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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11篇

发布时间:2022-11-27 01:35:05

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11篇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海选)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海选工作有计划、按步骤、规范有秩序地开展,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11篇,供大家参考。

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11篇

篇一: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海选)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海选工作有计划、按步骤、规范有秩序地开展,切实维护好广大村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第八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黔东南州第八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共凯里市委、凯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凯里、市第八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旁海镇委员会、旁海镇人民政府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海选)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海选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指导思想: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所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巩固党在城乡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城乡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平等、竞争、择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优和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做好我镇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办事公道、提高村民委员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建设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1、到选举日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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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积极为村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热心为村民服务。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办事能力,懂经济,善管理,有创新精神,能完成工作任务和带领群众创业致富。下列人员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竞选人:1、涉嫌违法犯罪有关部门正在立案查处的人员;2、服刑期满后三年内和劳动教养期满后二年内的人员;3、三年内不依法纳税的人员;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处理不满三年的人员;5、体弱多病,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我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海选工作从2010年10月16日开始,到2011年1月30日结束。整个选举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2010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2010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1、成立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我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特成立***第八届换届选举委员会,村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村委换届选举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办,负责选举的日常工作。2、明确选举顺序。本次换届,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选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对依法选举出来的村民委会成员,如符合《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作为村级党组织委员候选人。3、加强换届选举宣传。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宣传工作要贯穿于整个选举过程的始终。选举工作一开始,各村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黑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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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村民明白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积极参与换届选举工作。4、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为做好本次换届选举工作,10月20日召开旁海镇第八届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部署及业务培训会,培训内容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市下发的有关文件及选举工作操作规程、工作制度等,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第二阶段:选民登记阶段(2010第二阶段:选民登记阶段(2010年10月21日至11月23日)1、民主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10月21日至10月25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一般由5至7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人的,被确定之日起,自行终止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所缺名额从落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村党支部成员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也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推选。按照《关于在全省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做好妇女参选参政工作的意见》(黔民发〔2010〕34号)要求,“在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各个环节上,要体现妇女平等参与的基本要求,成立村选举委员会时,至少要有一名妇女参加”但要按法定程序进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职责:制定村,选举工作方案(办法)、公布选举日;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公布选民名单;处理对选民名单的申诉;组织选民进行自荐报名、酝酿、协商、确定,并张榜公布自荐人;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选票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总结选举工作和整理档案,报镇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2、10月26日张榜公布选举委员会人员名单。(第一号公告)3、月31日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海选工作开始时间、10海选日时间、选民登记时间。(第二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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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月1日至11月11日开展选民登记。各海选村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要按要求进村协助选举委员会开展海选工作,召开村民动员会议,登记核实选民,开展选民登记。进行选民登记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二是选民登记员上门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重登、不漏登,保证有选举权的选民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权利。5、11月12日张榜公布选民名单。(第三号公告)6、11月13日至11月17日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党组织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每十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的规定确定新一届村民代表数量。推选方式可采用村民小组召开户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7、11月18日张贴新一届村民代表名单。(第四号公告)8、11月19日至11月23日,制订、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公布村民委员会职数。村选举办法制订好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人口专职副主任一名)。具体名额由镇党委政府根据海选村规模大小、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9、11月23日张贴公布村选举办法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职位、职数和任职条件、自荐报名时间(第五号公告)。第三阶段;自荐报名阶段(11第三阶段;自荐报名阶段(11月24日至12月2日)。1、自荐报名(11月24日至11月28日)。实行“海选”的村,由选民自荐报名直接参加选举。只要具备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有志于村务管理、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均可自荐报名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选。自荐人要按照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确定的村民委员会职数,在规定时间内亲自到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竞选其中一个职位(每人只能报一个职位),并提交竞选演讲稿(演讲稿要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通过;陈述的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相违背、或不实事求是等问题,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权要求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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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情节严重的取消竞选资格)。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照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自荐竞选人进行资格审查。2、11月29日对审核符合条件的自荐人,村民选举委员会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名单及其竞选职位。(第六号公告)3、11月30至12月1日进行预选。为保证换届选举成功,针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荐人过多的情况,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自荐人发表竞选陈述进行预选,并以预选得票多少为序,按照各差额1人的原则,依次确定最后参加竞选的自荐人名单。4、12月2日张贴经预选产生的自荐人名单(增补公告,进入预选程序的村才有此公告)。第四阶段:投票选举阶段,时间时间:第四阶段:投票选举阶段,时间:12月3日至12月10日。投票选举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核心环节,是有选举权的村民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各海选村换届选举工作组要充分准备,精心组织,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操作,保障每个选民的民主选举权。各海选村设立中心会场召开村民选举大会投票,并在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全镇海选时间为12月10日。1、公布选举时间。12月5日公布海选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时间、投票中心会场及各分会场地点(七号公告)。2、办理委托投票。选举前要尽可能通知到每一个选民,动员广大选民自己投票,保障每一个选民的选举权,提高选民的参选率。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竞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委托投票应在选举日6日前向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每名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3、办理使用流动票箱投票。正式选举时应设立选举大会场;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投票选举时,原则上不设流动票箱,确需设立流动票箱的,只允许对老、病、残的选民彩流动票箱,每只流动票箱必须配备三名以上工作人员。4、印制选票和制作票箱。按各竞选职位正式候选人姓氏笔划为序印制选票。选票印制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盖章后密封保管。5、正式投票选举,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都要设立秘密写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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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条件下按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投票结束后,及时密封票箱,于当日将票箱集中到选举会场统一开箱公开计票,在村民的监督下进行唱票、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当日向全体村民公告当选名单。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分别报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6、12月10日公布海选结果(第八号公告)。7、另行选举。当选不足三人或者主任、副主任未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一般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的30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按照正式竞选人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实行差额选举,竞选人分别比应再选名额多一人。第五阶段:建章立制阶段(立制阶段(12第五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2月16日至2011年1月16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镇党委政府应指导村民委员会在30天内制定本届村委会的工作目标,修订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四、落实责任,严肃纪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民政、纪检、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人员要带头严格依法办事。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竞职演说、组织投票选举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暴办、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处,情节较轻的,由镇党委政府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民政、纪检、司法部门要尊重广大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高度重视并正确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属实,确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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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并把抽查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对群众反映的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尽快解决。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人为激化矛盾。五、检查和工作总结选举工作结束后,旁海镇村级换届选举指导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有:选民登记、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组织投票等重要环节是否依法进行,选举工作有无违法违纪现象,新一届村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各海选村换届选举委员会要在2011年1月25日前将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镇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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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一换届选举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的意见湘发20117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社区党组织和第八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1224号等要求以提高素质改善机制激发活动推动工作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证按照广大社区党员和居民群众意愿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潭党字[2012]20号

