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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13篇

发布时间:2022-12-12 04:55:01

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13篇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一、负责接待我区退役军人及其亲友来访反映问题的登记,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办理。  二、负责有关领导接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13篇,供大家参考。

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13篇

篇一: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一、负责接待我区退役军人及其亲友来访反映问题的登记,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办理。

  二、负责有关领导接待日工作的安排,维护信访秩序,做好接待安全服务工作。

  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到区委、区政府上访退役军人的现场解释疏导和劝返工作。

  四、宣传《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服务,引导来访退役军人依法办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五、收集、反馈来访退役军人反映的重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完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一、热爱人民,服务群众

  坚持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正确、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越权办案,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注意调查研究,不压制、打击信访人,要为信访人保密。

  三、文明接待、注重实效

  接待来访群众要认真倾听,热情诚恳,语言温和,讲究礼貌,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建议,不训斥,不争吵,不激化矛盾。耐心宣传政策和法律,主动协调和妥善解决实际问题,正确引导群众的依法信访。

  四、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政策,法律和相关知识,认真钻研信访业务,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要坚守岗位,不渎职失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全心全意,高效优质地完成好本职工作。

  五、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信访工作者要树立全局观念,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密切与有关部门协作和配合,注意发挥整体效能,在解决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问题时,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不推

  不拖。

  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来访人员须知

  信访接待是退役军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接待场所。具体负责来访人提出属于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责权限内信访事项的接待工作。

  一、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向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室提出。来访人员要服从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来访人提出信访诉求,需要登记来访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来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来访人既有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也有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来访人应当遵守《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有序的进行信访活动,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以信访的合法性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依据信访条例,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室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方法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或属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或区属单位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工作职责

  一、协调落实就业创业、优抚帮扶、权益保障、数据信息采集等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二、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单位退役军人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转接和档案移交,退役军人党员摸排登记等工作,协助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三,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来访接待、来信办理、网上信访和电话接访工作,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落实信访事项首办责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问题,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等工作。

  三、搭建政策咨询、沟通联系、学习交流等活动场所,多渠道筹措资金,针对性、常态化开展精准帮扶援助、化解矛盾和思想稳定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传递给每一个退役军人。

  四、全面摸清、动态管理、及时报告有关政策落实、工作开展,以及辖区内退役军人和

  其他优抚对象思想状况、家庭生活情况。

  六、当好退役军人的服务员、宣传员、信息员、联络员,就近听取诉求,突出面对面、个性化、一对一服务,主动登门入户宣讲政策、解决问题,送立功喜报、悬挂光荣牌。

  七、结合“八一”、春节等节日,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出现重大变故等情况,及时开展走访慰问。

  八、完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工作制度

  一、计划总结制度。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请示报告,并抄送淮北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重大活动开展、重大或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二、会议交流制度。坚持周例会制度,区服务中心每月召开一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人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政策文件精神,通报工作进展,分析研判形势,交流经验做法,研部部署工作。

  三、信访工作制度。建立退役军人信访工作台账,做到

  每周有分析、每月有报告。制定来信来电来访工作流程图,建立健全信访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四、教育培训制度。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培训和安全保密教育,并逐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常态化开展廉洁自律教育,每年接受形势教育、国防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辖区退役军人较多、任务较重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每季度举办一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采取专题培训斑、以会代训、组织观摩等方式,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五、专题研究制度。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每月专题研究一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问题和困难,协调推动解决;解决不了的重大疑难复杂事项,应及时上报。

  六、数据更新制度。全面准确采集并定期动态更新退役军人基础信息数据,及时录入退役军人信息系统,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遗漏、服务对象出现大幅增减、重大调整变化的,应当及时汇总上报,为上级指导开展服务保障工作提供精准有效的数据支撑。

  七、风险研判和信息报送制度。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密切关注,分析研判,逐级及时上报退役军人與情信息,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

  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档案室工作制度

  一、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档案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我中心档案的管理水平。

  二、认真学习《档案法》,学习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法、政策,认真贯彻执行。

  三、协助各股室立卷人员,做好各类文件的立卷工作,提高立卷整理的质量。

  四、做好对历年来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登记、统计等基础工作。

  五、保护档案安全,坚持好“七防”工作,非经鉴定和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档案,严禁库内吸烟,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卫生。

  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泄档案的机密内容。

  七、努力做好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编制适合我中心工作的查找工具,迅速准确地查调档案。

  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档案利用制度

  一、凡查阅本中心涉密档案,须经单位相关领导,签字批准。

  二、严格行借阅手续,并将利用结果及时向档案室反馈。

  三、查阅利用档案,必须在阅档室内,不得带出室外,不得转借他人传阅,随意摘录和复制。

  四、摘录或复制档案材料需经接待人员同意,摘抄时必须保持档案内容的准确性,不准任意篡改。

  五、要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准折叠、勾划、涂改、抽撕、拆卷,不准在阅卷时吸烟、喝水。

  六、利用完毕,将档案及复制件交交接人员检查、审阅。

  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保密制度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法规和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

  二、加强对全中心工作人员保密知识教育,强化保密意识。认真组织学习保密规定,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做到: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事项不打听。

  三、严格文件收发、分送、借阅、清退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文件的传阅和管理,严防泄密。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移交、清退。

  四、有密级的文件须通过机要通信传递。不得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非机要信件传递涉密内容。标有密级文件的复制,要从严控制,确需复制的,须经局领导批准。严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和涉密笔记本回家或出入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工作确实需要的,应经领导批准,并且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

  五、对涉密计算机和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在无保密设施的计算机网络中传递秘密。不得通过电子函件(电子邮件)、聊天软件等传递、传播、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

  六、需要销毁的文件、文字材料、磁盘等,须定期交由专人统一处理。

  七、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及时追查并及时报告保密部门,尽可能挽回损失,对造成危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二: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局系列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汇编(10篇)

  退役军人事务局系列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汇编(10篇)目录1.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32.考勤制度43.请销假制度7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95.公务接待管理制度146.差旅费管理制度167.公车使用管理制度198.值班管理制度209.物品采购管理制度2510信息公开制度27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局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根据《xx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局机关到市委、政府等部门送取文件用车;(二)迎接盟级及盟级以上的考察、检查、现场会、调研等在市区内、市区外公务活动用车;

  (三)局机关去市区及xx、镇、场、xx、分场等从事公务活动用车;

  (四)兄弟旗县、盟外、区外等单位来我市从事公务活动人员的接站、送站用车;

  (五)自治区、盟市级部门发文组织的到盟内旗县集体公务活动用车。

  第三条用车人员提前到办公室办理《公车使用登记》,由分管副局长签批后,办公室通知驾驶员出车,车辆使用后驾驶员将钥匙交回办公室负责人管理。

  第四条无特殊情况,不事前办理加油审批手续,或后补加油审批手续,按违反规定处理。财务不得报账,费用由具体责任人分摊。

  第五条根据人员编制,单位无专职司机,驾驶公车人员必须持有驾驶证,如发生交通违章罚款,由驾驶人自行负责处理。

  第六条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由使用人填写加油审批表,签属姓名,写清用途,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签字后使用公务卡加油。

  第七条车辆平时停放在机关院内,冬季停放在指定的库房中。节假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放,车辆钥匙保存在机关办公室,严禁公车私用。

  第八条公务用车必须从机关院内出发,公务活动完成后返回机关院内,任何情况下不得到干部个人居住小区内接送。

  第九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xx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党组会议通过后施行。

  考勤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现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制度运用于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含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机关单位公益性岗位、民生协理员、聘用人员等),全体干部职工须认真学习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办法

  (一)全体职工统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早退。每天上午8:30上班,12:00下班;下午14:30上班,17:30下班,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刷脸签到计为迟到,未刷脸签到计为旷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刷脸签退计为早退。

  (二)因上级领导临时交办工作任务导致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签到或签退,在工作办结后及时到办公室备案,由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并由分派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

  (三)因出差、因公、因私请假不能考勤签到,必须提前填写《请销假审批单》,并报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请销假审批单》的,可由其他人员代为填写,按程序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请假到期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四)在上班时间内,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离岗的,需填写《上班时间外出审批单》,注明外出时间、外出地点和外出事由,按程序经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五)严格实行督查巡查制度。局领导班子及各股室负责人组成巡查组,每周不定期查岗查勤并记录备案。

  (六)办公室每月汇总一次考勤情况,通过对照考勤登记表、《请销假审批单》和《上班时间外出审批单》确定考勤情况。因公外出由分管领导签批,并由办事所到单位签字证明。因公出差的确认为出勤;因私请假确认为请假;迟到人员、提前离岗人员由办公室审核确定出勤天数;其余无故未签到、没有《请销假审批单》和

