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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民事行政体会5篇

发布时间:2022-12-07 23:00:02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民事行政体会5篇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民事行政体会  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报告200*年至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民事行政体会5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民事行政体会5篇

篇一: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民事行政体会

  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报告200*年至200*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200*年以来的工作情况

  200*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按照“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九届人大历次会议精神,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494人,提起公诉10899人,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413件532人,为维护社会稳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依法开展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重点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200*年以来,共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90件,促使公安机关主动立案39件39人;对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8件20人,依法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相统一,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

  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对应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42人、追加起诉30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1330人,不起诉731人;对违法取证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55件次。

  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重点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坚持依法抗诉原则,严格掌握抗诉条件,明确抗诉案件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实行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制度。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55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13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76件次。

  依法开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不按规定交付执行等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02人次;对监管场所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意见156人次。注重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和被监管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及时受理被监管人员的控告和申诉。充分发挥派出驻监管单位检察室的作用,加强了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

  依法开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63件,抗诉后人民法院再审41件,已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作调解处理的28件。对不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367件申诉案件,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监督方式,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2件,人民法院采纳44件,提高办案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讼累。

  以开展专项监督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深入开展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针对一些地方在行政执法中对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行政处罚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的问题,全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重点纠正在打击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犯罪中存在的以罚代刑问题。共查阅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盐业等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20538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17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6份,行政执法机关采纳建议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6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

  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200*年5月,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侦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0件12人。200*年5月,开展了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依法监督纠正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严肃查处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等犯罪案件。共与在押人员谈话273人,发征求意见表735份,未发现构成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权的司法保障。

  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连续三年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专项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按照“有理推定”的接访理念和“清前抑后”的方法,对受理的涉法上访案件进行全面清理,逐案排查,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共受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65件,办结62件,依法妥善处理了苏少先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蒋少云、毕建学要求返还财产等一批上访多年、久诉不息的案件,解决了群众反映的一些实际问题。同时以办理上访案件为切入点,认真总结分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教训,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促进规范执法。

  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从自身做起,首先解决检察环节的超期羁押问题,同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专项活动期间,共向公、检、法办案单位催办案件340余次,发出督办函20份。结合集中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制度和机制建设,实行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制

  度,初步建立起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XX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实现了连续三年无超期羁押。

  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200*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会同自治区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对XX年以来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63件次,从中立案侦查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私放在押人员等职务犯罪案件10件。自治区检察院在查办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熊斌滥用职权案时,发现自治区监狱局XX年至200*年共违法批准罪犯请假外出就医76人,致使重大毒贩周彦吉脱逃,继续贩毒的问题,及时向司法厅、监狱管理局提出了纠正违法意见,监狱管理局制定了七项措施进行整改,使违法请假外出就医的行为得到纠正。

  开展主题活动,加强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

  落实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深入开展了办案质量年活动。200*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了以“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公正执法”为主题的办案质量年活动,重点解决检察人员在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纪律、执法责任心、执法水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自治区院提出的“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创新思维,综合协调,分步实施,注重效果”的要求,全区各级检察院加强了确保办案质量的制度和机制建设,通过开展争创“十佳”办案标兵、“十佳”办

  案集体、争办“十佳”精品案件等方式,狠抓办案规范、学习培训和监督制约等机制建设。各级检察院将“办案质量年”活动,同自治区政法委组织的“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同安排、同部署、同开展,使三项活动相互推动,相互促进,办案数量不断上升,质量不断提高。200*年至200*年,我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增幅连续两年名列全国第一,有15个集体10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

  开展执法能力建设年活动,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200*年,自治区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区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提出十个方面的能力建设,并从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建设、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检察理论和专题研究、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检察业务经费装备保障、科技强检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7条措施和办法以及100多条业务部门对口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了我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

  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200*年全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根据检察工作实际,我们把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作为重点整改环节和部位,坚持把

  制度建设作为中心环节,对原有的600余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围绕重点问题、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建章立制,制定了《检察业务办案流程》、《侦查监督工作规范》、《自侦案件不起诉适用标准》等100余项规范。以各个工作岗位的基本技能和基本规范为重点,对全体检察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考核。全区检察机关共有1384人参加了培训考核,占干警总数的98%,全部达到合格标准。200*年6月,自治区检察院组成两个专题调研组,深入全区22个市、县检察院,查找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了《全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反映》,列举出了重点办案部门和环节上的六个方面29个不规范问题及表现,对查找出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检察业务工作机制、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保障建设分别作出规定,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深化检察改革,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

