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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7篇)

发布时间:2022-12-12 00:10:01

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7篇)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  大学编制外用工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原则和范围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编制外用工的管理,维护学校和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7篇),供大家参考。

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7篇)

篇一: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

  大学编制外用工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原则和范围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编制外用工的管理,维护学校和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XX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编制外用工是学校事业编制管理之外用工的一种形式。用工范围限于学校的安全保卫、门房值班、清洁卫生、校园绿化、水电暖维修、餐饮服务等岗位,其它岗位原则上不使用编制外用工。第三条编制外用工的聘用,遵循学校统管理、单位聘用、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单位(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使用编制外用工。第四条退休人员、带薪离岗人员、内退人员、有固定职业人员和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不得聘用。

  第二章用工计划和岗位管理第五条学校对编制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宏观管理。根据编制外用工适用范围,对符合使用编制外用工的单位,结合本单位事业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情况核定编制外用工计划,报学校审批。独立核算单位的用工计划自行制定,报学校备案。第六条用工单位上报用工计划时,应明确岗位条件、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第七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工单位应加强对编制外用工人员的管理,内容包括法纪教育、思想教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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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教育、劳动考勤、奖惩等,并应制定岗位工作职责、劳动纪律和奖惩考核办法。对违法、违反校纪校规和不服从教育管理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处理。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劳动考勤工作,每月1至3日报送上月考勤,考勤表以学院、处为单位报送,一式三份。

  第九条因用工单位工作任务调整、人员管理方式变化或者用工单位撤销、合并等原因,可按照一定程序裁减编制外用工岗位,自该用工岗位被裁减之日起,原岗位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条编制外用工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由用工单位会同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组织实施,后勤管理处监督清洁卫生、校园绿化、水电暖维修、餐饮服务等岗位的量化考核;保卫处监督保卫、门房值班等岗位的安全量化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工资晋升的依据。

  第三章聘用条件和要求第十二条编制外用工聘用基本条件:(一)遵守宪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符合岗位所需要的能力和技能条件;(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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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首次聘用编制外用工的年龄一般应限制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严禁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十四条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学校教职工的配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一般情况下,可聘用其他失业、下岗人员及农村劳动力。第十五条聘用专业技术性较强岗位的编制外用工人员,应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和执业资格证书。餐饮、食品、服务岗位聘用的编制外用工人员,还应有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证明。第十六条编制外用工人员属教职工配偶或子女,须持户口本、身份证和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证明;不属教职工配偶、子女的,城镇户口人员须持身份证、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农村户口人员须持身份证和乡级以上政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第十七条编制外用工人员以前有工作单位,属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应持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属下岗职工,应持原单位的下岗证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持原单位同意本人外出应聘的证明。

  第四章聘用工作程序第十八条编制外用工人员的聘用由用工单位组织实施,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用工计划进行聘用。第十九条编制外用工的聘用采取个人申请,用工单位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组织必要的文化、技能水平考核,择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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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聘人员,上报学校审批。第二十条对学校审批聘用人员由用工单位统组织签订

  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并对聘用人员组织进行岗前管理制度学习和技能培训。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一条编制外用工必须订立劳动合同(或签订聘用协议)。劳动合同文本统使用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由学校印制。编制外用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或者已与原工作单位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签订劳动合同书;与原工作单位未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签订聘用协议书。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一式三份,学校、用人单位和本人各执一份。第二十二条编制外用工人员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被聘用人协商一致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被聘用人协商一致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被聘用人协商一致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对首次被学校聘用的编制外用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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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第二十四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根

  据岗位需要,由用工单位与被聘人协商确定。对季节性、临时性岗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后,该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聘用人员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被聘用人员在学校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二)用工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被聘用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本人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编制外用工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工单位与本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工作任务或者工作岗位调整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的,经用工单位和编制外用工人员协商一致,用工单位应在5日内办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手续,签订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议,学校、用人单位和本人各执一份。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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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与编制外用工人员协商一致,或者本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编制外用工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5日内到学校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八条编制外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学校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本人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隐瞒个人真实情况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劳动教养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第二十九条编制外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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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本人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学校(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外用工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四)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工单位强迫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编制外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不得按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疗观察期间的;(二)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学校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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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工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5日内到学校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六章工资待遇及发放办法第三十三条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工资实行计划核拨管理。学校根据用工计划,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劳动报酬。独立核算单位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工资自筹解决。第三十四条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工资实行月工资制,工资标准根据不同岗位的劳动强度、技术要求、危险性以及连续聘用年限等因素确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并依据全区职工社平工资的增长而调整,工资标准(含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各种保险费)不低于当年度银川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五条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励工资二部分构成。具体标准按照学校有关编制外用工工资标准的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工资发放办法:学校于每月15日前发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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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的工资,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推后发放。用工单位每月应如实填写编制外用工人员的考勤及工资发放表,经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后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人事处审核,工资由计财处发放。

  第三十七条缺勤人员工资扣发办法:(一)岗位工资按实际出勤日计发,缺勤一日扣发一日岗位工资(不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二)奖励工资缺勤≥5天扣发20%,缺勤≥10天扣发50%,缺勤≥15天扣发80%,缺勤≥20天扣发100%。第三十八条寒暑假期间,用工单位安排编制外用工人员休息的,学校不发给工资。第三十九条签订聘用协议的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参照以上标准和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后勤集团和其他单位自发工资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单位自主确定,但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银川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章其他待遇第四十一条工作时间和休息待遇(一)编制外用工人员在安全保卫、门房值班、清洁卫生、绿化、电话网络维护、水电暖维修、餐饮服务、图书管理、报刊收发等岗位工作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二)由于学校保障服务工作的特殊性,编制外用工人员实行每周休息一日制度和法定节假日休息制度。除值班岗位无法安排休息、补休的人员可发给加班工资外,其他岗位人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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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单位都应合理安排休息或者轮休、补休,学校不发给加班工资。

  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待遇(一)学校为符合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的编制外用工人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缴纳标准、转移支付等,按照银川市社保局的政策规定执行。(二)后勤集团编制外用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由后勤集团负责建立,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集中统管理。(三)校内其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编制外用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由用工单位负责建立,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四)签订聘用协议编制外用工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应由本人原工作单位负责缴纳,个人缴纳部分随工资发放。第四十三条经济补偿待遇(一)编制外用工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学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按本人在校内连续聘用的时间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范围、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二)签订聘用协议编制外用工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协议后,学校不支付经济补偿。(三)后勤集团自发工资编制外用工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由后勤集团支付。(四)校内其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编制外用工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由用工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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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工伤待遇编制外用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和相关工伤待遇处理意见由XX大学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和XX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审议。用工单位自发工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相关工伤待遇由单位负担。第四十五条劳动安全与保护待遇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按照《XX大学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配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岗位、标准和办法配发。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工作要求(一)各用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修订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具体管理措施,把编制外用工人员的管理纳入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并有领导分管此项工作。要增强劳动合同意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在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终止、解除等工作环节上坚持程序,完备手续,规范管理。(二)校工会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督促用工单位完善管理,维护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三)用工单位聘用编制外用工人员,不得收取抵押金或者抵押物,不得接受礼金和礼品。在工资发放中,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和虚报冒领工资。凡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用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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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用工单位聘用外单位未终止或者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必须要有本人原所在单位同意其外出应聘的证明,否则给被聘用人原工作单位造成损失的,除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外,其连带赔偿责任应由用工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后勤集团编制外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由学校法人授权,自主办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聘用人在学校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从本人到学校连续工作的初始时间计算;“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本办法施行后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计算。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和XX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大校发XX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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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研究助理岗位聘用人员按人才派遣岗位招聘方式进四岗位待遇第十四条专职科研系列首席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岗位聘任人员实行协议年薪制可申请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及相应保险不享受住房分配住房补贴租金补贴等其他待遇

  南京大学

  南字发[2010]172号

  关于印发《南京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为加强我校各学科的研究力量,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进

  一步发展,现将学校制定的《南京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南京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专职科研岗位聘任办法印发通知附件:

  南京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办法(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促进学校专职科研队伍建设,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加强我校各学科的研究力量,学校特设立专职科研系列岗位。

  二、岗位设置第二条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设首席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助理等五类岗位。第三条专职科研系列岗位根据校内相对稳定研究工作需要设置,聘任对象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基础研究和工程应用研究的申请、研究和开发工作。第四条专职科研系列岗位由有关单位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出岗位设置计划报学校人力资源处,经学校审定后设立。首席研究员和研究员可设立非全时岗位,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助理岗位为全时岗位。第五条专职科研系列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目标、工作职责、任职要求和权利义务。原则上专职科研系列岗位应有校内联系教授。第六条专职科研系列首席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助理研究员岗位实行短期聘任制,每个聘期原则上为三年,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研究助理岗位采取人才派遣方式聘用。所有岗位均可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第七条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人员在聘期内可应聘学校其他各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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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本要求第八条首席研究员一般应每年在校实际工作两个月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副教授及以上人员;2、国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或同层次及以上人员;3、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首席专家。第九条研究员、副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助理教授;2、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优秀博士后或博士毕业生;3、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4、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优秀博士后或博士毕业生。第十条助理研究员应为博士后或博士毕业生。第十一条研究助理为项目聘用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科研技术工作人员)、实验技术辅助人员和学术秘书,包含重大科研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学科带头人秘书和其他项目经费聘用人员,不包括一般劳务人员。研究助理岗位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2、原则上年龄在35岁以下;3、具有从事研究工作或承担学术秘书工作的能力。

  三、招聘程序第十二条专职科研系列首席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助理研究员岗位招聘的基本程序为:1、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人力资源处上报岗位需求,经学校同意后发布公开招聘信息;2、设岗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评审,向学校推荐岗位候选人;3、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设岗单位推荐的岗位候选人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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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聘任意见;4、学校专业职务聘任委员会审定岗位候选人;5、岗位候选人在校内外公示十天;6、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学校专业职务聘任委员会可直接聘任相关人员。第十三条研究助理岗位聘用人员按人才派遣岗位招聘方式进

  行。四、岗位待遇

  第十四条专职科研系列首席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岗位聘任人员实行协议年薪制,可申请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及相应保险,不享受住房分配、住房补贴、租金补贴等其他待遇。

  第十五条首席研究员年薪为20万元以上,按实际在校工作时间结算。全时聘用人员由学校按教授基础岗位标准承担住房公积金、失业险单位缴纳部分并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学校可为首席研究员配置研究员或副研究员1—3名。

  第十六条研究员年薪为14—20万元,原则上由设岗单位承担其中1/2,学校承担1/2,按实际在校工作时间结算。全时聘用人员由学校按教授基础岗位标准承担住房公积金、失业险单位缴纳部分并享受学校公费医疗。

  第十七条副研究员年薪为10—16万元,助理研究员年薪为6—12万元,原则上由设岗单位承担其中1/2,学校承担1/2,同时学校分别按副高和中级基础岗位标准承担住房公积金和失业险单位缴纳部分,聘任人员享受学校公费医疗。

  第十八条专职科研系列首席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岗位聘任人员的实验办公用房由设岗单位负责解决。科研启动经费原则上由设岗单位解决。

  第十九条研究助理薪酬待遇按人才派遣有关规定兑现。学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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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补贴;对于学术秘书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补贴。

  五、考核续聘第二十条首席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岗位聘任人员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参加设岗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设岗单位向学校汇报,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有权解除聘任合同。学校有权对聘用人员单独进行年度考核。第二十二条聘任期满考核:聘任人员根据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向设岗单位考核小组汇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单位对受聘人在聘期内完成的科研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单位确定考核结果并与聘任人员进行协商,最后将考核结果报到学校人力资源处,学校人力资源处将组织专家对聘期期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与双方意向确定是否续签聘任合同。第二十三条研究助理岗位聘用人员考核按人才派遣岗位考核方式进行。

  六、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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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

  一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设臵与聘用实施细则二管理岗位设臵与聘用实施细则三工勤技能岗位设臵与聘用实施细则四2010年岗位设臵与聘用工作安排二九年十二月六日附件一南京财经大学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水平充分调动以教师为主的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按照南京财经大学岗位设臵与聘用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南京财经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岗位设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服务等任务为依据,充分考虑学校的定位和发展目标,通过科学设岗、优化结构、规范管理,吸引人才,人尽其才,着力体现人事政策的连续性以及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改革要求,努力建设精干高效的教师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和工勤人员队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二、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基本原则(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突出学科队伍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选拔、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促进我校人力资源科学管理。(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学科发展情况,充分考虑我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功能定位、发展目标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三、岗位设置与聘用范围我校事业编制的在册在岗的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至首次设岗聘任到位期间,办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比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同岗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其岗位等级,重新计算退休费,并与在职人员同时兑现待遇。