  《上班时间外出审批单》备案的,一律视为旷工。办公室每月通报考勤情况及请销假情况,财务每月按机关制度落实处理。

  第三条旷工、迟到早退及其有关规定如下:

  (一)职工凡未经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不上班、查岗时未签到又不在岗的,或假满未经续假手续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x天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旷工x天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合格,旷工x天的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

  (二)机关、服务中心职工在接送孩子上学、放学时,每学期开学时,向办公室提供学校上学、放学具体时间。根据孩子学校具体时间,在接送孩子时,可提前半小时离开单位。接送孩子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后不再安排补休。

  (三)查岗时发现职工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记录在案,按月在全局进行公布。发现一次记旷工半天,每月超过3次,个人写出检查,职工大会进行通报教育。

  (四)考勤负责人和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或瞒报虚报,否则依法依规处理。

  (五)全体干部、职工应按时参加局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未参加,又无正当理由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且不到岗,视为旷工。

  第四条事假、病假请假期间以及无故旷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两个规定的通知》(x人薪字[19xx]xx号)执行。

  第五条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考勤结果,做好档案记录。

  第六条本制度自2020年x月xx日起执行。

  请销假制度

  退役军人事务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各类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单位日常管理,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的,需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一、请假

  (一)按照国家特别规定休假的。工作人员休探亲假、女职工休产假等国家有特殊规定假期的,需提前xx日向单位递交书面请假条,并按照单位的安排交接工作,确保承担业务正常开展。

  (二)临时外出请假的。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时间在x天以内的,以及因私外出时间在x个小时以内的,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外出前,填报因公外出登记表或者因私外出登记表,详细注明外出时间及具体事由,经所在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书面签批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不在单位的,需电话请示,经批准后在备案表中注明。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私自外出的,按擅自离岗对待。工作人员工作日内因私临时外出时间一个月内累计达到x.x个小时的,按请事假半天计算;累计达到x.x个小时的,按请事假x天计算。一个月内因私临时外出时间累计不得超过x天。

  

篇三: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一、开展退役军人政策宣传,组织政策调研,推广和培树先进典型;二、组织开展针对退役军人的走访慰问、帮扶解困、化解矛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四、组织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

  六、负责辖区内退役军人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维护,收集管理区内退役军人数据信息;

  七、指导和加强退役军人党的建设;

  八、指导辖区内退役军人管理服务机构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发挥作用;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十、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带着感情为退役军人服务,耐心倾听退役军人的陈述,认真详细记录,建立台账,如实反映退役军人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二、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解决退役军人的诉求,不得敷衍搪塞、推诿拖延、徇私舞弊。

  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扩散和传播退役军人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四、定期组织座谈会、恳谈会,认真听取退役军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反馈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

  五、组织开展对退役军人走访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变化和困难需求,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春节、建军节等重要节日,采取送慰问信、慰问品等形式,对重点优抚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进行慰问。

  六、建立定期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及时反馈有关事项办理结果。

  七、妥善保管退役军人登记统计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损毁或者篡改。

  一、日常接待制度

  做好日常退役军人来访接待登记,听取退役军人相关意见建议,及时沟通交流,做好宣传引导,详细填写《舟山市退役军人来访记录本》,能够现场办理的做到当场办结,不能现场办理的,必须告知具体处理方式和时限。

  二、信息登记制度

  实行退役军人“一人一档”精准管理,确保退役军人信息录入信息库,及时做好各项工作和活动的记录和登记,做好影像及资料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三、走访慰问制度

  结合春节、"八ー"、国庆等节日以及重大变故不定期组织走访慰问,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定期召开情况分析会,采取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沟通思想,做好跟踪落实。

  四、联系结对制度。

  建立退役军人与社区干部联系结对制度,实现联系结对全覆盖,建立起经常性联系,切实准确掌握退役军人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活动。

  五、民主议事制度。

  定期召开座谈会、议事会,听取意见建议,加强双向沟通,不断创新组织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社区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定期志愿服务制度。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定期组织辖区内公益团队开展服务,实行团队负责制,各成员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团队负责人要做好日常事务性工作,每次活动后详细填写《舟山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册》,积极进行沟通交流,并向服务中心反映信息。

  

  

篇四: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布《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6.01•【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

  正文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

  退役军人部发〔2022〕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等法律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是指按照《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退出现役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队退役人员。第三条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坚持政治引领、关心关爱、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下统称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组织实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

  问题,监督检查相关法规政策落实情况。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承担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逐月退役军人的

  思想政治教育和保密教育提醒,引导其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

  第六条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加强对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党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履行党员义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党员所在党组织每年对其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及日常表现等情况提出的评定意见,可作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其政治荣誉、优待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接收安置工作实行先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后办理报到手续的程序。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办理落户、社会保险关系转接、住房公积金转接、预备役登记、开设银行账户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方便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第八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存放工作,建立健全入档、保管、查阅、复制、转接等制度,定期开展档案安全检查,按照规定建立数字档案。

  第九条市、县级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年度登记审核制度,每年1月至3月采取现场或互联网的方式对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提供的参加党组织生活、参加社团、出入国境、奖惩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对年度登记审核通过的,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对年度登记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通知逐

  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补正有关信息;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教育引导。

  第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发放和调整退役金。

  第十一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接收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时举行迎接仪式,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协调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

  第十二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落实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制度,定期联系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及时掌握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传递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

  对患有严重疾病、遭遇重大突发情况等导致生活困难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扶持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鼓励其结合自身优势,在基层治理、稳边固边、国防教育、志愿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服务管理方式第十四条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制度,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第十五条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完善服务管理网络,发挥服务站点末梢作用,探索开展网格化管理,实现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的全覆盖。第十六条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推进服务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建设,确保规范运行。第十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发

  挥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平台作用,提高服务管理效能。第十八条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已就业的,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引导用人

  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告知重要情况。第十九条退役军人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加强自我

  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可以遴选政治过硬、身体健康、经验丰富、能力较强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在自我服务管理中发挥带头作用。

  第四章服务管理保障第二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县级以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明确责任处(科)室、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明确专人负责相关服务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进专业化社会服务力量提升服务效能。第二十一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能力建设,通过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提升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业务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第二十二条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承担,用于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年度工作绩效和领导班子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作风纪律监督,引导其树牢满腔热忱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意识。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乡退役军人管理服务站工作职责一、服务对象:本辖区、本单位退役军人

  二、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退役军人有关政策法规,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落实。

  2、做好信访接待,资料建档归类工作。

  3、积极培树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服务社会的先进典型,发挥典型引引领、示范和激励作用。

  4、建立健全本辖区退役军人基本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5、收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对就业创业情况进行跟踪和指导

  6、组织建立退役军人联系制度,掌握本辖区退役军人政策落实、主要诉求、帮扶解困等方面情况,开展常态化走访慰问、帮扶解困、化解矛盾和思想教育工作。

  7、加强日常报告和应急反馈。

  8、完成县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六: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制度10篇

  安全管理制度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制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安全工作由总经理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部门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公司每月要对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员工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经常对职工进行知法守法教育,提高全员法律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搞好综合治理工作,杜绝治安案件的发生。职工及其家属要严格遵守三禁一反等有关规定,做到无赌博、无酗酒、无吸毒、贩毒、无法轮功练习者、无治安案件、无泄密、失密、窃密事件、无干扰公共秩序的事件

  3、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出现事故10分钟以内报告公司领导,公司24小时内要及时报告上级,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集团,一份报区旅游局,一份报市旅游局,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制,加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公司安全员要经常和集团安全处保持密切联系,争取集团对公司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治理三禁一反教育,不定期的在公司内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工作、经营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6、完成集团公司颁发的年度综合治理责任书规定的指标任务。(二)公司消防安全制度1、加强全体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公司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办公、营业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4、办公、营业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5、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6、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安全员必须经常对公司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7、教育员工在生活中使用煤气时,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8、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财务室安全管理制度1、财务室是公司的安全要害部位,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会管理制度,安全保卫责任落实。2、现金管理必须专人负责,财会室存放现金必须执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超规定存放现金要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时落实防护措施,否则发生事故,由当事人承担责任。3、财务室门窗,墙壁要坚固,防盗,报警设施经常检查,确保有效,使用经公安,技监部门检测合格的保险柜(箱),保险柜过夜现金不得超出公安机关或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保险柜(箱)应及时关锁,钥匙出纳随身携带,不准放在办公桌内或转交他人。4、财会人员应按现金管理制度使用现金,一般超出现金支付数额的,要使用银行支票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去银行取现金数额较大时,必须通知公司领导派员护送,不得单身去银行取款。5、财务室内注意来往人员,陌生人不准进入财务室,非财会人员不准接触保险柜。6、财务室内不准吸烟或带入其它火种,注意做好防火安全。(四)办公室、营业部安全管理制度1、办公室、营业部门窗要牢固,底楼及无人守护通道上的窗户要有保护栏杆。2、办公室、营业部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人员安全保卫责任落实。

  3、员工都必须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闯入室内,重要的文件,资料要及时送公司保存,个人存放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不要乱放乱丢,严防泄密。

  4、办公室、营业部的钥匙不得转交本室(部)以外的人员使用,严禁将外人单独留在办公室、营业部内.

