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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督导制度14篇

发布时间:2022-11-22 02:40:05

垃圾分类督导制度14篇垃圾分类督导制度  精品文档  垃圾分类督导员岗位职责  一、垃圾分类督导员有对居民进行宣传、指导、监督、服务的义务,并按相关要求做好记录,为各项工作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垃圾分类督导制度14篇,供大家参考。

垃圾分类督导制度14篇

篇一:垃圾分类督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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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分类督导员岗位职责

  一、垃圾分类督导员有对居民进行宣传、指导、监督、服务的义务,并按相关要求做好记录,为各项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二、垃圾分类督导员宣传户数以小区实际分配为准,负责对分配范围内居民进行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普及,逐步提高居民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三、垃圾分类督导员需掌握正确的垃圾分类知识和技巧,参加分类指导中心组织的知识讲座及知识考核,配合、参与垃圾宣传小组组织的各项宣传活动,做好试点小区垃圾减量垃圾分类工作。

  四、垃圾分类督导员对分配到的负责范围内居民需做好基本情况调查,并做好垃圾分类知识及技巧的宣传和讲解工作,鼓励和引导居民自觉分类。

  五、垃圾分类督导员需对分拣员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六、垃圾分类督导员应遵守管理制度,坚持文明引导,使用文明用语、规范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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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垃圾分类督导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专指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的处理,包括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清扫、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21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规范细则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1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规范细则一篇

  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宣传、指导、监督、服务,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记录,为各项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1、宣传垃圾减量、垃圾分类的目的、意义、方法,向村民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宣传普及垃圾减量化垃圾分类知识,提高村民生活垃圾分类方法知晓率,逐步培养村民垃圾分类的意识。

  3、指导、监督村民进行正确的垃圾分类,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将分类后垃圾投放到相应的分类收集箱中,提高正确投放率。

  4、每月开展垃圾分类入户宣传工作。

  5、遵守管理制度,坚持文明引导,使用文明用语、规范用语。

  6、按时参加专项培训,对垃圾分类方法、常识知晓率达到100%。

  7、个人工作技能做到“四会”,即:会讲解垃圾分类的意义,普及村民的垃圾分类知识;会指导村民户内分类,户外正确投放;会与村民进行沟通,做好垃圾分类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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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在规定时间内(早上7:00-9:00,晚上5:00-7:00),在每处垃圾投放点进行现场劝导、督促,指导、监督村民进行正确的垃圾分类,不断引导村民正确分类投放,有效提升分类质量。

  2021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规范细则二篇

  1、宣传垃圾分类的意义、方法,普及垃圾分类基础知识,提高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逐步培养居民垃圾分类的意识。

  2、在规定时间内(早上7:00-9:00,晚上5:00-7:00),在每处垃圾投放点进行现场劝导、督促,指导、监督居民进行正确的垃圾分类,不断引导居民正确分类投放,有效提升分类质量。

  3、按时参加专项培训,对垃圾分类方法、常识知道率达到100%。

  4、个人工作技能做到“四会”,即:会讲解垃圾分类的意义,普及居民的垃圾分类知识;会指导居民户内分类,户外正确投放;会实施居民分类档案监督记录,科学跟踪评估;会与居民进行沟通,及时做好却倒工作。

  5、遵守管理制度,坚持文明引导,规范使用文明用语、持证上岗;提供人性化服务,为老、弱、病、残等人群提供必要的垃圾分类服务。

  2021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规范细则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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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激励相关管理活动,激励对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

  第三条本区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通报表扬为主,资金补助为辅的方式。

  第四条对分类成效显著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给予激励,针对家庭、个人、住宅区、单位限定名额分别为645个、130个、40个,50个。

  各街道家庭限定名额分配如下:观湖街道43个、民治街道381个、龙华街道120个、大浪街道47个、福城街道42个、观澜街道12个。

  各街道个人限定名额分配如下:观湖街道20个、民治街道25个、龙华街道25个、大浪街道20个、福城街道20个、观澜街道20个。

  各街道住宅区限定名额分配如下:观湖街道4个、民治街道15个、龙华街道13个、大浪街道4个、福城街道3个、观澜街道1个。

  单位限定名额分配如下:教育局5个(学校名额)、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3个(区直机关单位)、观湖街道7个、民治街道7个、龙华街道7个、大浪街道7个、福城街道7个、观澜街道7个。

  第五条区财政每年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激励补助资金557万元,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和实际情况评选结果分配至各相关单位。

  第六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各街道根据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和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大激励补助范围。扩大的激励补助范围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统一报区政府审定,因扩大激励补助范围而增加的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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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情况和全区激励资金的总体绩效评价工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街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包括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和评审工作等。