  四、岗位总量与岗位类别(一)岗位总量根据现有在校生数、学校发展规划等因素,考虑学校的办学定位和承担任务,合理确定全校岗位总量,报经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实行。根据有关规定,专业技术岗位(含教学科研岗和其他专业技术岗)按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设置(其中教学科研岗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按岗位总量的20%设置(其中“双肩挑”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15%);工勤岗位按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设置,随着后勤社会化的改革,逐步减少工勤岗位的比例。(二)岗位类别学校设置教学科研岗位(含专任教师、“双肩挑”教师、辅导员、科研)、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含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卫生、会计、审计)、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大类。五、岗位等级(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的规定,结合实际,我校专业技术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按15∶30∶47∶8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为主。教学科研岗位中,二、三、四级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1∶3∶6;五、六、七级间比例为2∶4∶4;八、九、十级间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间比例为5∶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五、六、七级间比例为2∶4∶4;八、九、十级间比例为2:3:5;十一、十二级间比例为4∶6。(二)管理岗位等级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我校管理岗位设置八个等级:厅级正职(三级职员),厅级副职(四级职员),处级正职(五级职员)、处级副职(六级职员)、科级正职(七级职员)、科级副职(八级职员)、科员(九级职员)、办事员(十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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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岗位人员逐步纳入职员制轨道,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聘用。管理岗位六级以上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按1∶2的比例控制。除了兼有管理和教学科研任务的“双肩挑”教师外,一人不得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五个等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根据规定,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数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25%,其中,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总数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六、岗位设置及聘用的组织机构(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部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南京财经大学岗位设置与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并具体负责学校岗位聘用工作的组织实施。(二)学校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授二级岗位申报人选的评审推荐与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六级申报人选的评审工作。(三)各学院(部门)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七人,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学院(部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按照聘用权限及学校岗位聘用任职条件的要求,负责本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在对应聘人员资格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拟聘方案。(四)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申诉工作组,负责接受并处理岗位设置及聘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及个人提出的申诉。七、岗位聘用条件和聘用管理(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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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学校和各学院(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分别另行制定。1.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主要依据:学术成果;学术影响;学术资历;在学校学科建设中的贡献。2.管理岗位聘用条件主要依据责任、任务、年资、表现和贡献。3.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主要依据技术等级、任务、表现和工作技能。(三)各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的岗位数,制定相应的岗位应聘条件和岗位职责。岗位职责应写明本岗位名称及主要工作任务及要求,作为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四)首次聘用时,岗位设置坚持从实际出发,既注重合理性又考虑现实性。随着学科发展、队伍结构变化适当进行调整,逐步使岗位设置更加科学、合理、规范。(五)坚持按条件聘用,保证聘用质量,实行合同管理。由学校和本部门统一组织聘用工作,其中,部分教授、副教授岗位必须预留引进人才的空间。(六)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仅要注重学术水平,还要注重思想品德、教学能力、教学质量、个人素质等方面的考察。(七)各部门首次聘用后的空余岗位由学校统一调控,一般用于引进人才。对于因结构比例变化、人员调动等原因出现的高级岗位空岗,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补聘工作。学校每四年对各单位的岗位设置重新进行核定。当教学、科研及学科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时,学校将视具体变化情况,对岗位设置做相应调整。八、岗位聘用程序(一)公布岗位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岗位名称和岗位聘用条件等。(二)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岗位聘用申请表,并提供有关业绩和成果的证明材料。(三)资格审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对正高、副高岗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他岗位申报材料由各单位负责审核。(四)各学院和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对本部门拟聘人员进行评审、推荐、形成拟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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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评审委员会对有关专业技术岗位的申报人选进行评审。(六)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对全校的岗位设置和聘用方案进行汇总并审核。(七)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全校岗位设置和聘用方案。(八)公示。(九)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九、聘用合同(一)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职责、聘用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岗位纪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等。(二)聘用期间,根据受聘人员履职情况,可进行岗位调整,同时对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三)由校长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档案。十、聘用期限、考核,续聘及解聘聘用期限、考核,(一)岗位聘用期限一般为四年。聘用期限未满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二)建立聘期考核制度。对受聘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内容根据聘用岗位职务、职责要求及工作完成情况,重点考核政治思想素质、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和成果等。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及个人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聘期考核重点考核聘期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三)聘用合同的续订和解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十一、异议与申诉(一)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和考核有异议,有权提出申诉。(二)任何申诉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否则不予受理。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三)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申诉工作组”接到申诉后,应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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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答复申诉人;申诉人若有新补充材料,可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领导小组”(或授权“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安排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本人,作为学校最终答复意见。(四)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十二、十二、附则1.岗位设置所涉及到的学术影响和荣誉称号不限获得年份,涉及到的教学科研业绩均自任现职起算。2.学校下达到部门的各类岗位限额不得随意突破、各系列岗位不能混用。3.各部门在岗位设置定额内,按规定在校内优先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在岗事业编制职工;事业编制职工不足时,可向学校人事处提出人员补充申请。4.本办法未尽事宜,以苏人通〔2009〕113号文件规定及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相关解释口径为准。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6.本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均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一、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二、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三、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四、2010年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安排二ΟΟ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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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南京财经大学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水平,充分调动以教师为主的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按照《南京财经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岗位设置办法1.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教学科研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由国家确定;二级岗位条件由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确定;三级至七级岗位条件由学校确定;八级及以下岗位条件由学校提出基本条件要求,各院(部)、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条件。3.各专业技术岗位数的限额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制定、分配并公布。二、聘用程序1.申请人依据学校和部门制定的相应岗位的分级任职条件,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2.所在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3.对申报专业技术二至七级岗位人员的材料,由各部门推荐至学校进行评审;八级及以下岗位由各相关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组织评审;4.各相关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将评审结果及拟聘名单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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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二级岗位的人员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推荐上报名单;对申报三至七级岗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聘用名单;6.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三、附则1.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的规定,受聘在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含专职科研系列)职务。不具备高校教师职务受聘在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在岗位聘用时只能聘至本层次岗位的最低等级,在没有取得高校教师职务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在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基建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纳入专业技术岗;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一致的,只能聘至本层次岗位的最低等级。2.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全部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3.首轮聘用结束后,事业编制的未上岗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学校“富余人员流动管理中心”待聘。4.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附件:1.教学科研二至七级岗位进档申请条件2.其他专业技术二至七级岗位进档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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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教学科研二至七级岗位进档申请条件

  一、教学科研岗位总体要求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思想素养、职业道德、相应的业务能力,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关心学生成长,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具备适应任职工作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教学科研二级岗申请条件(由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教学科研二级岗申请条件(由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制定)育厅制定)高校正高二级岗位主要是用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原则上设在教学科研岗位,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正高二级岗位。(一)国家、省级优秀人才类1.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3.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4.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5.国家级高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6.江苏省“333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二)国家、省级重要奖励类7.国家级科技三大奖获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9.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的主要完成人,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10.国家文化艺术领域最高成就奖获得者的主要完成人;(三)国家重大项目主持人、学科(基地)、团队负责人类11.973项目首席科学家;12.“863计划”重点(重大)项目主持人;1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首席专家;1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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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16.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17.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18.国家级创新团队带头人。(四)其他类19.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同行中有较大学术影响并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的海外引进人才。20.在学科建设中起带头作用,为学科建设做出重大贡献或特别突出业绩的学科带头人。符合以上1-18条件之一的教授可以直接申请教学科研二级岗;如是取得了公认学术成就的海外引进人才或是在学科建设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或特别突出业绩的学科带头人,在教授岗位工作满6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教学科研二级岗(申报时需提交相关的佐证材料,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1.符合正高三级岗位任职条件中的5项者;2.在学校认定的“科研奖励目录”(2008版)一类奖励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主持国家级立项资助课题合计2篇(项)及以上者。(国家级立项资助课题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863”项目、“973”项目、科技支撑项目)如有不符合上述2个条件的教授申报,应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核实其学术成就、在学科建设方面的贡献,提交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三、教学科研三级岗申请条件具有教授(专职科研研究员,下同)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任现职年限长者优先),可申请教学科研三级岗位:1.在教授岗位工作满3年但不满6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2.在教授岗位工作满6年但不满9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3.在教授岗位工作满9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项。对于基础学科所在院(部),如没有教授符合三级岗任职条件,可以给与该院(部)1个三级岗位申请指标,具体人选由基础学科所在院(部)“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委托本院(部)学术委员会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提出,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评审委员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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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选项序号12

  条件选项省部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教育部“高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奖者;“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333工程”第一或第二层次入选对象省级优秀学科带头人;“青蓝工程”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省“六大人才高峰”入选对象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排名前二国家级或省级精品课程第一负责人;省级精品教材第一负责人;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第一负责人;省级优秀研究生课程国家级品牌特色专业负责人排名前二或省级品牌特色专业第一负责人国家级或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第一负责人;国家级或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第一负责人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排名前二或省级教学团队第一负责人主持国家级(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863”项目、“973”项目、科技支撑项目)和软科学项目立项资助课题1项;或主持省部级(包括教育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科技厅研究项目)立项资助课题2项。获国家科学技术成果奖,排名前五;获省部级成果二等奖以上(包括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奖,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排名前三在学校认定的“科研奖励目录”(2008版)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类奖励刊物1篇,或二类奖励刊物3篇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第一负责人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累计经费(以到学校帐为准)文理科100万元以上、工科300万元以上

  荣誉称号

  3456

  教学条件

  7891011

  科研条件

  12131415

  四、教学科研四级岗申请条件具有教授任职资格或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学校有关上岗规定,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五、教学科研五级岗申请条件具有副教授(专职科研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任现职年限长者优先),可申请五级岗位:1.在副教授岗位工作满2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者;2.在副教授岗位工作3-6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者;3.在副教授岗位工作7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项者。可申请五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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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荣誉称号

  教学条件

  科研条件

  选项条件选项序号1“青蓝工程”培养对象2省部级“优秀学科梯队”个人排名前五3“333工程”第三层次入选对象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得4者,但省级二等奖需排名前三国家级精品课程获奖者;省级精品课程获奖排名前二;省级精品教材5排名前二6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排名前五、省级教学团队成员排名前三7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排名前五、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排名前三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或省级(包括学科竞赛、专业或课程等有关竞赛)8比赛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以上,排名第一参与国家级(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863”项目、“973”项目、科技支撑项目和软科学项目)立项资9助课题1项,排名前三;主持省部级(包括教育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科技厅研究项目)立项资助课题1项获国家科学技术成果奖成员;获省部级成果二等奖以上(包括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奖,江10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排名前三;获省部级成果三等奖,排名第一在学校认定的“科研奖励目录”(2008版)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类奖励11刊物1篇,或二类奖励刊物2篇12主持承担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省委书记或省长以上领导批示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累计经费(以到学校帐为准)文理科50万元以13上、工科150万元以上

  六、教学科研六级岗申请条件具有副教授(专职科研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任现职年限长者优先),可申请六级岗位:1.在副教授岗位工作满1年,符合副高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聘用条件中的1项;2.在副教授岗位工作满1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3.在副教授岗位工作2-6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项;4.在副教授岗位工作15年及以上者;5.在副教授岗位工作满3年,教学业绩特别优秀(多年来的各种教学排名均名列前茅或有突出的显性教学效果)者,各学院(部)、教务处可提名推荐。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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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部)提名推荐时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并征求本院(部)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意见,教务处提名推荐时,应将被提名人与相关学院(部)协商,推荐材料提交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审核后提请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评审委员会”评审。各学院(部)原则上限提1名。

  类别教学条件选项条件选项序号1省级优秀教学课件二等奖以上主持人2省级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包括学科竞赛、专业或课程等有关竞赛)比赛获3省级二等奖以上,排名第一参与国家级(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863”项目、“973”项目、科技支撑项目和软科学项目)立项资4助课题1项,排名前三;参与省部级(包括教育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科技厅研究项目)立项资助课题1项,排名前二;主持省教育厅立项资助课题1项获国家科学技术成果奖成员;获省部级成果二等奖以上(包括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奖,江5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排名前五;获省部级成果三等奖,排名前三;获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一项,排名第一在学校认定的“科研奖励目录”(2008版)以第一作者发表二类以上6奖励刊物1篇,或三类奖励刊物2篇7主持承担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省委书记或省长以上领导批示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累计经费(以到学校帐为准)文理科30万元以8上、工科80万元以上