  潭溪镇居委会党支部和第八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潭溪镇居委会党支部和第七届居民委员会于2012年6月30日任期届满。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我镇于2012年8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居委会党支部和第八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认真做好本次换届选举工作,根据新党字[2012]8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换届选举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的意见》(湘发[2011]7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社区党组织和第八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12]24号)等要求,以提高素质、改善机制、激发活动、推动工作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证按照广大社区党员和居民群众意愿,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围绕选好配强班子、提高领导能力、促进社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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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的总体目标,真正把政治素质好、年龄轻、文化程度高、致富能力强、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秀人才,推选到社区居委会班子中来,不断增强居委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平安潭溪、和谐潭溪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二、基本原则1、普遍选举权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平等选举权原则。凡被确定为选民的居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即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一人一票,而且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3、直接选举原则。居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是指享有选举权利的居民,直接投票选举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4、差额选举原则。居民委员会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委员二种职务,应分别采用差额,不得混在一起,必要时可以分次投票。5、竞争选举原则。候选人之间为了争取居民信任可开展自我宣传、自我表现、主动承诺和相互竞争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在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下有序进行。6、秘密写票原则。居民委员会选举实行秘密的无记名投票,要设立充足、规范的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真实表达个人选举意愿。三、准备工作1、建立组织机构。镇党委、政府成立居委会党支部和第八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孙爱华任组长,镇长钟晖,钟富春任副组长,张晶,黄莲莲,曾杰,周细田,孙屿琪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民政办负责人张晶兼任办公室主任。居委会要安排换届选举所需的工作经费,保证选举工作正常运行。2、部署选举工作。2012年8月2日,镇党委、政府召开全镇居委会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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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部和第八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具体布臵安排我镇选举工作。3、培训选举骨干。由民政办对居委会指导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学习省、市、县有关选举工作文件。通过培训,全面提高各居委会指导员对换届选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选举任务、方法、步骤和选举法律程序。4、搞好任期财务审计。按照省委组织部等6单位《关于开展第八届居委会级组织任期财务清查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湘农办[2010]43号)和新党字[2010]94号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第八届居委会级组织任期财务清查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选举工作启动前要完成清查审计和相关责任追究工作,及时将结果向居民公布。5、抓好换届选举宣传工作。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做了部分修改。各居委会要从实际出发,利用广播、电视、墙报、标语等宣传手续,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和中央、省、市、县有关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文件精神,让每个选民清楚民主选举的意义、原则、方法、程序和纪律等,把广大居民发动起来,积极参与换届选举。四、候选人条件明确条件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要求,认真开展调查摸底,结合实际把握好新一届居委会“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的选拔推荐条件。(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二)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三)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能胜任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从严审查关。要严把资格审查关,防止不适合的人选进入居委会“两委”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荐提名为居委会“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一)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教或者刑事处罚(包括触犯刑法不予起诉)的;(二)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三)拒不履行居民义务的;(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列为重点治安对象的;(五)身体状况或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工作的。对于1990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对象,按照湖南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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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2007]5号文件规定执行。五、方法步骤(一)居委会党组织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工作步骤1、认真做好民主推荐工作。由镇党委召开社区党员大会,邀请社区干部、居民和驻区单位代表参加,听取现任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述职,由全体党员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并根据任职的基本条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新一届班子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确定的候选人初步人选,一般应多于社区党组织班了成员所定职数一倍。在党员推荐的基础上,镇党委再组织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会议、户主会议,对党员推荐产生的候选人初步人选以投信任票的形式进行测评,确定委员初步候选人。没有经过群众测评推荐的人选,不能确定为委员初步候选人。在民主推荐过程中,可以鼓励符合条件的党员进行自我推荐。2、严格做好组织考察工作。对民主推荐产生的委员初步候选人,镇党委要依照会职条件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人选列入考察对象,组织力量进行全面考察,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按差额数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比例确定委员候选人。凡是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能列为委员候选人。委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通过一定形式向群众公示。公示期间如有群众举报,应及时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组织做好大会选举工作。由上届社区党组织委员会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报告上届社区党组织工作,组织有选举权的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区党组织委员,并及时召开新一届社区党组织委员会议,选举产生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大会要邀请部分居民代表列席会议监督选举过程。选举结束后,选举结果要及时报镇党委审批。(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步骤第一阶段:成立居民选举委员会和推选居民代表(8月16日前完成)。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为7~9名,由居民会议、居代表会议或居民小组会议直接推选产生,具体人数由本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居委会党支部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选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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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工作,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居委会民代表由5~15户中推选1人,或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5人,具体人数由上届居民代表会议决定。选举委员会和居民代表一定要有代表性,一般要有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代表,妇女代表要占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民族居委会要有人数较少民族的代表。居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要依法履行《选举规程》的相关职责,认真开展工作。第二阶段:选民登记(8月20日前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①户籍在本居委会并且在本居委会居住的居民;②户籍在本居委会,不在本居委会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居民;③户籍不在本居委会,在本居委会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该居委会选举的公民(但不得重复登记)。年龄的计算,以选举日为准;出生日期的确认,以有效身份证为准,未办理有效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确认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为准。居住1年以上,计算的时间算至正式选举日。户籍不在本居委会,在本居委会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要求登记,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①有固定的居住房屋。包括自有或租借的。②有稳定的职业。因经商、务工、退职、退休等,有基本的经济收入。③履行相应的居民义务。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居委会务应履行的义务,包括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保护环境、计划生育、公益事业等。④经本人书面申请,提交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相关证明,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并提请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时,应对这类人员当选后的报酬以及享受居委会集体经济等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登记:①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②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③乡级以上党政机关临时在居委会工作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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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法律限制的人员。选民登记的方法按《湖南省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执行。在登记选民前要做好外出居民的联系工作,对每一位户在人不在的居民,要逐个由专人联系通知其回居委会参加选举,掌握其是否参加选举的意思,表示参加选举的要列入选民名单,表示放弃的可不列入选民名单。要做好联系记录,记录其是否回居委会参加选举、委托投票还是联系不上等情况,非联系不上居民必须有明确表示是否参加选举的依据(委托书、书信、电话记录等为依据),具体如何联络和需要什么证明,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在制定本居委会选举方案时确定,确保选民不能错登、漏登、重登。选民登记应在选举20天前完成。选民对名单有不同意的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根据情况做出调整,调整后必须再次进行公告。选民名单公布后至选举日投票前,未登记在选民名单内的本居委会符合选民资格的居民突然回居委会要求参加选举的,选举委员会应在不影响正式投票选举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同意其补登为参加选举的居民,计入参加选举的居民总数,并准予参加投票选举。第三阶段:候选人的产生和确定。月28日前完成)(81、提名候选人。