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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房屋征收决定主体,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十九篇)

发布时间:2023-06-02 11: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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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房屋征收决定主体,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十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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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篇一

一、严格按照“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时间: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8月16日;

签约时间: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7月16日。

三、本次征收项目所需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名称)。存储户:焉耆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四、本次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五、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知道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知道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县人民政府

年6月16日

房屋征收决定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篇二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xx]28号)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东关街旧城区改造工程。

二、征收目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

三、征收范围:

1.新开路、鞍山路、市场街、长江路、日新街、无名街(唐御宫洗浴南侧)合围。

2.繁荣街、英山街、市场街、华胜街、平和街、长江路合围。

3.长江路、西岗街、平和街、庆胜街合围。

4.长江路、英华街、宏济街、生福街、庆胜街、西岗街合围。

5.西岗街、鞍山路、长江路合围。

6.宏济街、同庆街、无名街(前程国际北侧西起西岗街与宏济街交叉口东南角、东至同庆街)合围,同庆街10号、12号、42号。

四、房屋征收部门:大连市西岗区城区改造办公室。

五、实施时间:自20xx年10月12日起开始实施。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东关街旧城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被征收人领取的《征收手册》)。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10月10日

房屋征收决定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篇三

因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府令第248号)的相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决定征收事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桃园路以南、南山大道以西、学府路(桃苑公寓)以北、常兴路以东,涉及荔香中学教师住宅楼1栋共24套房屋及南山医院职工宿舍1-3栋共三栋96套房屋,详见《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南山区土地整备局。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xx年11月8日至20xx年2月7日。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及南山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布。

六、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七、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在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布之日起60日内可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部门:南山区监察局

办公电话:0755-26662751

九、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覃艳

联系电话:0755-86063320

办公地址:南山区人民医院北门东侧板房(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箱:

附件:

1、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扫描件).pdf

2、

3、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18日

房屋征收决定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篇四

根据《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xx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房屋征收范围:

董家渡2号地块:东至规划如意街,南至白渡路,西至悦来街,北至复兴东路(沪黄房地拆许字〔20xx〕第18号拆迁许可证已协议安置的除外);

董家渡3号地块:东至豆市街,南至白渡路,西至规划如意街,北至复兴东路(沪黄房地拆许字〔20xx〕第17号拆迁许可证已协议安置的除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9月28日

房屋征收决定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篇五

福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安政房征决〔20xx〕2号

因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市政府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福安市街尾片区,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电话:。

三、征收实施单位:城北街道办事处,电话: 。

四、签约期限:4月18日至6月3日,具体签约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腾空。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1。

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决定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 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红线图

3. 安置房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福安市人民政府

20xx年4月11日

房屋征收决定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篇六

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xx市xx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xx市xx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幢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主任

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陆。

根据杭下政征字〔20xx〕1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组织实施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因与被申请人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xx年4月11日书面向本机关申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xx年4月14日受理后,指定丁晓玲担任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听证会主持人,张伟钢、张蓉晖担任听证员,孙少燕担任记录员。20xx年4月14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申请人,并于20xx年4月22日组织召开房屋征收补偿听证会,公开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评估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和社区代表的意见。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未到会。20xx年6月27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以及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寄来回复函,明确表示不同意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申请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给予被申请人xx区凤起路60号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人民币4255525.52元。货币补偿补偿款组成如下: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不含装修及附属物):3360232元

2. 货币补贴(房屋评估价格20%):672046.40元

3. 新购房屋税收补贴和奖励(房屋评估价格5%):168011.60元

4. 临时安置费(102.34㎡×44元/月㎡×12个月):54035.52元

5. 搬家补助费(发放1次):1200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申请人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另行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以及电话移机和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迁移费用。

三、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xx区凤起路60号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年月日

房屋征收决定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篇七

征 收 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贤良路333号。

被征收人:王(房屋所有权人),男,1979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市xx镇xx村路号,身份证号码:x0219xx。

被征收人:蒋(房屋共有权人),女,1981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0219xx。