  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并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同意,于200*年10月部署开展了试点工作,按照合法、规范、高效的要求,制定了相关监督规程和制度。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一律启动监督

  程序,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目前,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89人,监督“三类案件”100件。在已经监督结案的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定意见的5件,检察机关采纳2件。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在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改革实践。针对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定过于原则不好操作的问题,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各市级检察院均同市中级法院就办理民行案件实践中的调阅案卷、抗诉案件的审限、出席再审法庭和检察建议的适用及效力等问题达成了一致,会签出台了相关规定。中宁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实行检察建议引起再审程序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县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明确了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保障了监督权的行使落到实处。该《办法》实施后效果明显,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

  推动地方立法,强化法律监督工作。银川市检察院提请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0*年正式实施以来,银川市两级检察机关运用该《条例》监督案件446件,其中发《检察建议书》监督案件390件,得到有效回复接受建议

  并整改274件,整改率达70%;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案件56件,得到有效回复并纠正52件,整改率达90%。检察机关监督的主动性明显提高,被监督对象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条例》为开展法律监督消除了障碍,实现了办案质量与效率的同步提高。

  进一步改革完善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前后环节互相制约的措施,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200*年,自治区检察院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监察监督办法》,健全和完善了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工作机制。自治区检察院对全区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了“从严治长十项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办案人员的惩戒力度,查处违纪检察人员10人。共受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52件,依法决定给予刑事赔偿16件,赔偿金额35.3万元,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集中清理自身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0*年以来,自治区检察院每年都组织案件复查组,对全区检察机关办理的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案、法院判无罪等案件进行了重点清理和检查,共复查各类案件1571件,对存在办案程序不严格、法律文书不规范、处理不当等问题的123

  件案件进行了整改和纠正。同时,开展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扣押冻结款处理清况专项检查、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和纠正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工作,共涉及扣押款物799.4万元,返还当事人及发案单位427.5万元,上交财政284万元,待处理87.8万元,已按规定解决66.3万元,清理扣押物品95件,已全部返还。

  依法接受公安机关、法院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在依法履行职责和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的同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对要求复议的不批捕、不起诉案件的制约,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共受理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和复核的不批捕案件64件88人,改变原决定16件17人。在公诉工作中准确把握起诉条件,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逐案认真查找和分析原因,不断加强和改进公诉工作。

  自觉接受和依靠人大监督,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争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200*年7月29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进一步促进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开展。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全国人大代表交办的案件的规定》,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批转和人大代

  表直接转交的申诉控告案件,并及时答复人大有关办事机构或专门委员会和代表本人。对于直接申诉控告到各级人大的案件,各级检察机关都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通过人大的个案监督,各级检察机关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

  二、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检察人员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监督意识不强。执法观念不能适应现代法治要求,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等问题。

  二是一些检察人员有畏难情绪,不敢、不善监督。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有的认为监督多了可能“伤和气”,怕影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有的在审查案件中把关不严,即使发现问题也打不破情面,不能坚持原则,该监督的不监督,该纠正的不纠正。有的面对干扰阻力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缺少敢于碰硬的勇气,不敢监督。

  三是检察队伍的执法能力有待提高。有的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不强,不能及时发现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致使一些违法现象没有得到依法纠正。有的检察人员执法作风不好,法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淡薄,违纪违规办案,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四是现行法律对监督的程序和手段规定得不够完备,影

  响了监督效果。现行法律对法律监督规定得比较原则,有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知情渠道和监督手段规定得不具体,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发现违法情况,即使发现也缺乏必要手段进行调查核实;由于法律对有关部门接受监督的义务规定得不明确,被监督机关不愿接受监督,检察机关也无法制约,削弱了监督的效果。

  五是法律监督的外部环境和保障机制不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在一些地方得不到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体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影响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一些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不足,检察人才缺乏,检察官队伍面临断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下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当前,中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区检察机关将深入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各种模糊思想。要增强现代法治意识,坚决纠正与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陈旧执法观念;增强保障人权意识,坚持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