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由本居委会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提名,即以居民会议或居民小组为单位由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按照规定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职位职数和资格无记名投票直接提名,以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居民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四名。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向全体居民公布,各项职务得票多的即为候选人。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引导居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民服务、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提名为候选人。鼓励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居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体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把更多女性居民特别是居委会女代会主任及多民族居住居委会中的少数民族代表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保居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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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至少应有一名妇女。2、候选人资格审查。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前7日公布在居委会里显著位臵。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居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对候选人资格按《选举规程》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审查,并予以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列为正式候选人,其缺额依据提名结果依次递补。居民委员会选举具体办法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3、候选人竞争。在正式候选人公布期间,居委会选委会组织选民见面、代表会、居民小组会等,向选民公布候选人情况,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发表任职演说,回答选民提问,但禁止通过私自走家串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拉选票,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在此前对正式候选人竞争行为作出规定,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予以公示,以规范正式候选人竞争行为。本次居委会委会选举不设自荐人。4、集中谈话。全面推动镇党委参与和竞争人员集体谈话制度,教育他们自觉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有序参与竞争。探索正式候选人“全程签字”制度,即在换届选举各个环节,都必须由参与竞争人员签字认可,确保换届选举法定程序、步骤严格执行不变通。第四阶段:正式投票选举居委会民委员会(9月13日)要全面设立秘密划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保障居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严格规范委托投票,每一个选民只能接受一个近亲属选民的委托,正式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本次居民委员会选举取消函投或电话、短信、电报委托投票,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须使用流动票箱的,其对象和人数应由居委会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并张榜公布,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选举居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必须严格按《湖南省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执行。五、居委会换届选举的工作要求1、切实加强领导。居委会换届选举是我镇广大居委会党员和居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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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大事。目前居民群众民主参与意识、参与热情和参与能力都得到锻炼和提高,这次换届选举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新规定,中央有新要求,宗族派性、黑恶势力的干扰,贿选和不按规定程序等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当前居委会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各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对在换届选举中出现恶性事件的,要追究居委会党支部书记的责任。各居委会指导员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具体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居委会要安排换届选举所需的工作经费,确保选举任务圆满完成。2、严肃换届纪律。严格按照上级关于换届工作“5个严禁,个不准,175个一律”的要求,明确居委会“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纪律,确保风清气正,要积极引导广大党员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抵制不正当拉票和贿选等各种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程序监督,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规范执行法定程序,建立镇党委和参与竞争人员集体谈话制度以及居委会“两委”换届“全程签字”制度,选举各个环节,由参与竞争人员签字认可,加强社会力理对选举工作的监督。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居委会“两委”换届选举中的群众信访问题,对参与不正当竞争,妨碍和破环选举,对控告检举违法乱纪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坚决依法依纪处理,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3、统筹做好居委会“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与居委会党支部换届选举要有机结合,原则上先进行居委会党支部换届选举,再进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充分发挥居委会党支部在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过程的领导,确保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健康、有序进行。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居委会干部职数,居委会党支部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为5人,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享受固定补贴报酬的居委会干部职数,提倡居委会组织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提倡居委会党支部书记通过选举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居委会党支部换届选举要充分发扬党内外民主,全面实行“两推一选”(先由党员、群众分别推荐,再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居委会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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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班子成员)制度,居委会党支部设臵5名支委委员。进一步提高民主公开程序和党员群众认可程度。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积极探索和推进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和居委会经济组织领导班子“三位一体”、主要负责人由一人兼、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的模式,改善居委会干部队伍结构,实现优势互补,增强居委会班子统筹能力和整体活动。要做好整章建制工作,结合创先争优活动的公开承诺工作,居委会党支部成员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任期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作出任期三年公开承诺,认真落实兑现;按照“一定三有”要求,镇党委将制定居委会干部绩效考核细则,加强督促检查,落实绩效与报酬、奖惩挂钩。3、认真做好换届选举的后续工作。居委会级换届选举结束后,要做好新老居民委员会交接工作。原居民委员会要依法在规定期内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产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一并交给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的,镇党委、政府将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耐心做好落选人员思想工作,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当选的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各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居民自治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工作。4、严格依法办事。坚持纠正和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在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居委会党支部和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中,居委会指导员要指导居民选举委员会对不正当或非法竞争行为裁定提前依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要根据本居委会经济状况和风俗人情,依法对贿选行为进行明确界定,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公告。选举过程中,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助、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居委会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居民有权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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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管理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居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终止其资格。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居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居委会党员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假借选举之名,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中共潭溪镇委员会潭溪镇人民政府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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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民政局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我县第X届村委会已于去年12月底任期届满,依照法律规定,我县应于今年元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第六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村委会选举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X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换届选举时间:X年X月X日至X月X日。二、方法与步骤:整个选举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时间:X年3月7日至11日,共5天)组织准备阶段是选举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充分做好准备工作,才能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主要工作和要求是:1、搞好宣传发动工作。换届选举工作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宣传教育。有的放矢地搞好宣传发动,引导干部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把宣传发动工作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全过程,是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展的重要保证。要运用电视、广播、板报、标语、横幅、宣传车等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文件精神。2、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乡镇成立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镇)长、人大主席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5—7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乡镇民政所),负责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召开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县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乡(镇)实际,对

