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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20篇

发布时间:2022-12-13 00:55:01

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20篇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村民议事会章程LT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20篇,供大家参考。

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20篇

篇一: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村民议事会章程LT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

  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

  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

  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

  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

  填写《

  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

  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

  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

  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

  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篇二: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村民议事会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溢活

  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干脆行使民主权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依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探讨确定村级日常事务。

  其次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构造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实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当召集人。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全部村民代表组成。第四条村民议事会下设以下特地小组:1、议题审查小组。负责对提交的议题进展初审,并转全部议事会成员调研;2、重建小组。负责灾后重建政策法规传播教育,作好政策的说明和答疑。3、经济开展小组。

  4、环境爱护小组。5、社会事务小组。第四条依据须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一样,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展询问,并了解其详细状况。(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看法、建议和要求,依据村民看法、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三)表决权。参加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展表决。(四)监视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状况进展监视。(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第七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踊跃参与会议。(二)监视会议确定的执行落实状况,向村民议事会反应。(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看法和建议,实事求是

  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应。(四)带头学习、传播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

  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确定、决议,并踊跃传播、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酬报和待遇。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第八条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根底上,负责收集议题。第九条负责探讨确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探讨确定。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负责探讨确定以下事项:(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二)本村公共事务;(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负责监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确定落实执行状况。第四章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开展、维护民

  利的原那么。第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日为村民

  议事会议事日,每月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

  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看法。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看法。村民议事会探讨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当到会进展陈述和辩论。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展充分探讨,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看法。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确定时,应遵守少数听从多数的原那么,所形成的确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纳无记名投票方式进展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议事会探讨、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探讨状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确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第十九章村民议事会作出的确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允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状况。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确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订正。其次十条村民议事会作出的确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展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详细组织实施。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状况进展跟踪了解和催促落实。第五章附那么其次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探讨通过后实施。留意事项:1、要依据实际状况明确细化,填入本章程红色局部。①须要提交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事项,②须要议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票决同意的事项,③议事会表决过半即可通过的事项。必需提出明确的分类,且这三者不能重复。2、关于议事会的组成人数要确定,每个村民小组的席位要确定。3、议事日要确定到天,长期坚持。4、村民议事会下设什么小组,应因村而异,在章程中列出。

  

  

篇三: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村民议事会章程

  Documentserial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第四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第七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第八条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九条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二)本村公共事务;(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第四章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第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第十七条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第十九章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

  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第二十条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篇四: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第七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

  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第八条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第九条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二)本村公共事务;(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第四章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

  护民利的原则。

  第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

  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

  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

  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九章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

  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第二十条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篇五: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10定期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实行全体村民民主理财对个别违犯财务管理制度或分管工作完成不力的村委会委员享有提出罢免的建议11及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我国村民自治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议事会制度

  议事会主要职责和任务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农村政策等,大力宣传和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农村政策,主动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与义务。2、积极动员和组织群众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安排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3、根据本村自然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与讨论和制订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并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实施和落实。4、参与讨论和决策涉及本村群众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项目等重大的问题。5、协助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好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对村民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6、协助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7、协助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注意搞好宗族、邻里的团结,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页脚内容

  我国村民自治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8、坚决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积极倡导育龄青年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禁止违法婚姻和生育的现象发生,自觉落实各种节育措施。

  9、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五好”文明户评选活动,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10、定期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实行全体村民民主理财,对个别违犯财务管理制度或分管工作完成不力的村委会委员,享有提出罢免的建议权。

  11、及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12、村民议事会代表都有义务参加镇人大主席团和村党总支、村委会分别召集的有关会议,按时参加本村村民议事会全体会议的例会。

  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下列事项须经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则、村庄建设规划,审议村委年度工作计划。2、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3、通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接受村委会员辞职。4、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页脚内容

  我国村民自治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5、投资10万元以上的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的经费筹集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6、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5万元以上的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及集体举债。

  7、推选产生村财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8、本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9、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10、民主评议村级班子和村干部。

  决策程序1、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1/10以上村民联名、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2、村党总支统一受理议案,并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3、村党总支应于会前期天将会议议题告示村民,同时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4、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也可由村党总支或镇政府召集),并形成书面记录。5、村民议事会必须有应到人员2/3以上代表到会方可举行,决议事项必须有到会人员半数通过方可有效。6、村党总支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分工,组织实施。7、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

