期限为1-3个月,诫勉谈话考核期限为3-6个月;〔二〕明确考核意见。诫勉谈话考核期工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考核发放;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资格,六个月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三〕明确整改反应要求。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期,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每月须把职责履行情况、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书面报有关部门或领导;组织谈话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展检查验证,催促提醒谈话对象加快整改良度。第十九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期满后,被警示和诫勉对象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对完成整改目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呈报单位批准后,由相关专业部室在7个工作日,向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下发?解除警示/诫勉通知书?;对警示期没有明显改良的,给予诫勉谈话;对诫勉期不能纠正问题或没有明显改良的,给予延长诫勉期限,重新填写?警示约谈/诫勉谈话拟办呈批表?,诫勉期限延长不超过3个月。对诫勉期不能纠正问题的,按程序给予调整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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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在警示改良期和诫勉考核期认识较好,改良错误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审批后,可提前解除。

  第二十一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呈报单位按照类别将警示约谈/诫勉谈话的拟办呈批表、通知书、谈话记录、书面检查、月度反应情况报告、解除警示/诫勉通知书等材料,统一上报人力资源部归档备查。

  第六章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考前须知

  第二十二条谈话时要把握好有关政策界限,注意方法,严肃耐心地促其主动就有些问题说明实情或做出解释。

  第二十三条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通过谈话认定失实的问题,又无新的疑点,要对问题予以澄清;对被谈话人能够讲清和说明的一般性问题,要提醒其引以为戒;对存在情节较轻微问题的,要帮助其总结经历教训,提出改正意见;对需要进一步落实反应的,需明确反应要求;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或涉及重要问题的,要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四条被谈话人接到通知后,要实事地答复和述问题,也可针对有关情况提供书面材料,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XX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被谈话人认为谈话所涉容与事实有较大出入时,也可以及时向上一级组织反映,澄清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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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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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严格XX纪律。谈话和记录人员不得向除被谈话人之外的任何人透露谈话容。

  第七章附那么本实施细那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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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篇五: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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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廉政谈话、约谈制度。一、谈话目的。(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二)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三)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审判执行和廉政从政;(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二、谈话对象(一)廉政谈话对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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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约谈对象院党组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三、谈话内容。(一)廉政谈话内容。l.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谈话内容:(*)遵守党的政zhi*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贯彻执行民zhu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提出认真履行主题责任、“一岗2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对有信访举报,经调查属轻微违纪、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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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诫勉说话。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责成本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书面回复。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二)约谈内容(*)对上级、本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领导班子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zhu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组监督责任不到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以及领导干部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四、谈话组织(一)廉政谈话组织*.廉政谈话在党组领导下,由主体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与院党组成员谈话由院党组书记负责;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由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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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的分管领导负责;与广大干警谈话以部门领导为主。与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谈话由党组书记、纪检组长组织实施。

  *.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的谈活,由纪检组长负责。*.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新担任职务干部的谈话应在其任用后一个月内完成;提醒和诫勉谈话应及时进行。谈话可定期不定期开展。(二)约谈组织*.约谈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时,应当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如实向约谈人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改正措施。*.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提前将约谈的主题、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约谈。对院党组班子成员的约谈,一般由院党组书记负责,也可W托党组副书记实施。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约谈一般由纪检组长或监察室负责人实施。*.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个工作日内报院监察室。院监察室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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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不实、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约谈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

  参考依据。约谈不替代其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措施。五、谈话要求(一)对谈话人要求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zhi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

  以平等的方式谈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研究讨论、发表意见,求得共识;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提醒及时到位,并做好思想政zhi工作;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对反映问题不实的,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进行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二)对谈话对象要求谈话对象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谈话时,要有汇报材料。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实事求是的说明情况,提供材料。对需要回复和反馈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回复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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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和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谈话记录要求院党组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院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个月要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发现违纪违法现象的,要随时进行廉政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分别与本部门全体同志进行一次提醒谈话,对审判、执行、财物管理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要随时进行谈话提醒。谈话要有记录、有针对性。院党组班子成员每季度要对所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记录进行评查,督促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党组书记、纪检组长随时对党组其他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记录进行抽查。

  

篇六: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纪检监察廉政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局(总队)主要领导与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局(总队)领导班子成员与其联系执法支队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和分管处室负责人之间的约谈;

  (三)局(总队)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局(总队)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局(总队)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局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局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局总队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局监察审计处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局(总队)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局监审处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报局监审处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根据需要局监审处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

  第八条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第九条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局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局(总队)。(三)局纪委、监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第十条本规定由局监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七: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最新整理纪委监督双重约谈工作方案范文

  为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的规定》、xxxx《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

  (试行)》和市、XXX《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开展“双

  重约谈”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光雾山镇实际,特制定

  20xx年工作方

  案。

  一、约谈原则

  (一)坚持镇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帮助、预防警示和抓早抓小相结合的原则。

  二、约谈方式

  约谈分为日常约谈、警示约谈,由镇党委和镇纪委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对象进行约谈。视情

  况需要,可进行集中约谈。

  (一)日常约谈主要就约谈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廉洁自

  律和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约谈;