  正,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认真履行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检察职能的同时,重点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在刑事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及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坚决纠正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违法情况。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坚决清除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机制,从制约司法公正的重点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对于群众反映强烈、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带有倾向性的司法不公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认真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希望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确保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推进检察改革,完善法律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加大

  检察工作改革的力度。探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手段和程序;完善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以及对超期羁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探索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现和查办机制,健全和完善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

  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以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内部监督制约为重点,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以及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制度。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人民监督员在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方面的作用。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在抓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基础上,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加强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使检察机关的各项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和有序。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努力提高检察人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通过公开招录、遴选等途径,补充检察人员,逐

  步解决检察官断档问题。坚持把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围绕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基本素质和落实基本保障,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提高基层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区检察机关将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在自治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恪尽职守,不辱使命,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篇二: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民事行政体会

  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思考

  摘要:民事行政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职责,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但是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较晚,加之立法不完善和法律规定的缺陷,民行诉讼监督困扰较多,民行监督工作难以打开局面,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的顺畅运行。

  关键词:检察关;民行工作;现状对策;分析研究

  1.我院民行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A.办案概况

  据统计,2007年以来,我院民行部门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75件,立案45件,建议提请抗诉7件,提请抗诉15件,再审检察建议4件,其它检察建议9件,采纳6件,出席再审法庭2件,再审调解结案1件,改判3件,服判息诉26件。

  B.工作特点

  受案数和立案数保持平稳。

  针对近年来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案件数量下降的趋势,我们采取了积极主动的办法,在寻找案源上下功夫。

  一是对所有申诉材料进行细致的审查,善于发现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不放过任何枝节问题;

  二是对每一个来访和咨询者做到耐心细致的听取反映,帮助分析案件出现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便于对案件问题及时提出申诉;

  三是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建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站,定期了解情况,互相沟通,交流案件线索;

  四是在区法院醒目位置设立了民行工作专题宣传栏,介绍民行监督范围和方式方法,既拓宽了案源,又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逐步建立保证案件质量的工作机制。

  一是形成办案程序上的规范机制。对于每一起案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案件。首先由内勤进行初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初审处理意见,报科长审批。接受或受理案件后,内勤在科长指导下合理分配案件。案件承办人审查后,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报科长审批,主管检察长决定。审查终结后,分别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案件坚决提请抗诉,不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案件做好服判息诉、检察建议等工作,报科长审批,主管检察长决定。

  二是形成案件研究讨论机制。每一起案件在处理决定过程中,都必须经过科内同志的广泛协商,加强分析论证,充分听取每一位同志的意见,集思广益。

  三是建立律师咨询机制。发挥已有的法律工作站平台,及时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推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

  四是建立了“申诉风险告知制度”,印制了《申诉风险告知书》,变被动办案为主动办案,帮助当事人分析申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况,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开展人性化办案活动,努力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在依法运用抗诉手段纠正错误裁判的同时,自觉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贯穿于民行检察工作的过程之中,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裁判正确的申诉案件,做了大量的服判息诉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为定纷止争,促进工作规范化,我院制定了《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规范》,明确了息诉案件的范围、办案程序、办案监督与考核,对于办结的民事行政息诉案件,做到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总结出:对于法盲型申诉人,以提供法律帮助为主,引导学法、用法、守法;对于缠诉型申诉人,待之以礼,动之以情,以热情周到的服务赢得申诉人的信任;对于猜疑型申诉人,以公正审查为主,澄清问题,消除疑虑,解决矛盾;对于群访型申诉人,以稳定情绪为主,抓住主要矛盾,及时沟通解决。

  与区法院建立了良好工作关系。

  2.我院民行工作现状分析

  A.案源不足是制约基层院民行工作的瓶颈

  由于民行监督工作起步较晚,大多数群众不了解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尽管我院采取多种措施:如通过提升“两率一度”(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对平安创建的知晓率和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满意度)宣传、加大民行检察宣传、“走千家、访万户、送法律、送服务”和“全员大下访”等专项宣传、走访人大、信访、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相关部门、聘请民行检察联络员等,但还是收效甚微。