  5、个人办公桌上的钥匙要随身携带,人离时注意关锁门窗。6、个人的现金,贵重物品不得放在办公室、营业部桌抽屉,橱柜,以防被盗。7、进办公室、营业部随带的小包,脱卸的衣服内应取掉个人手机、现金等贵重物品,防止被外来人员顺手牵羊造成损失。

  8、不准在办公室、营业部内焚烧杂物,纸张,不准乱接电源,烧电炉,人离时注意关闭电源,认真做好防火工作。

  (五)印章和保密资料安全管理制度1、公司公章,各部门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都应有专人保管,启用要严格执行领导批准使用制度。2、任何部门用章,未经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或借给他人使用。3、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印章,掌握使用原则,不得随便为他人加盖公章。4、所有保密文件,资料都必须经公司办公室登记后方可使用,并按指定对象阅办,不得私下横传。5、使用保密文件,资料应及时退还办公室,不得长期存放,机密文件不准随便摘抄,复印,防止泄密。6、保密文件,资料严格借阅登记制度,办公室应定期清查收回。

  7、保密文件,资料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公司领导。(六)组团活动安全管理制度1、组织旅游团队活动要制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团队预案必须经公司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2、应注意参团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根据团队实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3、团队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4、团队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乘船安全要求,出团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进行检修。5、应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途中要注意车辆交通安全,严禁超载带人,要有安全,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6、团队入住酒店、途中用餐、景区游览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事故发生。7、计调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计调操作水平。8、导游必须对团队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9、在团队接待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七)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1、公司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程监控。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战争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游客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游客的生命安全。

  3、向游客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游客的安全。5、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组织游客参加漂流、蹦极等危险性大的旅游活动。(八)安全管理制度1、公司管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任何部门或个人,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3、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震,防静电等工作,必须安装防盗门窗,防范措施应有效得力。4、严禁任何人在公司上使用来历不明或有毒软件。5、禁止用公司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利国家安全稳定的信息。(九)物品保管安全管理制度1、公司购买物品严格领导审批手续,固定资产及时进入物资账,保管人员的账册必须和会计室的账吻合。2、保管人员按公司规定健全物资保管账册,进出库手续齐全,账物相符,不出差错。3、贵重物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要更加严格管理,不得随便散失,严格领用审批制。4、物资有专人负责保管,门、箱、橱上的钥匙由专人保存,领用,借用手续齐全,防盗,防护设施配齐,不使物品受损失。

  5、保管室配齐消防器材,保管员定期检查其性能,妥善保管并会使用。6、保管人员要随手关好门窗,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1、公司领导、部门经理要对公司安全工作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各部门的安全检查一年至少四次,即一季度春节前、二季度五一节前、三季度国庆节前、一次侍机安排。3、安全检查的重点部位是:营业场所的门窗防盗安全性;财务点的防盗安全性、库存现金额是否违反规定:贵重物品的管护措施;消防设施是否配备、完好。4、检查人员要作好检查的现场记录,准确记录检查人员、日期时间、处室单位、具体地点、问题隐患、整改要求、整改期限,重要隐患现场签发整改通知书。5、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各部门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对发整改通知书的重要隐患,检查人员负责跟踪整改,直至落实。6、年终按照《年度综合治理责任书》和本制度考核,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部门、个人,评先、晋级一票否决。一、日常接待制度做好日常退役军人来访接待登记,听取退役军人相关意见建议,及时沟通交流,做好宣传引导,详细填写《舟山市退役军人来访记录本》,能够现场办理的做到当场办结,不能现场办理的,必须告知具体处理方式和时限。二、信息登记制度

  实行退役军人一人一档精准管理,确保退役军人信息录入信息库,及时做好各项工作和活动的记录和登记,做好影像及资料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三、走访慰问制度结合春节、"八ー"、国庆等节日以及重大变故不定期组织走访慰问,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定期召开情况分析会,采取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沟通思想,做好跟踪落实。四、联系结对制度。建立退役军人与社区干部联系结对制度,实现联系结对全覆盖,建立起经常性联系,切实准确掌握退役军人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活动。五、民主议事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议事会,听取意见建议,加强双向沟通,不断创新组织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社区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六、定期志愿服务制度。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定期组织辖区内公益团队开展服务,实行团队负责制,各成员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团队负责人要做好日常事务性工作,每次活动后详细填写《舟山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册》,积极进行沟通交流,并向服务中心反映信息。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带着感情为退役军人服务,耐心倾听退役军人的陈述,认真详细记录,建立台账,如实反映退役军人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二、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解决退役军人的诉求,不得敷衍搪塞、推诿拖延、徇私舞弊。

  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扩散和传播退役军人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四、定期组织座谈会、恳谈会,认真听取退役军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反馈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

  五、组织开展对退役军人走访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变化和困难需求,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春节、建军节等重要节日,采取送慰问信、慰问品等形式,对重点优抚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进行慰问。

  六、建立定期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及时反馈有关事项办理结果。

  七、妥善保管退役军人登记统计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损毁或者篡改。制度

  服务中心职责一、开展退役军人政策宣传,组织政策调研,推广和培树先进典型;二、组织开展针对退役军人的走访慰问、帮扶解困、化解矛盾和思想政治工作;三、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四、组织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五、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六、负责辖区内退役军人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维护,收集管理区内退役军人数据信息;七、指导和加强退役军人党的建设;

  八、指导辖区内退役军人管理服务机构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发挥作用;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十、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带着感情为退役军人服务,耐心倾听退役军人的陈述,认真详细记录,建立台账,如实反映退役军人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二、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解决退役军人的诉求,不得敷衍搪塞、推诿拖延、徇私舞弊。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扩散和传播退役军人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四、定期组织座谈会、恳谈会,认真听取退役军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反馈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五、组织开展对退役军人走访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变化和困难需求,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春节、建军节等重要节日,采取送慰问信、慰问品等形式,对重点优抚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进行慰问。六、建立定期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及时反馈有关事项办理结果。七、妥善保管退役军人登记统计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损毁或者篡改。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带着感情为退役军人服务,耐心倾听退役军人的陈述,认真详细记录,建立台账,如实反映退役军人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二、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

  地反映和解决退役军人的诉求,不得敷衍搪塞、推诿拖延、徇私舞弊。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扩散和传播退役军人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

  问题。四、组织开展对退役军人走访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变化和困难需求,做

  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春节、建军节等重要节日,采取送慰问信、慰问品等形式,对重点优抚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进行慰问。

  五、妥善保管退役军人登记统计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损毁或者篡改。一、日常接待制度做好日常退役军人来访接待登记,听取退役军人相关意见建议,及时沟通交流,做好宣传引导,详细填写《舟山市退役军人来访记录本》,能够现场办理的做到当场办结,不能现场办理的,必须告知具体处理方式和时限。二、信息登记制度实行退役军人一人一档精准管理,确保退役军人信息录入信息库,及时做好各项工作和活动的记录和登记,做好影像及资料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三、走访慰问制度结合春节、"八ー"、国庆等节日以及重大变故不定期组织走访慰问,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定期召开情况分析会,采取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沟通思想,做好跟踪落实。四、联系结对制度。建立退役军人与社区干部联系结对制度,实现联系结对全覆盖,建立起经常性联系,切实准确掌握退役军人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活动。

  五、民主议事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议事会,听取意见建议,加强双向沟通,不断创新组织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社区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六、定期志愿服务制度。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定期组织辖区内公益团队开展服务,实行团队负责制,各成员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团队负责人要做好日常事务性工作,每次活动后详细填写《舟山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册》,积极进行沟通交流,并向服务中心反映信息。一、交通事故处置预案

  导游人员应该具有交通安全意识和必要的交通常识,提醒司机检查车辆,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更换车辆的建议;协助和监督司机做好安全行车工作。交通事故发生后,导游人员应做到:

  1、立即组织抢救。发生交通事故出现伤亡时,导游人员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组织现场人员迅速抢救受伤的游客,特别是抢救重伤员。如不能就地抢救,应立即将伤员送往离出事地点最近的医院救治。

  2、保护现场,立即报案。事故发生后,应尽力保护现场,并尽快报案。报公安110或交通事故122报警台,请求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3、迅速向公司报告。将受伤者送往医院后,导游人员应迅速向公司领导报告交通事故发生及旅游者伤亡情况,按领导指令开展下一步工作。公司领导应在同一时间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4、做好旅游团其他人员的安抚工作。交通事故发生后,导游人员应做好团内其他旅游者的安抚工作,继续组织安排好参观游览活动。事故原因

  查清后,要向全团旅游者说明情况。5、写出书面报告。交通事故处理结束后,导游人员要写出事故报告。

  内容包括:事故的原因和经过;抢救经过、治疗情况;事故责任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旅游者的情绪及对处理的反映等。报告力求详细、准确、清楚。如旅游团有领队的,应请领队在报告落款处署名。

  二、治安事故处置预案在旅游活动中,遇到歹徒行凶、诈骗、偷窃、抢劫等,导致旅游者身心及财物受到损害的,统称治安事故。公司要印发安全提示卡片,提醒旅游者:不要将房间号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自称饭店维修人员随便进入房间;不要与私人兑换外币;出入房间锁好房门,夜间不要贸然开门;贵重物品不要随身携带或放在房间内,可存入饭店总台保险柜;离开游览车时不要将证件或贵重物品遗留在车内。导游人员要始终与旅游者在一起,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经常清点旅游者人数;车行途中不得随意停车让无关人员上车,若有不明身份者拦车,导游人员应提醒司机不要停车。发生治安事故,导游人员应:保护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应挺身而出保护旅游者,将当事旅游者转移到安全地点,力争追回钱物;如有旅游者受伤,应立即组织抢救。2、立即报警。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积极协助破案。报案时要实事求是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案情和经过,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受害者的姓名、性别、国籍、伤势及损失物品的名称、数量、

  型号、特征等。3、及时向公司报告。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治安事故发生的情况并按

  领导指令开展工作,情况严重时,请领导亲临指挥、处理。4、安定旅游者的情绪。治安事故发生后,导游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安定旅游者的情绪,力争使旅游活动按行程计划进行。5、写出书面报告。导游人员应写出详细、准确的书面报告,除报案内

  容外,还应写明案件的性质、采取的应急措施、侦破情况、受害者和旅游团其他成员的情绪及有何反映、要求等。

  6、协助领导做好善后工作。导游人员应准备好必要的证明、资料,处理好善后事宜。

  三、火灾事故处置预案导游人员应提醒旅游者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乱扔烟头和火种;入住饭店后,导游人员应尽快熟悉饭店楼层的安全出口、安全楼梯的位置及安全逃生路线,并适时向旅游者介绍;导游人员应掌握领队和旅游者的房号。发生火灾事故,导游人员应:1、立即报警;2、迅速通知领队及全团旅游者;3、配合饭店工作人员,迅速、有序地通过安全出口疏散旅游者;4、引导自救:A、不使用电梯;B、若身上衣服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压灭火苗;C、必须穿过浓烟区时,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用湿毛巾捂着口鼻,

  贴近地面顺墙爬行;D、大火封门无法逃出时,用浸湿的衣物、被褥堵塞门缝或泼水降温,

  等待救援;E、摇动色彩鲜艳的衣物呼唤救援人员;5、协助处理善后事宜。旅游者得救后,导游人员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

  者;若有重伤者应迅速送医院,有人死亡,按有关规定处理;采取各种措施安定旅游者的情绪,解决因火灾造成的生活方面的困难,设法使旅游活动继续进行;协助领导处理好善后事宜;写出详实的书面报告。

  四、食物中毒处置预案组团社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要求接待公司保证旅游者用餐安全。导游人员要提醒旅游者不在小摊贩上购买食物,团队就餐时发现食物、饮料不卫生,或有异味变质的情况,导游人员应立即要求更换,并要求餐厅负责人出面道歉,必要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发现旅游者食物中毒,导游人员应:1、设法催吐并让食物中毒者多喝水以加速排泄,缓解毒性;2、立即将患者送医院抢救,请医生开具诊断证明;3、迅速报告公司并追究供餐单位的责任。五、地震应急处理预案导游人员应密切关注旅游目的地或途经地的天气或其他消息,每天与公司计调取得联系。当地震灾害发生时,导游人员应:

  1、立即通知领队及全团旅游者,约定失散时的集合地点和联系、通讯方式;

  2、听从当地抢险救灾指挥人员的指挥;3、引导自救:A、为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首先要切断电源、气源,防止火灾发生。B、如当时正在楼房内,首先要保持清醒、冷静的头脑,及时判别震动状况,千万不可在慌乱中跳楼;其次,可躲避在坚实的家具下或墙角处,亦可转移到承重墙较多、开间小的厨房、厕所去暂避一时(因为这些地方结合力强,尤其是管道经过处理,具有较好的支撑力,抗震系数较大)。也可根据建筑物布局和室内状况,审时度势,寻找安全空间和通道进行躲避,减少人员伤亡。C、当地震时,团队正在室外,应就地选择开阔地避震,避开高大建筑物或构筑物,特别是有玻璃幕墙的建筑;姿势上选择蹲下或趴下(双手保护头部);不要乱跑,避开人多的地方,不要随便返回室内;避开危险物、高耸或悬挂物:变压器、电线杆、路灯等;广告牌、吊车;过街桥、立交桥;高烟囱、水塔下等。避开其他危险场所:狭窄的街道;危旧房屋,危墙;女儿墙、高门脸、雨蓬下;砖瓦、木料等物的堆放处。D、地震时团队正在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场所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不要慌乱,不要拥向出口,要避开人流,避免被挤到墙壁或栅栏处。就地蹲下或趴在排椅下;注意避开吊灯、电扇等悬挂物;用书包等保护头部;等地震过去后,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有组织地撤离。在商场、书店、展览馆、地铁等处选择结实的柜台、商品(如低矮家具等)或柱子边,以及内墙角等处就地蹲下,用手或其他东西护头;避开玻璃门窗、玻璃橱窗或柜台;避开高大不稳或摆放重物、易碎品的货架;避开广告牌、吊灯

  等高耸后悬挂物。在行驶的汽车(火车、地铁)内应用手牢牢抓住拉手、柱子或座席等,并注意防止行李从架上掉下伤人,面朝行车方向的人,要将胳膊靠在前坐席的椅垫上,护住面部,身体倾向通道,两手护住头部;背朝行车方向的人,要两手护住后脑部,并抬膝护腹,紧缩身体,作好防御姿势。

  E、当团队正在野外时,应避开山脚、陡崖,以防山崩、地裂、滚石、滑坡、泥石流等。在躲避山崩、滑坡、泥石流时,要向垂直与滚石前进方向跑,切不可顺着滚石方向往山下跑;也可躲在结实的障碍物下,或蹲在地沟、坎下;特别要保护好头部。

  六、水灾避险预案导游人员应随时掌握旅游行程中各地的天气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司地陪导游了解可能影响或危及本次旅游安全的信息。当洪水发生时,导游人员应:1、及时通知领队和全团旅游者,约定如遇失散的集合地点及联系、通讯方式;2、听从当地抢险救灾指挥人员的指挥;3、引导自救:A、当洪水威胁到房屋时,应及时关上电源总开关和煤气阀,以免着火和触电伤人。B、为防止洪水涌入屋内,可用自制的沙袋或毛毯等塞住门窗的缝隙。C、如果洪水不断上涨,你就应留心贮备一些饮用水、食物、保暖衣物、轻便简单的炊具、打火机、火柴等。

  D、如果水灾迫使你躲到屋顶上暂避,或者要自制木筏逃生时,还应准备一些可发出求救信号的东西,如手电筒、应急灯、哨子、旗帜、鲜艳的床单、沾油的破布(纸或木根)、镜子等。

  E、离开房屋前要多吃些或带些含热量较多的食品。F、制作简单木筏可用木梁、箱子、木板或衣柜等任何能浮在水面上的

  东西;如果没有绳子,可用被单等绑扎;当水流很急时或不到最后关头都尽可能不用木筏逃生。

  G、当需要涉水行走时,要选择水流较平缓的地方,应面向水的上游,侧身一步一步地划步横行,要先站稳一只脚后,才能抬起另一只脚来,并最好能用一根长杆探测水深及防止跌倒。