  换届选举工作作出具体时间、方法、步骤、安排及每阶段的具体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乡(镇)第X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3、培训骨干。培训骨干采取集中培训形式,乡(镇)召开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乡镇全体干部会议,以会代训。通过培训,使选举骨干明确选举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掌握法律法规和选举规程,明确选举任务和选举中的法律程序,使整个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有计划地展开。4、推选产生村选举委员会和新一届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原则上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2至5人,村民代表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妇女代表。村民小组长从本组的村民中推选产生。此阶段,各村至少应召开以下四个会议:(1)召开村、支两委会议,学习文件,统一认识,研究第六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拟定村民代表数额和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2)召开村民小组长会议(或党支部扩大会议),学习有关文件,原则通过选举工作方案,明确选举目的、意义和步骤,部署推举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工作事宜。(3)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学习有关文件,统一认识。推选产生村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并张榜公布。(4)召开第六届村民代表会议,主要任务是:①学习换届选举法律、法规及文件,进行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②第五届村委会主任代表本届村委会作工作报告。③村会计报告村财务收支

  情况。④通过村换届选举工作方案。⑤确定选举日(4月6日)。⑥推举产生总监票、监票、唱票、计票人员。⑦决定投票方式与地点。5、制作《海选票》、《选民证》、《委托投票授权书》。第二阶段,选民登记阶段(时间:2005年3月12日至16日,共5天)主要工作和要求是:1、选民登记是指村选举委员会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凡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的村民参加选举资格的确认。2、选民由户籍所在地的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经常居住地的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1)户口迁出本村但仍在本村居住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原本村村民。(2)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但户口尚未迁入,本人同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3)因其他原因不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本情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在本村有居住条件,包括分配的住房或经济合法手续自己建房和买房的;在本村有稳定的职业和基本经济收入;履行相应的村民义务;居住两年以上。)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3、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作出解释或调整。因故推迟选举30日以上的,应当对选民名单进行核实,并根据异动情况予以调整,重新公布。4、选民名单公布后应及时颁发《选民证》和《委托投票授权书》。第三阶段,提名候选人(时间:2005年3月17日至29日,共13天)主要工作和要求是:1、“海选”提名候选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由“海

  选”直接提名。一般定为3名(即主任一名,委员两名,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在其中设立副主任职位)。因此,候选人的提名是选举工作中关键的一步,是直接显示选民的选举意向,对选举成败有决定性意义。提名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实行“海选”,分职务提名、按得票数多少直接产生候选人。即:由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过半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过半数选民分职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以得票数多少确定。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提名,应当在提名当日公开计票,当场宣布提名结果并公布;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选民提名的,提名结束,由选民推荐3名以上代表当众密封票箱,并随即将票箱护送至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计票地点,于提名当日集中公开计票,当场宣布提名结果并公布。2、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依照《村委会组织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候选人应当是政治可靠、作风民主、公道正派,能依法办事、热心为村民服务、有文化、有本领、有较强治村能力、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受到群众拥护的人。但正在服刑和进行劳动教养的,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包括免于起诉)的,因经济或其他问题正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选举前3年内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重点治安对象,不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候选人资格审查由乡(镇)党委组织部门负责。3、候选人确定后,应在选举日前7天公布其名单以及简历。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候选人的缺额按“海

  选”结果依次递补。调整后的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3天前公布。4、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列为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其缺额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进行补选。5、接受选民自荐。没有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自荐的,应当在选举日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3天前公布自荐人与选民见面,让其发表任职演讲,回答选民提问。6、制作选票。第四阶段:投票选举阶段(时间:2005年3月30日至4月5日,共7天)投票选举是选举工作的结果,投票选举主要是通过召开选民大会投票、设立投票站投票等方式进行。村委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各项职务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至少多一人。主要工作和要求是:1、选举方式:本次换届选举,采用一票制形式。一票制,即把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分职务、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在一张选票上,两名主任候选人应同时作为副主任候选人,主任候选人和副主任候选人也应同时作为委员正式候选人。同一姓名下栏内只画一次同意的符号。计算当选票时,可采用“上”往“下”加的办法,即主任的票数可加入副主任的票数,副主任的票数可加入委员票数。但不得采取“下”往“上”加的办法。2、投票方式。投票方式分为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和分组设立投票站投票。集中投票和分散投票的场所均应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不能到投票现场投票的,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但每一个选民只能接受一个选民委托,被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不得接受委托。选民确因健康原因不能到投票站进行投票,又不愿意委托他人投票的,经村选举委员会确

  认,可以使用流动票箱投票。村选举委员会应将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名单于选举日前张榜公布;不属于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不得使用流动票箱投票;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应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不得以组为单位开箱计票,必须在选举日当天统一集中在选举中心会场在村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总监票、监票、唱票、计票人员当众开箱计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书写模糊不能辩认的选票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作废。3、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4、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3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委会的,应当在10日之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另行选举和补选缺额时,可按照未当选人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重新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5、村委会成员选出后,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并在选举日当天张榜公布。当选人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当选证书》。各村应将选举所形成的各类资料、选票存档,上报资料至乡镇民政所。第五阶段:整章建制阶段(时间:2005年4月6日至4月11日,共6天)1、新的村委会班子成立后,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及时与上届村委会搞好工作交接,并依法建立健全村

  委会各下属委员会,建立健全全村委会工作制度、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务会议、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评议等各项制度,制定村委会任期目标和工作规划,明确村委会主任岗位责任制、村委会成员岗位责任制、村委会下属各委员和村民小组工作职责。2、各村要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予以制定或修订。交村民讨论,形成正稿,印发到户。3、召开离任干部座谈会,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肯定成绩,落实有关福利待遇。4、乡镇应做好换届选举验收、表彰工作和培训新一届村委会成员的工作。5、乡镇将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统计资料和工作总结报县民政局。三、切实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村委会换届选举涉及全县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基层发展稳定大局。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已成立xx县第六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指导小组。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指导选举所需的工作经费。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实行村务公开。在选举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要把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心村务、能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优秀人才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对换届选举中落选的原村干部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不按法定程序确定候选人的,不经选举委任村委会成员的,不按法定程序撤换村委会成员的,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冲击会场、毁坏选票和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的,对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由县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县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选举结束后,应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和评比表彰。各地应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于2005年6月30日前报送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四: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05.07.302005.09.01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选举省级地方性法规