  B.抗诉效率低下,久拖不审

  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只能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使抗诉程序环节众多。未规定抗诉案件再审期限,使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后消极处理,经常“久拖不审”、“久审不决”,造成抗诉案件周期长,速度慢。如我院2007年办理的某申诉案,上级院裁定再审后,案件竟拖延长达

  两年之久。从实践来看,抗诉案件从受理到再审结束一般需要一年时间,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C.立法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对具体的操作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影响着民行检察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而且检察机关的民行诉讼监督只限于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即使检察机关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提起抗诉,抗诉的目的能否实现,最终还是取决于法院的判决。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民行诉讼监督工作始终难以到位,难以主动。

  D.监督范围狭窄,监督形式单一

  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检、法两家在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等方面长期存在较大分歧,监督范围过窄,除民行抗诉监督方式外,检察机关不能对调解、破产裁定、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错误进行抗诉,民事调解、民事案件的执行以及对国有资产流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问题则几乎处于监督的空白状态。

  3.强化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A.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做到抗诉与息诉工作并重

  抗诉与息诉是民行工作的两个方面,与民行抗诉相比,民行息诉工作既没有引起理论界的注意,也没有列入检法两家协调的内容。民行检察工作在理论上和立法上的重抗诉轻息诉,对息诉工作十分不利。息诉工作可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确保一方平安,维护社会稳定。可以说,每一件申诉案都潜在着矛盾激化的危险因素,如果置之不理,申诉人的不满愈演愈烈,可

  能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通过民行检察干警的息诉工作,可以使申诉得到及时处理作。

  B.完善基层检察院对民行诉讼监督的多样形式,确保民行检察监督权的全面履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唯一的监督手段就是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除应坚持抗诉这一主要形式外,还应完善和创建其他有效的监督形式,如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和解等,保证法律监督的完整性。具体地说,应完善如下民行检察监督权:

  抗诉。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讼监督职能最基本的手段就是抗诉。基层检察院开展民事抗诉工作,应当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关注涉及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加大监督力度。要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首要任务开展工作,及时稳妥办理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弱势群体保护等涉及民生的民事申诉案件,加强对民事诉讼中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农民事申诉,促进农村改革发展,认真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产品生产经营、农村金融等领域和涉及农民工劳资纠纷等民事申诉案件;要把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案件,以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重点,依法及时提出抗诉。

  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是指检察机关认为民事行为人的行为或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国家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将该类案件提交到法院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案件的范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

  考虑:一是案件范围应有所限制,主要应是涉及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是案件的起诉机制受阻。这主要指当事人无力、不能起诉等情况。三是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做法和我国的一些成功实践,特别是当前检察机关的有益经验。

  支持起诉。支持起诉是指检察机关认为民事行为人的行为或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制度。目前,我国只有《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支持起诉做了原则规定,且没有规定具体程序。近几年,检察机关对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支持有诉权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成功办理了一批案件。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表明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责。

  督促起诉。督促起诉是指检察机关认为民事行为人的行为或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及时起诉可能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从而督促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一种制度。

  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中,当事人一方同意和解,另一方也愿意和解的,在检察官的主持下进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和解协议,民事申诉案件审查终止。

  更好地发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对基层检察院来说,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抗诉权,只能提请上级院抗诉,为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监督效应,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无凝是最好的监督形式。

篇三: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民事行政体会

  领会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网络犯罪,推动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这对治理“饭圈”存在的乱象提供了法律保障。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通过网络参与追星同样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抵制“饭圈”乱象是清朗网络空间的题中应有之意。随着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连通,网上与网下相互联动,快速传播与热点聚集相互作用,未成年人“成长的烦恼”因网而生、因网而增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清朗网络空间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必须重拳出击、务求实效。

  解决未成年人“成长的烦恼”因网而生、因网而增的问题,是信息化时代培育时代新人的重要课题。当前,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据《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达到1.83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94.9%,触网低龄化趋势明显,82.9%的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上网设备,且使用短视频等休闲娱乐比例高。全面触网的未成年人在充分享受数字红利、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健康进行网络交往的同时,也面临着不良网络文化的侵扰,诸如色情、暴力、过度娱乐等有害信息带来的“晕染”。譬如,近来娱乐圈个别“流量明星”触碰国人底线的行为相继被媒体披露,随后粉丝圈中一些