因旧城改造和xx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于20xx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龙政发〔20xx〕97号)。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xx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市华楼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为被征收人选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

一、基本情况

被征收人坐落在xx市清风路12号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00102号,共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00102号,建筑面积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认定为附属用房面积3.74平方米。

二、争议事实和理由

《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xx年1月20日,提前签约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15日,腾空搬迁截止时间为20xx年1月20日,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该征收范围内,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因被征收人提出补偿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三、补偿决定内容

(一)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354531.88 元;搬迁费为人民币1500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5266.80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361298.68元,全部存储在建设银行南桥支行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二)产权调换方式(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市政府公布的《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

(三)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根据《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过渡方式。

(四)补偿决定依据和理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作出本决定。

(五)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

房屋征收决定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篇八

因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需要,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将《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xx〕第001号)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详见附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20xx年5月25日至20xx年6月23日。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xx〕第001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婺城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月10日

房屋征收决定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篇九

为切实改善县城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xx〕85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县城有关区域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征收项目

阳原县20xx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20xx年征收范围及任务

第一区域:二期棚户区改造片区(东至西至南巷、南至闫店坊巷,北至昌盛东街);

第二区域:沟棚户区改造片区(东至西沙河、西至龙泉路、南至规划路,北至槽子沟);

第三区域:城内村、南关村棚户区改造(东至西苑路、西至规划路、南至规划路,北至平安街);

第四区域:园棚户区改造(东至西宁路、西至西关村耕地、南至旧丽景小区北,北至铁路桥);

第五区域:路东侧(原大修厂院)棚户区改造(东至大修厂东侧、西至中苑路、南至人行家属楼北墙,北至站前街);

第六区域:巷棚户区改造(东至东苑路 、西至中苑路 、南至北城墙底,北至东大巷);

第七区域:xx街棚户区改造(东至工业街、西至沙河边、南至平安东街,北至昌盛西街)

本次征收任务约为1790户。

三、征收时间

20xx年5月5日至20xx年8月30日。

四、征收主体

阳原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

阳原县房屋征收中心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并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征收原则

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示结果,接受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贴乱补、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八、征收补偿

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本公告发布后,在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准任何个人或开发企业进行自行拆迁。各住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停止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和租赁、抵押、典当房屋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营业执照、水、电、气、网络、户口分户和迁移等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篇十

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政府决定对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常武征〔20xx〕2号)。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常州无锡交界处、西至中天钢铁、南至运河、北至铁路,具体详见现场公布的征收范围图。范围内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9532.34㎡,其中住宅约23户,建筑面积2406.6㎡,非住宅约2户,建筑面积7125.74㎡。

三、启征日期: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征收部门: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横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横林镇古槐路 1号),联系电话:。

八、监督举报电话:863130(区征收办) 863101(区纪委)。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9月22日

房屋征收决定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篇十一

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xx市xx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xx市xx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幢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主任。

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陆。

根据杭下政征字〔20xx〕1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组织实施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因与被申请人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xx年4月11日书面向本机关申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xx年4月14日受理后,指定丁晓玲担任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听证会主持人,张伟钢、张蓉晖担任听证员,孙少燕担任记录员。20xx年4月14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申请人,并于20xx年4月22日组织召开房屋征收补偿听证会,公开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评估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和社区代表的意见。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未到会。20xx年6月27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以及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寄来回复函,明确表示不同意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申请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给予被申请人xx区凤起路60号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人民币4255525.52元。货币补偿补偿款组成如下: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不含装修及附属物):3360232元

2. 货币补贴(房屋评估价格20%):672046.40元

3. 新购房屋税收补贴和奖励(房屋评估价格5%):168011.60元

4. 临时安置费(102.34㎡×44元/月㎡×12个月):54035.52元

5. 搬家补助费(发放1次):1200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申请人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另行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以及电话移机和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迁移费用。

三、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xx区凤起路60号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年月日

房屋征收决定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篇十二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的规定,经xx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研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湘江xx段城市防洪(清响田保护圈)工程