  (二)警示约谈主要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约谈;

  三、约谈人和约谈对象

  约谈人为镇党委、镇纪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对象为镇党委班子成员,各党支部书记、村(居)

  委主任、村(居)纪检小组长、其他村社干部和党员,镇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镇纪委委员。

  四、约谈提出

  (一)镇党委、镇纪委安排;

  (二)镇党委领导确定;

  (三)辖区县及以上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人大代表、镇纪委委员等的建议;

  (四)本人申请。

  五、约谈程序

  (一)启动约谈日常约谈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镇党政办公室会同镇纪委制定约谈方案,

  报镇党委批准后启动;警示约谈视情况需要即时启动。

  (二)实施约谈

  1.约谈人说明约谈原因,通报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

  2.听取约谈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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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做好约谈记录,归档备查。(三)整改落实1.约谈结束后,约谈承办单位及时制定《约谈整改督办通知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告知约谈对象;2.约谈对象对照《约谈整改督办通知书》,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整改方案,送约谈人和约谈承办单位;3.镇纪委和镇党政办公室对约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六、约谈内容(一)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四个亲自”要求、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村(居)和单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情况。(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情况。(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情况。(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情况。(六)监督检查本村(居)、本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情况。(八)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xxxx省政府十项规定、xxxx市政府九项规定、xxx县政府九项规定,切实纠正“四风”问题,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九)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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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整改问题,在确保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从业的同时,切实担负起所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三条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受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等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约谈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区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正职;

  (二)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领

  导班子成员;(三)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

  主要负责人;(四)区纪委主要领导视情况,约谈有关单位(部门)

  的党员领导干部。(五)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单位(部门)

  的党员领导干部。第五条约谈内容:1.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情况;2.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

  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情况;

  3.检查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及问题整改情况,支持监督执纪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4.落实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情况;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若干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问题情况;6.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廉政谈话、约谈制度等情况;

  7.需要提醒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以及约谈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约谈类型:(一)警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约谈人及时警示提醒,帮助剖析问题和不足,督促其自查自纠。(二)提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进行规范权力运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履责教育,强化守纪律讲规矩意识。(三)沟通性约谈。指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交流,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促进工作。第七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约谈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谈:(一)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或者落实缓慢、影响进度的;(二)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对管辖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

  落实相关制度的;(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

  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对上级部门在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疏于管理,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五)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六)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七)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八)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或在信访举报件中发现存在需要约谈事项的;

  (九)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八条约谈方式和时间:约谈以个别谈话为主,集体谈话为辅,也可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示性约谈和沟通性约谈,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性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进行约谈每年至少2次,一般在三月、七月间开展。遇有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可随时进行约谈。

  第九条约谈程序:(一)约谈启动。廉政约谈由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安排部署。(二)确定约谈对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职责和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提出约谈对象名单,报请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确定。(三)做好约谈准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收集汇总约谈对象有关情况,拟定约谈提纲。(四)通知约谈对象。提前3天将约谈事项、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其中:约谈通知书由约谈人单位(部门)统一管理。(五)正式进行约谈。约谈时,约谈人应向被约谈人说明约谈内容及原因,指出问题,提出要求。被约谈人应将有关事项及问题如实向约谈人汇报或者作出说明。约谈结束后,约谈人认真填写《约谈登记表》,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内容等,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同约谈提纲一并交本单位(部门)留存。(六)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及时收集整理约谈书面材料,统计汇总约谈情况数据,经领导签字背书后,按时报送区纪委。其中: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情况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收集

  报送。(七)提出整改要求。对需要由被约谈人所在单位(部

  门)整改的问题,应当于约谈结束后1个月内,向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报送整改工作情况。进行警示性约谈的,被约谈人需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落实书面材料。

  第十条约谈要求:(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被约谈人的思想认识,使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思想上的纯洁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问题苗头提醒为主、解决实际问题为主,做到既严格教育、及时警示,又体现帮助和关怀。(二)把握好约谈时机。对个别在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坚持抓早抓小、及时约谈,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改进要求,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遵守约谈纪律。约谈人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有关问题情况,同时应允许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不同看法意见。(四)做好保密工作。参加约谈人员应对约谈的内容、材料等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于三月、七月最后一周内,将本单位(部门)约谈情况(电子版统计表)报送至区纪委。区纪委适时对各单位(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专项督

  查。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九: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整改问题,在确保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从业的同时,切实担负起所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三条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受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等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约谈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区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正职;(二)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领导班子成员;(三)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四)区纪委主要领导视情况,约谈有关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五)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约谈内容:1.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情况;2.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情况;3.检查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及问题整改情况,支持监督执纪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情况;4.落实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情况;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若干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问题情况;6.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廉政谈话、约谈制度等情况;7.需要提醒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以及约谈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六条约谈类型:(一)警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约谈人及时警示提醒,帮助剖析问题和不足,督促其自查自纠。(二)提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

  的要求,进行规范权力运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履责教育,强化守纪律讲规矩意识。

  (三)沟通性约谈。指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交流,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促进工作。