  被带偏的未成年人的言行令人警醒,折射出“饭圈文化”中存在价值观混乱的问题,这必然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巨大影响。令人欣慰的是,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目前“饭圈文化”的某些不良现象的危害,并开始纠偏,一些实质性的解决办法正在陆续出台。近期,中央网信办已经启动“清朗·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聚焦七类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现实危害的突出问题,探讨如何为未成年人营造更加清朗的网络环境。

  解决未成年人“成长的烦恼”因网而生、因网而增的问题,要清醒认识网络空间生态恶化的深层原因。“饭圈文化”的形成,其背后有着现实而复杂的原因,是多种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一方面,随着新媒体生态的形成、多平台社交媒体和偶像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艺人或经纪公司在信奉“流量为王”的商业逻辑下,盲目追求“流量效益”,在采取恶意操作获取流量的过程中忽视乃至无视由此带给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单纯而热情,却又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由于受人生阅历、知识水平以及媒介素养的影响,甄别复杂信息的能力不强,在面对网上“饭圈文化”既得利益者精心包装的海量信息时缺少是非辨别能力,往往难以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正确的判断力,极易受到蛊惑,在非理性、情绪化的情况下被别有用心的人带偏节奏,乃至做出错误的行为。针对别有用心者精心包装的信息容易盲目轻信并诉诸行动。这些被“饭圈文化”浸润已久、裹挟其中的未成年人很难仅仅通过个人努力来改变其网络空间中的“追星习惯”。

  解决未成年人“成长的烦恼”因网而生、因网而增的问题,要深刻把握粉丝“群体极化”的生成机理。“饭圈文化”的某些不良现象愈演愈烈,恰恰是“群体极化”现象的网络表现。网络的虚拟性为未成年人不受外界影响真实表达自己的态度、情感、诉求等提供了“自由之地”,却也大大降低了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的自我约束力,特别是在商业资本的精心运作下,在“法不责众”和“从众心理”的影响下,容易在网络的掩护下发表一些过激、不负责任、缺乏理性的偏激情绪或态度。而社交媒体传播的快速、便捷的聚集功能,又很容易将未成年人个性化、情绪化的表达集中放大,特别是非理性情绪极易扩散、发酵,集中表现在粉丝群讨论中粉丝更容易受到从众性感染,形成“群体极化”。在“群体极化”过程中,个别粉丝的“死忠”行为在别有用心的“粉头”的“推波助澜”下起到了非常不好的“示范”作用。

  解决未成年人“成长的烦恼”因网而生、因网而增的问题,要充分发挥未成年人的个人自律自治作用。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要通过影响内因才能发挥作用。未成年人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塑形”的关键时期,对他们来讲,数字时代更应当是“觉醒年代”,要自觉增强网络空间健康成长的内生力,提升参与网络空间生活的自制力。要通过主动学习提升个人媒介素养,加速主体觉醒,自觉做到文明上网、文明表达、创造文明空间,坚决抵制攻击诋毁、传谣信谣、低俗恶搞等现象,进而避免在网络空间的“泥石流”裹挟中迷失自

  我。在追星等各类活动中,要始终严格恪守网络道德,自觉提升个人自主、理性、适度、合法参与网络发声的能力。在网络发声时要能够客观分析、清醒判断、独立自主地表明自身立场,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和愿望,做出自己的价值判断和行动选择。

  解决未成年人“成长的烦恼”因网而生、因网而增的问题,要充分发挥社会、学校、家庭的综合治理作用。要推动社会、家庭、学校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动健康思想文化、优秀文化产品的网络化传播,确保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据主导地位。学校要综合深化教育改革,着力提高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思维发展与提升能力、审美鉴赏与创造能力、文化传承与理解能力,着力在坚定“主心骨”、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上下功夫,为培育时代新人培根铸魂。作为家长,要爱子“为之计深远”,对孩子的模糊认识及时予以廓清,对孩子的怨气怨言及时予以化解,对孩子的错误看法及时引导和纠正,在孩子即将迷失或者“沉醉不知归路”的关键时刻大声地“喊一嗓子”,或者“扯一扯衣袖”,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安全港”。相关部门要紧扣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重点问题,加大对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同时加强常态化监管,为培育时代新人保驾护航。