  第八条区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对激励对象进行宣传报道和社会监督,鼓励相关部门安排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和积极个人代表出席演出、颁奖、音乐会、主题晚会等文体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区、街道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激励对象的申报方式及具体流程。

  第二章单位激励措施第九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和高校)。(三)社会组织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回收利用、宣传教育以及公益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或者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奖项。(四)农贸(批)市场和超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第十条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获得以下激励:(一)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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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分别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不占用各街道积极个人名额),给予补助资金1000元/人。

  (三)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学校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绿色学校”。

  第三章住宅区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住宅区,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激励对象。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按照10万元/1000户的标准补助,不足1000户的,每减少100户,补助资金减少5%,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100户,补助资金增加5%,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补助资金仅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设施采购、宣传培训以及劳务补贴等方面。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优先申报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通过市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后获得绿色物业管理评价补助资金。

  第四章家庭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家庭,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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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庭成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准确分类投放垃圾每年累计不少于120天(以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督导记录或智能投放设备的投放记录作为依据)。

  (二)参与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现场督导、入户走访或宣传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6次。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2000元。

  (二)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深圳市文明家庭”和“深圳市最美家庭”。

  第五章个人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个人,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志愿者、教师以及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其他人员,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督导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全年督导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现场督导,表现突出。

  (二)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全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志愿者管理系统记录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三)教师所在学校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在推动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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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人员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等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1000元。

  (二)相关信息纳入市民文明诚信分采集目录。

  第六章激励程序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对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应当主动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学校应当主动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区直机关单位应当主动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街道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对象推荐报送区主管部门,教育局负责对申报的学校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对象推荐报送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负责对区直机关单位进行审定;

  (三)区主管部门负责对评选合格的对象进行复核;

  (四)候选激励对象名单由区、街道主管部门负责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经公示的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区、街道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实施激励。

  第十八条区主管部门应对各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街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上年度激励对象进行抽样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上报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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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区、街道主管部门书面反映;区、街道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由区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予以公开,同时纳入深圳信用体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第一个评选周期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本细则未正式实施前根据《办法》有关规定评选,2021年11月1日起有申报意愿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自愿提出申请,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第一个周期评选,往后以此类推。各街道各项激励名额每年根据我区实际由区主管部门进行更新调整。第二十二条各街道主管部门应当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辖区激励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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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垃圾分类督导制度

  总则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以及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交通运输、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分类投放

  第十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㈠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

  ㈡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㈢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胶片及相纸等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㈣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㈠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㈡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㈢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㈣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㈠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㈡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㈢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㈣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㈥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㈠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㈡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㈢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篇四:垃圾分类督导制度

  垃圾分类【1】督导员岗位职责

  一、垃圾分类督导员有对居民进行宣传、指导、监督、服务的义务,并按相关要求做好记录,为各项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二、垃圾分类督导员宣传户数以小区实际分配为准,负责对分配范围内居民进行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普及,逐步提高居民的知晓率和参与率。三、垃圾分类督导员需掌握正确的垃圾分类知识和技巧,参加分类指导中心组织的知识讲座及知识考核,配合、参与垃圾宣传小组组织的各项宣传活动,做好试点小区垃圾减量垃圾分类工作。四、垃圾分类督导员对分配到的负责范围内居民需做好基本情况调查,并做好垃圾分类知识及技巧的宣传和讲解工作,鼓励和引导居民自觉分类。

  五、垃圾分类督导员需对分拣员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六、垃圾分类督导员应遵守管理制度,坚持文明引导,使用文明用语、规范用语。

  2022年3月23日;

  

篇五:垃圾分类督导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关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就诊环境。二、基本原则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本中心主体责任,强化退役军人事务局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机关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三、强制分类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未纳入分类的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1、有害垃圾。(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2.易腐垃圾。(1)主要品种。包括: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

  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2)投放暂存。餐厨垃圾由物业部门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3.可回收物。(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四、强化组织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探索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加强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二)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服务对象教育,着力提高全体服务对象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利用清洁家园等活动,引导公众分类投放。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社会舆论氛围。

  

篇六:垃圾分类督导制度

  垃圾分类督导制度

  垃圾分类督导制度1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为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各入驻办公大楼的单位及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一.垃圾分类投放要求:

  (一)餐厨垃圾

  1.日常办公生活产生的茶叶渣、水果皮核、枯枝树叶等投放至各楼层餐厨垃圾桶,由物业人员统一收集。

  2.确因工作需要在办公楼内用餐的,应将剩菜剩饭、一次性餐具等分类投放至垃圾房餐厨垃圾桶及其他垃圾桶内。

  (二)其他垃圾

  实行实时订单投放,日常产生其他垃圾投放至办公室其他垃圾桶内,每日下班至下班后30分钟期间集中投放至各楼层楼梯口处其他垃圾桶内。会议室内产生垃圾投放至会议室内其他垃圾桶,由物业统一收集。