  已被修订

  正文: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30日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2005年7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区所辖的县、自治县、市、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州所辖的县、自治县、市、区、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黔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五条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先进性,工人、农民、妇女、知识分子、党外人士在代表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逐步提高。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聚居的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当有一名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当年本级财政的专项预算;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经费,由上级财政适当补贴。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九条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委员11至13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5至7人,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选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步换届选举时,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选举委员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十条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和城市街道或者其它单位(包括较大的企业事业组织、机关、学校等)设立选举指导办公室,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必要时可

  以在选区内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选区选举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一)宣传和执行《选举法》、《若干规定》和本条例等法律法规,解答有关选举工作中的问题;(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和检查指导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

  诉,并做出决定;(五)组织各选区选民提名、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简历,根据较多

  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六)规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日期和地点;(七)组织各选区选民投票选举代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核发当选代表通

  知书;(八)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九)管理选举经费;(十)向上级报告选举工作情况,总结选举工作经验,对选举工作文书、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一)省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万5千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三)县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千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四)乡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9万的乡、民族乡的代

  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名;人口超过13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30名。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代表名额另加5%。第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

  照《选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和省人大代表工作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

  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五条省、自治州、县、自治县、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当有代表1人。

  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十六条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具体分配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当地人口分布状况和民族构成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分配给当地驻军的名额,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协商确定。第四章选区划分

  第十九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第二十条城镇各选区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第二十一条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划分:农村可以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民族乡、镇,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城镇可以按照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划分选区,也可以根据情况按照行业和系统划分选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根据情况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也可以几个单位或者邻近的单位、居民委员会联合划为一个选区。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选区。乡级的直属单位、企业事业组织可以单独划分一个选区,也可以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联合划为一个选区。第二十二条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所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章选民登记第二十三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民一般应当在本人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

  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地选区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计算选民年满18周岁的年龄,从出生日至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为止。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第二十四条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选民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农村村民、城镇居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在其工作单位或者选区登记;(三)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及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所在学校的选区登记,学校进行选民登记应当避开假期;(四)离退休干部、职工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也可以在原工作单位或者现居住地登记;(五)出国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工作人员和留学生应当在原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登记;(六)户口不在现居住地的人员,凭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七)患传染病必须隔离的人员,由选区委托专业医务人员负责组织登记;(八)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若其在选举日前返回,应当予以补办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第二十六条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第二十七条依照《若干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第二十八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在选区或者选民小组公布。选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

  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第二十九条选民名单公布后,在进行投票选举前,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的,应当予以补登或者除

  名;发现错登、漏登、重登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第三十一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以书面方式提出。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名额都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本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第三十二条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任何个人都不得调换或者增减。第三十三条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第三十四条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的差额在应选人数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以内,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数的差额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进行预选,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第三十六条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第七章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在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本选区和选举大会的主持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同时选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当印制不同颜色的选票,分别计票。第三十八条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投票时间一般为1至3日,特殊情况经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5日。第三十九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因选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者选民因病、因残疾不能到投票站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派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流动票箱的投票,必须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第四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因故没有出席会议的代表,或者在选举投票时缺席的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四十一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第四十二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第四十三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当为2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在一次选举中落选的代表候选人,不得再提名推荐为其他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候选人。第四十四条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选举代表时,可以在选票上标明候选人的族别,由选民和代表按照各民族应选代表名额选出各民族的代表。如果没有选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选出的少数民族的代表或者当选的少数民族代表没有达到应选的名额,应当在该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中或者该少数民族另提出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选举。第四十五条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监督下,核对票数,进行计票。计票结果由主持人和监票人作出记录,共同签字。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应当于该选区投票结束的当日或者次日向本选区的选民宣布,并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审核。经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本条例确认选举有效后,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确认有效后,当场予以宣布。第八章代表资格审查第四十六条选出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或者无效。第四十七条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一)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代表候选人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三)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都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四)参加投票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五)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

  (六)投票选举是否符合《选举法》的其他规定。第四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发。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的监督。选举单位或者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五十条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必须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罢免要求、调查材料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全体选民。选区表决罢免代表的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罢免代表的决议,由原选区作出。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必须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罢免案所列事实不清楚的,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建议本次会议暂不进行表决,会后对涉及该罢免案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提交下次会议审议决定。第五十二条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必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选民名单应当重新核实。罢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必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必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代表职务被罢免后,其所担任的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在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选举或者任命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后,其所担任的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在本级代表中提名选举或者任命的职务相应终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补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当重新核实选区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5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3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程序和方式,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依照《选举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补选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第五十五条罢免、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五十六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的,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处理:(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五十七条对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人,任何公民都有权检举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在选举期间,可以向主持选举的该级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在选举结束后,可以

  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违法事实一经查实,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转交有关单位处理或者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980年11月5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和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结束——

  

篇五: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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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全镇第六届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和省、市、县工作部署,为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中组部、民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组通字〔〕33号)及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村(居)党组织和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栗办发〔〕41号)为依据,以加强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热心为村(社区居)民服务、能带领群众创业致富的村(社区居)民选进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城乡社会生活共同体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二、主要任务1、按照规定的程序,民主选举产生整体素质较高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2、推选产生新一届村(社区居)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3、建立健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和村(社区居)民小组,推选产生新的村(社区居)民小组长。4、建立健全村(社区居)民会议、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村(社区)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村务公开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三、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任职条件根据《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手册》有关规定,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应从下面5个方面考虑:1、选民资格条件:必须是经过认定后的本村(社区)选民资格的村民或社区居民;2、政治条件: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3、村民和社区居民信任条件:遵纪守法、密切联系服务群众,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或社区居民服务;4、任职能力条件:具有一定的法律观念和政策水平,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懂经营,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5、身体条件: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四、换届选举的方法步骤(一)准备阶段(11月18日至11月20日)。1、成立领导机构,下派指导工作组。镇党委、政府成立镇第七届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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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民政所,由民政所所长王志祥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镇党委、政府派出33个由镇党政班子成员为组长的指导工作组下到各村、社区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名单详见附表1)。各指导工作组要在镇指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村或社区选举委员会开展工作。