  总之,清朗网络空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是一项系统工程,有赖于所有网络空间参与者和建设者的协同努力。加快构建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实现网络空间有效治理,要坚持底线思维和系

  统思维,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以给未成年人创造更好成长环境作为共同出发点,完善人人参与机制和网络空间综合治理机制,积极发挥自治的基础作用、法治的保障作用和德治的引领作用,不断激发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健康生活的内生力,增强网络空间法治治理的控制力,激活网络信息技术监测应用的创造力,形成清朗网络空间的凝聚力,建设好、维护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艳阳天”。

篇四: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民事行政体会

  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标志着检察工作进入了新时代。

  在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发生了重大调整和变化,未来检察工作的出路何在,如何发展,是每一个关心、热爱检察事业的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司法改革对检察机关的影响

  司法责任制改革,反贪、反渎转隶,涉及到检察干警的去留和检察机关工作,其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干警的情绪波动大。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与非员额检察官、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差别较大,未入额干警有想法、有意见。特别是一些担任多年检察官的老同志,因名额限制未入额,从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变成司法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其角色的转变一时难以适应,再加之福利待遇上的差别,他们有想法有情绪也是在所能免的。

  2、人少案多矛盾突出。基层检察院承担了大量的办案任务,而员额制检察官数量有限,司法辅助人员也缺乏(有的司法辅助人员还同时承担行政后勤工作),尤其是书记员严重不足。在一些基层检察院,一名书记员同时承担了几名员额制检察官的书记员工作,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3、转隶去留矛盾。反贪、反渎、预防部门检察人员按要求统一转隶到监察委员会,但一些干警不愿意去而不得不

  去,其他部门的干警想去又去不了,对院领导有意见,认为领导不容人或影响其发展前途。

  4、对检察机关前途命运担忧。反贪、反渎转隶,检察机关侦查权没有了,其法律监督缺乏刚性手段,法律监督职能弱化,检察机关地位下降,未来检察工作难以开展。

  二、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变化

  1、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随着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的转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不再保留,反腐职能划归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的职能变成纯监督职能,法律监督的属性更加明显。

  2、检察机关的行政色彩淡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员额制检察官办案模式,由检察官在权力围独立对案件作出决定,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一改过去集体研究、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办案模式,检察官专司办案职能,一般不担任或兼任行政职务。另外,检察机关设机构改革,将机构和人员重新配置,整合资源,实行大部制工作制,减少中层行政领导职数,充实一线办案力量。

  3、检务保障更加有力。司法体制改革后,省级以下检察机关人财物统一省管,在经费保障上,缩小了地区差别,脱离了地方控制,解决了基层检察院办案、办公经费不足的现实问题,检务保障更加有力。

  4、科技强检全面推进。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工作效率,规执法行为,加强部管理,打造“智慧检务”,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必由之路。以互联网为载体、以科学技术为支撑的检察办案系统、办公系统、管理系统、安保系统、检务保障系统将一立和完善,实现精准、便捷、高效、服务的“智慧检务”功能和目的。特别是在办案方面,将更加高效和便捷,如远程提讯、网上开庭、语音录入、审结报告、法律文书智能生成等,必将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5、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广泛运用。在长期的办公、办案中,必将产生海量的数据资料,这些数据资料都是零散的、杂乱的,没有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靠人工来完成几乎是不可能的。建立数据库录入数据资料,通过云计算来统计和分析,将统计分析的结果应用于办案、办公,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必然趋势。一方面,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收集和上传所有数据,充实和完善数据库,另一方面,又要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方便查询和结果运用。

  三、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

  1、准确定位,谋划未来

  我国宪法、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是监督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工作属性,新时代的检察工作也必须围绕法律监督来履行职责。

  有人认为,随着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的转隶,侦查权的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因缺乏刚性手段(侦查权)大大弱化,法律监督工作难以开展。不可否认,侦查权的取消对法律监督工作有一定影响,但法律监督并不是依靠侦查权才能行使。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负责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这是检察权的一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也可以说是一项特殊权力。我个人认为,侦查权不是法律监督权的畴。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包括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和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法律监督是对国家法律实施中的执行、遵守、适

  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开展的监督,才是检察机关的主业和工作的重点。

  在未来的检察工作中,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党组一班人要快速适应司法改革后检察职权的调整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找准监督工作切入点,积极谋划,扎实推进。