  七、疾病救治应急预案导游人员应做到:1)了解团人客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在旅游活动中洞察旅游者的异常情况;2)周密的安排活动日程,要做到劳逸结合,让游客得到充分的休息;3)做好提醒和天气预报工作,让客人随天气变化而增加衣物;4)客人患一般性疾病,应劝其早就医,多休息;5)担心客人的病情,要问寒问暖,并安排好患病客人用餐;6)向患病人讲明就医费自理,严禁导游员擅自给患者送药;7)如果游客患重大疾病,应立即协同领队及患病家属陪同医院进行抢救、治疗;8)立即上报公司,由公司与其有关部门进行联络,公司有关领导要求及时到达现场;

  9)抢救时导游员、领队、家属必须全部在现场,进行救治时由亲属或领队签字,导游员应及时向地接社反映情况;

  10)如果患者是外国人不能按期离境时,导游员协助办理分离签证、延期签证及出1、返回国手续;

  11)如果客人已经死亡,应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八、财物丢失或被盗应急预案1、游客证件丢失的处理导游员要详细了解情况,帮助查找;如果确认已丢失,应立即上报公司,公司协助客人向有关部门报失并补办手续。如果是外国人,应该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报失,由公安部门出具报失证明后到外国驻__使、领馆办理补办手续;如果客人是港、澳、台同胞,可到当地外事部门办理持失,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一次性回乡证;如果客人是海员,可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后到市级以上的海事部门补办海员证。2、游客的贵重物品丢失处理导游员应该详细了解客人的失物情况,分析丢失的时间和地点并积极协助查找。如果物品在酒店内被盗,应立即向酒店保卫部报告,再报公安机关,协助破案。如果客人被盗的物品是出入境或保险的贵重物品,则由公司开具证明,协助失主到公安机关办理丢失证明书,以备出入境和索赔使用;如果丢失的是护照或相关证件,则根据不同的证件办理相应的手续。3、游客的行李丢失处理1)冷静的分析情况,找出差错环节;2)主动做好失主的说服工作,

  表示谦意,帮助解决丢失行李而带来的不便,并积极协助查找;3)经常向有关方面联系,了解查找的进展情况;4)如找回行李,应立即归还失主,并请失主当面打开,验证是否缺少物品,并做好登记工作,由失主签收;5)如确认行李丢失,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向失主表示谦意,并做好客人行李登记工作,由失主签字确认;6)由单位有关领导向有关部门进行索赔;7)事后写出书面处理报告。

  九、团队行程受阻应急预案1、如因天气、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行程受阻可向游客表示谦意;2、因行程受阻误机(船、车),可立即向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协助,并安排最近的一班的机(船、车)让客人尽早离开到达下一目的的,并向客人道谦,求得理解;3、通知下一站的接待人员机(船、车)的变更情况,并根据需要为客人加餐等;4、如果确实无法改变可向游客道歉,并稳定客人的情绪,安排好客人的食宿、并尽可能的增加旅游景点,以消除客人的心中阴影;5、及时通知下一站,改变日程作相应的调整;6、及时向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争取客人早日离开,在本间所发生的费用由误机(船、车)的公司负担。7、写出事故报告,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追赔工作一、日常接待制度做好日常退役军人来访接待登记,听取退役军人相关意见建议,及时沟

  通交流,做好宣传引导,详细填写《舟山市退役军人来访记录本》,能够现场办理的做到当场办结,不能现场办理的,必须告知具体处理方式和时限。

  二、信息登记制度实行退役军人一人一档精准管理,确保退役军人信息录入信息库,及时做好各项工作和活动的记录和登记,做好影像及资料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三、走访慰问制度结合春节、"八ー"、国庆等节日以及重大变故不定期组织走访慰问,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定期召开情况分析会,采取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沟通思想,做好跟踪落实。四、联系结对制度。建立退役军人与社区干部联系结对制度,实现联系结对全覆盖,建立起经常性联系,切实准确掌握退役军人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活动。五、民主议事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议事会,听取意见建议,加强双向沟通,不断创新组织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社区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六、定期志愿服务制度。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定期组织辖区内公益团队开展服务,实行团队负责制,各成员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团队负责人要做好日常事务性工作,每次活动后详细填写《舟山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册》,积极进行沟通交流,并向服务中心反映信息。一、开展退役军人政策宣传,组织政策调研,推广和培树先进典型;二、

  组织开展针对退役军人的走访慰问、帮扶解困、化解矛盾和思想政治工作;三、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四、组织开展退役

  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五、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六、负责辖区内退役军人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维护,收集管理区内退役

  军人数据信息;七、指导和加强退役军人党的建设;八、指导辖区内退役军人管理服务机构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发挥作用;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十、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沟通交流制度定期召开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人会议。县级退

  役军人服务中心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每月召开一次,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政策文件精神,通报工作进展,分析研判形势,交流经验做法,研究部署工作。

  业务培训制度及时选派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培训。辖区退役军人较多、任务较重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以会代训、组织观摩等方式,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疑难问题化解制度对下级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问题和困难,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原则

  上每月、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根据情况及时专题研究,力争推动解决;解决不了的重大疑难复杂事项,应当及时上报。

  网格化服务管理制度推动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资源和工作力量向网格延伸,形成以村(社区)为主体、以网格为基本单元的精细化服务管理体系。台账管理制度按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对思想政治和党员教育管理、就业创业指导、信访接待、走访慰问、帮扶援助等工作,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平台使用管理和信息更新制度加强全国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在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使用,充分利用;五个平台;,即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系统综合服务平台、退役军人学习教育平台、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平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平台、帮扶援助平台,推进业务线上受理办理。全面准确采集并动态更新退役军人基础信息数据,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遗漏。舆情信息上报制度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密切关注、分析研判、逐级即时上报涉及退役军人舆情信息,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资源共享制度完善本地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等基础性工作;做好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系统内相关资源对接共享,推动地区间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

  平台资源共享,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对接融洽,最大限度方便退役军人。

  

  

篇七: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退役军人事务部2021.12.012022.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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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孙绍骋

  2021年12月1日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公布,2021年12月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第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当地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将军休干部纳入本级老干部工作体系。第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第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在八一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军休干部。第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第十一条军休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一)举行新接收军休干部迎接仪式。(二)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落实体检制度,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四)培育军休干部文化队伍,开展军休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五)开展经常性走访探望,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出国(境)、著作出书、发表言论等事项的管理,督促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军休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自身优势,继续贡献力量。第三章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军休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失能、失智、重病、高龄、独居、空巢等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七条军休机构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推进服务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确保规范运行。

  第十八条军休机构应当推进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医疗、养老、志愿服务等方面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多元服务。

  第十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发挥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军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精准服务。

  第二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推进军休老年大学建设,线上线下融合,扩大教学供给,提高办学水平,不断满足军休干部终身学习需求。

  第二十一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健全军休机构服务网格,加强军休干部服务保障。第二十二条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军休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军休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军休机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第四章军休机构建设第二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实际,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军休机构。第二十四条军休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军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落实政策公开、财务公开、服务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改进和创新军休干部党组织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使之成为组织、凝聚、教育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坚强堡垒。

  加强军休干部中的流动党员管理,将流动党员就近安排在暂住地军休机构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第二十六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根据军休干部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开展适老化改造,具备条件的可引进或设立养老、医疗、助餐等功能设施,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第二十七条军休机构应当按规定用好军休经费,加强军休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卫生、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第五章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第三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在编制员额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优化队伍结构。第三十一条军休机构在编制员额内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军人、军人家属。第三十二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通过引进专业化服务等渠道充实工作力量。第三十三条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强化能力素质和作风纪律,树牢全心全意为军休干部服务的意识。第三十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第三十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以军休干部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管理工作监督考评体系,定期对军休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测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岗位交流制度。对军休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警)士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八: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有关要求,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经过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我部拟定了《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将《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jyf2@mva.gov.cn。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6号金苑大厦B、C座退役军人事务部拥军优抚司(邮政编码:10001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2020年11月27日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含优待证式样)

  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对象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优待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是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优待证包括“退役军人优待证”、“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个类别,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为对象)发放。

  第五条优待证管理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精准动态、便捷安全的服务原则。

  第六条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等工作环节依托全国优待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

  第七条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制发,全国统一样式,印有优待证类别名称、持证对象姓名、持证对象性别、持证对象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优待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用于优待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服务管理。

