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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6篇

发布时间:2022-12-11 05:55:02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6篇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托代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6篇,供大家参考。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6篇

篇一: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托代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省市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托代建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省市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报账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建立项目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BT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部门委托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由各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对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控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搞好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财务工作,做好财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资金拨付工作流程:代建单位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款拔付申请。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由施工单位开具收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按照拨付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交各财务管理单位审核结算付款。

  工程建设资金审批权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县长审批;10万—30万元(含30万元)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字认可,报县长审批。

  第八条切实做好工程项目资金的拔付和监督检查,各财务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资金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做好项目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条十条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滞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应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加强项目价款支付的审核力度,负责项目核算的会计人员要严格认真审核价款支付手续,对工程约定的价款支付、价款

  支付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及时报告并予以止付。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要严格现金管理,对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期满后再清算。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认真搞好项目工程的会计核算,做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准确真实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并及时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仍按现行《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篇二: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一)社会事业项目;(二)政法基础设施项目;(三)市政府要求实行代建制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选定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项目建设中心(以下简称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组织实施机构实施代建制活动进行监督。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模式分为直接代建和委托代建两种。直接代建是由组织实施机构作为代建单位的代建模式,委托代建是组织实施机构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的代建模式。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全过程代建是指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批以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的代建方式;建设实施代建是代建单位自施工图设计或施工图审查开始,到组织项目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实行代建的代建方式。

  第七条组织实施机构实施代建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核拨。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确定代建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第二章职责第九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用地、拆迁审批及相关工作,并办理手续;(四)确定建设实施代建方式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等单位;(五)负责建设实施代建方式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等工作;(六)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施工、环保、消防、地震、人防、园林、用电、市政公用设施接用及施工等报批手续;(七)负责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按代建合同约定付款;(八)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并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九)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条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确定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三)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

  (四)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五)负责施工图设计委托审查工作;(六)接受使用单位委托,办理计划、规划、环保、消防、地震、人防、园林、用电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及施工等报批手续;(七)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采购主要材料、设备,并组织施工;(八)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九)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十)协助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十一)负责将项目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十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一条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四)至(十二)或(五)至(十二)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代建工作。第十二条组织实施机构实施代建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建设项目的代建模式和代建方式;(二)确定委托代建模式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三)组织签订《代建合同》;(四)对实行直接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根据相应的代建方式,负责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工作;(五)协调代建中的有关事项;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职责。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选定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并通知组织实施机构。

  项目代建应当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时确定,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项目,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时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确定实行代建制后,组织实施机构确定建设项目的代建模式和代建方式,并通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实行委托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由组织实施机构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确定代建单位,不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二)抢险救灾的;(三)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四)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第十六条实行委托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实行直接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单位两方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七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代建。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因技术、地质、政策调整或者物价上涨等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调整概算。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者肢解转让。

  第二十条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移交使用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代建单位按规定对项目进行保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自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由使用单位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计取。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由代建单位使用;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由代建单位使用,其余30%由使用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将征地、拆迁等费用拨付使用单位,将其它建设资金按规定拨付代建单位。

  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将施工图设计或施工图审查之前所需支付的征地、拆迁、文物、环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勘察、设计等费用,拨付使用单位,将其它建设资金按规定拨付代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制度,采用直接代建模式的应专账核算,采用委托代建模式的应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实行委托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使用资金,代建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资金使用申请报组织实施机构审核,组织实施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实行直接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使用资金,由组织实施机构直接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和政府投资比例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使用单位按工程建设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比例的自筹资金。