  页脚内容

  我国村民自治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一事一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仅限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2、“一事一议”事项由村委会和议事会与党支部协商提出议案,以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初审后形成正式议案,印发全体村民酝酿讨论。

  3、议案审议通过后,填写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村民(代表)地议“一事一议”筹资劳决议》。

  4、村民负责“一事一议”资金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户籍在本村的劳动办(男性18—60岁,女性18—55岁),每年每个劳动力不超过10个标准日。

  5、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村委会按规定填写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帛的《审批表》、《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盖章等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查批准后,以会议形式公布,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由村委会分解到户,造花名册,填写《监督卡》。

  6、加强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的征收管理。所筹资金由村委会依卡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专用飘扬。建立严格的财力管理制度,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7、“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后,村委会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

  页脚内容

  

  

篇六: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第二条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第三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第四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第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第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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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接受村〔居民监督。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

  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

  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

  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三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第十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第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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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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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

  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前通过信息平台、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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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议事会会议规则第二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第二十九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第三十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第三十一条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第三十二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第三十三条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第三十四条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第三十五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

  

篇七: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教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可通过民主推选方式进入议事会。村民议事会一般由11人一21人左右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五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村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村民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民负责.村民自治章程中应有村民议事会的相关内容和章节(如:明确议事会成员义务、权利、奖罚等内容)。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定期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议.接受镇党委的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提取意见和建议,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支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第十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条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监督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四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议事会成员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

  第四章规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策规定。

  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

  第十七条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任务的完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的利益。

  体现村民自制,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

  第十九条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可补充其缺额,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议事办法

  第二十一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果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把关。

  第二十二条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事会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期间)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不得总结议事会成员的发言.

  第二十四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议题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

  第二十五条发言人要遵守会场纪律,对会议议题应表明赞成或反对,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

  第二十六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对同一议题每人发言不超过二次(或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决。

  主持人提议举手表决时,主持人个人应最后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街道、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社区自治工作。

  第三十条行。

  本章程由村民议事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民议事会。

  

  

篇八: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村民议事会章程LT

  第十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条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监督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四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议事会成员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

  第四章规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策规定。

  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

  第十七条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任务的完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的利益。

  体现村民自制,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

  第十九条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可补充其缺额,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议事办法

  第二十一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果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把关。

  第二十二条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事会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期间)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不得总结议事会成员的发言。

  第二十四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议题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

  第二十五条发言人要遵守会场纪律,对会议议题应表明赞成或反对,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

  第二十六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对同一议题每人发言不超过二次(或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决。

  主持人提议举手表决时,主持人个人应最后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街道、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社区自治工作。

  第三十条行。

  本章程由村民议事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民议事会。

  

  

篇九: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就是在党得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得村级自治组织,就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得重要举措。第二条村(居)民议事会就是村级自治事务得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得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与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第三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与国家得政策、法令与地方性政策法规。第四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与保证上级党委政府与本级工作得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第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与大多数群众得利益、

  第二章村(居)民议事会得职责第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得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得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得重大问题。

  第八条定期听取村委会得工作报告,提出意见与建议。第九条广泛听取与收集群众意见与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得意愿与要求、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与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得收支使用情况。第十一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与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得利益矛盾与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得与睦相处。第十三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得健康发展。

  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得成员组成与职责第十四条议事会成员得条件:具有一定得政治觉悟与参政议政得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得人员,有较强得代表性、

  第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她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得50%。

  第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与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得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得,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得村(居)民或1/3以上得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得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得,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得,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

  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与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

  照本章程得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得所有

  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得有关会议。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

  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

  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

  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得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

  《

  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

  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

  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她方式将会议议题与时间告知所有成

  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

  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得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得到会人

  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得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

  (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得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

  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与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

  镇

  (街道)

  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

  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第二十七条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

  督。第五章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得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得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得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得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六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得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第三十九条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第四十条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得议事席位与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第四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第四十三条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她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与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篇十: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村民会议规章制度

  村民会议制度一、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全面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建立本制度。二、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可以有18周岁以上的半数村民参加,也可以有本村2/3以上的户派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列席会议。三、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2、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3、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4、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5、改变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6、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7、讨论决定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四、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1次。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五、村民会议讨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民的根本利益相抵触。六、村民会议的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决定一经生效,全体村民的皆应共同执行。七、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的情况下,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但下列职权除外:1、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2、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八、本制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一、在村民