  2、履职尽责,强化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什么,怎样监督,采取哪些监督手段,这个问题长期困绕着检察机关。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容都有严格的限制,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以诉讼监督为主,如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管场所监督,以及民事、行政和执行方面的监督,如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对法院执行情况的监督等。

  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检察机关就加强了对刑事诉讼的监督,监督工作不断程序化、规化和日常化,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继颁布实施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两次大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围也在不断调整变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立案监督等容纳入了法律监督之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格局基本构建,即以刑事诉讼监督为龙头,以民事检察监督为重点,以行政检察监督为补充,以职务犯罪侦查为后盾。可以说是一架马车带两个拖斗。

  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要改一架马车独行为两架马车并驾齐驱,即刑事诉讼监督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并重。要重点抓好以下监督:

  一是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是侦查监督的重要容,也是检

  察机关对法律执行监督的重要体现。通过立案监督,一方面加大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权保护。

  二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应该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监督的薄弱环节,无论是监督的容还是监督的手段都比较单一。一度时期,把抗诉作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手段,监督的重点也是法院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

  在日后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要拓展监督的容,公益诉讼、行政监督、执行监督工作要加强,要广泛运用非诉监督手段,如检察建议、现场监督、法律适用说理、法律执行检查调研等。

  三是社区矫正监督。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脱管、漏管、监管不力和监管等容。

  四是侦查、审判活动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是取证规、程序合法,监督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加强人权保护;审判活动监督的重点是审判活动规、程序合法,防止程序造成的司法不公。

  3、探索实践,拓展监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源于三大诉讼法的授权,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监督面限制很窄,并且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这种监督格局与当时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紧密相联。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的政治、经济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社会关系、社会矛盾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仅仅依靠专门性法律监督还远远不够,有必要探索开展一般性的法律监督。

  所谓一般法律监督,是对政府机关、社会组织、企业法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普通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确保政策、法令、规章制定的合法性,防止行为和措施的使用,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建国初期,检察机关的一般法律监督权曾经得到过尝试和行使,后因条件不具备而取消。现阶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已经到来,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为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也是大政方针,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没变,除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外,有必要探索进行一般法律监督,通过实践总结和理论创新,为检察机关监督立法创造条件和奠定基础。

  一般监督的主要容包括,对政府制定的政策、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对错误的行政行为、措施提出纠正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法人、公民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创新工作,科学考评。检察工作既要在职责围按部就班,又要围绕职能创新。创新的目的,一是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对检察工作的盲区、薄弱环节,延伸触觉,增强监督实效;三是对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的地方进行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要避免为创新而创新,不切合实际或与检察职能无关的创新,坚决杜绝缺乏价值和不具推广性的所谓创新。

  对检察工作的考评,要突出对检察业绩的考核,其设计的指标要科学合理,指标不宜太过细化,要减少人为因素对指标的影响;检察宣传、新媒体工作、科技强检、工作创新等工作的考核比重控制在考核总分的20%以,避免检察工作

  本末倒置,以科学的考评指挥棒引领检察工作健康平稳发展。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鉴)

  参考资料:

  1、黄亚军: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正义网.jcrb.,2014年8月19日

  2、王帮元:试论恢复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正义网.jcrb.,2007年12月10日

篇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民事行政体会

  对检察工作的心得体会

  回首2011年,对我来说,是充满感慨的一年,经过多次的公务员考试,终于尘埃落定,最终考上了我梦寐以求的检察院。我真的很庆幸也很荣幸自己能从事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工作,也真的希望尽自己的微薄知识做好具体的检察工作。对于还没有开始具体工作的我,对检察工作的理解还仅限于纸上谈兵,希望自己能在开展具体工作时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够真正地学以致用。

  一

  、检察机关之重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作用的发挥效果如何,将会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强化依法治国理念,最关键是要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就是要始终确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正确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是我国政体的基本要求,也是现行宪政制度的必然产物,符合权力制衡和权力运作的普遍规律。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要全面、正确地认识,任何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歪曲,必将被历史所抛弃。