  科研条件

  七、教学科研七级岗申请条件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或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学校有关上岗规定,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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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其他专业技术二至七级岗位进档申请条件

  一、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体要求具有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思想道德素养和相应的业务能力,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具备适应任职工作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其他专业技术二级岗(不设此岗)其他专业技术二级岗(不设此岗)三、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岗(不设此岗)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岗(不设此岗)四、其他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进档申请条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符合学校有关上岗规定,能胜任本岗位专业技术工作。五、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进档申请条件具有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任现职年限长者优先),可申请五级岗位。1.在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者;2.在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6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者;3.在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7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项者。申请条件如下:1.获得部省级“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称号;、2.在学校认定的“科研奖励目录”(2008版)一类奖励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或二类奖励刊物2篇;3.担任本专业领域科技团队带头人,有突出的显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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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牵头完成学校本领域重大项目并做出突出贡献,目前承担重要的岗位职责并发挥重要作用。六、其他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进档申请条件具有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任现职年限长者优先),可申请六级岗位:1.在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符合副高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聘用条件中的1项;2.在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中的2项;3.在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6年,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中的1项;4.在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5年及以上且获得过2次以上的校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者。申请条件如下:1.在学校认定的“科研奖励目录”(2008版)二类以上奖励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或三类奖励刊物2篇;2.担任本专业领域团队带头人,有丰硕显性成果;3.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学校本领域重大项目,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五级、六级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七、其他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进档申请条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符合学校有关上岗规定,能胜任本岗位专业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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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南京财经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建立健全我校党政管理岗位设置和聘用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精干高效的职业化、专业化管理队伍,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按照《南京财经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一)管理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坚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和专业化的原则,以增强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为目标,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二)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不断完善职员职务与职级制度设计,逐步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全部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二、岗位设置(一)设岗范围。我校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直属单位、学院以及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在岗事业编制管理人员。(二)岗位数量。管理岗位总数控制在岗位总数的20%以内。四级及以上岗位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确定,五至十级可设置管理岗位数,由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其职能、编制、工作性质等因素,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及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经学校批准后下达。(三)岗位等级。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现行的校级正职、校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三、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岗位任职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拥护并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模范地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能力、专业知识和技能;3.为人正派,勤政廉洁,团结同志,作风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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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各职级岗位任职条件各职级岗1.三级职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正厅级干部对应三级职员。2.四级职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副厅级干部对应四级职员。3.五级职员:由我校任命的正处级干部对应五级职员。4.六级职员:由我校任命的副处级干部对应六级职员。5.七级职员:由我校任命的正科级干部(正科级领导干部、主任科员)对应七级职员。6.八级职员:由我校任命的副科级干部(副科级领导干部、副主任科员)对应八级职员。7.九级职员:除晋升至八级及以上的其他具有干部身份的现有科员对应九级职员。8.十级职员:办事员。五、岗位聘用1.管理岗位首次聘用或期满续聘,根据各级管理人员现任职务、职级确定。2.在管理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形式择优聘用。3.管理岗位职级的晋级聘用,在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前提下,竞聘上岗。4.原为专任教师、评聘了高校教师高级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五级及以上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担任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根据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认定为“双肩挑”教师,可按管理岗位职级或教学科研岗位职级聘用。“双肩挑”人员实行比例控制,人数不超过管理人员总数的15%。5.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职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下列部分学术性较强的六级管理岗,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参照本条第4款执行:研究生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及其他经学校认定的六级管理岗。6.经学校批准的“双肩挑”人员确定聘用岗位和执行工资系列后,在一个聘期内,个人不得再提出更改。7.在实施《南京财经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前,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系列的六级以下管理岗位人员,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以后按其管理岗位晋升职级,晋升后的岗位工资如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执行相应职级职员岗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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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岗位聘期与考核1、五级及以下职员聘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须对任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2、三级、四级职员的聘期和考核,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进行。七、聘用程序1.学校下达各部门各级管理岗位数限额;2.各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的管理岗位数限额,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制订各级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拟聘人数报人事处审核;3.各部门公布管理岗位数和任职条件;4.空缺管理岗位需晋级聘任的,由学校公布空缺岗位的职务和任职条件,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任;5.个人申请,所在部门评议,拟聘名单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6.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聘用名单。八、附则1.鉴于全校处级领导岗位已于2009年暑期进行过一次较大范围的轮岗交流、调整,除部分需调整及空缺岗位外,本次处级以上领导岗位原则上不再重新聘任,但需履行聘用手续。2.首轮聘用结束后,事业编制的未上岗管理人员进入学校“富余人员流动管理中心”待聘。3.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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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

  南京财经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建立健全我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和聘用制度,实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工作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逐步提高工勤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程度,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按照《南京财经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岗位设置与聘用坚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以增强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提升服务水平为目标,实行严格控制、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运行机制。二、实施范围全校各部门事业编制工人。三、岗位设置1.工勤技能岗位分为五个等级: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五级(初级工)。2.根据规定,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3.党政职能部门严格控制工勤岗位的设置。四、岗位任职基本条件1.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设置岗位工作的能力、专业知识或技能;3.为人正派廉洁,顾全大局,有不断进取的工作热情,有认认真真做好每件事的工作作风;4.身体能够适应设置岗位工作的要求。五、岗位上岗条件和要求岗位上岗条件和要求1.一级岗: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获得高级技师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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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二级岗:通过技师等级考评,获得技师等级证书。3.三级岗: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获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4.四级岗: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获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5.五级岗:一般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六、岗位聘用程序1.学校下达各部门工勤技能岗位限额;2.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制定各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拟聘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人事处审核;3.各部门公布工勤技能岗位数和任职条件;4.个人申请,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评议聘用,拟聘名单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5.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聘用名单;6.履行聘用手续。七、聘用有关事项1.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期3年。2.首次聘用时,凡符合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和要求的,均可聘用在相应岗位工作,超过岗位设置数的部门,以后随着后勤社会化的改革逐步缩减。3.聘用期内获得上一级工人技术等级的人员,如本部门上一级技术岗位空缺,可实行补聘。4.聘用期内,每年须对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薪级工资不得晋升。聘用期满,须对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任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不合格者将调整岗位、降级聘用或不予续聘。八、附则1.全校工勤技能岗位全部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2.首轮聘用结束后,事业编制的未上岗工勤人员进入学校“富余人员流动管理中心”待聘。3.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20

  附件四

  南京财经大学2010年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安排

  根据《南京财经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2009年已经实施的新一轮全员聘用工作,现就做好我校2010年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作如下工作安排。一、岗位聘用范围学校事业编制内的各类人员。二、管理岗位的设置与聘用1.管理岗位不再重新调整、人员不再重新进行聘用工作,将按照附件二《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职员岗位等级进行管理。2.除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外,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岗位人员,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以后按其管理岗位晋升职级,晋升后所对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如高于原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转入相应职员职级岗位工资。三、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不再重新调整、人员不再重新进行聘用工作,将按照附件三《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工勤岗位等级进行管理。四、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用(一)岗位聘用原则在聘用工作中,岗位数以现有在职在岗人员为基数,将现有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二)岗位聘用条件见附件一。

  21

  (三)岗位聘用期限岗位聘期从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其聘期不超过退休年限。(四)岗位聘用时间安排1.2009年11月5日前,学校布置岗位聘用工作。2.2009年12月1日前,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制定并完成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条件,报学校人事处。3.2009年12月5日前,个人申请,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岗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交所在单位。4.2009年12月8日前,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对二至四级教授岗、五至七级副教授岗和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他岗位申报材料由各单位负责审核。6.2009年12月10日前,各相关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和评议,并将推荐和拟聘结果及材料报学校人事处。7.2009年12月15日前,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评审委员会”对二级教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岗位申报人选进行评审。8.2009年12月18日前,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对全校的岗位设置和聘用方案进行汇总并审核。9.2009年12月20日前,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拟聘方案。10.2009年12月25日前,公示岗位聘用方案。11.2009年12月31日前,学校与受聘人履行聘用手续。(五)相关问题说明1.经学校批准出国的人员,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不归者,学校不再保留岗位。2.2006年7月1日至本次实施岗位聘用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或内退手续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相应岗位等级的聘用条件,按照规定聘用程序,向退休前所在单位申请相应的岗位等级。经学校批准后,按新的岗位等级确定国家工资标准,重新计算退休费,与在岗人员同步兑现,之前的不予

  22

  以补发。3.在职人员本次岗位聘用时所涉及到的成果、业绩等各种材料的起止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2006年7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或内退手续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所涉及到的成果、业绩等各种材料的起止时间为退休前职务的任职起至办理退休或内退手续的前一个月月底。4.211以上层次高校转入我校的,可直接认可转出校认定的岗位级别或按我校任职条件认定更高一级的岗位。5.任现职以来有过1次缓聘或不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本轮聘用进入本层次最低级别岗位。

  23

  

  

篇四: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

  南京工业大学二级单位科级岗位聘用方案一、

  行政机构科级岗位聘用方案

  (一)职能部门

  序单位号

  科级机构

  1

  校长办公室综合事务科

  文书秘书科

  拟聘科长

  拟聘科员

  姓名

  李萍李文涛

  拟聘职务科长

  科长

  陈文革梁瑾

  信息服务科

  李勇志科长

  接待事务科

  王超

  科长

  国内事务科

  姜志兵科长

  发展规划科

  翁渊瀚科长

  查岚

  政策研究科

  喻雯

  副科长

  对外联络科

  静周

  科长

  校友事务科通讯服务中心

  尹莉

  科长

  秦海燕(保留

  科长待遇至下一轮科级聘任)

  2

  人才资源部综合事务科

  人事管理科

  王永刚静潘

  科长科长

  师资管理科.

  金俊阳科长

  计龙龙

  工资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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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开荣科长

  张健

  社会保险科

  王东静

  科长

  省人才分中心

  单珊

  主任

  博士后管理中心

  岳克勤

  主任

  人才引育办公室

  3

  教学事务部综合事务科

  专业建设科

  张志诚

  李湘健乐郑

  副主任

  (正科长)

  科长科长

  翔费陈海宁余苏堂

  教学运行科

  荣华伟科长

  王清华潘晓璐吕丹丹

  实践教学科学业事务科

  程本松科长

  皋春

  科长

  钱静珠郁张

  熊焰焰峻魏丹倪

  教学评价科学生交流科现代教育中心

  万凤华科长

  钱咏霓科长

  郑杰

  主任

  张瑞芳

  席凯

  徐兆斌王佩京阳岳顺封庆增贤金宁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孙芸

  主任

  翟安英敖三妹

  4

  科学研究院综合事务科

  知识产权科

  陆珂珂詹妮娜

  科长副科长

  成果评价科

  赵小迪副科长

  ----------------学资学习网---------------

  项目管理科人文社科科

  闾敏

  副科长

  王宇翔科长

  杜静静宁赵.

  技术服务中心协同创新办公室

  军工科研办公室

  5

  研究生院、党综合事务科

  委研究生工作

  部

  学位事务科

  培养事务科

  教育管理科

  胡盛祥张宁

  斌戴周佳栋

  主任

  吕凤兰

  副主任

  (正科长)

  副主任

  (正科长)

  科长

  陈伟(保留

  科长待遇至下一轮科级聘任)

  谢娟

  程其玲张翔刘越男

  科长科长科长

  羽冯

  袁瑜潘志颖倩吴王巧云

  学科事务科

  殷晶晶科长

  招生就业办公室

  6

  学生事务部综合事务科

  教育管理科

  学生资助科

  蒋远喜谢树林光沈

  狄煜

  副主任

  (正科长)

  科长科长

  科长

  蔡亚峰

  吴楼平惠戴赵敏

  国防教育科

  励严

  科长

  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张晓文中心(全部由教师编制人员兼任)

  主任

  陈羿江珝陈朱巍巍朱蓉蓉

  ----------------学资学习网---------------

  高校辅导员培训与研修基丁贤

  地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

  周辉

  主任

  副主任

  王江曼季

  (正科长)青春

  就业办公室

  齐鹏

  副主任

  (正科长)

  高静荣温

  7

  海外事务部综合事务科

  刘昆

  科长

  海外联络科

  董飞

  科长

  外国专家科

  马辉

  (外籍).