  第八条持证对象应遵纪守法、维护荣誉,爱惜优待证,遵守本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优待证服务管理坚持“国家统筹规划、省级主导实施、动员社会参与”的原则。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制定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确定并适时调整合作银行范围,开发全国优待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全国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的合作银行和具体对接,明确本地区服务管理具体要求,推进优待证在本地区的使用。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地区优待证发放

  和服务管理工作。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负责相关具体工作。鼓励社会各界为对象提供多元化优先优惠服务,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优待证使用监督。合作银行配合做好优待证服务、保障及优待项目拓展等工作,为持证对象提供优先优惠等优待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优待证是持证对象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优待服务的有效凭证,全国通用。第十一条持证对象凭优待证按照《优待意见》及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中明确的有关内容,在境内享受国家提供的养老、医疗、文化、交通等方面优先优惠的优待服务。第十二条持证对象凭优待证享受发放省份明确的本省份优待服务。第十三条持证对象凭优待证享受涵盖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等提供的以优待证为载体的优待服务。第十四条国家将不断调整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项目,以优待证为识别认证载体,逐步扩大优待服务范围和增强优待证服务使用功能。第十五条中国境内户籍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对象可申领优待证。其中,2021年1月1日后退役的,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时,依本人意愿完成申领。未成年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对象,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开除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三)其他严重破坏对象身份荣誉的。第十七条每名申请人最多申请1类优待证。符合申领多个类别优待证对象,可根据意愿选择申请其中1类优待证。第十八条申请人应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的优待证。若申请常住地省份发放的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规定。第十九条申请优待证前应进行信息采集。申请人采集信息后,可通过互联网在线上

  提出申请,也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第二十条本人申请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白底免冠电子相片。委托他人

  申请的,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等证件或材料。第二十一条申请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如不符合常住地省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相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申请户籍地省份发放的优待证。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

  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类别是否明确等。符合要求的,提交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

  第二十三条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依据申请材料,核实对象身份是否真实、申请优待证类别是否准确等。符合要求的,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的,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及备案。

  第二十四条跨省申请由被申请发放的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批、备案。第二十五条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后,将制证所需信息提供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第二十六条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定期将制证信息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二十七条对未通过初审或审批的,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作出说明。第二十八条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监督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制作优待证,确保数据存放、传输、使用安全。第二十九条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制作好的优待证,将相关数据信息交换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第三十条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优待证后,应做好登记并清点数量、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等。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动送达、集体颁发、双方约定等方式发放,并做好登记。对收到优待证3个月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应将该优待证逐级上交至省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收到优待证核对证面信息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激活金融功能。证面信息有误的,应及时联系相关退役军人服务站,交回已领优待证,并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相关程序重新制作。

  第三十二条优待证遗失后,持证对象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并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挂失。

  第三十三条优待证遗失的,持证对象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重新提出补领申请。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

  第三十四条持证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换优待证。(一)优待证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的;(二)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三)金融功能有效期到期的;(四)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五)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六)符合申领多个类别条件持证对象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优待证类别的;(七)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持证对象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合作银行更换;出现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的,持证对象需到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换领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需要变更优待证发放省份的,持证对象应先取消银行金融账户,凭银行出具的金融账户取消证明申请更换。第三十六条持证对象在申请更换优待证时,须交回原持有的优待证。第三十七条优待证首次申领免费。因优待证卡片质量问题造成无法使用的,经合作银行认定,可免费补办;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免费更换。因遗失、人为损坏、逾期未领取等需要更换或补领的,相关费用按照合作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广优待证在本地区、相关行业领域的应

  用,不断扩大优待证使用范围、提高优待证知晓度。在保持样式标准不变、主要功能不变、管理主体不变、工作流程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优待证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三十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适时推出电子优待证,实现持证对象信息在线查询、优待项目线上线下有效衔接等功能。

  第四十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逐步通过优待证发放相关政策范围内的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资金。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一)出租、出借、出售及转让的;(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三)境内户籍取消的;(四)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第四十二条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通知合作银行暂停应收回优待证的非柜面业务办理功能;仍有相关金融功能需要办理的,由合作银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转移后协助收回。第四十三条收回的优待证,统一由省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销毁。第四十四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发现买卖、出租、伪造优待证,故意污损、划刻、破坏优待证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证形象,将优待证用于商业、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优待证等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督促纠正、批评教育。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第四十五条持证对象出现第十六条第三项行为收回优待证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可以重新申请优待证。申请通过后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第四十六条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及时更新对象信息,实现精准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中应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工作,对因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格问责追责。

  第四十八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授权同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协助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采取技术手段和服务管理措施,保护对象个人隐私,依法使用有关信息,确保优待证的安全使用。

  第五十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合作银行应加强合作,共同建立优待证服务体系,及时解答对象关于优待证申请使用、优待政策、优待项目等咨询,妥善处理投诉,建立办理反馈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遗属是指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式样(征求意见版)

  简要设计说明:整体以红色为基调,以五角星为背景。正面印有优待证名称、制发单位,配天安门、华表图案。反面印有持证对象基本信息、相片,配长城、光荣花图案。内置芯片,含统一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式样(征求意见版)

  简要设计说明:整体以红色为基调,以五角星为背景。正面印有优待证名称、制发单位,配天安门、华表图案。反面印有持证对象基本信息、相片,配长城、光荣花图案。内置芯片,含统一编号。

  

  

篇九: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确保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程序规范有序决策民主科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退役军人事务局系列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汇编(10篇)

  退役军人事务局系列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汇编(10篇)目录1.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32.考勤制度43.请销假制度7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95.公务接待管理制度146.差旅费管理制度167.公车使用管理制度198.值班管理制度209.物品采购管理制度2510信息公开制度27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局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根据《xx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局机关到市委、政府等部门送取文件用车;(二)迎接盟级及盟级以上的考察、检查、现场会、调研等在市区内、市区外公务活动用车;

  (三)局机关去市区及xx、镇、场、xx、分场等从事公务活动用车;

  (四)兄弟旗县、盟外、区外等单位来我市从事公务活动人员的接站、送站用车;

  (五)自治区、盟市级部门发文组织的到盟内旗县集体公务活动用车。

  第三条用车人员提前到办公室办理《公车使用登记》,由分管副局长签批后,办公室通知驾驶员出车,车辆使用后驾驶员将钥匙交回办公室负责人管理。

  第四条无特殊情况,不事前办理加油审批手续,或后补加油审批手续,按违反规定处理。财务不得报账,费用由具体责任人分摊。

  第五条根据人员编制,单位无专职司机,驾驶公车人员必须持有驾驶证,如发生交通违章罚款,由驾驶人自行负责处理。

  第六条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由使用人填写加油审批表,签属姓名,写清用途,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签字后使用公务卡加油。

  第七条车辆平时停放在机关院内,冬季停放在指定的库房中。节假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放,车辆钥匙保存在机关办公室,严禁公车私用。

  第八条公务用车必须从机关院内出发,公务活动完成后返回机关院内,任何情况下不得到干部个人居住小区内接送。

  第九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xx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党组会议通过后施行。

  考勤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现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制度运用于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含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机关单位公益性岗位、民生协理员、聘用人员等),全体干部职工须认真学习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办法

  (一)全体职工统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早退。每天上午8:30上班,12:00下班;下午14:30上班,17:30下班,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刷脸签到计为迟到,未刷脸签到计为旷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刷脸签退计为早退。

  (二)因上级领导临时交办工作任务导致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签到或签退,在工作办结后及时到办公室备案,由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并由分派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

  (三)因出差、因公、因私请假不能考勤签到,必须提前填写《请销假审批单》,并报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请销假审批单》的,可由其他人员代为填写,按程序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请假到期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四)在上班时间内,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离岗的,需填写《上班时间外出审批单》,注明外出时间、外出地点和外出事由,按程序经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五)严格实行督查巡查制度。局领导班子及各股室负责人组成巡查组,每周不定期查岗查勤并记录备案。

  (六)办公室每月汇总一次考勤情况,通过对照考勤登记表、《请销假审批单》和《上班时间外出审批单》确定考勤情况。因公外出由分管领导签批,并由办事所到单位签字证明。因公出差的确认为出勤;因私请假确认为请假;迟到人员、提前离岗人员由办公室审核确定出勤天数;其余无故未签到、没有《请销假审批单》和

  《上班时间外出审批单》备案的,一律视为旷工。办公室每月通报考勤情况及请销假情况,财务每月按机关制度落实处理。

  第三条旷工、迟到早退及其有关规定如下:

  (一)职工凡未经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不上班、查岗时未签到又不在岗的,或假满未经续假手续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x天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旷工x天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合格,旷工x天的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