  

  会议不便召开的情况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二、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民主推荐产生,一般每15户推荐1名,一个村民小组不少于3名。三、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四、村民代表任期与村委会同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五、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听取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3、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4、讨论通过或撤换村民委员会下属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建设等委员会的成员;5、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正确的决定;6、讨论决定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六、村委会应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3天前,将会议时间、内容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代表,村民代表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认真做好准备。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民的根本利益相抵触。不得撤销或改变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八、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4次。遇特殊情况或有1/5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九、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的决定、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十、村委会应及时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向村民公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十一、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后执行。村民民主议事制度?为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决策民主化,由广大村民自己决定依法办好自己的事情,

  

  特制本制度。一、反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均应作为村民议事的主要内容。二、村民议事可通过村民小组会议(年满18周岁的本组村民或户代表参加)、村民小组组长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等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走访、座谈、村民意见(建议)箱等形式进行,对村民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村委会应及时予以采纳。三、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做出决定后方可办理:1、本村兴办公益事业所需筹资筹劳事宜(一事一议);?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4、村民联产承包方案;?5、宅基地的使用方案;?6、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四、村民议事必须经过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已如期完成国家的管理工作和任务为前提,以符合村情和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以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的,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大多数的意见决定。五、本制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村务公开制度?为增强村委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村民有效监督,密切干群关系,化解矛盾,消除疑虑,减少误会,特制定本制度。一、村务公开的内容1、村委会的各项村务和经济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的问题必须列为公开内容。2、政务方面有:村委会的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建设项目、计划生育事务、最低生活保障。3、财务方面有:财务计划及收支情况、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水电费、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村干部

  

  报酬、公务活动招待费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财务事项。4、事务方面有:征用土地、土地置换和宅基地审批、集体资产承包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等。二、村务公开的程序1、村务公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权威性。2、财务公布前,公布方案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上级经管站审查后进行公布。3、年度村级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等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再进行公布。4、其他村务依据有关规定,按一定程序进行公布。5、所有公开内容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签字记录。6、村务公开结束后,村委会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村务公开的内容收集整理、立卷建档。三、村务公开的时间、形式1、固定性内容长期公开,年度目标、全年性工作常年公开,其它村务、财务公开须每季度公开一次。2、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布,重大事项须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3、村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是:公开栏公开;书面材料公开;会议公开。四、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为加强对村级财务收支的监督,根据《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立本工作制度。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项制度,开展村务、党务监督工作。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要共同参与、集体研究、集体审核、集体表决,并做好记录。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党务、村务监督工作进行小结,对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四、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审查的财务票据,必须注明审核意见,村务监

  

篇十一: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村民议事会章程

  reparedon22November2020

  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第四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第七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第八条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第九条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

  (-)本村公共事务;(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第四章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第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曰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第十四条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岀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

  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第十九章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第二十条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篇十二: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陈家铺村村民自治章程第届村委员会第次村民会议年月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陈家铺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届村委员会第次村民会议年月日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修改,由村民会议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本村村民,包括居住本村的暂住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所作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10户选1人。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第七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第八条村民会议的职权: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事务中享有决定一切事项的全权。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实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一、听取和审议讨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二、讨论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讨论决定乡统筹,村建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及宅基地使用方案。

  四、否决或者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接受村委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并作出决定,对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村委会成员讨论并决定终止其村委会成员的职务。六、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职责与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二、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四、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向镇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六、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八、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双周日下午为学习日,由党支部统一组织。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

  一次总结会,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三、分工负责制度,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围绕三年任期目

  标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四、村务公开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

  是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以及各项上交款的收交管理;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议事原则:一、坚持依法议事。二、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三、坚持协助政府做好有关工作。四、坚持自治原则,开展自治活动。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下设生产建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保障、社区服务、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六个工作委员会。生产建设委员会的职责: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提出经济建设规划,加强村办企业各项工作的管理,抓好农副业生产服务和配套建设,探索农副业规模经营新路子,加强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管理和保护好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抓好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管工作,做好法律、法规和农村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社会治安,协助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建立联防队进村护院并制定责任制,搞好联防联治,确保村民人生及财产的安全。民政保障委员会职责:做好优抚安置,五保低保,老龄、残联,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