  科长

  留学事务科

  出境签证科孔子学院办公室

  8

  计划财务部综合事务科

  国资管理科

  预算管理科

  资金管理科

  项目管理科

  李智

  科长

  郭雅慧王梦嫄

  仲伟伟

  张海燕周艳

  副主任

  (正科长)

  科长副科长

  鑫秦科长

  杜芬

  科长

  磊杨甘霖戴恩泽

  丽王

  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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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核算科

  王红

  科长

  赵红漫路红兵姜良松李静翠娟赵丰陈毛艳茹颖孙静丁钟惠骊路懿娜马卓珺

  基建财务科

  魏明

  科长

  电子财务科

  丁其根科长

  9

  资源保障部综合事务科

  资产管理科

  于志杰董维群

  科长科长

  胡文娟周国权

  房产管理科设备管理科

  招投标管理中心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周静珍王洪洲

  钱云珍何英

  科长科长

  副主任

  (正科长)

  艳周吴光华慧黄杨月孙志传顾明文

  副主任

  周群李

  (正科长).强

  10校园安全部

  综合事务科

  综合治理科

  裘爱杭王玉春

  副主任

  (正科长)

  科长

  李静娴崔少惠

  虞国跃张玲娟

  洁刘罗正闻健景李文伯施自力陈进孙胜强

  ----------------学资学习网---------------

  户籍管理科消防治安科

  11后勤服务部综合事务科校园环境科餐饮服务科维保工程科

  物业管理科住宅管理科项目计划科水电管理科

  校医院

  刘玉坤科长监文松科长

  凌蒋刘青洁彭

  邱宏生朱宁保金顺根张保华葛芳钱永生

  李公根科长

  吴敏

  科长

  马英所杜均之

  科长科长

  田小院科长

  顾德雯科长

  曹叶东科长

  强左

  科长

  虹崔高亚芳徐博胡晓丽孙自浩耿发家

  阔刘茅维维徐荣兴倪坚平斯炜

  沈卫石初娟

  云沈.

  董正祥院长

  夏春燕于海军

  ----------------学资学习网---------------

  12审计处

  综合事务科

  13离退休工作处综合事务科

  14

  基本建设处综合事务科

  造价合同科工程建设科材料设备科

  王延宁科长

  殷杰

  科长

  刘庆华

  科长

  青魏

  科长

  蒋吉明科长

  姚文红

  科长

  崔春燕韩舒余政文俊常

  曹宁沈琳玥胡剑英陆迎燕李挺

  义孙吴福海王呈斌

  蒋顺胜

  (二)直属机构

  序号单位

  科级机构

  1

  资产经营公司综合事务办公室

  2

  大学科技园管综合事务办公室

  理办公室

  拟聘科长姓名

  拟聘职务

  拟聘科员

  余文博

  主任

  鲍金刚广刘啸韩钱执强朱煜寒徐艳刘志兵

  3

  信息服务部

  (三)附设机构

  序号单位

  综合事务办公室

  严丁

  主任

  科级机构

  拟聘科长

  姓名

  拟聘职

  拟聘科员

  ----------------学资学习网---------------

  务

  1

  国家“江苏先进生物与化学综合事务部温锡敏主任

  制造”协同创新中心

  2

  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综合事务部

  实验室

  何淑冰(保

  留科长待遇至

  下一轮科级聘

  任)

  汪敏娟徐玫瑰敏陈

  3

  国家生化工程技术研究取消行政级别,不设科级机构和人员

  中心

  4

  国家特种分离膜工程技术综合事务部主任钰刘

  研究中心

  5

  先进材料研究院

  综合事务部海外事务部公共服务部

  朱纯欣主任副主任京董

  张帆

  石弘颖杨阳

  二、党群部门科级岗位聘用方案

  序号单位

  科级机构拟聘科长

  姓名

  1

  党委办公室

  何兰红

  拟聘职务正科级秘书

  拟聘科员

  刘运玺

  正科级秘书

  园张

  正科级秘书

  2

  党委组织部

  娟郑

  正科级组织员

  史坤坤

  徐源

  正科级组织员

  费军

  正科级组织员

  3

  党委宣传部

  芳杨王启兵

  正科级宣传干事正科级宣传干事

  周伟张金凤

  ----------------学资学习网---------------

  赵蕾

  正科级宣传干事

  刘醒

  正科级宣传干事

  4

  纪委、监察处

  叶子红

  正科级纪检员

  颜奇英

  5

  工会

  6

  团委

  孙晓克

  

篇五: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

  单位聘用编制人员工资管理制度办法

  单位聘用编制人员工资管理制度办法为切实加强X厅系统聘用编制人员管理,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充分履职,发挥应有作用。参照《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X厅的聘用编制,厅属事业单位聘用并依据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分配办法。(一)工资分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聘用编制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兑现岗位工资根据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等资格条件确定相应的岗位聘用工资标准(详见附表)。通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经自治区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的,用人单位可以申报聘用并调整岗位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1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

  应不同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三至

  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

  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

  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至十二级岗

  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各单位未完成聘用编制人员岗位设置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各级别最低标准执行,不同技术职称系列或职业资格等级按相关国家政策比照执行)。

  工勤技能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4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2.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主要体现聘用编制人员的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设置50个薪级,对工勤人员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详见附表)。兑现薪级工资应结合聘用编制人员的工龄确定等级起点,工龄每增加1年相应的薪级增加1级。聘用编制人员参照自治区公开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确定工龄,聘用之前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依据企事业单位招收录用审批时间或缴纳养老保险台帐时间确定工龄(退伍军人依据入伍审批时间确定工龄)。3.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主要体现聘用编制人员的实绩和贡献。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等级分别设置,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照与单位聘用编制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一定比例(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3÷7)由各直属事业单位自行计算核定,根据平时考核办法发放。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将聘用编制人员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纳入在编事业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参公事业单位要制定聘用编制人员绩效工资考核方案(或参照在编参公管理人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各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报厅办公室备案。4.津贴补贴。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

  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X人社发〔20XX年〕29号)执行。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具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1.聘用单位按照自治区社保机构规定的缴纳比例,为聘用编制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用。

  2.聘用单位参照本单位在编事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方式,为聘用编制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从正式聘用之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不合格的不予晋升。年度工资晋级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工资调整办法。聘用编制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劳动合同变更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三)岗位等级变动。聘用人员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发生变化,根据有关程序,由所在单位考核聘任,经厅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照相应等级予以增资。

  四、试用期工资。新聘人员试用期执行统一工资标准:专业技术岗位1800元/月、工勤技能岗位1600元/月。试用期满后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五、经费来源。聘用编制人员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机构

  编制部门核定的聘用人员编制数量和人员经费标准直接核拨给聘用编制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由各直属事业单位统筹使用,用于支付聘用编制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和公用经费开支。

  六、审批程序,厅属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工资审批工作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有关程序规定统一实施。直属事业单位履行聘用编制人员招聘审批程序后,凭有效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材料、人员聘用审批表等材料向X厅申报核定工资,厅办公室负责依据申报材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工资审批文件和审批表(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计算比例核定,并根据本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自行发放)。聘用编制人员年度增资由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申报,经厅办公室审核后下达调资批复,聘用编制人员工资审批文件同时抄送厅规划财务处。

  七、组织领导。厅属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调整管理工作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领导下,由各直属事业单位依据厅办公室印发的工资批复文件和本单位考核办法具体实施。各直属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定期修改完善绩效(平时)考核办法,并及时报厅办公室备案。厅办公室和规划财务处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工资待遇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九、实施要求。(一)严格执行落实。各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本《办法》明确的工资项目、标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结构比

  例,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更不允许随意扩大工资和津补贴项目。(二)加强信息公开和教育引导。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定期

  向聘用编制人员公开财政经费定额标准和个人实际工资、奖金和津补贴收入情况,并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

  (三)加强考核管理。各直属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所属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管理补充规定》,切实加强聘用编制人员日常管理考核。根据平时考核结果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有效发挥考核激励作用。平时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人员不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篇六: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

  南京师范大学

  宁师大(2004)第22号

  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实施全员聘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各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实施全员聘任的暂行办法》经2004年3月11日校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认真执行。特此通知

  附:《南京师范大学实施全员聘任的暂行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二OO四年三月十一日

  南京师范大学实施全员聘任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岗位责任意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及内部运行机制,增强队伍活力,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实现我校综合性有特色的教学科研型大学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国办发(2002)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聘任范围列入全民事业编制的我校固定编制的教职工(不含在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全民合同制干部和全民合同制工人以及2002年以来纳入流动编制管理的在职教职工严格按聘用(劳动)合同执行。第三条聘任原则1、按需设岗、择优聘任原则。要依据学校下达的教职工定编数及经论证学校确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明确职责,公开招聘,择优聘任。2、政策公开、平等竞争原则。聘任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程序规范。3、精干高效、科学运转原则。要按满负荷工作量的标准来确定岗位职责,同时要理顺关系,明确职能,科学运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4、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原则。全员聘任要有利于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有利于学科的发展,有利于教学科研整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优秀中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队伍结构的优化和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有利于实现我校综合性有特色的教学科研型大学的奋斗目标。5、权利平等、以人为本原则。学校(或院系、部门)对应聘者有聘任和不聘任的权力,应聘者同样具有应聘和拒聘的权利。要妥善处理好全员聘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和分流工作。第四条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自觉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2、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努力,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3、教学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

  责的任职资格或条件。党政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条件和实际工作能力。工人必须具备完成相应岗位任务的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应聘正、副科职的人员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严于律已,公正廉洁,全局观念强,团结同志,勇于创新,求真务实,实绩显著。(2)一般应具备宁师人(2003)第58号《南京师范大学科职(级)干部选拔任用(定级)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干部身份,大专毕业后工作满4年、本科毕业后工作满3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满1年,考核等级在称职以上的,可受聘副科职岗位。在副科级(职)岗位满2年,考核等级在称职以上的,可受聘正科职岗位;大专毕业后工作满6年、本科毕业后工作满5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满3年,博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考核等级在称职以上的,也可受聘正科职岗位。个别管理能力强、实绩显著、为群众所公认的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8年(10年),考核等级在称职以上的,也可受聘副科职(正科职)岗位。第五条受聘人员的权利与义务1、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领取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相应的工资、补贴、福利以及学校规定的校内津贴和其它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同时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晋级的权利。2、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根据国家、省和学校规定享有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权利;受聘党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根据有关规定享有行政级别晋级的权利。受聘人员均享有接受国家、省和学校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3、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必须接受学校(或院系、部门)的工作安排,履行受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4、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锐意进取,努力工作,为学校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聘任第六条聘前准备一、设置岗位

  1、专业技术系列的岗位设置以定编为依据,同时考虑到专业发展、学科建设、科研状况、工作需要和历史因素,本着“结构合理、优化队伍、统筹考虑、着眼发展、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科学设置各院系、各系列的不同职务的岗位数。院系岗位的设置按《南京师范大学教学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执行。

  2、党政管理机构的处级、科级职务岗位和科员岗位设置及其他非教学单位的岗位设置由学校机构编制改革领导小组依据上级相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科学设置。

  3、各院(系)、各部门在学校岗位设置框架的控制与指导下,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方案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及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二、明确职责按需设岗、全员聘任是深化人事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而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合约管理又是切实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关键所在。所以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是聘前准备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新一轮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中,由于学校对院系实行宏观目标管理,所以各院(系)必须根据学校确定的管理目标,确定岗位职责;对可以量化的任务,如教学科研人员的教学课时数、科研一类分数,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予以确定。对那些工作无法量化的岗位也必须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且具有可考核性。三、聘前考核各院(系)、各部门对应聘人员必须进行全面考核,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考核的前提下,主要考核其当年及前一年的履职情况。两年考核获称职及以上考核等级者具有应聘资格:两年考核均为不称职者按规定辞退。一年考核称职,一年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视实际情况可不聘,也可高职低聘。四、建立聘任领导管理机构1、学校成立校聘任委员会,由校党政领导、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代表组成,校长任聘任委员会主任。聘任委员会下设聘任工作办公室,由人事处行使办公室的职能,人事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全校宏观的岗位设置方案、审批各单位的聘任结果,解决聘任工作中诸如高职低聘、低职高聘、不聘、解聘及聘余人员安排等重要问题。2、各单位成立聘任分会,由院(系)或部门党政领导、专家及教职工代表组成,院长(系主任)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聘任分会主任。聘任分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

  