  尤其是在现今城乡矛盾、新兴城市矛盾多发、贫富矛盾分化等社会矛盾的高发期,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发挥检察机关的重要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在面对全球经济危机的余波影响和国际复杂的新形势下,加强对检察机关的重要性的理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对于有效主动应对新形势的挑战、创新社会管理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和中央的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着力提高执法水平,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切实加强基层建设,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强化检察工作,促进公平正义

  作为法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中,还表现在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的法律监督;通过行使批捕权、公诉权,实施对公民守法情况的监督;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实施对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总之,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维护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也可见一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该主动应对社会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通过其职能的充分发挥,规范、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的形成和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治化的水平,在当前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和创新检察工作,抓好和推进三项重要工作是我们当前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为此,开展检察工作应做到以下几方面:

  1.树立正确的检察工作理念,以发展的角度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现今社会矛盾多发的时期,我们要始终以执法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尊重和合理解决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处理好与利益各方的关系,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要进一步增强公平理念,认真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切实提升执法公信力。要进一步增强统筹理念,树立大局意识,学会统筹各方主体,兼顾各种利益,充分发挥好自身职能作用,做到与政府配合相得益彰,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实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最优化。要着力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真正做到定分止争,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并且要防止因检察机关自己的工作引发矛盾。

  2.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这个重点,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法律监督工作,着力将强对刑事立案活动中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法立

  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刑事审判活动中定性严重错误等问题的监督。检察机关要对《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行对镜监督,并且不断探索和完善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的法律监督,重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处工作,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管理的新要求,妥善处理好打击与保护,惩处与预防,从严与从宽等法律关系,用执法的具体过程诠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理念,为社会管理发展提供参照标准。要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检察机关要以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为核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加强检察队伍的建设,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监督业务工作能力。要自觉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主动报告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工作事项,保证法律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

  3.加强廉政思想道德建设,推进公正廉洁高效执法。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维护社会廉洁高效。腐败是引发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维护社会利益分配和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正,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尤其是群众反应强烈、阻碍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二是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案件,重点查办发生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土地管理、房屋拆迁、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有企业重组改造、破产和经营活动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服务发展的关系,从有利于惩治腐败、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教育干部出发,正确运用政策法律,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教育失误者,打击诬告者。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积极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三、今后工作方向

  作为一名新进入检察系统的公务员,在具体工作时不免会遇到很多挑战,但从另一个侧面来看也是机遇。这是一个全新的起点,不同于我多年的象牙塔生活,不同于实习时的清闲,这是一个能全面激发自己潜能的重要机遇。以前在检

  察院实习的时候,总是很羡慕检察官们雷厉风行的作风、纯熟的专业能力、迅速应对复杂案件和突发事件的应紧应变能力。现在的我终于有机会从事这份神圣的工作,带着几分激动、几分紧张、几分期许,准备迎接人生新的挑战。

  俗话说,从事自己兴趣所在的工作,是人生莫大的幸福。对于我这么一个学了七年法学的人来说,能够继续和自己的专业、兴趣作伴,是很幸福的。在进入新的领域,我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摆正好心态,转换好角色。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在工作伊始,我们应该放下在学校里的那份骄傲,摆正心态,时刻提醒自己要放低心态,踏踏实实地做好自己的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多看、多听、多请教,从细节做起,一点一滴地积累工作经验。

  2.持续学习领会党中央的指示精神,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自觉地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养成时常看报、关注时事的习惯,紧跟时政热点,努力地提升自己的思想觉悟。

  3.坚持学习,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学习是一种信仰,更是一种精神。学习也贵在坚持,不能半途而废,如果真是为了应付考试、应付考核才学习,那么学习知识就如同踏雪无痕一样,永远不会转化为自己的只是储备。在今天这样的学习型、创新型社会中,如果不会学习,不持续学习,最终也将会被时代所抛弃。检察工作具有专业性,也具有全面性,不仅是需要学习刑事法律,也需要学习民事法、行政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是要养成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力,不仅要自觉地学习理论知识,更要在实际的工作中积累经验,提升自己的全面素质。

  4.要加强作风建设,做公正廉洁执法的身体力行者。在具体工作中要慎始,进一步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以律己。要慎微,从小节上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做到防微杜渐。要慎行,做到非理之财莫取,非理之事不为。

  希望自己能够很快融入工作,用自己的微弱之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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