  各村、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必须在县、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和村(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由上届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5-9人单数组成。为便于加强党对村(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处事公道、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等条件。在推选产生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要注意其代表性和广泛性,成员中既要有村(社区)党组织代表,又要有“群众贴心人”代表和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还要有老干部、老党员、村(社区居)民代表和村(社区居)民组长的代表。具体人选由村(社区居)民会议或各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推选产生。同时各村(社区)要产生2-3名候补成员,以便随时补充因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有人被提名为正式候选人退出后造成的空缺。

  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委员会产生后,结合本方案精神,在镇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选举日、选举地点、选举工作人员、选区划定、选民资格规定、选民名单公布、选举方式规定、委托投票方式、秘密写票间设立、写票和投票规则、候选人任职条件、提名程序、投票程序、中心会场和投票站的设置、工作移交、村(社区居)民小组长和村(社区居)民代表的选举方式等。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须提交村(社区居)民会议或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逐一表决通过并报镇党委备案。

  2、宣传发动。各驻村(社区)指导工作组正式进入各村(社区)后,先集中一定时间进行宣传发动:(1)召开各种会议,如动员会、座谈会等,组织村(社区居)民学习上级有关换届选举的文件和《选举工作手册》,进行专题讲座。(2)引导村(社区居)民全面正确地领会和掌握选举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向选民讲清实行民主选举的目的和意义,讲清颁布的《村(社区居)委会组织法》在加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重大意义,使村民(社区居民)积极参加选举。(3)各村(社区)要利用广播、墙报、标语等宣传工具进行宣传发动,使《村委会组织法》或《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做好村(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打好思想基础。(4)在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阶段,要教育选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政治权利,抛开宗族派性观念,真正选出热心服务群众、公道正派、大家满意的村(社区居)委会成员。3、全面实行财务公开。在此期间内,镇纪委和镇财政所督促各村及时交清帐目并进行任期内村级财务公开。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村(社区),镇纪委全面介入,查清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向村(社区居)民公布。4、调查摸底。各驻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组通过召开各种不同类型的座谈会、找人个别谈话、登门上户谈心等形式,全面了解本村(社区)的政治、经济、组织建设、工作运行、班子和群众思想等方面的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掌握好第一手资料并综合分析。二、实施阶段(11月20日至12月17日)1、选民登记(11月20日至11月24日)。选民登记要深入细致,做到不重、不漏、不错,确保具有选民资格的村(社区居)民都依法进行登记。本次换届选举中,村(社区居)委会选举均以户籍所在地为基本原则进行选民登记。各单位要针对户籍制度改革、城乡人口流动等特点和实际,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保证外出流动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依法行使自己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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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权利。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但连续居住本村(社区)1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村(社区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证明,经居住所在地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等回村(社区)居住的,可以予以登记,但不得在户籍所在地重复登记。户籍不在本社区,但选举前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人员,经本人申请,镇党委、政府推荐,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所工作的社区进行选民登记。对情况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应经村(社区居)民会议或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党委组织部门选聘到村任职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参加村委会选举的,应当进行选民登记。登记后的选民,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主动放弃选举权,不参加任何选举活动的,经选举委员会确定,不计入本届选民数。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村(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0天前公布选民名单。

  2、推荐候选人(11月15日至12月11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采取“海选”的方式提名产生。按照精简、优化的原则,本届村(社区居)委会人员职数按如下标准确定:总人口人以下的村(社区)按3人配备,总人口人以上的村(社区)按3至5人配备。各村(社区)如确有必要增加职数,须由村(社区)选举委员会向镇党委、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镇党委批复结果办理。采取“海选”方式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由选民填写提名票等额提名,不得委托他人提名。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按规定差额确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西顺社区和滨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户代表填写提名票推荐产生,南北社区和平安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社区居民代表填写提名票推荐产生。各村(社区)推荐过程结束后,村(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将推荐结果报镇党委、政府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人员名单必须在正式选举日的前5日进行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候选人。

  3、投票选举(12月14日-15日)。本次选举采用一次性投票选举的选票,投票必须认真准备,严密组织。投票选举时间、地点应在选举日的2日前予以公布,以保证选民的投票权。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都应设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要严格规范委托投票的条件,禁止在投票现场临时委托。各村(社区)也可采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但要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监管,使用流动票箱的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每个票箱要有三人或三人以上操作,其中一名为镇指导工作组干部、一名为党员、一名为村民代表。在社区居委会选举时,采取社区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只设立中心会场,社区居民代表选举不得办理委托投票;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设立中心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可以办理委托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凭选民证和户口簿等能够证明为家庭成员的相关证件,由具有选举权的家庭成员代领、代写、代投选票。在投票过程中,要切实保证妇女在村(社区居)委会选举中的合法权利,使女性在村(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占有一定的名额。村(社区居)委会成员当选后,要当场向其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三)工作交接阶段及健全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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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强化分类指导,进一步扩大城乡基层民主,保障广大村(居)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切实做好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提高村(居)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为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城乡社会生活共同体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倡导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组织成员积极参与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实现交叉任职,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

  二、工作安排

  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6年8月起开始,到2017年5月31日前结束,分三阶段进行:

  (一)选举准备阶段:2016年8月至9月

  1.建立机构。成立全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民政厅。各地参照建立相应的指导机构。

  2.制定方案。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选举工作方案。

  3.召开会议。召开全省第十届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地同步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4.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广泛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增强民主法治意识。教育干部群众特别是竞选人,自觉遵守选举纪律,引导群众按照真实意愿投票,依法行使自身民主权利。

  5.培训人员。各级要对选举工作人员开展培训,让广大选举工作人员掌握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6.落实经费。按照《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村民委

  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的规定,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并落实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7.财务审计。各村民委员会在选举前,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应有3名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审计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开始前结束,审计结果应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开等方式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选举实施阶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

  1.村民委员会选举。

  (1)民主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提倡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推选进入村民选举委员会并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担负起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职责。

  (2)选民登记。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志愿登记制度。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确定并公布选民登记的时间,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组织村民主动到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对行动不便的老、病、残人员可由登记工作人员上门登记,逐一确认其参选意愿。对外出务工人员,应及时依法告知,无意参选的可不纳入选民登记;有意参选但无意返乡的,严格执行委托投票规定。选民登记工作要做到不错登、

  不重登、不漏登,选民名单应在正式选举20日前张榜公布,并颁发选民证。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选民参选率达到90%以上。