篇七: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

  南京财经大学2011—2013年度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和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在总结我校岗位津贴方案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我校新一轮(2011—2013年)岗位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㈠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岗定薪、优劳优酬为主要内容的校内岗位津贴分配方案;坚持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拔尖人才、优秀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倾斜,向一流业绩倾斜,将教职工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实际贡献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分配的激励功能。㈡强化岗位意识与责任意识,强调爱岗敬业和进取奉献,体现满负荷工作的原则,使教职工个人收入的增长与工作量增加和质量提高密切结合。㈢体现分类管理的原则,后勤社会化及经费包干部门、校办产业等根据学校的统一规定,制定相应的分配办法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其他部门执行学校统一的分配办法。

  二、实施的范围和对象㈠实施校内岗位津贴制度的范围:学校各教学科研部门、教学科研辅助部门、党政管理部门、群众团体等。㈡实施校内岗位津贴制度的对象:上述部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在职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党政群团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

  三、教职工工资构成实施校内岗位津贴制度后,教职工在职在岗期间的工资由固定工资、校内岗位津贴两大部分组成。固定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定综合补贴、房贴等部分组成;校内岗位津贴由本方案所规定的岗位津贴、课时津贴、专项奖励等部分组成。

  四、校内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㈠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岗位职责、职务等因素,校内各级各类人员分为教师岗、专职科研岗、党政管理岗、教学科研以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工勤人员岗5个系列,依据岗位性质分设若干层次。其中,专职科研岗只设在具有实体建制的科研机构中。㈡学校根据不同类别,分别制定岗位津贴实施办法。㈢各类岗位的校内岗位津贴标准,见附表1至附表4。㈣学校成立“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进档审核小组”,负责教学科研人员岗位津贴档次的确定;其他人员岗位津贴由人事处根据其岗位和职级确定。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校内岗位津贴的管理工作。㈤新一轮校内岗位津贴岗位进档聘任根据上一轮考核期(2008—2010年)完成的业绩确定,完成上一轮考核期规定任务、考核合格者进入新考核期的相应档次,岗位津贴档次一定3年。1.上一轮考核期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进档处理办法。⑴教师岗人员在上一轮考核期内,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课程教学评价(学生、督导、专家)年度平均分低于60分者,一般应调离教学岗位,并视情况采取进修、转岗、待岗等方式处理;专职科研人员承担教学任务,如课程教学评价年度平均分低于60分者,原则上不得再继续承担教学工作。经考核重新上岗者按如下办法核定岗位津贴:两年基本合格者进入同级别最低档;有一年不合格者降一级核定津贴档次(例:某A符合教授Ⅱ档条件,但年度考核不合格,则确定为副教授Ⅱ档)。⑵党政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在上一轮考核期内有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者,降一级核定津贴档次。

  ⑶各类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课程教学评价年度平均分低于60分者,一律解聘,进入学校富余人员交流中心。

  2.新一轮考核周期内,职务变动者岗位津贴按以下办法进行。⑴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后,从生效的次月起,当年岗位津贴进入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档;次年起根据教学科研实际业绩重新核定岗位津贴档次。⑵党政管理干部提任职务(职级)、教学科研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人技术等级晋升,从晋升生效的次月起,岗位津贴按新任职务(职级、等级)档次核定。㈥教学科研人员岗位津贴发放的说明。

  1.教师岗人员岗位津贴发放的说明。教师岗人员必须完成岗位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同时在工作量要求

  上按照所承担课程的不同类别以及职务实行基本教学工作量制度。基本教学工作量是指1个教师在1个自然年度内应当完成的最低教学工作量。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和基本工作量的情况作为考核、计发津贴的依据。

  教师岗人员的教学工作量由课堂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实习指导、指导研究生四部分构成。其中,教师岗人员完成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基本教学工作量的70%。教师岗人员还须履行本岗位应当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如,拟定或参与拟定教学大纲、选定教材、布置并批阅作业、命题、监考、阅卷、指导本科生等基本教学工作。

  教师岗人员基本教学工作量按下表核定。年龄超过60周岁的教授工作量标准按同类别教授工作量的2/3计算。

  教师岗人员基本教学工作量表(标准课时/年)

  课程类别

  职务教授、副教授

  讲师

  助教

  一般课程

  240

  220

  200

  公共政治理论课

  260

  260

  260

  公共外语课

  280

  280

  280

  体育课

  320

  320

  320

  2.专职科研岗人员在工作量要求上实行基本科研工作量制度与按照所承担课程的不同类别以及职务实行基本教学工作量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情况作为考核、计发津贴的依据。基本科研工作量是指1个专职科研岗人员按照不同职务在1个自然年度内应当完成的最低科研工作量。专职科研岗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核定按《南京财经大学专职科研岗科研工作实绩量值核定标准》执行。专职科研岗人员的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为完成同类别教师岗人员基本教学工作量的1/4。

  3.教学科研人员岗位津贴发放办法。⑴教师岗人员完成岗位职责以及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专职科研岗人员完成岗位职责以及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基本教学工作量,依据岗位聘任标准档次计发津贴。教师岗人员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①(实际教学工作量/基本教学工作量)≥100%;②(实际课堂教学工作量/基本教学工作量)≥70%。教师岗人员的教学工作量按自然年度结算;专职科研岗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为3年。⑵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合格者,按标准发放岗位津贴;如超额完成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则发放超课时或超科研工作量津贴。教师岗人员的教学工作量超过基本工作量部分按60元/标准课时计发超课时津贴。教师岗人员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以不超过720标准课时为宜,如有超过,超过部分按30元/标准课时计发津贴;专职科研岗人员超过基本科研工作量部分(不含论文奖工作量)按240元/分值计发超科研工作量津贴。专职科研岗人员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按60元/标准课时计发课时津贴。⑶教师岗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①教师岗人员未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工作量要求;②课程教学评价在60分以下;③因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原因,教师岗人员所在部门给其年度考核不合格。⑷教师岗人员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津贴的处理:①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50%计发年度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②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工作量不足基本工作量要求的50%,课程教学评价60分以上,不计发岗位津贴,按60元/标准课时计发课时津贴;③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工作量不足基本工作量要求的50%,课程教学评价60分以下,不计发岗位津贴与课时津贴;④未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基本工作量要求,而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又超过基本工作量要求的50%,课程教学评价60分以上,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发津贴(当教学工作量与课堂教学工作量完成比例不一致时,按低比例计发津贴);课程教学评价60分以下,按实际完成比例的50%计发津贴(当教学工作量与课堂教学工作量完成比例不一致时,按低比例计发津贴)。⑸专职科研岗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①3年1个周期内完不成年基本科研工作量要求;②未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工作量要求;③课程教学评价在60分以下;④因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原因,专职科研岗人员所在部门确定其年度考核不合格。⑹专职科研岗人员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津贴的处理:①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与基本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50%计发年度岗位津贴、超科研工作量津贴;②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工作量要求,课程教学评价60分以上的,按50%计发课时津贴;③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工作量要求,课程教学评价60分以下的,不计发课时津贴。⑺专职科研岗人员3年1个周期内未完成年基本科研工作量的,按比例扣发津贴。第一、二年完不成年基本科研工作量的,除年度预扣、第3年年底结算外,该年度考核缓定等次。3年1个考核周期结束,专职科研岗人员完成科研工作量的情况为:①3年1个周期内实际完成的总科研工作量/年基本科研工作量≥3的,为3年都完成了科研工作量要求;②3年1个周期内实际完成的总科研工作量/年基本科研工作量≥2但小于3的,为其中1年未完成科研工作量要求;③3年1个周期内实际完成的总科研工作量/年基本科研工作量≥1但小于2的,为其中2年未完成科研工作量要求。⑻学校各院(系、部)担任院长(系、部主任)和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系、部副主任)必须按教师岗申请校内岗位津贴档次,其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可参照同类教师标准的1/2核定,按教师的教学要求进行考核并计发津贴;在行政岗位考核合格后,按相应党政管理岗位津贴标准的1/3计发补贴。学校各院(系、部)担任院长(系、部主任)和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系、部副主任)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其他各类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课堂教学不应超过6课时/周(不计系数);课堂教学超过6课时/周的部分不计发津贴。校级科研院(所)担任实职的院(所)长、副院(所)长必须选择专职科研岗位并按相应岗位考核办法执行。科研院(所)正处级领

  导每年发给岗位补贴7200元,副处级领导每年发给岗位补贴6240元,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每年发给岗位补贴6720元。

  担任各院(系、部)其他领导职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可以选择教师岗或党政管理岗。申请教师岗位,按上述办法执行。申请党政管理岗位,必须将主要精力投放在党政管理工作上,原则上不安排教学任务,确因教学需要,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其他各类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课堂教学不超过4课时/周。课堂教学4课时/周以内按60元/标准课时计发其中普通本科、研究生教育教学课时津贴;超过4课时/周不计发津贴。

  ⑼教研室主任、经学校批准设立的院系实验室主任经考核合格,学校按主任每年4800元、副主任每年3600元统一核发岗位补贴至所在院系(原则上每个本科专业设置1个教研室,承担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较多的院系可增设1个教研室,每个教研室配正副主任各1名)。

  ⑽教学工作量由本人据实申报,所在部门系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据实审核;专职科研岗人员科研工作量由本人据实申报,所在研究院(所)领导据实审核。

  院(系、部、所)根据审核无误的工作量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津贴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发放津贴。同时,院(系、部、所)将工作量及津贴计算汇总表报人事处备案。

  为了强化教师个人作为申报主体和系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研究院(所)领导作为审核主体的责任意识,每年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对教学、科研工作量申报真实性进行抽查。经检查确认申报不实的,除追回多领津贴、申报者年度考核不合格外,申报者、审核者均应在所在部门公开承认错误,学校对申报者、审核者通报批评。

  ⑾成人学历教育教学工作量不作为计发教师岗位津贴的工作量基数,其课时津贴由成教学院发放;但成人学历教育教学工作量可以作为教师年度工作量考核的依据。

  ㈦党政管理人员以及教学科研辅助岗位津贴实施的说明。1.党政管理人员以及教学科研辅助岗位津贴按考核结果发放:合格者按标准发放;不合格者按标准的50%发放。2.党政管理部门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确因需要安排教学任务的,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其他各类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课堂教学不超过4课时/周。课堂教

  学4课时/周以内按60元/标准课时计发其中普通本科、研究生教育教学课时津贴;超过4课时/周不计发津贴。党政部门其他人员、各院(系部)一般管理人员不安排教学工作。

  3.党政管理人员中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完成1/4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可申请按教学科研人员校内岗位津贴标准确定档次;在管理岗位考核合格后,按相应党政管理岗位津贴标准的1/3计发补贴。党政管理人员中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申请教学科研岗位津贴的教师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其他各类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课堂教学不应超过4课时/周。

  4.党政管理部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党政管理岗位津贴标准执行,也可按教学科研辅助岗津贴标准执行,由个人申请,学校审定。

  5.学校正式发文聘任管理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可以按聘任岗位计发岗位津贴。解聘管理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后,按工人技术等级计发岗位津贴。

  五、专项奖励津贴实施办法㈠获“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劳动模范”、“国家级教学名师”等

  国家级称号者,学校一次性计发40000元奖励津贴;获部省级“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省级教学名师”等省部级称号者,学校一次性计发20000元奖励津贴。

  ㈡获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一次性计发2000元奖励津贴。

  ㈢获学校“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者(年度考核优秀),一次性计发1000元奖励津贴。

  ㈣建立校长特殊贡献奖励制度。校长特殊贡献奖主要奖励在特定时期、特殊任务的完成过程中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

  校长特殊贡献津贴,由分管校领导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发放对象、办法和标准。

  ㈤省教育厅以外的其他各类厅局级奖项由组织人事部门归口管理。经组织人事部门提请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上报的各类获奖,一次性计发1000元奖励津贴。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㈠方案涉及的教学业绩、科研成果、获奖的计算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工龄计算、任职时间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㈡新调入和录用的教职工,上半月报到并上岗工作,当月起发给津贴;下半月报到并上岗工作,次月起发给津贴。新录用本科毕业生初期津贴按10368元/年的标准发放。新调入教学、科研人员按照考核条件及本人近3年教学科研成果确定津贴档次。㈢申请调出、辞职、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探亲的人员,从学校同意的次月起停发津贴,其工资按有关规定处理。㈣组织安排外派、挂职、扶贫等工作的人员,在工作结束后,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参照相应津贴标准发给津贴。㈤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脱产进修、挂职锻炼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㈥教师经批准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按专职科研人员要求考核其以本校名义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并计发相应的岗位津贴(不计发科研超工作量津贴)。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不发放党政领导职务补贴。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或停发津贴。1.在岗教师拒绝接受教学任务的,视为不履行岗位职责,自拒绝接受任务的下月起扣发全部津贴。2.教职工病假每月超过2天,从第3天起每天按下表的比例扣发年津贴,直至扣完当月津贴。