  (三)可回收物

  1.报纸、废弃纸张(非涉密文件)及其他可回收物等请投放至各楼层楼梯口处回收垃圾桶内,由物业统一收集。

  2.饮料瓶投放前请将喝剩的领料倒尽,再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内。

  (四)有害垃圾

  投放至一楼有害垃圾桶内。

  二.垃圾分类监督检查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

  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

  负责日常管理检查,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加强检查考核。干部职工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考核范围。

  垃圾分类督导制度2

  为全面贯彻《xx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力推进我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共xx区教育委员会、xx区教育局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制定我校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一.工作要求:1.健全硬件设施建设,校园内、教室、办公室里摆放垃圾分类回收箱,并做好统一标识。2.各教室垃圾分类工作由班主任、卫生委员负责,办公室垃圾分类由室长安排值勤表,落实对垃圾分类的监督执行。3.每天定人、定时、定点进行垃圾清倒工作,把各类垃圾投放到学校的指定地方,然后由学校统一处理。垃圾投放地点:1.干垃圾、可回收物投放点在2号楼背面2.湿垃圾投放点在3号楼教工饮水间3.有害垃圾投放点在食堂大门右侧垃圾投放点开放时间:每日中午12:30——12:45下午15:30——16:00周五中午12:15——12:504.提倡绿色办公,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5.做好源头减量工作,学校门卫不再收取教师私人快递包裹。二.工作保障:1.学校工会、学生发展中心、总务处将分别对教室、办公室、垃圾投放点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反馈。2.所有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学期考核指标中。

  建设小学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20xx年XX月1日开始试运转。本条例于20xx年XX月20日第xx届三次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表决通过。

  垃圾分类督导制度3

  垃圾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废物,“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是地球上惟一增长的资源”,它应该是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垃圾分类要抓好过程的管理,这样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才能见到实效,才能持之以恒。为此,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管理,把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洁做细做好。

  一.目标:

  1.引导师生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加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

  2.培养师生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树立热爱大自然和保护地球家园的高尚情操。

  3.使师生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关心校园环境做起,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4.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和校园建设。培养可持续发展人。环境保护教育是让少年儿童从小懂得保护好人类生存的环境,让社会可持续发展。

  5.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机制,以学校为中心,带动全社会环保意识发展,使环保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6.结合创建“节约型学校”工作,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加强学校环保硬件建设。

  二.校园垃圾的分类:

  1.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原则:

  人人有责,加强管理,重在实效,持之以恒

  2.垃圾分类的.具体做法: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5)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3.垃圾分类处理的办法: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箱,一种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种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按有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不同种类的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箱内。

  4)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食堂指定专人集中处理,废弃油脂由相关证照齐全的专业人员集中回收。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处理。

  5)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总务处集中统一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6)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处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政教处处、团委要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3.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焚烧垃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求有关责任。

  4.对本制度执行不错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垃圾分类的管理办法

  1)各班均设垃圾分类储藏篓,每天把教室内的垃圾按要求分三类放好。一类回收易拉罐、可乐瓶、矿泉水瓶、牛奶瓶;一类回收废纸;另一类是剩余垃圾。

  2)收集废电池,投放到废电池回收点。

  3)按要求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五.垃圾回收的措施是:

  1)学校各班设立专门垃圾回收点,设分类储藏箱若干个(暂设储藏箱2只,一只回收易拉罐、可乐瓶、矿泉水瓶、牛奶瓶,另一只回收废纸),废电池回收桶一只。

  2)每天各班安排专人做环保卫士负责监督、检查、整理。

  3)每月所得的回收费有专人做好登记,并归各班所有。

  垃圾分类督导制度4

  为明确办公区及生活区的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体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不错习惯,建设文明绿色工程,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1.可回收物(指:废弃纸张、报纸、清理后的易拉罐、塑料瓶、玻璃容器、利乐包、快递包装纸箱等)

  2.厨余垃圾(指:食堂产生的残羹剩饭、菜叶等)。

  3.有害垃圾(指:墨盒、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医务室过期药品等电子垃圾)。

  4.其他垃圾(指: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生活用品及其它物品如烟蒂、尘土等)

  二.垃圾分类的定点设置及存放制度:

  1.在办公区域设置三种垃圾桶,分别标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分类标准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

  2.因本单位无厨房,暂未设置厨余垃圾桶。

  3.对日常产生的可回收垃圾进行分拣,其中可以回收的设置专门区域集中存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废品回收企业回收,其余集中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每日由专人送至固定投放点。