二、征收范围:桥梁厂至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具体以规划用地蓝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xx市石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石峰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签约期限90日,自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开始计算

房屋征收决定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篇十三

因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市政府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福安市街尾片区,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电话:6383。

三、征收实施单位:城北街道办事处,电话: 6585。

四、签约期限:4月18日至6月3日,具体签约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腾空。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1。

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决定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 xx市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红线图

3. 安置房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xx市人民政府

年4月11日

房屋征收决定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篇十四

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政府决定对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常武征〔20xx〕2号)。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常州无锡交界处、西至中天钢铁、南至运河、北至铁路,具体详见现场公布的征收范围图。范围内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9532.34㎡,其中住宅约23户,建筑面积2406.6㎡,非住宅约2户,建筑面积7125.74㎡。

三、启征日期: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征收部门: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横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横林镇古槐路 1号),联系电话:。

八、监督举报电话:(区征收办) 86310134(区纪委)。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年9月22日

房屋征收决定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篇十五

征收人: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葛锐,区长。

被征收单位: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女,

公司地址:x镇平塘王工业园。

因上海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xx年3月2日作出《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包)房征决[20xx]第(3)号),同日发布《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包)房征告[20xx]第(3)号),决定对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工业园房屋在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没有房地产权证等合法有效证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本征收项目138户已达成协议127户,仅剩被征收人等11户,完成征收比例达92%。经征收实施单位多次沟通,被征收人仍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依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xx〕17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xx〕121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xx〕57号)等文件,以及《上海路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安徽省石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你单位无合法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二、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平塘王工业园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x区人民政府

年8月26日

房屋征收决定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篇十六

因x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xx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于20xx年1月24日作出《关于对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20xx〕22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东至自然巷、灌河口、五灌河一线,西至老324省道一线,南至小南堆,北至纬九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四、征收签约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

五、签约奖励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

六、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七、房屋征收部门:灌云县房屋征收局。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燕尾港镇人民政府。

九、现场接待地点及联系方式: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组(原燕尾港镇人民政府院内),联系电话:

十、监督举报电话:0518-888288(县监察局)。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不服《关于对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20xx〕22号),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xx县人民政府

年1月24日

房屋征收决定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篇十七

房屋征收部门:xx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原xx市xx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孙

地 址:xx市xx区路62号

被征收人:赵磊,男,汉族,1953年9月3日出生,住址: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40号甲,身份证号

20xx年3月15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20xx年3月19日,发布《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并进行了现场公示。同时,李沧区人民政府公示了《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与房屋征收部门因对征收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2月29日作出《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

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中的房屋面积依据被征收人所持有的青房地权市字第387572号房地产权证确定,建筑面积为178.57平方米。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针对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补偿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xx年8月2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补偿决定。在执行听证过程中,被征收人赵磊提出在征收期间,其曾对该房地产权证进行了面积变更,该处非住宅房屋现登记信息为:非住宅房屋座落于李沧区四流中路40号甲,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xx30098号,建筑面积为197.11平方米。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和效率原则,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24日作出《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了及时补正。

但是李沧区人民法院20xx年2月14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认为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xx)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依据原青房地权市字第387572号房地产权证,而该房地产权证已于20xx年4月14日变更登记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xx30098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已更为197.11平方米,因此认定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xx)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无事实依据,依法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鉴于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2月29日作出的《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即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由原来的178.57平方米变更为现在的197.11平方米的事实,《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及《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应予以撤销。现李沧区人民政府决定:

撤销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房屋征收决定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篇十八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区)政府征收部门拟定的《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出《 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政房征〔 〕 号),对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征收主体:
人民政府三、征收部门:

四、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

七、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房屋征收决定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篇十九

根据《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房屋征收范围:

xx2号地块:东至规划如意街,南至白渡路,西至悦来街,北至路(沪黄房地拆许字〔20xx〕第18号拆迁许可证已协议安置的除外);

xx3号地块:东至豆市街,南至白渡路,西至规划如意街,北至路(沪黄房地拆许字〔20xx〕第17号拆迁许可证已协议安置的除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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