  病假扣发津贴比例表

  年龄扣发比例

  不满40岁2%

  满40岁不满50岁1.5%

  满50岁以上1%

  3.教职工事假每月超过1天,从第2天起每天扣发3%的年津贴,

  直至扣完全年津贴。

  4.教职工旷工除按天数扣发工资外,一个月内旷工半天以上者,

  扣发10%年津贴;一个月内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30%年津贴;一个学

  期累计旷工满3天者,扣发50%年津贴;全年累计旷工满5天者,扣

  发全年津贴。

  5.教职工受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年津贴的20%;受行政记过(党、

  团警告)处分扣发年津贴的30%;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团严重警告)

  处分扣发年津贴的50%;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停发2年津贴,2年后按降级(职)后的级别发放;受开除留用察看(留党、团察看)处分停发岗位津贴,察看期满后重新核定津贴档次;因违法违纪被依法刑事拘留不足10天或被行政拘留者停发1年岗位津贴;被依法刑事拘留10天以上者停发2年岗位津贴。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者停发1年岗位津贴。7.因渎职或失职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外,停发1年岗位津贴。8.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扣发年津贴的30-50%;发生Ⅱ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每次扣发年津贴的20%;发生Ⅲ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每次扣发年津贴的5%。9.缓聘、不聘、辞聘、解聘、拒聘或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的教职工,未聘期间停发津贴。10.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者,同时停发岗位津贴。

  七、后勤社会化部门、校办产业、经费包干部门分配办法㈠后勤服务中心、桥头校区后勤服务分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其分配办法按企业化管理模式实行企业内部岗位技能工资,具体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桥头校区管委会分别制定,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学校人事处批准执行。㈡校办企业人员由校产处根据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制定分配办法,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后自主执行。文印室按企业化管理模式运作。㈢图书馆、各校区报警中心值班人员、实验与教育技术中心网控人员、校医院实行津贴总额包干。图书馆、各校区报警中心值班人员、实验与教育技术中心网控人员津贴总额根据“核定的正式职工岗位津贴×(1+10%)”核定,校医院人员津贴总额根据“核定的正式职工岗位津贴×(1+5%)”核定。具体分配办法由相关部门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后执行。㈣成人教育学院实行经费包干,具体分配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制定,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后执行,实行自主分配。㈤经理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实行津贴经费包干,包干经费从服务收入中列支。

  八、校内岗位津贴按月预发年津贴的7%,年终考核后结算发放

  九、退休人员的补贴退休人员从执行退休工资的当月起,不再发给校内岗位津贴,改发生活补贴,标准为6048元/年。按月平均发放。

  十、本方案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1教学、科研人员校内岗位津贴标准

  岗位

  标准(元/年)

  特聘教授岗

  144,000

  教授Ⅰ档

  69,120

  教授(研究员)岗

  教授Ⅱ档

  55,296

  教授Ⅲ档

  41,472

  副教授Ⅰ档

  41,472

  副教授(副研究员)岗副教授Ⅱ档

  34,560

  副教授Ⅲ档

  27,648

  讲师(助研)岗

  讲师Ⅰ档讲师Ⅱ档

  25,92020,736

  助教岗

  助教

  15,552

  附表2党政管理人员校内岗位津贴标准

  岗位

  标准(元/年)

  Ⅰ档校

  Ⅱ档级

  Ⅲ档岗

  Ⅳ档

  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正校级调研员副校级调研员

  69,12060,48054,72046,080

  Ⅰ档处

  Ⅱ档级

  Ⅲ档岗

  Ⅳ档

  中层部门正职领导干部中层部门副职领导干部正处级调研员副处级调研员

  41,47234,56029,37624,192

  Ⅰ档科长

  21,600

  基Ⅱ档副科长,主任科员

  19,872

  础Ⅲ档副主任科员

  17,280

  岗Ⅳ档科员

  13,824

  Ⅴ档办事员

  11,232

  附表3教学科研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校内岗位津贴标准

  岗位

  标准(元/年)

  一级

  正高级

  34,560

  二级

  副高级

  24,192

  三级

  中级

  19,008

  四级

  初级

  13,824

  五级

  员级

  11,232

  附表4工勤人员校内岗位津贴标准

  岗位

  标准(元/年)

  一级

  高级技师,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

  19,008

  二级

  技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工人

  13,824

  三级

  高级工,普通工工龄≥30年

  12,960

  四级

  中级工,普通工工龄≥20年

  12,096

  五级

  初级工,普通工工龄<20年

  11,232

  附件一

  教师岗及专职科研岗人员新一轮考核周期(2011-2013年)岗位任务

  一、有关说明

  (一)关于国家级和部省级项目的认定1.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863”项目、“973”项目、科技支撑(原攻关)项目和软科学项目。2.部省级项目指:教育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科技厅研究项目。3.必须联合校外共同申报的国家级项目,如有本校教师主持(参与除外)子课题并有专项经费资助且到账的,可按部省级立项资助课题认定。4.有立项资助的省教育厅自然和哲社研究项目,在本轮岗位津贴方案中可视同作为部省级项目对待。5.为抓住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粮食局共建南京财经大学的有利契机,继续保持我校长期形成的行业优势和办学特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更好地为粮食行业服务,有立项资助(2万元以上)的国家粮食局研究项目,在本轮岗位津贴方案中可视同作为部省级项目对待;通过正常途径申报、评审并颁布的中国粮油学会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在本轮岗位津贴方案中可视同作为部省级奖励。(二)关于项目组成员等问题的认定1.为鼓励合作研究,国家级课题及获奖可限主要成员3人、省部级课题及获奖限主要成员2人,在限定名额内,排名第2或第3的主要成员可依次降一个等级给予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的认定(特聘教授除外)。2.除工作职能要求的项目组织机构或授奖机构外,其他政府部门评审立项的纵向课题(委托研究项目除外)或奖励,均可降一个等级给予对应的认定;其中,课题经费达到10万以上的部省级课题,可按原有级别认定。3.凡在考核期内新承担的、或尚在承担的各级各类纵向课题,在考核期内若被撤项或终止研究,将冲抵考核期内新承担的对应级别(含以下级别)的课题,高于对应级别的课题将降一等级处理。4.在本轮岗位任务的考核当中,各级纵向课题的经费数额按批准经费数额核定,各类委托(横向)课题的经费数额按实际到账额核定;各级各类需转拨至合作单位的经费部分不记入岗位任务完成数额之内。

  二、教师岗及专职科研岗岗位基本要求

  教学科研人员具备同时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能力;圆满完成相应岗位规定的基本工作任务;教学态度端正,具有良好师德修养;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学评价合格,年度考核合格;服从学校及院系安排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

  三、所在岗位一档科研任务单项达标要求

  在本轮考核期内,以本校名义、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下同)身份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完成所在岗位一档的科研任务(特聘教授岗除外):1.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主持国家科技部“863”项目、“973”项目、科技支撑项目及国家软科学资助项目。3.获国家科学技术成果奖。4.获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5.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6.获全国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江苏省普通高校教学成果特等奖。7.在特别奖励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一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8.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累计经费文理科150万元、工科450万元以上。

  四、教师岗岗位任务

  (一)特聘教授岗位任务1.学科建设任务跟踪本学科发展前沿,领导学科建设并取得显著进展,学科梯队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效卓著。2.教学任务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承担2门以上(含2门)课程的讲授,其中1门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或研究生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课程教学评价合格。3.科学研究任务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中的2项:(1)以本校名义、第一作者身份在一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一类刊物1篇且二类刊物3篇。(2)主持国家级立项资助课题1项,或部省级立项资助课题2项;且科研累计经费文理科23万元、工科90万元以上。(3)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省哲社优秀成果二等奖

  以上。(4)获全国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普通高校教学成果特等奖。(5)为国家精品课程或精品教材主持人。

  (二)教授岗位任务1.岗位基本工作任务(1)承担2门或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或研究生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2)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课程教学评价合格。(3)参与并指导本学科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4)达到教师及科研岗岗位基本要求。2.岗位科研任务(教授Ⅰ档)以本校名义、第一作者身份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之一:(1)在学校一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二类刊物3篇。(2)完成以下任务中的2项:――在二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二类刊物1篇且三类3篇,或三类刊物6篇。――主持部省级立项资助课题1项。――获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省哲社优秀成果二等奖、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或为省精品课程、精品教材主持人。――主持承担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省委书记、省长以上领导批示。――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累计经费文理科80万元、工科230万元以上。――作为主教练指导大学生挑战杯系列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公共基础课教师[1]可用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1部、或二类刊物论文1篇、或三类刊物论文3篇替代(2)中其一。3.岗位科研任务(教授Ⅱ档)以本校名义、第一作者身份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之一::(1)在二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二类刊物1篇且三类3篇,或三类刊物6篇。。(2)完成以下任务中的2项:――主持承担部省级立项课题1项。

  [1]公共基础课教师是指体育部、马克思主义学院以及从事大学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物理等通识必修课教学的教师。下同。

  ――获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省哲社优秀成果三等奖、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1部。――在学校二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三类3篇。――作为主教练指导大学生参加数学建模、数学竞赛、挑战杯系列竞赛、计算机系列竞赛并获省级一等奖以上,或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并获奖,或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运动会、专项运动会并获全国前4名;以及公共基础课教师:主持教育厅立项课题1项,或参与承担[2]国家级立项资助课题1项(排名前5),或参与部省级立项资助课题1项(排名前3)。――主持承担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省委省政府现任领导批示。――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累计经费文理科20万元、工科50万元以上。4.岗位任务(教授Ⅲ档)完成教授岗位基本工作任务。(三)副教授岗位任务1.岗位基本工作任务(1)承担2门课程的讲授,其中1门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必修课。(2)参与本学科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3)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课程教学评价合格。(4)达到教师及科研岗岗位基本要求。2.岗位科研任务(副教授Ⅰ档)以本校名义、第一作者身份并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之一:(1)在一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二类刊物2篇。(2)完成以下任务中的2项:①在学校二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三类刊物3篇。②达到以下任务中的1项:――参与承担国家级立项课题1项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部省级立项课题1项。――获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或省哲社优秀成果三等奖1项,或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或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1部。

  [2]参与者及合作者的排名认定均以结项证书(尚未结项的可用立项申报书替代)、奖励证书以及公开出版物中的标注为准。下同。

  ――除第①款外另在学校三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作为主教练指导大学生参加数学建模、数学竞赛、挑战杯系列竞赛、计算机系列竞赛并获省级一等奖以上,或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并获奖,或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运动会、专项运动会并获全国前6名;以及公共基础课教师:主持承担校外厅局级以上立项课题1项,或主持承担校级教学、科研立项资助课题2项。③主持承担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省委省政府现任领导批示。④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累计经费文理科20万元、工科50万元以上。3.岗位科研任务(副教授Ⅱ档)以本校名义、第一作者身份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中的2项:(1)在学校三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2)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以下任务中的1项:――参与承担国家级立项资助课题1项以上(排名前5),或参与承担部省级立项资助课题1项以上(排名前3)。――获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或省哲社优秀成果奖三等奖1项、或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3)。――获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或为省级精品课程、精品教材主要成员(以上排名前3),或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第1)。――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除第(1)款外另在学校奖励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作为主教练指导大学生参加数学建模、数学竞赛、挑战杯系列竞赛、计算机系列竞赛并获省级三等奖以上,或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并获奖,或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运动会、专项运动会并获全国前8名;以及公共基础课教师:主持承担校级以上教学或科研立项资助课题1项。(3)主持承担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省委省政府现任领导批示。(4)承担科研项目本人累计经费文理科10万元、工科30万元以上。4.岗位任务(副教授Ⅲ档)完成副教授岗位基本工作任务。(四)讲师岗位任务1.岗位基本工作任务(1)参与本学科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2)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课程教学评价合格。(3)达到教师及科研岗岗位基本要求。2.岗位科研任务(讲师Ⅰ档)