  社区服务委员会职责:组织、协调、指导社区服务工作;努力推广先进农村科学技术,积极为农户提供化肥、农药、优良品种及各种信息服务。做好爱心超市、求助热线的服务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解决各类服务行业中遇到的困难。

  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做好文化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体育工作。

  第三节村民小组第十五条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由村民代表担任,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必须积极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与村委会保持正常的工作联系。

  第四节村民第十七条村民的权利: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权利。二、有对村干部和村务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三、年满18周岁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中重大事务的权利。四、享有参与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第十八条村民的义务: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议和决定。二、按时完成村委会分配的任务。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和破坏村民利益的村民作斗争。四、遵纪守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

  第五节村干部第十九条村干部是全体村民的公仆,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村干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四、工作勤奋,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以身作则,不谋私利,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五、坚持原则,维护集体利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经济管理第一节集体经济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维护集体经济利益。第二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设社长一名,具体负责村集体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承担村一、二、三产业服务和协调工作。第二节土地管理第二十二条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耕地,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承包者只有承包权、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建立和完善承包土地依法流转制度,在不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承包者的承包权、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依法流转。第二十三条土地一经承包,除国家征用和发展经济以及公用事业用地外,如果没有新的政策承包期不变。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者之间承包土地适当调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投入,保护耕地。

  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抛荒的要予以教育,对教育不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

  第三节村务公开第二十五条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监委会成员有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二十六条凡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况、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七条村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年不少于四次,由村委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理财人员进行民主理财。公开的内容力求细而实,不搞“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每次公开都要倾听村民代表、理财人员的意见,能当场答复的即刻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下次村务公开前进行答复。对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中大多数村民代表、理财人员认为不完整乃至不正确的方面,要及时整改,以增加村务、财务的透明度。

  第四节一事一议第二十八条一事一议可以合理筹集资金,减轻农民负担,防止乱收费。一事一议参加的对象包括本村农业人口、常住非农人口和暂住满一年的人员。第二十九条一事一议的内容为全村每年经村民代表议定的重大事情以及要群众集体参加兴办的一家一户不能兴办的公益事业,如修

  路、建桥、办电等。第三十条一事一议必须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

  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所通过的项目可委托村民代表组织实施,所筹资金必须符合上级规定。

  第五节生产服务第三十一条生产服务,主要是农业产业化服务,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委员会的作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建设好农业产业化丰产方,安排好农业产业化生产示范户,推广科学技术。(二)健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搞好各项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的服务工作。(三)及时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

  第六节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选用政治思想好、业务精,坚持原则的人担任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不搞“账外账”、不设“小金库”。第三十三条财务人员的职责:村主办会计要严格履行财务管理工作职责,认真审核报表单据、健全帐册、设好科目、记好帐。要加强现金管理,及时记好现金日记帐和交镇代管款帐,严格报销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不挪用公款、不私自外借现金,库存现金不超过规定标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财会人员及时教育、处理。

  第七节财产物资管理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造册、保管制度,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村民都有保护集体财产、物资的义务,对损毁集体财产、物资的人都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社会秩序第一节社会治安第三十六条搞好普法教育,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第三十七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严禁侮辱、诽谤、造谣惑众,搬弄是非。第三十八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严禁偷盗,严禁赌博,不调戏妇女,不看黄色录像。第三十九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禁私拆他人邮件。第四十条严格加强用水管理。不经批准,不得私自安装水表用水。注意节约用水,严禁偷水。第二节村风民俗第四十一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第四十二条提倡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铺张浪费。第四十三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第四十四条全面推行殡葬改革,人死后一律火化,将骨灰安置到公墓或者骨灰堂,杜绝装棺重葬,大力提倡科学、文明节俭的生态丧葬新风。违反本节规定者,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取消当年村级给予的各种经济补贴和福利待遇。第三节婚姻家庭第四十五条全体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社会主义新家庭。

  第四十六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教育子女,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四十七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的口粮、零用钱和四季被服的供给。

  第四十八条父母、继父母要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

  第四节计划生育第四十九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执行,自觉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第五十条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在生育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做好避孕节育措施。第五十一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节邻里关系第五十二条邻居之间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相互谦让。村民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第五十三条邻里发生纠纷,力争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于人。