  4.因本单位有害垃圾产生量极少,设置专门封闭区域放置有害垃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专人集中送至固定投放点。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安排专干负责垃圾分类的整体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垃圾分类设施及标识的物质保障,并按照垃圾的分类标准、处理流程等要求在每个环节设置固定人员进行整理、投放。

  2.设置垃圾分类台账,严格按照分类标准统计每日的垃圾投放量,并做好记录。

  3.利用LED、标语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垃圾分类的学习和培训,保证工作人员熟知垃圾分类的标准、处理流程及操作规范。

  

篇七:垃圾分类督导制度

  20XX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规范细则

  20XX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规范细则依据市相关文件要求,为扎实有效推动我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县垃圾分类工作实际,现将我县督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如下:一、聘请条件〔一〕垃圾分类督导员须身体健康,务实严谨,能承受肯定工作压力,具备剧烈的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沟通能力强,喜爱环保事业,会使用智能XX、微信等媒介。

  〔二〕垃圾分类督导员由县统一聘请,统一支配,由乡镇监督、管理、考核;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由县予以解聘。

  〔三〕严格根据市相关文件:“每XX户配备1名督导员〞的标准,全县共须配备XXX名垃圾分类督导员,男性XX周岁〔含〕以下,女性XX周岁〔含〕以下〔截止XX年X月X日〕。

  〔四〕县统一为垃圾分类督导员购置团体意外保险。二、工作职责督导员需履行以下职责:〔一〕垃圾分类督导员必需根据每天督导时间准时上下岗,现场检查居民分类状况,指导居民垃圾分类,并按相关要求做好记录,为分类工作推动提供基础资料。〔二〕发觉居民没有按要求分类投放时,进行指导、分拣、验收,并做好登记,为入户宣扬做好信息收集。〔三〕垃圾分类督导员必需引导片县内居民参加垃圾分类活动,记录每户居民投放状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入户宣扬,提高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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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知晓率、参加率及分类投放的精确率。〔四〕垃圾分类督导员必需收集居民分类状况,分析存在的

  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定期向乡镇反馈,便于讨论商量、信息上报。按规定参与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

  〔五〕垃圾分类督导员必需仔细负责所在范围的垃圾桶摆放状况,准时和物业协调,确保垃圾桶的正确摆放。分析居民投放状况,准时协调物业做好垃圾桶的配置比例,幸免居民无桶可投放。

  〔六〕帮助乡镇、物业督促垃圾收集人员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防止垃圾分类后垃圾混装收集运输,并准时协调垃圾收运单位做好有毒有害垃圾的上门收集工作。

  〔七〕承当其他与垃圾分类有关的工作。三、考核标准督导员履职状况与劳务酬劳的基本补贴XXX、绩效补贴〔XXX〕挂钩。对督导员工作成效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工作由督导员所属乡镇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对督导员工作状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做出工作评分,市、县暗访、抽查作为主要参考。主要考核分类状况、宣扬状况、记录状况、其他履职状况四个项目,每个考核项目权重分值详见下文,每人每个项目每月得分不得高于权重分值。按月统计督导员工作成效得分,考核95-100分给予绩效补贴XX元;90-94分给予绩效补贴XX元;85-89分给予绩效补贴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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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84分给予绩效补贴XX元;75-79分给予绩效补贴XX元;70-74分给予绩效补贴XX元;60-69分给予绩效补贴XX元;低于60分的,不给于绩效补贴。

  〔一〕出勤状况〔以月为计算单位〕1.工作时间:上午6:00-8:00;下午18:00-20:00〔夏令时〕,18:30-20:30〔冬令时〕,每天督导时间为4个小时,依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每月不超过150小时。

  2.迟到、早退:①上班时间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时间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迟到早退超过0.5小时,视为旷工。

  ②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罚基本工资X元,第二次迟到早退当次扣罚基本工资XX元;第三次迟到早退当次扣罚基本工资XX元,累计翻倍增加。