  (3)候选人提名。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中至少要有1名妇女候选人。实行“海选”(即无候选人,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地方,可不提名候选人,采取直接选举。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换届选举,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成员候选人,确保每个村民委员会都有1名以上妇女成员。

  (4)选举投票。选举前要及时通知到每一位选民,动员广大选民自己投票,保障每一位选民的选举权,提高选民的参选率。正式选举时应设立选举大会会场,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寨为单位设立投票站。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都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条件下按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

  (5)宣布选举结果。投入票箱的选票应在选举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场公开唱票、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6)积极推进村民委员会“海选”和“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海选”是保障群众政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举措。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各地要根据同步小康“城乡社区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完善率”指标体系的要求,统筹谋划,科学确定“海选”比例,

  确保到2020年村民委员会的“海选”率不低于80%。“海选”率已达到指标要求的,要进一步强化措施,稳步提高,力争实现全面“海选”。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实现交叉任职,应立足实际,不搞“一刀切”。

  2.居民委员会选举。

  (1)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候选人由十人以上选民联合提名、居民小组提名或选举指导小组提名产生。

  (2)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用差额或等额选举,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户派代表(1人)或每个居民小组推选的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票数过半,方可当选。

  (3)倡导由有选举权的居民一人一票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强化措施,确保居民委员会“直选”率在上一届的基础上稳步提升。居民委员会“直选”参照民政部制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执行。鼓励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

  3.后续重点工作。

  (1)工作承接。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上届村(居)民委员

  会成员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公章、办公设施、经营资产、财务帐目、档案等,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交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健全内设机构。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在5日内召开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建立人民调解、治安护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集体资产管理等工作委员会及妇联、团支部等群团组织。

  (3)全面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1个月内,应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按照《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黔民发〔2016〕23号)相关规定执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建立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4)完善规章制度。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尽快制定工作目标,依法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村(居)民自治章程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各项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4月至5月

  选举工作全面结束后,各县级换届选举指导机构要及时统计有关数据,填写工作报表,完成书面总结,并将换届选举的文件、资料等

  整理成册,归类存档。市(州)在县级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完成后,要统一组织换届选举检查验收,验收内容要按照选举工作方案的要求分解量化,检查验收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格查处。2017年4月10日前,市(州)要将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报省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省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情况完成全省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省委、省政府,并召开全省第十届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会议。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选举竞选行为。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一场公开、公正、公平的选举,各地要为选举创造良好的环境。候选人或竞选人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居民选举领导小组的组织下,集体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选举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居民选举领导小组的推选、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公开竞争、投票选举等重点环节,由第九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全程监督。积极探索舆论监督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的方式。发挥民间力量监督作用,提倡由本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复员退伍军人等组成选举观察小组等,对选举进行全程观察和记录,作出客观评价,为化解争议和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提供参考依据。

  (三)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对群众来信来访,要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解决群众信访问题。要畅通信访渠道,严格登记、受理、告知程序,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并向信访人出具书面信访处理意见。要坚决避免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期间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等重大突发性信访事件,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疏导思想、回应诉求,确保基层社会稳定。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党政齐抓共管、指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

  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要根据前期工作基础和县乡换届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换届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本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二)强化督促检查。县级要针对换届选举工作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人,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市(州)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特区)的督查指导,整个换届选举期间,市(州)对县级的督查不少于2次。省级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对换届选举工作适时抽查。

  (三)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理。完善选举重大问题、重要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动态,切实加强指导。对因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对基层组织请求的和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要认真研究,统一答复。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要按照省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定期报告换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及工作总结。

  

篇七: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遵府办发[2007]181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

  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7〕181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市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遵义市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为有计划、有步骤、规范有序地开展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维护村(居)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贵州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07]5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城乡基层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差额(居民委员会选举可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严格依法选举。通过“海选”(无候选人选举)或公推直选(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做法),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提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确保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社区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时间安排全市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到2008年3月31日结束。三、方法和步骤换届选举工作分为选举准备、选举实施、建章立制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一)选举准备阶段。1.成立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市指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市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级都要建立相应的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县级还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日常工作。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各县、区(市)、乡(镇、街道)要认真摸清本区域

  内村(居)委会及选民的基本情况,认真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选举工作方案。选举方案应包括选举日期、方法步骤、工作措施等。各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方案须报经县级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审批后实施。

  3.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是保证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各地要结合撤区并村和社区整合后出现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基层干部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帮助干部群众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不良影响,切实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法,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开展换届选举的目的和意义,掌握选举的方法和步骤,积极参与换届选举工作。宣传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一是选举准备阶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采取出动宣传车、办黑板报、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和方法,广泛深入地宣传与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程序步骤、目的意义,使基层干部群众了解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性,熟悉选举工作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二是选举期间。利用广播、宣传手册、宣传画、黑板报、村(居)务公开栏、现场咨询等,重点宣传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程序、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提名方式、正式候选人确定办法以及具体投票程序。使村(居)民掌握必要的投票方法,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真正把那些公道正派,依法办事,带头实干,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

  三是选举后。认真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教育当选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教育、引导村(居)民特别是党员积极支持、配合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4.加强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要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和村级选举工作骨干的培训,使选举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培训工作分级负责,市负责培训县、区(市)选举工作人员;县、区(市)负责培训乡(镇、街道)选举工作人员;乡(镇、街道)负责培训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人员。

  5.落实选举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按照《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6.做好村级财务审计。在换届选举前一个月,各县、区(市)农业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要组成审计小组,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清理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7.完成社区整合和并村工作。开展社区整合和并村的县、区(市),务必在选举前一个月完成社区整合和并村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进度不受影响。

  (二)选举实施阶段。1.民主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委会选举工作,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产生。选委会成员被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再担任村选委会职务,所缺名额从落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村党支部(党总支)成员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也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推选。2.选民登记。按照《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查选民资格,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保证村民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权利。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并颁发选民证。国家在职干部(下派干部)不应作为选民进行登记。3.候选人提名。实行“海选”的地方,不提候选人,选民可自荐为竞选人,

  直接进行选举。一次投票赞成票过半数者,始得当选。如果出现赞成票不过半的情况,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在重新确定的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按差额选举原则再次投票选举。

  实行公推直选的地方,要坚持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保证选民的直接提名权,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可按提名得票多少确定,也可通过预选确定,预选名额应多于正式候选人名额。要保证妇女和少数民族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妇女和多民族居住村人口较少民族的当选比例。对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或变更。