  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九条代建项目获优质工程奖的,按照不高于项目建安费用4%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比例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项目不得因优质工程奖而超过项目总概算。第三十条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第三十二条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单位以及代建单位,在建设项目代建活动中,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建设项目建设或者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郑政〔2005〕15号)同时予以废止。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确定代建单位的建设项目,按原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各区县(市)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三: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某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处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依照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程使用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工程建设实施运行机制,使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工程使用各方相互配合和制约,权责明确,以提高投资工程的效率,实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控制目标,发挥投资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精神,特拟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划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三者的关系,一方面要有利于强化投资人的投资控制职能,发挥代建人的建设管理自主权,兼顾使用人的正常要求;另一方面要能够保证投资人对代建人和使用人的制约。1、投资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投资人掌握投资决策权,使用人有项目申请权。使用人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的报告,由投资人进行审定。2、投资人和代建人的关系:投资人与代建人签订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投资人提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投资控制要求,核拨建设资金,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向代建人支付建设管理费用。代建人按照要求自主组织建设,承担按质按量按期安全的在投资人要求的投资范围内建成项目的责任。3、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代建人直接对投资人负责,与项目使用人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但是,使用人对代建人的工作有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和上报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人派员参与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定以及竣工验收等建

  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行使监督权,提出自己的建议.对于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使用单位应报投资人批准由代建单位执行.

  二、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一)投资方(项目业主)的职责和工作内容1、组织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2、负责按照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负责项目概念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3、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4、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5、负责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和监理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督工作。6、协调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7、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参与工程验收,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8、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二)代建方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和相关规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造价、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面负责.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在项目准备阶段,与项目业主共同组织设计优化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并办理相应施工许可及报批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协调和控制;在项目缺陷责任期,配合做好质量保修以及项目决算工作等.具体如下:

  1、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①。负责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批报工作,与投资人和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②。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③.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审核工作,报投资人审批。④.若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时,组织提出变更方案上报投资人,并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和审批。2、负责工程招投标、采购管理工作①、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招投标规定,组织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签订相关合同,并报投资人审查备案.并接受投资人的监督和审计。

  ②、负责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行使建设方(甲方)权力,履行并承担建设方法定职责和义务。

  ③、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3、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①.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项目业主审定;②。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③。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项目业主上报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④。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4、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①。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项目建设标准、

  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②。对工程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及时组织

  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③。负责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

  设备的验收;④.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5、负责工程投资管理工作。①。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

  工程造价;②。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向

  项目业主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③.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改变工程投资控制范围的调整意见和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报项目业主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并根据经审批的投资增减情况由项目业主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

  ④.按月向投资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⑤、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6、负责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代建单位应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制度,为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7、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8、负责设立项目基建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9、负责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①。负责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②。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向项目业主移交有关图文资料、帐目,以及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③.负责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10、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三)使用方的职责和工作内容1、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2、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3、参与组织项目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4、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5、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6、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三、代建方(代理业主)的服务要求1、建设管理的基本目标质量目标: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现行国家验收规范及合同质量要求.进度目标:详公司一、二级节点目标考核指标.投资控制目标:总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额度内。安全目标:无安全死亡事故。文明施工目标:满足合同约定的文明施工规定要求.2、“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10日

  内完成并报业主单位备案。3、工程项目开工前,代理业主应按照确保质量、安全、文明和工期并降低成本

  的原则,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报送业主单位备案。4、在设计交底前,应组织各专业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和招投标文件,并对图纸中

  存在的问题向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合理化建议。5、代理业主应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

  月、周施工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应通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调整措施并监督实施。

  6、代理业主应每月及年终向业主提交现场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文明施工等综合情况的总结报告

  7、代理业主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应进行旁站.