  ③迟到早退情节严峻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判直至解除劳务协议处理。

  3.请假:①请事假的员工必需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当天遇不行预报的紧急状况,无法准时上岗,需向乡镇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报告,事后补交书面申请〕,否则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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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事假根据日工资标准〔每日X小时〕扣除。③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状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需先向乡镇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报告,说明缘由,事后补交书面申请。4.旷工:①未向乡镇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范请假,均视为旷工。②旷工一日者,当次扣罚基本工资XX元;累计旷工二日者,当次扣罚基本工资XX元;累计旷工三日者,当次扣罚基本工资XX元;累计旷工超过三日者,予以辞退。〔二〕工作成效〔总分100分〕1.分类状况〔70分〕①分类投放精确率〔本项得分40分〕。市民投放精确率不低于85%。每少1%扣1分,扣完为止。分类投放精确率=被抽检到的垃圾桶内应投垃圾的量/被抽检到的垃圾桶收集垃圾的总量。②参加率〔本项得分10分〕。市民参加率不低于95%。每少1%扣1分,扣完为止。参加率=单位时间内参加垃圾分类投放记录人数/抽查人数。③垃圾分类桶无满溢、无落地。〔本项得分10分〕。发觉垃圾桶数量〔容量〕缺乏,应准时向乡镇相关人员报告或按规定加以调整,未实行措施导致垃圾满溢的,每发觉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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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分类桶设置点规范〔本项得分10分〕。分类垃圾桶摆放杂乱、桶身脏臭、残缺、破损、不密闭,应准时向乡镇相关人员报告并按规定加以调整,未实行措施的,每发觉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2.宣扬状况〔20分〕①入户宣扬〔本项得分10分〕。分类完成状况良好的〔知晓率达100%、参加率达95%及以上〕,可按需入户,本项得总分;反之,按规定每周必需入户宣扬引导5户居民,少一户扣1分,扣完为止。

  ②知晓率〔本项得分10分〕。市民知晓率达100%。每少1%扣1分,扣完为止。知晓率=知晓人数/抽查人数。

  3.记录状况〔5分〕①根据要求填写督导员日工作记录表,检查不符合的每次扣1分。

  ②督导员日工作记录表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每天工作开展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居民分类投放〔参加率、精确率〕及分类转运状况,记录要素不全、内容不完好,每例扣1分。

  

篇八:垃圾分类督导制度

  _2022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规范细则

  (二)垃圾分类督导员由县统一招聘,统一安排,由乡镇监督、管理、考核;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由县予以解聘。

  (三)严格按照市相关文件:“每某某户配备1名督导员”的标准,全县共须配备某某某名垃圾分类督导员,男性某某周岁(含)以下,女性某某周岁(含)以下(截止某某年某月某日)。

  (四)县统一为垃圾分类督导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

  (二)发现居民没有按要求分类投放时,进行指导、分拣、验收,并做好登记,为入户宣传做好信息收集。

  (三)垃圾分类督导员必须引导片县内居民参与垃圾分类活动,记录每户居民投放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入户宣传,提高居民知晓率、参与率及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四)垃圾分类督导员必须收集居民分类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定期向乡镇反馈,便于研究讨论、信息上报。按规定参加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

  (五)垃圾分类督导员必须认真负责所在范围的垃圾桶摆放情况,及时和物业协调,确保垃圾桶的正确摆放。分析居民投放情况,及时协调物业做好垃圾桶的配置比例,避免居民无桶可投放。

  (六)协助乡镇、物业督促垃圾收集人员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防止垃圾分类后垃圾混装收集运输,并及时协调垃圾收运单位做好有毒有害垃圾的上门收集工作。

  (七)承担其他与垃圾分类有关的工作。

  三、考核标准督导员履职情况与劳务报酬的基本补贴某某某、绩效补贴(某某某)挂钩。对督导员工作成效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工作由督导员所属乡镇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对督导员工作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做出工作评分,市、县暗访、抽查作为主要参考。主要考核分类情况、宣传情况、记录情况、其他履职情况四个项目,每个考核项目权重分值详见下文,每人每个项目每月得分不得高于权重分值。按月统计督导员工作成效得分,考核95-100分给予绩效补贴某某元;90-94分给予绩效补贴某某元;85-89分给予绩效补贴某某元;80-84分给予绩效补贴某某元;75-79分给予绩效补贴某某元;70-74分给予绩效补贴某某元;60-69分给予绩效补贴某某元;低于60分的,不给于绩效补贴。

  (一)出勤情况(以月为计算单位)1.工作时间:上午6:008:00;下午18:00-20:00(夏令时),18:30-20:30(冬令时),每天督导时间为4个小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每月不超过150小时。

  2.迟到、早退:①上班时间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时间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迟到早退超过0.5小时,视为旷工。

  ②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罚基本工资某元,第二次迟到早退当次扣罚基本工资某某元;第三次迟到早退当次扣罚基本工资某某元,累计翻倍增加。

  ③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务协议处理。

  3.请假:①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当天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无法准时上岗,需向乡镇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报告,事后补交书面申请),否则按旷工处理。

  ②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每日某小时)扣除。

  ③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需先向乡镇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报告,说明缘由,事后补交书面申请。

  4.旷工:①未向乡镇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范请假,均视为旷工。

  ②旷工一日者,当次扣罚基本工资某某元;累计旷工二日者,当次扣罚基本工资某某元;累计旷工三日者,当次扣罚基本工资某某元;累计旷工超过三日者,予以辞退。

  (二)工作成效(满分100分)1.分类情况(70分)①分类投放准确率(本项得分40分)。市民投放准确率不低于85%。每少1%扣1分,扣完为止。分类投放准确率=被抽检到的垃圾桶内应投垃圾的量/被抽检到的垃圾桶收集垃圾的总量。