  (二)机关、服务中心职工在接送孩子上学、放学时,每学期开学时,向办公室提供学校上学、放学具体时间。根据孩子学校具体时间,在接送孩子时,可提前半小时离开单位。接送孩子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后不再安排补休。

  (三)查岗时发现职工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记录在案,按月在全局进行公布。发现一次记旷工半天,每月超过3次,个人写出检查,职工大会进行通报教育。

  (四)考勤负责人和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或瞒报虚报,否则依法依规处理。

  (五)全体干部、职工应按时参加局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未参加,又无正当理由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且不到岗,视为旷工。

  第四条事假、病假请假期间以及无故旷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两个规定的通知》(x人薪字[19xx]xx号)执行。

  第五条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考勤结果,做好档案记录。

  第六条本制度自2020年x月xx日起执行。

  请销假制度

  退役军人事务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各类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单位日常管理,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的,需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一、请假

  (一)按照国家特别规定休假的。工作人员休探亲假、女职工休产假等国家有特殊规定假期的,需提前xx日向单位递交书面请假条,并按照单位的安排交接工作,确保承担业务正常开展。

  (二)临时外出请假的。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时间在x天以内的,以及因私外出时间在x个小时以内的,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外出前,填报因公外出登记表或者因私外出登记表,详细注明外出时间及具体事由,经所在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书面签批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不在单位的,需电话请示,经批准后在备案表中注明。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私自外出的,按擅自离岗对待。工作人员工作日内因私临时外出时间一个月内累计达到x.x个小时的,按请事假半天计算;累计达到x.x个小时的,按请事假x天计算。一个月内因私临时外出时间累计不得超过x天。

  (三)因病请假的。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在家休养的,需提供盟中心医院或盟蒙医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和病休建议书,并填报《请销假审批单》。其中,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经所在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请假时间在一天以上的,经所在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并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工作人员因病请假住院的,需填报《请销假审批单》,经所在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并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紧急情况下,可由本人或者亲属向主要领导电话请假。出院后,需及时将出院证明或通知报办公室备案。

  (四)因事请假的。工作人员因事请假的,需填报《请销假通知单》,并详细注明请假的理由,无紧急特殊情况的,一律不予准假。请假时间半天的,经所在股室负责人签批同意,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请假时间在半天以上的,经所在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并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其中:

  1、因本人或亲属有紧急事务确需办理的,每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x天,一个月之内不得超过x天。

  2、因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配偶父母生病住院,确需陪护的,需提供医院住院证明及陪护建议书。在本地住院的,每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xx天;转院赴外地治疗的,连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xx天,确需超过xx天的,需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二、销假

  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必须及时返单位正常工作,并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返单位工作的的以及不按规定履行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三、相关管理规定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特别规定休假且在规定假期以内的时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有关探亲假等规定执行,不予扣减工资。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期间以及无故旷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两个规定的通知》(x人薪字[19xx]xx号)规定执行。工作人员旷工时间累计达到xx天的或直接达到xx天的,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其他

  工作人员请销假备案工作以及日常考勤记录和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性的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确保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程序规范有序、决策民主科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2.全局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和调整。3.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政风行风建设等重要工作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等;4.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6.年度资金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7.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8.自主择业干部的接收。9.各类重点优抚对象、其它优抚对象的认定工作。10.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审定和发放。1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审核发放。12.随军家属补助金的审核、发放。13.困难军人救助。14.伤残人员认定、审批。15.符合安置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的审核、发放。16.5000元以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的审定。17.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审定审批。18.农牧区入伍下岗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岗上岗的审定审批。19.年度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审定。20.局机关及服务中心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问题。21.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分工、考核、奖惩。

  22.重要规章制度、业务考核、评先评优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23.落实工会及相关福利政策等涉及到全局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24.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26.研究解决机关股(室)和服务中心重要工作的有关问题。27.报请上级审定的重大事项。28.其他需要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1.局机关股室和服务中心干部任免及调整;3.局机关和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4.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纪违规干部职工的处理等。(三)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经费支出1.上报盟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政府核准审批的项目;2.市本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3.单位重大经营性资产租赁,对外合作项目;4.xxxxx元及以上装修、维修项目,xxxxx元及以上物资采购和xxxxx元及以上购买服务。5.各类以局机关和服务中心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6.大额经费支出,一次超过x万元及以上的办公经费支出,x万元以上维修装修工程款支付,xx万元以上建筑工程款支付。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凡本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上报并获批准。坚持“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坚决克服以现场办公、文件签批等形式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开展民主决策听证和风险评估,凡依法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和风险评估,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议题确定

  1.凡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的具体情况,由分管领导和有关股室负责人提出研究事项,经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凡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分管领导、相关股(室)提出初步方案,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议题讨论

  1.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局党组会议的成员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x分之x以上。

  2.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督促相关股室(单位)提前准备,并于会议前送达与会人员。

  3.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

  4.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分管领导或相关股(室)可急事急办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局党组主要领导汇报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

  (三)会议表决

  1.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局党组进行表决。

  2.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的应实行逐项表决。

  3.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4.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四)会议记录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要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和决策结论等形成会议纪要,经局党组所有成员审核签发,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五)决策实施

  经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单位内部职责分工由相关股(室)组织实施,分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情况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六)监督检查

  1.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原则上在会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报送派驻纪检组,以便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局党组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应按规定存档备查。

  (七)责任追究

  有下列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1.除特殊情况外,对于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2.决策执行过程中擅自改变或调整决策的;

  3.决策执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向领导汇报或做出补救措施的;

  4.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况。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一、公务接待原则

  1、公务接待应坚持统筹管理、事前审批、严格标准、厉行节约的原则。

  2、公务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各科室根据业务对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二、公务接待范围和对象

  2、兄弟区县同行来局考察交流工作的。

  3、乡镇村来局协调工作、办理事务等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

  4、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事项。

  三、审批程序

  1、由业务对口接待科室根据对方单位出具的公函或是本局相关科室接听的电话纪录,确定接待人数,并填写“xx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

  2、审批表由局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经办科室做好具体接待工作。

  公务接待必须有对方单位出具的公函,或本局相关科室接听的电话记录,无公函或电话记录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四、接待标准

  省级来人公务接待按照xx元/人,市级及兄弟区县来人公务接待按照xx元/人,乡镇村来人公务接待按照xx元/人。

  五、注意事项

  1、工作餐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外一律不得饮酒。原则上定点就餐。

  2、局办公室应加强对局机关公务接待的统筹管理,倡导节俭,注重实效;局财务应对公务接待费用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并适时公布接待费使用情况。

  3、公务接待费用实行月清制度,即每月x日以前由局财务统一将定点招待的公务接待费用实行统一登记结算。

  4、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差旅费管理制度第一章出差审批第一条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填写《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审批单》,出差活动结束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于每月xx日之前办理报销手续。第二条局长赴市外出差按照区委、区政府等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报局办公室备案。市内、区内出差需向局办公室说明。第三条局班子成员出差、其他人员市外出差由局长审批。第四条局机关科室人员市内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差旅费是指局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注:局机关常驻地含xx、xx、xx、xx人家x个社区,xx镇的xx、xx、xx、xx、xxx个村改居)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局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和等级

  职级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含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科级及以下职务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第八条乘坐(驾驶)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车辆出差的,单位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第三章市内交通费第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局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条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第十一条赴黄山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下列标准包干使用。赴xx市外出差,按每人每天xx元。

  赴本市其他区县出差(包括从本区到出差目的地间的交通费),xx区、黟县、xx县按每人每天xx元,xx区、xx、xx县按每人每天xx元。

  区内出差,到区经济开发园区企业按每人每天xx元;xx镇(不包括城区的x个社区和x个村改居)、xx南镇、xx镇域内按每人每天xx元;xx镇域内按每人每天xx元;xx乡域内按每人每天xx元标准;xx乡、xx乡域内按每人每天xx元。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局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自行用餐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在限额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三条赴xx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xxx元标准包干使用。

  赴本市其他区县出差,按每人每天xx元标准给予包干补助。

  区内出差,除岩寺城区和区经济开发园区外,按每人每天xx元标准给予包干补助。

  第五章住宿费

  第十四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每人出差住宿费限额按照县处级出差人员住宿限额标准的xx%执行。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数为单数,其单个人员要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县处级出差人员住宿限额标准,超过部分自理。(详见附件1)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主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本制度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xx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x财行〔20xx〕xx号)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公车使用管理制度一、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租用车辆,填写公务用车租赁审批表(附件1)交局办公室,并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办公室统一调配申请用车。