  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执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村规民约

  1、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和党在三农方面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人人爱国守法。

  2、坚持村民自治,全面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认真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村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办好村民法制学校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行依法治村。

  4、以农村市场经济为导向,种好责任田,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和家庭副业,支持集体经济建设,积极完成国家规定的税费,齐心协力奔小康。

  5、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种植产量,积极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

  6、严格土地管理,不私自出租、出卖和挖土抛荒,不违章占地建房,合理利用、保护耕地,加强环境保护,保持生态平衡。农户承包土地采用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村同意;采用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村备案。

  7、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杜绝无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

  8、讲精神文明,遵守社会公德,拥军优属,扶贫帮困,尊老爱幼,赡养老人,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积极开展好“六爱四评”、“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创建评比活动。

  9、维护社会治安,不打架斗殴,不辱骂、诽谤他人,不扰乱乱社会秩序,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建设平安村。

  10、讲科学、讲文明,树立文明新风,积极倡导婚事新办,丧事俭办,喜事小办。严禁赌博,反对封建迷信,严禁土葬,严禁装棺重葬,严禁不文明送葬行为。

  11、爱护集体财产,爱护公益设施,维护和珍惜本村的荣誉。12、清洁河道、清洁渠道、清洁家园、清洁生产,保护集体绿化带,搞好家前屋后绿化,美化环境,讲究卫生。以上村规民约由村委会监督实施,模范执行以上规定的村民将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村规民约的,或教育制止、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

  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第十一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第十三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

  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

  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

  (居)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

  提名人员填写《

  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

  民议事会会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

  三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

  所有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

  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

  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第四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

  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村民小组长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本小组村民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宣传科学技术知识。

  二、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及本小组村民会议的决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坚持一事一议制度,小组要办理的事必须经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小组支部讨论同意后,村委会才受理,经村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如不经讨论和审批,农经站有权不给报销一切账务。

  四、保护耕地和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严禁乱砍滥伐,保持村内道路畅通,对违反村规民约、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制止

  和教育的权力和义务。五、带领村民积极发展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勤劳致富。六、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七、管好用活本小组集体资产,逐步壮大村民小组集体经

  济,坚持定期公开村务、财务,做到每季度一次。八、积极兴办本小组公益事业,做好“五保户”供养工作。

  

  

篇十三: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第十一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第十三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

  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

  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

  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

  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

  《

  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

  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

  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

  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

  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篇十四: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栗冲村村民议事会制度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包管村民直接行使村民民主权利,充分调动村民自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我村村民自治章程的决定,在村民代表中通过民主推选发生村民议事会,由十八人组成,支部书记陈长盛同志任主任。现建立议事会制度如下:

  一、村民议事会是由本村村民代表介入的顾问议事,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

  众性组织。

  二、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每届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村民议事会的职权:

  ①对村内重大事务的顾问权;②对村委会计划、陈述的审议权;③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④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⑤对分歧格的村委干部要求免职的建议权;

  ⑥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四、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今年度工作计划,财

  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

  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

  购置及处理。

  五、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应将今年度财务

  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

  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

  予以公示。

  六、村民议事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

  七、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

  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

  料整理入档。

  九、议事会成员误工由村委会负责按时记工,工资年终一次结算付清。

  村民议事会成员

  主任:陈长盛

  成员:胡伟江李鑫华李集为肖丙芬陈买娥

  黄秋平黄阳贤贺子生何

  华明付辉林付甫仁李孟贤李红雄李定坪陈雄飞周凤初

  

  

篇十五: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村民议事会章程

  ThismanuscriptwasrevisedbyJIEKMAonDecember15th,2012.