  ②参与率(本项得分10分)。市民参与率不低于95%。每少1%扣1分,扣完为止。参与率=单位时间内参与垃圾分类投放记录人数/抽查人数。

  ③垃圾分类桶无满溢、无落地。(本项得分10分)。发现垃圾桶数量(容量)不足,应及时向乡镇相关人员报告或按规定加以调整,未采取措施导致垃圾满溢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④分类桶设置点规范(本项得分10分)。分类垃圾桶摆放杂乱、桶身脏臭、残缺、破损、不密闭,应及时向乡镇相关人员报告并按规定加以调整,未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2.宣传情况(20分)①入户宣传(本项得分10分)。分类完成情况良好的(知晓率达100%、参与率达95%及以上),可按需入户,本项得满

  分;反之,按规定每周必须入户宣传引导5户居民,少一户扣1分,扣完为止。

  ②知晓率(本项得分10分)。市民知晓率达100%。每少1%扣1分,扣完为止。知晓率=知晓人数/抽查人数。

  3.记录情况(5分)①按照要求填写督导员日工作记录表,检查不符合的每次扣1分。

  ②督导员日工作记录表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每天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居民分类投放(参与率、准确率)及分类转运情况,记录要素不全、内容不完整,每例扣1分。

  以上两项合计得分5分,扣完为止。

  4.其他履职情况(5分)①督导员上岗要佩戴胸牌、袖标或马甲,无佩戴,每次扣1分;脱岗,每次扣1分。

  ②督导员对自身职责明确,配合到位,对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管理到位,对小县住户、垃圾分类情况、垃圾分类方法和要求熟悉,履职尽责情况良好。随机抽问,发现未按要求履职的扣1分。

  ③督导期间耐心指导居民准确分类、投放,态度良好,讲解细致,被发现对居民的询问不耐烦、敷衍了事等,一次扣1分。

  以上三项合计得分5分,扣完为止。

  四、奖惩规定(一)被市暗访好评的,该点位督导员在原有补贴基础上,再奖励某某元;被市暗访中评的,不给予奖励;被市暗访差评的,该点位督导员在原有补贴基础上,罚扣某某元。

  (二)被县暗访好评的,该点位督导员在原有补贴基础上,再奖励某某元;被县暗访中评的,不给予奖励;被县暗访差评的,该点位督导员在原有补贴基础上,罚扣某某元。

  (三)被县暗访查到未尽督导员职责的相关督导员,在工作成效总分基础上做适当浮动扣分(浮动1-15分)。

  (四)被省、市、县等相关权威媒体平台通报的,按级别分别奖励某某元、某某元、某某元、某某元,同一督导员因同一事例,分别被各级媒体通报表扬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五)被市、县等媒体平台通报批评,或被居民投诉累计三次以上的,以及被市、县暗访差评二次的,该点位督导员予以辞退。

  (六)年底将根据日常绩效管理分值,由高到低,按督导员总人数8%的比例表彰优秀督导员,并给予每人奖励某某元。

  某某某县委办2022年11月17日

  

篇九:垃圾分类督导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为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应制定规范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施工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开展相关行业自律。

  交通、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厨余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叶、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保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上门收集搬运。

  第十三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补充完善物业服务合同;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举办者为管理责任人;五住宿、娱乐、商场、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商业网点、仓储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七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点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篇十:垃圾分类督导制度

  垃圾分类督导员岗位职责

  一、垃圾分类督导员有对居民进行宣传、指导、监督、服务的义务,并按相关要求做好记录,为各项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二、垃圾分类督导员宣传户数以小区实际分配为准,负责对分配范围内居民进行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普及,逐步提高居民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三、垃圾分类督导员需掌握正确的垃圾分类知识和技巧,参加分类指导中心组织的知识讲座及知识考核,配合、参与垃圾宣传小组组织的各项宣传活动,做好试点小区垃圾减量垃圾分类工作。

  四、垃圾分类督导员对分配到的负责范围内居民需做好基本情况调查,并做好垃圾分类知识及技巧的宣传和讲解工作,鼓励和引导居民自觉分类。

  五、垃圾分类督导员需对分拣员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六、垃圾分类督导员应遵守管理制度,坚持文明引导,使用文明用语、规范用语。

  

篇十一:垃圾分类督导制度

 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20.10.192020.12.01

  城市环境保护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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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业经2020年8月10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19日

  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8月10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大连,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动物尸体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标准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目标,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统筹设施规划、建设,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同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确定本行政区域其他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依法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农村生活垃圾。

  第七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宣传、动员,指导、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倡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制定