  二、对未经领导批准或统一调度的车辆,视为私自出车,一切费用及责任由用车人自己承担。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公务用车租赁审批表

  科室名称租用人姓名、职务租车起止日期

  车型租车目的地、事由租车总天数

  预算费用单位分管领导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

  值班管理制度

  一、加强值班管理

  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抓好信访维稳、应急处置等重点工作,在正常上班时间外(包括周一至周五非上班工作时间、双休日、节假日),应安排专人值班,落实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全区社会稳定和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顺利完成。

  二、值班补贴发放范围

  局工作人员在正常上班工作时间之外,根据局党组统一安排进行值班,不能调休的,可适当发放值班补贴。

  三、值班补贴标准

  (一)法定工作日非上班时间值班:法定工作日非上班时间值班,每人每天补贴xx元;

  (二)双休日值班:每人每天补贴xx元;

  (三)法定节假日值班:每人每天补贴xxx元;

  每月人均值班补贴不得超过xxx元。

  四、规范值班补贴发放

  (一)局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值班,是指在一周工作x个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时间、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值班。对一个月事假超过x天(含四天)的,在正常休息时间、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值班的,不得发放值班补贴。

  (二)局工作人员按照值班表进行值班,并做好值班登记,需要调班的,应事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局财务人员每月根据值班表(或值班审批表)和值班登记表,审核值班表(或值班审批表)与值班登记表是否相符,按照实际应发补贴值班天数和标准,编制值班补贴发放审批表,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发放。

  附件:1.《值班审批表》2.《值班登记表》3.《值班补贴发放审批表》附件1值班审批表单位(公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值班日期:年月部门(科室)值班人姓名值班时间值班事由是否调休部门负责人意见单位领导审批意见附件2年月值班登记表单位(公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值班日期

  值班人姓名值班具体时间值班事由带班领导意见(00:0000:00)小时数附件3单位(公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值班人姓名值班天数(天)应发值班补贴(元)

  实发值班补贴(元)工作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财务分管领导意见单位主要领导意见年月值班补贴发放审批表

  制表人:审核人:

  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管理原则

  本着“勤俭节约、急用先办”的原则,从严控制各项开支,使有限的经费使用得当,做到既有利于工作,又不突破包干经费,缓解经费收支矛盾,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采购范围程序

  1、一般的笔、纸、文件夹、订书钉、笔记本、卫生用品等日常用品,由局办公室安排人员统一采购,各科室本着节俭的原则到办公室领取。

  2、各业务科室购置小件办公用品应填写《物品采购审批单》(附件),xxx元以内的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办公室安排人员采购;xxx—xxxx元的,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局长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人员采购;购买xxxx元以上大件或贵重物品,必须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办理。

  3、因工作需要添置控购物品,参照《xx财政局关于印发xx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x财国资[20xx]xxx号)文件执行,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区采购办统一采购。

  4、办公室须安排两人从事购置活动。

  三、各类修理参照此制度标准执行。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物品采购审批单

  部门:时间:

  序号

  物品采购名称数量备注申报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审批: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三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二)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五)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第四条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公开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会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通过xx市人民政府网站(xx)“政府信息公开”内“政府工作部门”的“退役军人事务局”栏目公开。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第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公开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各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科室、局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三篇

  一、日常接待制度

  做好日常退役军人来访接待登记,听取退役军人相关意见建议,及时沟通交流,做好宣传引导,详细填写《舟山市退役军人来访记录本》,能够现场办理的做到当场办结,不能现场办理的,必须告知具体处理方式和时限。

  二、信息登记制度

  实行退役军人“一人一档”精准管理,确保退役军人信息录入信息库,及时做好各项工作和活动的记录和登记,做好影像及资料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三、走访慰问制度

  结合春节、"八ー"、国庆等节日以及重大变故不定期组织走访慰问,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定期召开情况分析会,采取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沟通思想,做好跟踪落实。

  四、联系结对制度。

  建立退役军人与社区干部联系结对制度,实现联系结对全覆盖,建立起经常性联系,切实准确掌握退役军人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活动。

  五、民主议事制度。

  定期召开座谈会、议事会,听取意见建议,加强双向沟通,不断创新组织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社区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定期志愿服务制度。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定期组织辖区内公益团队开展服务,实行团队负责制,各成员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团队负责人要做好日常事务性工作,每次活动后详细填写《舟山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册》,积极进行沟通交流,并向服务中心反映信息。

  沟通交流制度

  定期召开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人会议。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每月召开一次,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政策文件精神,通报工作进展,分析研判形势,交流经验做法,研究部署工作。

  业务培训制度

  及时选派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培训。辖区退役军人较多、任务较重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以会代训、组织观摩等方式,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疑难问题化解制度

  对下级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问题和困难,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原则上每月、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根据情况及时专题研究,力争推动解决;解决不了的重大疑难复杂事项,应当及时上报。

  网格化服务管理制度

  推动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资源和工作力量向网格延伸,形成以村(社区)为主体、以网格为基本单元的精细化服务管理体系。

  台账管理制度

  按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对思想政治和党员教育管理、就业创业指导、信访接待、走访慰问、帮扶援助等工作,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

  平台使用管理和信息更新制度

  加强全国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在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使用,充分利用"五个平台",即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系统综合服务平台、退役军人学习教育平台、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平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平台、帮扶援助平台,推进业务线上受理办理。全面准确采集并动态更新退役军人基础信息数据,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遗漏。

  舆情信息上报制度

  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密切关注、分析研判、逐级即时上报涉及退役军人舆情信息,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

  资源共享制度

  完善本地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等基础性工作;做好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系统内相关资源对接共享,推动地区间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平台资源共享,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对接融洽,最大限度方便退役军人。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带着感情为退役军人服务,耐心倾听退役军人的陈述,认真详细记录,建立台账,如实反映退役军人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二、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解决退役军人的诉求,不得敷衍搪塞、推诿拖延、徇私舞弊。

  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扩散和传播退役军人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四、组织开展对退役军人走访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变化和困难需求,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春节、建军节等重要节日,采取送慰问信、慰问品等形式,对重点优抚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进行慰问。五、妥善保管退役军人登记统计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损毁或者篡改。服务中心职责一、开展退役军人政策宣传,组织政策调研,推广和培树先进典型;二、组织开展针对退役军人的走访慰问、帮扶解困、化解矛盾和思想政治工作;三、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四、组织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五、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六、负责辖区内退役军人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维护,收集管理区内退役军人数据信息;七、指导和加强退役军人党的建设;八、指导辖区内退役军人管理服务机构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发挥作用;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十、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篇十一: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开除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三)其他严重破坏对象身份荣誉的。

  符合要求的,提交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

  登记并清点数量、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等。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动送达、集体颁发、双方约定等方式发放,并做好登记。对收到优待证3个月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应将该优待证逐级上交至省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四)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五)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六)符合申领多个类别条件持证对象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优待证类别的;(七)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出现前款

  区、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大优待证使用范围、提高优待证知晓度。在保持样式标准不变、主要功能不变、管理主体不变、工作流程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优待证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有关信息,确保优待证的安全使用。

  

  

篇十二: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开除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三)其他严重破坏对象身份荣誉的。

  符合要求的,提交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

  登记并清点数量、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等。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动送达、集体颁发、双方约定等方式发放,并做好登记。对收到优待证3个月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应将该优待证逐级上交至省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收到优待证核对证面信息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激活金融功能。证面信息有误的,应及时联系相关退役军人服务站,交回已领优待证,并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相关程序重新制作。第六章优待证补换第三十二条优待证遗失后,持证对象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并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挂失。第三十三条优待证遗失的,持证对象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重新提出补领申请。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第三十四条持证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换优待证。(一)优待证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的;(二)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三)金融功能有效期到期的;

  

篇十三: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摘要:定期组织座谈会、恳谈会,认真听取退役军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反馈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定期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及时反馈有关事项办理结果,妥善保管退役军人登记统计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损毁或者篡改

  退役军人管理服务站工作制度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带着感情为退役军人服务,耐心倾听退役军人的陈述,认真详细记录,建立台账,如实反映退役军人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二、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解决退役军人的诉求,不得敷衍搪塞、推诿拖延、徇私舞弊。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扩散和传播退役军人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四、定期组织座谈会、恳谈会,认真听取退役军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反馈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五、组织开展对退役军人走访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变化和困难需求,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春节、建军节等重要节日,采取送慰问信、慰问品等形式,对重点优抚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进行慰问。六、建立定期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及时反馈有关事项办理结果。七、妥善保管退役军人登记统计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损毁或者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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