  以本校名义、第一作者身份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中的2项:(1)在学校三类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2)作为主要人员(排名前5),参与承担国家级立项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排名前3位),参与承担部省级或教育厅立项课题1项,或主持承担校级以上教学、科研立项资助课题1项。(3)获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或省多媒体课件竞赛二等奖以上。(4)获省教育厅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学校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5)获学校教师教学公开赛三等奖及以上。(6)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累计经费文理科10万元,工科30万元以上。(7)作为主教练指导大学生参加数学建模、数学竞赛、挑战杯系列竞赛、计算机系列竞赛并获省级三等奖以上,或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并获奖,或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运动会、专项运动会并获全国前8名。3.岗位任务(讲师Ⅱ档)(1)承担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其中1门必须是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必修课。(2)完成讲师岗位基本工作任务。(五)助教岗位任务(1)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课程教学评价合格。(2)达到教师及科研岗岗位基本要求。(3)完成院系领导交办的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

  五、专职科研岗岗位任务

  (一)研究员岗位任务1.岗位基本工作任务(1)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2)参与并指导本学科的学科、学术建设与发展工作。(3)达到教师及科研岗岗位基本要求中的有关标准。2.岗位科研任务(研究员Ⅰ档)以本校名义、第一作者身份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中的2项:(1)在学校一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二类刊物2篇;或二类刊物1篇且三类刊物3篇。(2)主持承担部省级立项资助课题1项,且科研项目累计经费文理科5万元、工科15万元以上。(3)获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或省哲社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或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

  (4)主持承担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省委书记、省长以上批示。(5)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累计经费文理科80万元、工科230万元以上。(6)作为主教练指导大学生挑战杯系列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7)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3.岗位科研任务(研究员Ⅱ档)以本校名义、第一作者身份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中的2项:(1)在学校二类刊物发表论文1篇且三类1篇,或三类刊物4篇以上。(2)完成以下任务中的1项:――主持部省级立项课题1项,且科研项目累计经费文理科3万元、工科9万元以上。――获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或省哲社优秀成果三等奖1项,或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1部。――除第(1)款外另在学校二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三类3篇。――作为主教练指导大学生参加数学建模、数学竞赛、挑战杯系列竞赛、计算机系列竞赛并获省级一等奖以上,或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并获奖。(3)主持承担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省委省政府现任领导批示。(4)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累计经费文理科20万元、工科50万元以上。3.岗位任务(研究员Ⅲ档)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完成研究员岗位基本工作任务。(二)副研究员岗位任务1.岗位基本工作任务(1)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2)参与本学科的学科、学术建设与发展工作。(3)达到教师及科研岗岗位基本要求中的有关标准。2.岗位科研任务(副研究员Ⅰ档)以本校名义、第一作者身份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中的2项:(1)在学校一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二类刊物2篇,或二类刊物1篇且三类刊物2篇,或三类刊物5篇。(2)完成以下任务中的1项:――作为主要人员(排名前3)参与承担国家级立项资助课题1项并同时主持部省级或教育厅立项课题1项,或主持部省级立项资助课题1项;且个人支配的

  科研项目累计经费文理科3万元、工科9万元以上。――获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省哲社优秀成果三等奖,或省教育厅高校人

  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1部。――除第(1)款外另在学校奖励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作为主教练指导大学生参加数学建模、数学竞赛、挑战杯系列竞赛、计

  算机系列竞赛并获省级一等奖以上,或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并获奖。

  (3)主持承担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省委省政府现任领导批示。(4)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累计经费文理科20万元,工科50万元。3.岗位科研任务(副研究员Ⅱ档)以本校名义、第一作者身份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中的2项:(1)在学校二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三类3篇。(2)完成以下任务中的1项:――作为主要人员(排名前3)参与承担国家级立项资助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人员(排名前3)参与承担部省级立项资助课题2项,或主持承担部省级或教育厅立项课题1项;且个人支配的科研经费累计文理科2万元、工科5万元以上。――获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省哲社优秀成果三等奖,或获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除第(1)款外另在学校奖励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作为主教练指导大学生参加数学建模、数学竞赛、挑战杯系列竞赛、计算机系列竞赛并获省级三等奖以上,或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并获奖。(3)承担的科研项目累计经费文理科10万元、工科30万元以上。4.岗位任务(副研究员Ⅲ档)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完成副研究员岗位基本工作任务。(三)助理研究员岗位任务1.岗位基本工作任务(1)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2)参与本学科的学术研究与发展工作。(3)达到教师及科研岗岗位基本要求中的有关标准。2.岗位科研任务(助理研究员Ⅰ档)

  以本校名义、第一作者身份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中的2项:(1)在学校奖励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奖励刊物1篇且核心刊物2篇,或核心刊物5篇。(2)作为主要人员(排名前5)参与承担国家级立项资助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人员(排名前3)参与承担部省级或教育厅立项课题1项,或主持承担校级以上立项资助课题2项;且个人支配的科研项目累计经费文理科2万元、工科5万元以上。(3)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累计经费文理科10万元、工科30万元以上。(4)作为主教练指导大学生参加数学建模、数学竞赛、挑战杯系列竞赛、计算机系列竞赛并获省级三等奖以上,或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并获奖。3.岗位任务(助理研究员Ⅱ档)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完成助理研究员岗位基本工作任务。

  附件二

  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及聘任对象

  1.党政管理岗位分为校级岗、处级岗和基础岗。校级岗对象为校级领导;处级岗主要对象为处级领导;基础岗主要对象为各部门科级及以下管理干部。2.教学科研以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教育管理、图书档案、工程与实验技术、编辑、会计、卫生等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依照职务级别设置五级。3.工勤人员岗依据技术等级和工龄设置五级。4.具体分级和岗位津贴标准见《实施方案》附表2至附表4。

  二、岗位职责

  1.聘任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团结协作和奉献精神,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2.热爱本岗位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工作量饱满,能按质按量地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3.具有较丰富的本岗位工作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有较强的本专业技能水平,能解决本岗位复杂疑难的问题。4.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上岗条件

  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能胜任和履行本岗位相应的职责。

  四、党政管理干部其他问题的处理意见

  1.正处级人员在副处级领导岗、副处级在正科级领导岗、正科级在副科级领导岗,按实际岗位执行津贴标准。2.主持正处级部门工作的副处长按处级岗1档和2档的平均值计发岗位津贴;主持副处级部门工作的正科长,按处级岗2档和基础岗1档的平均值计发岗位津贴。主持科级部门工作的副科长,按基础岗1档、基础岗2档的平均值计发校内岗位津贴3.因各种原因被免职、降级、降职、撤职的干部,规定的津贴停发期满后,按实际工作岗位申请津贴档次。

  附件三

  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2010——2013年)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作如下规定。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单位为“标准课时”。

  一、课程教学

  课程教学包括备课、授课、课程论文、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组卷、监考、阅卷、评定成绩等所有教学环节。(一)一般课程50人以内的单班每节课折算为1标准课时,50人以上的单班,每节课折算[1+0.005×(人数-50)]标准课时。凡列入专业教学计划并经院(系)教学委员会审定的双语教学课程,教学过程中,采用原版教材、主要以英文授课、试卷及答题均以英文形式,折算系数为1.8。外语、体育类课程的课时计算标准按教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选修课程实行必修课管理模式,计算教学工作量的学生人数为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人数。(二)讲座及培训课1.经院(系、部)同意,教务处及主管副校长批准的有学分的课程性讲座,按一般课程折算成标准课时。2.非课程性讲座不计课时,由院(系、部)及科研处按有关规定发放讲座酬金。3.由教务处组织,面向教师、学生的培训性课程按一般课程折算成标准课时。(三)实验课1.计算机实习(含专业课上机)按一般课程折算成标准课时。2.由于仪器设备限制,同一实验课不得不分多次重复进行的,第1次按本条第1款办法计算,第2次起乘以0.8,累加计算(每1个自然班学生的实验课不管分多少次进行实验,累加计算超过2的部分不计课时)。3.独立开设的综合性实验课程,按一般课程折算后再乘以1.5折算成标准课时。

  二、辅导人员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新录用毕业生且担任主讲教师的教学助理者(与主讲教师一起跟班辅导),教学辅导工作量的计算,按相应课程标准课时乘以0.3,折算成标准课时。实验室专职实验员(做实验时与任课教师一起在岗辅导),实验课每周在24节课

  以内并履行岗位职责者,按规定享受校内岗位津贴。实验课超出24节课以上的部分,每节课折算0.3标准课时计发津贴。

  三、指导论文

  (一)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1.文科:每指导1名学生,折算7标准课时。2.理工科:每指导1名学生,折算9标准课时。(二)批阅学年论文、“读书活动”心得笔记、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学生的学年论文、“读书活动”心得笔记、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批阅由其本科生导师承担,不再单独计发批阅费。

  四、指导学生实习

  学生毕业实习、学年实习、生产实习的指导,包括拟定实习计划,组织实习动员,安排落实实习地点,检查实习情况,组织学生实习汇报和交流,评判实习报告、小结、鉴定,实习文档资料的归档等全部工作量,按以下办法折算成标准课时;如为多人指导,则按各人承担的部分进行分摊。

  1.集中实习:由教师统一安排、带队实习,总实习工作量折算公式为:实习周数×(人数÷50)×12(标准课时)

  2.分散实习:(1)专业实习:由教师帮助制定实习计划、远程指导、巡视、批改实习报告等,总实习工作量折算公式为:

  实习周数×(人数÷50)×6(标准课时)(2)毕业实习原则上分散实习的指导教师应为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由教师帮助制定实习计划、远程指导、巡视、批改实习报告等。每指导1名学生,按1标准课时计算教学工作量。

  五、批改作业

  布置并批阅作业是教师课堂教学的基本任务之一,每门课程都必须布置一定的作业,工作量包含在课堂教学工作量之中。每门课程的基本作业量以不低于2次/学分为宜。数学课每学期增加1周实际周学时的标准课时量,作为批改作业的酬金(有兼职助教的除外)。

  六、监考

  监考是教师应当完成的教学工作。监考按每次60元计算酬金,单独发放,不另计算工作量。不承担监考任务的主考教师不计发酬金。

  七、研究生教学工作量

  研究生教学任务包括课程教学部分和指导部分。(一)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量的计算课程教学包括备课、授课、课程论文、平时作业或练习批改、考试命题、组卷、阅卷、评定成绩等所有教学环节。1.研究生课程硕士研究生课程不足30人的按“课时×1.5”折算标准课时;超过30人的按“课时×[1+0.005×(人数-30)]×1.5”折算标准课时。MBA课程不足30人的按“课时5”折算标准课时;超过30人的按“课时[1+0.005(人数-30)]5”折算标准课时。研究生处认定的“双语教学”课程,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再乘以1.3折算标准课时。2.研究生的实验课程、监考研究生实验课程及监考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与本科课程实验及监考的规定相同。(二)硕士生指导的工作量计算指导部分包括指导研究生的社会调查、教学实习、科研训练、学年论文、学位论文(含开题、评阅、答辩)等所有环节。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导师每指导1名研究生,第一学期计10标准课时,从第二学期起,每学期计20标准课时。

  八、考试课课程试卷批阅工作量

  考试课程不足50人的按“学分×1”折算标准课时,超过50人的按“学分×[1+0.005×(人数-50)]”折算标准课时。

  九、本办法自2011年1月起实施。

  若此前其他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执行依据。

  附件四

  科研奖励期刊目录

  (2011版)

  一、关于奖励论文刊物的确定原则

  1.除特别奖励刊物(每篇20万元)外,奖励论文刊物共分为三类,即一类刊物(奖励2万元/篇)、二类刊物(奖励5000元/篇)、三类刊物(奖励1500元/篇)。2.确立奖励论文刊物的原则:(1)一类刊物原则上按一级学科门类确定,每个学科门类1种;二类刊物原则上按一级或二级学科确定,每个学科原则上1种(经济管理类适当增加);(2)二类期刊的遴选基本原则: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办学术期刊;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具有较高学术声誉认可度的研究期刊;(3)重视奖励刊物的学术性;考虑本校学科建设的实际,在鼓励学校已有硕士点的基础上,对校重点学科适当支持;鼓励新建学科发展,适当考虑学科专业面。3.确立奖励论文刊物的依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2010-2011)”、“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列表(CSCD:2009-201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遴选的“重要学术期刊”、江苏省社科规划办确定的“各学科权威期刊目录”、参照国内综合类和财经类重点大学的奖励刊物目录。4.奖励论文及奖励期刊的要求:(1)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第一作者,人文社科及工科类论文4000字以上,理学类、艺术作品类(根据刊物版面字数折合)3000字以上,指定报载学术文章2000字以上(仅限于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2)一年内同一作者在同一期刊发表的论文,其奖励篇数不超过2篇。(3)短论、专题论文、书评、简报、会议综述等非主栏性论文不予奖励。(4)各种在原有正刊期数之外增加的一期或多期版本,不论取名如何,一律不予奖励。