  第七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约谈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谈:

  (一)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或者落实缓慢、影响进度的;

  (二)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对管辖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落实相关制度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对上级部门在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疏于管理,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五)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六)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七)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八)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或在信访举报件中发现存在需要约谈事项的;

  (九)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第八条约谈方式和时间:约谈以个别谈话为主,集体谈话为辅,也可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示性约谈和沟通性约谈,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性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进行约谈每年至少2次,一般在三月、七月间开展。遇有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可随时进行约谈。第九条约谈程序:(一)约谈启动。廉政约谈由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安排部署。(二)确定约谈对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职责和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提出约谈对象名单,报请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确定。(三)做好约谈准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收集汇总约谈对象有关情况,拟定约谈提纲。(四)通知约谈对象。提前3天将约谈事项、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其中:约谈通知书由约谈人单位(部门)统一管理。(五)正式进行约谈。约谈时,约谈人应向被约谈人说明约谈内容及原因,指出问题,提出要求。被约谈人应将有关事项及问题如实向约谈人汇报或者作出说明。约谈结束后,约谈人认真填写《约谈登记表》,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内容等,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同约谈提纲一并交本单位(部门)留存。(六)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

  及时收集整理约谈书面材料,统计汇总约谈情况数据,经领导签字背书后,按时报送区纪委。其中: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情况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收集报送。

  (七)提出整改要求。对需要由被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整改的问题,应当于约谈结束后1个月内,向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报送整改工作情况。进行警示性约谈的,被约谈人需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落实书面材料。

  第十条约谈要求:(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被约谈人的思想认识,使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思想上的纯洁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问题苗头提醒为主、解决实际问题为主,做到既严格教育、及时警示,又体现帮助和关怀。(二)把握好约谈时机。对个别在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坚持抓早抓小、及时约谈,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改进要求,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遵守约谈纪律。约谈人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有关问题情况,同时应允许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不同看法意见。(四)做好保密工作。参加约谈人员应对约谈的内容、材料等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于三月、七月最后一周内,将本单位(部门)约谈情况(电子版统计表)报送至区纪委。区纪委适时对各单位(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整改问题,在确保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从业的同时,切实担负起所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三条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受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等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约谈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区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正职;

  (二)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领

  导班子成员;(三)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

  主要负责人;(四)区纪委主要领导视情况,约谈有关单位(部门)

  的党员领导干部。(五)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单位(部门)

  的党员领导干部。第五条约谈内容:1.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情况;2.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

  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情况;

  3.检查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及问题整改情况,支持监督执纪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4.落实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情况;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若干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问题情况;6.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廉政谈话、约谈制度等情况;

  7.需要提醒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以及约谈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约谈类型:(一)警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约谈人及时警示提醒,帮助剖析问题和不足,督促其自查自纠。(二)提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进行规范权力运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履责教育,强化守纪律讲规矩意识。(三)沟通性约谈。指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交流,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促进工作。第七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约谈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谈:(一)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或者落实缓慢、影响进度的;(二)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对管辖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

  落实相关制度的;(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

  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对上级部门在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疏于管理,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五)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六)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七)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八)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或在信访举报件中发现存在需要约谈事项的;

  (九)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八条约谈方式和时间:约谈以个别谈话为主,集体谈话为辅,也可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示性约谈和沟通性约谈,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性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进行约谈每年至少2次,一般在三月、七月间开展。遇有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可随时进行约谈。

  第九条约谈程序:(一)约谈启动。廉政约谈由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安排部署。(二)确定约谈对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职责和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提出约谈对象名单,报请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确定。(三)做好约谈准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收集汇总约谈对象有关情况,拟定约谈提纲。(四)通知约谈对象。提前3天将约谈事项、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其中:约谈通知书由约谈人单位(部门)统一管理。(五)正式进行约谈。约谈时,约谈人应向被约谈人说明约谈内容及原因,指出问题,提出要求。被约谈人应将有关事项及问题如实向约谈人汇报或者作出说明。约谈结束后,约谈人认真填写《约谈登记表》,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内容等,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同约谈提纲一并交本单位(部门)留存。(六)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及时收集整理约谈书面材料,统计汇总约谈情况数据,经领导签字背书后,按时报送区纪委。其中: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情况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收集

  报送。(七)提出整改要求。对需要由被约谈人所在单位(部

  门)整改的问题,应当于约谈结束后1个月内,向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报送整改工作情况。进行警示性约谈的,被约谈人需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落实书面材料。

  第十条约谈要求:(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被约谈人的思想认识,使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思想上的纯洁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问题苗头提醒为主、解决实际问题为主,做到既严格教育、及时警示,又体现帮助和关怀。(二)把握好约谈时机。对个别在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坚持抓早抓小、及时约谈,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改进要求,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遵守约谈纪律。约谈人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有关问题情况,同时应允许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不同看法意见。(四)做好保密工作。参加约谈人员应对约谈的内容、材料等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于三月、七月最后一周内,将本单位(部门)约谈情况(电子版统计表)报送至区纪委。区纪委适时对各单位(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专项督

  查。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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