  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第四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第七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第八条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第九条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二)本村公共事务;(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第四章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第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第十四条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第十七条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第十九章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第二十条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篇十六: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村民会议议事制度】1.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2.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3.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4.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5.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6.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1)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6)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计划生育落实方案;(9)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0)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11)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12)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13)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14)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5)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16)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7.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8.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村民会议。9.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10.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

  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2)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会议提出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

  (3)讨论和审议。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4)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

  (5)宣布会议的决定或决议;(6)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7)村民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及报到名册,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等。

  11.立卷归档。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12.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村广播等宣传工具向村民公开。

  13.村民会议在讨论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兴办

  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事项,涉及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

  14.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15.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下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篇十七: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精品文章

  《村民议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3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第四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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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连任。第六条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一)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二)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三)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四)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五)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六)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第七条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年度

  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础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应将本年度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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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入档。第二篇:村民议事会章程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

  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第四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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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第七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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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

  待遇。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第八条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第九条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

  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二)本村公共事务;(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

  执行情况。第四章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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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第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第十四条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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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第十九章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第二十条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三篇:村民议事会章程村民议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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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第三条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教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可通过民主推选方式进入议事会。村民议事会一般由11人一21人左右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第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代表性。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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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村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第六条村民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民负责。村民自治章程中应有村民议事会的相关内容和章节(如:明确议事会成员义务、权利、奖罚等内容)。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定期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议。接受镇党委的监督和考核。第九条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提取意见和建议,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支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第十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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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监督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第十四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第十五条议事会成员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第四章规则与程序第十六条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规定。第十七条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任务的完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第十八条体现村民自制,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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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二十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可补充其缺额,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五章议事办法第二十一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果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把关。第二十二条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事会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期间)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第二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制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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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不得总结议事会成员的发言。

  第二十四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议题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第二十五条发言人要遵守会场纪律,对会议议题应表明赞成或反对,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第二十六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对同一议题每人发言不超过二次(或自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主持人提议举手表决时,主持人个人应最后表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街道、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社区自治工作。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村民议事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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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民议事会。第四篇:村民议事会章程村(居)民议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第二条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第三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第四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第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第二章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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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第十一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第十三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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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第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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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第四章议事程序第二十三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第二十四条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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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五章议事会会议规则第二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第二十九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第三十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第三十一条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第三十二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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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第三十三条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

  直接面对发言。第三十四条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第三十五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

  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六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

  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第三十九条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第四十条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第四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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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第四十三条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第五篇:xx村民议事制度xx村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为进一步促进xx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制定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一、议事原则村重大问题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在民主决策过程中要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二、议事范围、内容下列事项必须经过村两委班子会议、村党员大会审议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1)村财务预算安排和决算情况;(2)村集体经营所得及村集体企业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3)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方案;(4)村集体和村集体企业的重大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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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土地征用方案,征用费管理、使用情况;(6)村大额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7)村镇建设等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及承包方案;(8)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标准及管理办法;(9)村计划生育、义务兵役、殡葬改革等实施方案;(10)村宅基地的安排使用方案;(11)村镇建设规划、社会发展规划;(1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程的制订、修改;(13)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的村务执行情况、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三、议事程序第一步,由村党委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事内容;第二步,召开村“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第三步,召开党委会或全体党员会,广泛听取党员意见;第四步,根据议事内容或职责权限,分别提交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或决议;第五步,村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的进县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下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操作。四、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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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村级“两委会”联席会议和村党委会或全体党员会由村党委书记负责召集。(2)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3)村党委、村民委员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4)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议题和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事先告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有对议事内容评价、批评、建议、质询和表决的权利。对于村民代表的质询,村党委或村委会必须作出解释。(5)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至少两次,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五、会议记录以上各类会议都必须有会议记录,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在记录簿上签名,记录簿应该妥善保管,次年归档。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重大决议,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开。

  内容仅供参考

  

  

篇十八: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

  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第十一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第十三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

  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

  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

  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

  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

  《

  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

  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

  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成

  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

  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

  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

  (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

  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镇

  (街道)

  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

  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

  督。

  第五章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

  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篇十九: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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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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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第十一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第十三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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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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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

  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

  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

  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

  填写《

  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

  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

  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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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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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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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学习参考

  

  

篇二十:村民议事会章程制度

 【村民会议议事制度】1.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2.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3。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4。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5.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6.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1)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

  (6)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计划生育落实方案;(9)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10)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11)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12)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13)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14)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5)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16)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7。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8.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村民会议。9.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10。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2)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会议提出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

  (3)讨论和审议.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4)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

  (5)宣布会议的决定或决议;(6)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7)村民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及报到名册,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等。11.立卷归档。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12。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村广播等宣传工具向村民公开。

  13.村民会议在讨论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事项,涉及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

  14.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15.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下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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