  8、代理业主必须对项目进行科学管理,对其成本进行认真测算,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费中扣减补偿;项目代建费补偿不足的,从履约担保金中扣减;履约担保金额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9、工作联系办法主要采用“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等多种书面方式进行工作联系.在授权范围内的工作联系函应及时交业主备案,属于需业主工作配合的或有关造价方面的工作联系函需提前7天提交业主,同时提交相关依据、图纸、影象等资料。四、代建管理的相关规定1、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若代建单位擅自调整、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单位负责赔付.2、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符合相关约定,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业主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公司认定,对代建单位给予节余资金的10—20%奖励,具体比例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3、项目业主将对所代理项目的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内、安全文明施工达标等将予以1.0-10。0万元奖励。4、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

  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代建单位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安全文明施工差、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责令改正,承担违约责任。

  6、代理业主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符合委托合同及管理办法要求,项目业主可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人员有未到岗、变更未履行报审手续、履约不到位、工作不配合或工作有过失的,给予警告,并承担违约责任,扣减代建费(每发现一次扣减500元/人。次)。

  7、代理业主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参建各方进行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措施,督促各方管理人员到位,切实履行相应职责;督促各方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合格.业主可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其他参建单位人员有未到岗、存在履约不到位或工作有过失的,代理业主未履行管理义务的,承担管理(连带)责任,按约定扣减代建费(200元/人。次).

  8、代理业主应及时、真实、准确的分阶段定期(每周、月、年)向项目业主报告关于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及合同管理情况,并分析原因和风险;按时完成或协助项目业主完成委托合同中明确的约定;未按时提交管理报告代理业主承担违约责任,扣减代建费500元/次.

  9、代理业主应按照国家现行档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代建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收集、整理、归档,并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承担保修期内的管理协调责任.若不能按时验收、备案及移交,代理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代建单位向业主支付500元/天的违约金.

  10、若代建单位管理的项目发生安全事故,除接受按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法规定处罚外,另按每重伤1人扣建管费1.0万元,每死亡1人扣建管费10。0万元。

  11、若代建项目有违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规定,除接受按政府有关部门的罚金外,代建单位还向业主支付1。0—5。0万元/次的违约金.

  12、因代建项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代建单位向业主支付0。5万元的违约金。

  

  

篇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省xx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xx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xx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xx投资项目通过委托具有相应项目管理能力的国有企业或xx机构、投资人或业主单位组织管理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投资预算、质量和工期,竣工后将项目交付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xx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进、探索推进”的原则进行。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非xx中介机构开展代建。

  第四条xx市成立xx投资项目代建xx小组,负责研究确定xx投资项目代建相关政策,审批年度代建项目计划、代建单位年度考核奖励及代建过程中重大事项决策。

  xx集团设有办公室,负责xx投资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评估等日常管理。同时,建立xx投资项目代建监管小组,负责xx投资项目代建的监管和评估。

  第五条年度xx投资项目计划确定后,xx集团办公室应在投资500万元以上的xx投资项目中筛选确定代建项目,并对代建形式和代建单位提出建议,提交xx集团审议决定。

  xx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xx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时,应明确xx集团审议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xx投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也可以委托代建单位分别在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实施阶段性管理。

  全过程代建是指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对项目进行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施工管理到最终验收的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管理团队,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管理经验。

  代建单位承担代建项目后,应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

  1

  人,并进行奖惩考核。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xx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并报xx集团办公室备案。第九条xx投资项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a)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及项目设立和规划的审批程序;(二)提出建设标准和功能;(三)参与重要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四)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五)提出年度投资和进度建议计划,下达给建设单位;(六)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七)参与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八)完成交接并履行用户职责。第十条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协助业主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落实施工条件;(二)在建设全过程中,负责或组织编制、论证和审批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初步设计;(3)负责办理规划实施中的相关手续对于整个施工过程,业主可以提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对于分期施工,

  业主可以提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20%。提出xx投资项目除员工工资、奖金、津贴以外的部分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业主应严格执行xx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加强管理。

  代建方根据施工进度提出建设资金分配意见,业主根据投资计划、施工进度和代建方意见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相关单位。未经代建单位同意,业主单位不得直接支付建设资金。