  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章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的布局、建设规模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同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依法应当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配建。配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场以及产生厨余垃圾的其他单位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中转站和集散场等设施、场所建设。

  第三章源头减量和促进措施

  第十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

  产、流通和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以及有利于清洁生产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选择与内装产品相适应的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包装物源头减量的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优先采用可以重复使用、便于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使用。

  鼓励消费者使用可循环利用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组织净菜上市。

  第二十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公共机构应当推行无纸化办公。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鼓励单位、家庭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

  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旅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六条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鼓励、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研发和应用,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督导员制度。社会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等具体工作,有权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

  劝告、制止。社会督导员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招募志

  愿者、发动党员干部进社区等形式产生。

  第三十条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三十一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三十二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以及分类投放指南,明确分类

  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二)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厨余垃圾(以下称为餐厨垃圾),进行渣水分离或者油水分离,

  且不得混入竹木类、废弃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后投放;

  (三)有害垃圾采取防止破损或渗漏的处理措施后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等的办公和生产经营等场所,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委员会为管

  理责任人;(三)行政村所辖区域,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四)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

  人;机场、码头、车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管理责任人无法落实管理责任的,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履行管理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以及分类标准、投放指

  南等;(二)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及日常维护工作,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

  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准确分类投放;(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

  报告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五)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应当配置专业驳运车

  辆,并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准确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管理责任人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经营等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投放点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三)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四)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还应当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五)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使用符合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标准的带锁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以及符合规定标准和标识的专用收纳容器及容器储存间;(六)行政村应当根据本地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在生活垃圾投放点、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依法签订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第三十八条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因突发事由暂停或者在许可期限内需要终止收集、运输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协议办理。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收集、运输服务正常进行。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二)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专用车辆、船舶明显标示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做到密闭整洁,

  并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二)作业完毕后,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时保洁、复位,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分类

  收集容器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三)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转运场所;(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

  期向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五)餐厨垃圾交由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处理;(六)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七)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八)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九)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提供的收集、运输作业服务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向

  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发现所收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同时向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其及时协调处理。

  第六章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第四十二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签订处置经营协议。

  第四十三条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置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停止处置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暂停处置或者许可期限内需要终止处置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协

  议办理,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处置服务正常进行。

  第四十四条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同时向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理;(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置方式及其他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三)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

  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六条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技术标准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防治污染处理;(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台账,计量每日处置的生活垃圾,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

  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四)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厨余垃圾采取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地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对厨余垃圾实行就地就近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建立健全可回收物回收体系。

  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发展。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回收、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

  第四十九条鼓励、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国家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推广应用。

  第五十条其他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进行综合利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第五十二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信息管理,推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五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向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和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处罚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市及区(市)人民政府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整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未被污染的废纸,废塑料,废

  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二)厨余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

  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餐厨垃圾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六十六条以下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

  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运输并拆分再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二)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树木、枝叶、杂草等垃圾,应当集中堆放,并由绿化养护单位及时清运

  至指定的投放地点,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十二:垃圾分类督导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xx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五、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六、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

  七、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八、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九、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十、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xx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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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xx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教育,着力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

  xx天画广告有限公司二0一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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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垃圾分类督导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五、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六、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

  七、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八、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九、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十、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教育,着力提

  高居民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

  徐州天画广告有限公司二0一八年六月六日

  

篇十四:垃圾分类督导制度

 -2022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规范细则

  20__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规范细则根据市相关文件要求,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县垃圾分类工作实际,现将我县督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招聘条件(一)垃圾分类督导员须身体健康,务实严谨,能承受一定工作压力,具备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沟通能力强,热爱环保事业,会使用智能手机、微信等媒介。(二)垃圾分类督导员由县统一招聘,统一安排,由乡镇监督、管理、考核;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由县予以解聘。(三)严格按照市相关文件:“每__户配备1名督导员”的标准,全县共须配备___名垃圾分类督导员,男性__周岁(含)以下,女性__周岁(含)以下(截止__年_月_日)。(四)县统一为垃圾分类督导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二、工作职责督导员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垃圾分类督导员必须按照每天督导时间准时上下岗,现场检查居民分类情况,指导居民垃圾分类,并按相关要求做好记录,为分类工作推进提供基础资料。

  (二)发现居民没有按要求分类投放时,进行指导、分拣、验收,并做好登记,为入户宣传做好信息收集。

  (三)垃圾分类督导员必须引导片县内居民参与垃圾分类活动,记录每户居民投放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入户宣传,提高居民知晓率、参与率及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四)垃圾分类督导员必须收集居民分类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定期向乡镇反馈,便于研究讨论、信息上报。按规定参加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

  (五)垃圾分类督导员必须认真负责所在范围的垃圾桶摆放情况,及时和物业协调,确保垃圾桶的正确摆放。分析居民投放情况,及时协调物业做好垃圾桶的配置比例,避免居民无桶可投放。