  (5)期刊论文(会议论文)每期(每次)超过50篇以上的,只认文章类别,不奖励。同一人在同一会议收录1篇以上,只奖励1篇。

  二、奖励论文期刊目录

  (一)特别奖励刊物(奖励20万元/篇)Science,Nature(二)一类刊物(奖励2万元/篇)1.人文社会科学类: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主栏)、法学研究、社会学研究、哲学研究、历史研究、政治学研究、文学评论、外国文

  学评论、教育研究、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JCR期刊综合评价主题分区表中一区收录论文-国外期刊外文)、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论文-国外期刊外文)。2.自然科学类:中国科学(中英文版)、科学通报(全文)、数学学报(中英文版)、化学学报、物理学报、计算机学报(中英文版)、电子学报(中英文版)、管理科学学报、中国农业科学、SCI(科学引文索引SCI.JCR期刊综合评价主题分区表中一区收录论文-国外期刊外文)。(三)二类刊物(奖励5000元/篇)1.人文社会科学类:新华文摘(全文)、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国外社会科学、马克思主义研究、自然辩证法研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哲学动态、经济学动态、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国工业经济、世界经济、国际经济评论、中国农村经济、农业经济问题、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财贸经济、经济学季刊(北京大学)、南开管理评论、中国管理科学、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科研管理、统计研究、会计研究、金融研究、财政研究、审计研究、税务研究、国际贸易问题、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环球法律评论(译文除外)、中国人口科学、人口研究、中国语文、文学遗产、外语教学与研究、中国翻译、文艺研究、世界美术、美术研究、史学理论研究、中国行政管理、新闻与传播研究、现代传播、中国图书馆学报、情报学报、高等教育研究(华中科技大学)、体育科学、心理学报、资源科学、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JCR期刊综合评价主题分区表中二区收录论文-国外期刊外文)。2.自然科学类:数学年刊(A辑)、应用数学学报、系统科学与数学、物理学进展、高等学校化学学报、营养学报、食品科学、中国粮油学报、机械工程学报、计算机研究与发展、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软件学报、SCI(科学引文索引SCI.JCR期刊综合评价主题分区表中二区收录论文-国外期刊外文)。(四)三类刊物(奖励1500元/篇)1.人文社会科学类:(1)WOSP-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论文、最新CSSCI(不含扩展版和集刊)收录期刊(注:已列为一、二类刊物的除外)、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JCR期刊综合评价主题分区表中三区和其他SSCI收录论文-国外期刊外文)。(2)其他专业性报刊:经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内参)、光明日报(内参)、中国社会科学(内刊)、求是(内参)、新美术:中国美术学院学报、装饰、美术观察、艺术与设计、中国书法、中国广告、中国社会保障。

  收录论文由权威检索机构或我校图书馆检索为准。下同。

  2.自然科学类:(1)EICompendex数据库收录论文、WOSP-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论文、最新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注:已列为一、二类刊物的除外)、SCI(科学引文索引SCI.JCR期刊综合评价主题分区表中三区和其他SCI收录论文-国外期刊外文)。(2)其他专业性期刊:粮食储藏

  附件五

  专职科研岗科研工作实绩量值核定标准

  (2010——2013年)

  为规范各类科研活动在实绩工作量值上的比照标准,结合我校目前发展实际,在原有“科研工作实绩量化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修订版)”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专职科研岗人员。

  二、科研工作量核定细则

  (一)课题1.所有项目须经科研处备案后方可记分。2.凡我校人员获准立项的各级资助课题,一律以立项(合同)书为准,且经费汇入学校账户之后,才能按课题各类别相应的分值计分。正式立项但不资助的纵向课题按相应分值的1/2计分。3.获准立项的各级纵向课题,按正式下文的批准经费数额核定分值,各类委托(横向)课题的经费数额按实际到账额核定分值。各级各类需转拨至合作单位的经费部分不记入计算经费分值的范围之内。4.纵向课题在规定的计划期内按相应等级的总分值在立项年与结题年各计一半分值。5.国家级课题、国际合作项目计前6名,部省级(不含省教育厅)课题计前4名、其它课题计前3名;横向课题到账经1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合作者计前5名,75万元以上计前6名。6.课题合作分值的分配比例:(1)由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主持的项目,课题主持人原则上按40%计分,排名第二、三、四的参加者分值分配比例一般为25%、15%、10%、五至六名一般均为5%;如合作人数少于上述规定计分人数,则多出的比例以5%为一个单位按排名顺序依次补加。(2)立项年一律按申报书顺序计分,结项年可由主持人根据课题组在研期间实际承担和完成的研究任务,经主持人签字认可后,在上述规定的计名数中分配比例分值。

  7.参与校外人员主持的项目,经费汇入学校财务账户后记分,按照文理科0.75万、工科1.5万为1个分值一次性累加计分。

  8.国际合作项目按横向到账经费标准记分。(二)成果1.发表学术性论文的分值核定标准要求: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达到规定字数:人文社科4000字以上,理学类、艺术类3000字以上(以中国期刊数据库(CNKI)和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维普)检索为准),指定报载学术文章(仅限于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2000字以上。发表的刊物均为正刊版本,增刊、专刊、特刊、年刊等非正刊的版本除外。(1)在学校指定的特别奖励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计60分;在学校指定的一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计30分;在学校指定的二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计12分;在学校指定的三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计5分。由多人完成,特奖刊物、一类刊物的第一作者计45%、第二、三、四、五名的合作者分值分配比例为25%、15%、10%和5%;二类和三类刊物的第一作者计55%、第二、三名的合作者计30%和15%,如实际合作人数少于上述规定计分人数,则多出的比例以5%为一个单位按排名顺序依次补加。(2)在核心刊物[1]上发表学术论文,独立完成计3分,两人署名,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分。(3)论文发表后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以及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高等学校学术文摘》(全英文系列)、《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超过3000字以上的,可在原有分值标准基础上加计2分。(4)在有CN刊号的普通刊物上、以及在港、澳、台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1分。(5)在国际专业性学术会议(工作语言为外语)上交流并载入会议论文集中的论文,给第一作者计6分,第二作者计2分。被编入国际性学术会议(工作语言为中文)论文集的论文,正式出版的给第一作者计4分,第二作者计1分;被编入全国性(含港、澳、台)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正式出版的给第一作者计2分;非正式出版的上述会议论文集减半计分。

  [1]核心刊物认定以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依据。

  (6)在国外正式出版期刊上用外文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计6分。在国内正式出版的外文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若本身级别不明确,第一作者计3分。

  (7)发表在学术刊物非主栏上的研究性论文如短论等,可按对应刊物分值的1/2记分;书评和会议综述等非研究性文章(字数达到2000以上),可按对应刊物分值的1/3记分。

  2.出版学术性著作的分值分配比例(1)专著(10-15万字),每部计12分,15-20万字,每部计15分,超过20万字,以3万字为一个区间,可向上增计1分;合著按参与者实际撰写的字数,每万字0.7分,外文每万字2分。全书总分数不超过25分(合著分值封顶后则按每人的实际比例分摊);编著减半计分。(2)教育部立项教材视同学术著作。省教育厅统编教材每万字1分(全书总分数不超过20分)。(2)合著如无足够证据认定各人撰写字数,则分值封顶后按照总字数分摊:作者为两人时,第一作者计60%,第二作者计40%;作者为三人时,第一作者计50%,第二作者计30%,第三计20%。(4)学术性译作每万字1分(译著总分不超过20分)。3.科研成果、教学研究成果获奖的分值分配比例按不同授奖部门的级别计分。国家级获奖计前六名,部省级获奖计前五名,其它奖励计前三名。第一完成人计40%,第二、三、四、五、六者分值为25%、15%、10%、5%、5%,如实际获奖人数少于上述规定计分人数,则多出的比例以5%为一个单位按排名顺序依次补加。4.应用对策类成果分值参照标准被省委书记、省长批示的应用对策类成果,可在原有项目分值基础上按一类刊物增加计分;被现任其他省领导批示的应用对策类成果,可在原有项目分值基础上按二类刊物增加计分。5.艺术设计类成果及其获奖分值参照标准作品参展视同成果公开发表,参加国际性美展(含设计展,下同)按二类刊物计算分值,全国性美展、部省级美展、市级美展分别按三类刊物、核心刊物和CN刊号一般刊物计算分值;作品获奖(政府奖)可比照相应级别的科研成果奖计

  算分值(国家自然科学奖的级别分值除外)。

  四、科研工作量核定程序及要求

  专职科研岗人员的工作量考核由个人据实填报、部门领导据实审核。个人必须严格依照本文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值标准,在提供成果原件的基础上填写申报表。部门领导负责对填报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确认年度科研工作量实际完成量值的基础上,由部门领导签署核准意见,之后将申报表连同成果(著作、获奖证书为原件,论文等为复印件)汇总后报科研处。

  五、科研岗人员考核要求

  1.年度科研基本工作量考核标准:正高职为15分,副高职10分,中职6分。2.科研考核不合格,按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011年1月1日起执行。2.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

  科研工作实绩量值核定评估表

  类别

  指标

  分值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招标项目、国家科技部973、863、科技支撑项目(主持)

  60

  2国家科技部软科学资助项目

  50

  3教育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项目

  30

  4省哲社、省科技厅项目、省教育厅重大项目

  20

  5省教育厅重点项目、省政府部门重点招标项目

  15

  课

  6国家其他部委正式评审立项课题

  15

  题项

  7省教育厅一般、南京市科技局项目

  10

  目

  8省其他厅局级项目(到账经费4.5万元以上)

  8

  9地市级政府项目(到账经费3万元以上)

  5

  10

  学校课题

  2

  11

  横向课题(文理科起点0.75万/工科起点1.5万,计1分;文理科每增加0.75万/工科每增加1.5万,计1分)

  12

  工科科技成果转让,每1.5万元1分

  学术专著

  10-15万字,每部计12分;15-20万字,每部计15分,20万字以上,每增加3万字增计1分;外文每万字2分。全书总分数不超过25分。

  学术译著每万字1分,全书总分数不超过20分

  教材教育部立项教材(同学术著作);省教育厅统编教材每万字1分(全书不超过20分)

  学术合著参与者按每万字计0.7分,全书总分不超过25分

  特别奖励刊物

  60

  成

  一类奖励刊物

  30

  果

  二类奖励刊物

  12

  三类奖励刊物

  5

  学术论文核心刊物、本校学报

  3

  CN刊号的一般学术刊物;港、澳、台学术刊物

  1

  交流并编入国际性学术会议(工作语言为外语)论文集论文

  6

  正式出版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工作语言为中文)论文集论文

  4

  正式出版的全国性(含港、澳、台)学术会议论文集论文

  2

  国家发明专利

  30

  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

  10

  获奖授奖部门及种类

  一等二等三等四等

  科

  奖

  研成

  果

  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教育部高校科学技术奖省哲社奖、省科技进步奖、国家其他各部委政府奖

  80

  30

  70

  40

  25

  70

  30

  40

  25

  15

  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奖、南京市科技进步奖、南京市哲社优秀成果奖

  25

  15

  10

  省其它厅局科技成果政府奖

  12

  7

  4

  校级优秀科研成果奖

  5

  2

  1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70

  40

  25

  成果奖

  教学研究

  国家精品课程、国家精品教材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精品课程奖、省精品教材奖省级精品建设教材、省级优秀多媒体课件奖

  50

  30

  20

  30

  20

  10

  20

  10

  7

  10

  5

  3

  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奖、精品教材奖

  5

  2

  1

  注:1.纵向课题经费追加计分:国家项目(课题项目1、2)超过15万/教育部和国家其他部委等项目(课题项目3、6)超过6万/其他项目(课题项目4、5、7、8、9)超过4.5万的追加计分,工科类每增加1.5万、文理科类每增加0.75万增计1分。

  2.各级教学奖的特等奖对应本表一等奖,一等奖对应本表二等奖,二等奖对应本表三等奖。3.国家、省及校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奖按同项奖励中的一等奖计算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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