  Xx全额拨款的项目,可实行xx直接拨款制。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报xx投资部与xx协商,审核部门按规定程序报xx批准后,方可调整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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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力资源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2)xx重大政策调整;(三)经确认有必要的重大设计或者技术变更;(4)建筑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波动较大。第十四条xx投资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并经项目决算批准后,在满足工程质量和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如果决算投资较概算投资有节余,可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决算投资超过预计投资的,不予奖励,并应分析原因。如有违约行为,应追究其责任。xx投资项目代建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xx集团办公室规定。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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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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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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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交通水利设施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代建项目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前期工作代理、建设实施代建)和全过程代建。具体采用的代建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一)前期工作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至初步设计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采购、竣工验收,至保修期结束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三)全过程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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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前期工作代理职责】前期工作代理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六)定期向项目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七)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九)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建设实施代建职责】建设实施代建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与政府相关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政府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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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

  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五)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

  按规定程序报批;(六)按照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经

  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七)按月向委托单位、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

  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八)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

  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代办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九)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十三)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委托单位、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十四)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十五)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全过程代建职责】全过程代建主要职责:包括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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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工程采购规定要求】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招标投标法律规章,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

  第十八条【关联服务许可范围】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可以直接承担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三节使用单位职责第十九条【基本职责】使用单位是代建项目“政府出资人”的使用受托人,负责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全过程监督代建项目实施,并协助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在项目建成后规定负责接收、使用和管理。使用单位在履行职责时,不应有意妨碍代建单位依据本办法和《代建合同》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第二十条【项目代建前职责】项目代建前,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代建期职责】项目代建期间主要职责:

  

篇六: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违约赔偿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除不可抗力外因管理不善工作疏忽过失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或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无条件返工直到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浙江省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1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交通水利设施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代建项目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前期工作代理、建设实施代建)和全过程代建。具体采用的代建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一)前期工作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至初步设计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采购、竣工验收,至保修期结束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2(三)全过程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负责包括以上(一)、(二)全部内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八条【合同签订与规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委托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履约责任、权利和义务。《代建合同》规范文本由省统一编制。第九条【代建单位确定方式】代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通过招标确定。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代建制职责与分工第一节政府管理部门职责第十条【牵头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出资人”行使委托单位的职能,负责代建项目的审批、委托,牵头协调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批确定项目代建以及代建方式;(二)组织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三)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四)下达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及资金调整计划;3(五)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六)依法进行稽查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八)开展后评价,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代建制工作;(九)组织代建制管理和技术业务培训;(十)加强对代建市场和代建行为的综合管理。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行使资金管理职能,负责代建项目资金拨付,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代建工作相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察,依法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对管理部门一般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代建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时,应积极支持和促进代建制的推行,不应人为影响代建单位正常的代建活动。第二节代建单位职责第十三条【基本职责】代建单位是代建项目“政府出资人”的建设受托人,必须严格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组织管理和建设实施,对代建项目建设期的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第十四条【前期工作代理职责】前期工作代理主要职责:4(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六)定期向项目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七)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九)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建设实施代建职责】建设实施代建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与政府相关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政府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五)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5(六)按照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经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七)按月向委托单位、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八)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代办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九)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十)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十一)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三)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委托单位、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四)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十五)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全过程代建职责】全过程代建主要职责:包括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全部内容。第十七条【工程采购规定要求】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招标投标法律规章,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6第十八条【关联服务许可范围】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可以直接承担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第三节使用单位职责第十九条【基本职责】使用单位是代建项目“政府出资人”的使用受托人,负责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全过程监督代建项目实施,并协助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在项目建成后规定负责接收、使用和管理。使用单位在履行职责时,不应有意妨碍代建单位依据本办法和《代建合同》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第二十条【项目代建前职责】项目代建前,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代建期职责】项目代建期间主要职责:(一)根据授权组织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内容、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协助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五)参与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算预算审查,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六)监督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项招标活动;(七)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八)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7

  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九)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十)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十一)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代建单位管理第二十二条【对代建单位基本要求】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的代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执业信誉,具有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代建单位实行资格评审制度,通过申报、评审取得代建资格的代建单位,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与有效期内承担代建任务。