  (六)协助乡镇、物业督促垃圾收集人员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防止垃圾分类后垃圾混装收集运输,并及时协调垃圾收运单位做好有毒有害垃圾的上门收集工作。

  (七)承担其他与垃圾分类有关的工作。三、考核标准督导员履职情况与劳务报酬的基本补贴___、绩效补贴(___)挂钩。对督导员工作成效考核采取百分

  制,考核工作由督导员所属乡镇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垃圾分类

  专职管理人员对督导员工作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做出工

  作评分,市、县暗访、抽查作为主要参考。主要考核分类情

  况、宣传情况、记录情况、其他履职情况四个项目,每个考核

  项目权重分值详见下文,每人每个项目每月得分不得高于权重

  分值。按月统计督导员工作成效得分,考核95-100分给予绩

  效补贴__元;90-94分给予绩效补贴__元;85-89分给予绩效

  补贴__元;80-84分给予绩效补贴__元;75-79分给予绩效补

  贴__元;70-74分给予绩效补贴__元;60-69分给予绩效补贴

  __元;低于60分的,不给于绩效补贴。

  (一)出勤情况(以月为计算单位)

  1.工作时间:

  上午6:00-8:00;下午18:00-20:00(夏令时),18:30-

  20:30(冬令时),每天督导时间为4个小时,根据工作需要

  可适当增加,每月不超过150小时。

  2.迟到、早退:

  ①上班时间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时间5分钟

  以前离开,视为早退。迟到早退超过0.5小时,视为旷工。

  ②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罚基本工资_元,

  第二次迟到早退当次扣罚基本工资__元;第三次迟到早退当次

  扣罚基本工资__元,累计翻倍增加。

  ③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

  除劳务协议处理。

  3.请假:

  ①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当天遇不可预

  测的紧急情况,无法准时上岗,需向乡镇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

  员报告,事后补交书面申请),否则按旷工处理。

  ②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每日_小时)扣除。

  ③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

  的,需先向乡镇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报告,说明缘由,事后

  补交书面申请。

  4.旷工:

  ①未向乡镇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

  或未按规范请假,均视为旷工。

  ②旷工一日者,当次扣罚基本工资__元;累计旷工二日

  者,当次扣罚基本工资__元;累计旷工三日者,当次扣罚基

  本工资__元;累计旷工超过三日者,予以辞退。

  (二)工作成效(满分100分)

  1.分类情况(70

  分)

  ①分类投放准确率(本项得分40分)。市民投放准确率

  不低于85%。每少1%扣1分,扣完为止。分类投放准确率=被

  抽检到的垃圾桶内应投垃圾的量/被抽检到的垃圾桶收集垃圾的总量。

  ②参与率(本项得分10分)。市民参与率不低于95%。每少1%扣1分,扣完为止。参与率=单位时间内参与垃圾分类投放记录人数/抽查人数。

  ③垃圾分类桶无满溢、无落地。(本项得分10分)。发现垃圾桶数量(容量)不足,应及时向乡镇相关人员报告或按规定加以调整,未采取措施导致垃圾满溢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④分类桶设置点规范(本项得分10分)。分类垃圾桶摆放杂乱、桶身脏臭、残缺、破损、不密闭,应及时向乡镇相关人员报告并按规定加以调整,未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2.宣传情况(20分)①入户宣传(本项得分10分)。分类完成情况良好的(知晓率达100%、参与率达95%及以上),可按需入户,本项得满分;反之,按规定每周必须入户宣传引导5户居民,少一户扣1分,扣完为止。②知晓率(本项得分10分)。市民知晓率达100%。每少1%扣1分,扣完为止。知晓率=知晓人数/抽查人数。3.记录情况(5分)

  ①按照要求填写督导员日工作记录表,检查不符合的每次扣1分。

  ②督导员日工作记录表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每天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居民分类投放(参与率、准确率)及分类转运情况,记录要素不全、内容不完整,每例扣1分。

  以上两项合计得分5分,扣完为止。4.其他履职情况(5分)①督导员上岗要佩戴胸牌、袖标或马甲,无佩戴,每次扣1分;脱岗,每次扣1分。②督导员对自身职责明确,配合到位,对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管理到位,对小县住户、垃圾分类情况、垃圾分类方法和要求熟悉,履职尽责情况良好。随机抽问,发现未按要求履职的扣1分。③督导期间耐心指导居民准确分类、投放,态度良好,讲解细致,被发现对居民的询问不耐烦、敷衍了事等,一次扣1分。以上三项合计得分5分,扣完为止。四、奖惩规定(一)被市暗访好评的,该点位督导员在原有补贴基础上,再奖励__元;被市暗访中评的,不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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