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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4篇

发布时间:2022-11-27 05:45:04

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4篇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  设  摘要: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企业在保障经济稳定发展方面始终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4篇,供大家参考。

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4篇

篇一: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

  设

  摘要: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企业在保障经济稳定发展方面始终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仅有助于健全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而且还有助于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筑牢反腐倡廉和抵抗不良风气的防火墙。对此,本文在分析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现状的基础上,就如何找准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着力点,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措施

  1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1.1优化国企的社会形象

  通常情况下,任何一家企业在日常经营运转的过程中,其自身社会形象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并对其发展进程及市场竞争力等方面会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在现代国企日常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管理人员需要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有关部门的政策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创建科学规范且标准有序的生产运营环境,对企业自身的信誉度进行有效保障,以此为基础创建出更加优质的国企形象,为企业及行业整体的后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2提高党组织对国企管理的水平

  在我国社会运转的过程中,国企属于政府方面的组织机构,当企业日常生产运营的过程中,需要以党组织为核心,对企业内部运转及外界发展过程进行组织管理。为此,当现代国企在生产运营与发展的过程中,相关企业管理人员还需要坚持跟随党组织的领导与管理,为企业打下优厚的政治基础,并为其制定明确的战略发展目标,以此来促进党组织对国企实施强有力的领导,同时,推动国企自身健康稳定地运转与发展。

  1.3提高国企的市场竞争力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部分国有企业由于自身管理理念与方式较为传统,导致市场竞争力不足,如果不对其进行优化管理,极易造成这些企业被市场所淘汰。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相关企业需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并对其工作理念与方式进行创新,提高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与管理的水平,以此来促进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同时,对国企内部员工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进行保障,由此提高企业自身生产运营的水平。

  1.4全面深化国企改革

  在现代国有企业日常生产运营的过程中,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还可以促使企业管理人员根据现代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企业经营理念与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创新,并对企业改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违规、违纪及违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预防。同时,需要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监督机制,避免这些不良问题对企业改革及后期发展等方面造成影响,从而促进现代国有企业有效完成深化改革,进而促进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

  2新形势下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建议

  2.1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国企党风廉政建设长效工作机制

  当前,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逐渐呈现出科学化与规范化的发展态势,且对于完善工作机制及管理制度的需求和要求越来越高。其中,国有企业需在充分结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基础上构建党风廉政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在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的同时创造出与企业市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建设制度,且制度内容应涉及企业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最终在保障制度完整性与适用性的基础上确保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条不紊展开。首先,围绕现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队伍,应尽快健全完善责任监督机制,在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的基础上,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质量。同时,应进一步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管理者和负责人的思想觉悟,通过发挥其榜样带头作用,营造积极的党建氛围。其次,应加快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平台的建设,依托信息技术实现工作信息的透明化和公开化,一方面通过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透明度以保障公众监督能效的正

  常发挥,另一方面促进全体党员更好地互相监督和互相约束,以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成效。最后,应针对党员队伍制定必要的责任追究机制,其中除了明确责任追究的流程和标准外,还应有相应的惩处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党员违法乱纪行为的出现。

  2.2推动党建与生产经营工作深度融合

  新时代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国有企业必须坚定不移地把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核心使命,积极探索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把党的领导融入到国有企业治理改革中去,将党的领导和现代企业制度相融合,将党的领导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国有企业章程,把党的建设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党组织要主动地参与国有企业重大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全过程,确保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在重大决策、队伍建设和重要人员任免上,确保党组织说得上话、做得了主、拍得了板,确保管党治党的政治优势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此外,还要正确处理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创新,激励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支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协同共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的治理机制,以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现代治理体系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2.3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和检查考核力度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纪委应该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真正落实好“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认真研究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及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建设更加严谨高效的领导组织机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完善相关问责制度,把握企业的整体情况,推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稳步进行。(2)强化监督检查,做到政治落实。坚持严格控制,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的创新学习、教育、实践工作,开展多项监督活动,并且要活学活用,要通过开展不定时、不定期“回马枪”督查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落到实处。(3)严格奖惩,“典型”活用。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作为企业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挂钩,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和权重。做到督查工作问责到人,

  有责必问、有问必查,从严治理,警示提醒,让违纪者无处可藏,让存有侥幸者望而却步,进而更好地在新形势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

  2.4聚焦信息化新技术运用,探索“互联网+党建”新模式

  紧紧抓住世界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发展新经济,依托“互联网+”提高主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同时也要依托“互联网+”推动国有企业党建高质量发展。当前,“互联网+党建”为新时代国企党建工作带来了新机遇与新挑战,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积极打造智慧党建云平台,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依托国企党建网站、党建微博、党建微信、党建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扩大党建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升党建工作质量、提升党员的管理服务效率、拓宽基层党组织宣传教育渠道。此外,还要借助网络技术、大数据等平台,提升国有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将上级巡视、风控、内控、合规督导督查、审计等监督资源整合,对关键人员开展重点筛查,将严肃党纪党规与全面风险管理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结束语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仅是国有企业开展经济市场活动的政治需要,同时也是保障国有企业发展质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键途径。通过分析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基本需求,能够明确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开展策略,有助于保障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协调开展。

  参考文献

  [1]黄丽媛.探讨国有企业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J].办公室业务,2020(22):14-15.

  [2]刘琳.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9(5):122-123.

  

篇二: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

  sevralgoupnmb,thwi±=cyxfz.P-2~3dqFG

  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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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

  sevralgoupnmb,thwi±=cyxfz.P-2~3dqFG

  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

  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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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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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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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篇三: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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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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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

  害职工生命、健康;(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

  用品等;(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第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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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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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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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

  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

  害职工生命、健康;(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

  用品等;(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第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

  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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