  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与资格评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章,本着“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代建单位资格评审的具体规定,组织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和认定,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市场准入】列入名录库的代建单位,可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代建项目投标活动,不受地域限制。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其他市场准入限制,阻碍代建单位的投标活动。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资格条件】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代建单位资格:一、在本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项目咨询服务资质;三、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8四、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第二十六条【行为限制】代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欺骗、伪造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二)采用贿赂、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三)不严格履行《代建合同》约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管理要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加强对代建单位的执业监督检查,对列入名录库的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并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定,建立代建单位企业信用记录、实行信用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处罚措施】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要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严重的应当予以处罚,直到撤销代建资格。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市场建设】为适应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需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代建市场主体建设,积极培育专业化代建单位,引导建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第三十条【代建项目申报】使用单位依据相关规划,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提出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第三十一条【代建项目确定】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9计书批复时,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确定具体代建方式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同时将批复抄送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代建单位招标】代建单位的招标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授权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招标文件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与住处发布】代建单位的具体招标工作,一般应按有关规定,由招标人通过比选(或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的编制、办理实施招标的相关手续。招标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审核同意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三十四条【评标决标】为确保代建单位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应成立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代表和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人负责召集。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审查评标报告,签发决标意见。项目中标代建单位在指定媒体公示。

  第三十五条【合同签订要求】代建单位确定后,由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依据相关批文,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等内容,以及各方在项目建设期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自《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抄送财政、建设、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第三十六条【对履约担保的规定】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金制度,签订《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委托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代建管理费的10%,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第三十七条【投资控制考核依据】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中标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根据批准的概算确定相应的代建合同约定投资额,并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项目投资变更】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同意,并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技术调整的。使用单位确因实际需要,提出项目功能性调整而变更设计的,需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代建单位方可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

  严禁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第三十九条【项目采购招标】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规章,组织代建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的招标。11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贯彻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合理的评标办法,突出资信、技术占比,防止低价恶性竞争。第四十条【竣工结算与审定】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使用单位确认后,依法依规报行政监管部门审定。

  第四十一条【工程验收与交付】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要求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项目资产移交】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档案资料移交】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在交接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四十四条【工程保修责任】实行全过程代建或建设实施代建的项目,工程保修期内,项目维护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保修期结束后,项目

  12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四十五条【资金管理分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政府拨款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年度投资计划可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资金拨付】《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并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

  代建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经使用单位确认后,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

  第四十七条【资金财务管理】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13由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拨付给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第四十八条【代建管理费计费原则】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项目组织实施管理费用和单位正常经营费用。不包括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政府规定要交纳的规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代理费,以及本办法允许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相关咨询服务费用。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计费原则应根据代建内容、代建责任和市场化代建特点,确定合理的取费基数和费率标准。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代建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第四十九条【代建管理费确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可以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的方式确定。特殊情况或特别复杂的代建项目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使用单位提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增加的费用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中列支。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分割,具体分割比例和费用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条【代建管理费支付】代建管理费应由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代理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支付至90%,余额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六章奖惩与监督14第五十一条【资金节余奖励】项目如期建成并竣工验收,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委托单位、使用单位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奖励资金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第五十二条【违约赔偿】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除不可抗力外,因管理不善工作疏忽、过失,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或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无条件返工,直到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由代建单位承担的责任,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按约定扣减;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五十三条【违约连带责任】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应按超概算的相应比例从履约保证金中按约定扣减;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五十四条【管理部门违约责任】投资综合管理、财政、建设、审15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使用单位违约责任】使用单位超越《代建合同》的约定,擅自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的,代建单位有权拒绝。因擅自干预导致项目建设不能按期完工、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六条【项目审计责任】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第五十七条【监察责任】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第五十八条【代建单位违法违规责任】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办法适用性】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或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办法实施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16

  施。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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