  有条件的地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竞选人或正式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竞选人或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为充分发挥党在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要积极推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和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工作。一是村党组织书记、主任交叉。鼓励和支持村党支部书记(指未下派国家干部任支部书记的村)参加村委会选举,依法选举为村委会主任,实行支书主任“一肩挑”。二是“两委”成员交叉。把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三是村组干部交叉。村“两委”班子成员除书记、主任外,其余干部可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民小组长;通过法定程序使党员当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四是联组交叉。村干部可以跨组任组长或一个人任两个小组组长,做到最大限度的交叉任职,充分整合资源,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4.选举投票。选举前要尽可能通知到每一个选民,动员广大选民自己投票,保障每一个选民的选举权,提高选民的参选率。正式选举时应设立选举大会会场;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对于不能前往大会会场或投票站的老、病、残等人员,可以采取流动票箱投票,此外,一律不允许设立

  流动票箱。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流动票箱都要按照规定的同一时间进行投票。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都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条件下按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

  5.宣布选举结果。所有选举活动应当在选举日完成,并坚持公开计票的原则,投入票箱的选票应在选举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局备案。

  6.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

  7.换届工作交接。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上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公章、办公设施、经营资产、财务帐目、档案资料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交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8.大力推进村(居)“海选”工作。在本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各县、区(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村(居)总数60%的比例部署实施“海选”,换届选举指导机构要重点加强指导。

  (三)建章立制阶段。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30日内制定本届村(居)委会的工作目标,修订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代表会议、村(居)自治、村(居)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四)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有:选民登记、推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组织投票等重要环节

  是否依法进行,选举工作有无违法违纪现象,新一届村(居)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各县、区(市)换届选举指导机构要在2008年4月底前将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市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肃纪律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各级都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掌握“重点村(居)”、“难点村(居)”的情况,派出得力干部包村(居)入户,帮助化解矛盾,加强指导。县、乡(镇、街道)两级,要组织抽调骨干力量,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力求做到每个村(居)都有联络员。各县、区(市)党委组织部门对搞好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担负重要责任,要按照区、县(市)委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指导;要充分发挥党在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乡镇党委和村(居)党组织要加强领导,选举前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选举中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村(居)民正确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选举后主动支持,保障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要注重在优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中吸收发展党员,不断为基层党组织注入新生力量。民政部门是负责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调查研究,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和助手。要配合人大及其有关部门搞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检查监督工作,保证选举质量。要全面掌握选举动态,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要有计划地培训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结果,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使选举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

  规范化的轨道。要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中,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各级民政、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领导干部、选举工作人员要带头严格依法办事。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当地党委、政府要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严肃查处,情节较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区(市)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有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要加强信访工作,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揭发以及信访等权利,民政、信访、监察、司法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正确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负责地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属实,确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并把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争取群众的谅解。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激化矛盾。

  各县、区(市)要以第七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为契机,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开展。要把贯彻落实《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村(居)务点题公开深化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遵办发〔2007〕3号)和全市第七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有机结合起来,使广大村(居)民及时了解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和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同时,要将换届选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做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遵义市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张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王华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程开志市民政局局长胡凤海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刘昌益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成员:郑健勇市民族事务局(宗教事务局)局长吴金全市民政局副局长陈良忠市公安局副局长周抒扬市司法局副局长靳立国市财政局常务副局长冯仕强市农业局纪检组组长姚天发市人口和计生局副局长张中扬市农办副主任谭诤团市委书记谢虹市妇联副主席市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吴金

  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篇八: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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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将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依法全面开展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为确保全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健康顺利进行,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任务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村委会组织法》、省《选举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办发〔2014〕40号)、《##市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为依据,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建立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目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选举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依法选举新一届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村务监督机构,为推动“三三战略”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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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成立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二)依法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三)依法推选或者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小组长,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四)建立新一届村务监督机构。(五)健全和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真正把村民委员会建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民自治组织。二、选举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全市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4年10月22日开始,2015年1月15日结束。整个选举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0月31日)这一阶段主要是抓好成立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形成选举方案及工作预案、加强舆论宣传、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等几个环节。1.建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实行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市委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的选举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宣传报道组、信访接待组、案件查处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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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电话:#######。地址:#路南一巷民政局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乡(办)党(工)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各乡(办)要成立相应的换届选举指导组,乡(办)党(工)委书记担任组长,以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2.研究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各乡(办)要通过换届选举前的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本区域村委会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特别是对于城郊村、城中村以及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矛盾突出、选举难度较大的重点村,各乡(办)要从实际出发,做到“一村一策”,制定出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分类指导方案和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3.做好安排部署工作。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选举情况,分类制定工作预案。各乡(办)要根据有关法律、选举规程和省、市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制定具体的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并统一进行部署和安排,确保换届选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4.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乡(办)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村委会组织法》、省《选举办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等法律法规,中办发〔2009〕20号文件、组通字〔2010〕59号文件、#办发〔2014〕40号以及我省纪检、组织、公安、民政四部委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纪律的通知》、##市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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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组织部、公安局、民政局《关于严厉打击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的通告》以及省市有关选举工作的要求和规定,把《关于严厉打击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的通告》张贴到村,让农村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参选者,熟悉选举的各个环节和投票要求,自觉遵守选举纪律、省市有关选举工作的要求和规定,明确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力。要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多样性和针对性,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增强其贯彻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其组织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对农民群众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村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宣传,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选举观,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力,排除帮派、家族、宗族、派别等不良干扰。同时,##电视台和今日##要开辟专栏,宣传法律、法规政策,通报选举进展情况和选举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充分发挥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公安部门就打击贿选、破坏村委会换届选举等不良行为要制定方案,抓好培训教育,明确使用法律的依据,严格依法办事,营造高压态势,为村委会换届选举创造良好的环境。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要使广大群众熟悉选举的程序步骤和要求,掌握投票方法,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真正把那些有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能带来希望、有经济头脑和致富本领能带领发展、有良好品行和公道之心能带出和谐的“三有三带”优秀人才选进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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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做好选举工作人员和指导员的培训工作。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所有包村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乡(办)、村换届选举主要领导、工作骨干和指导员进行培训,使担负换届选举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做到依法按程序办事,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乡(办)要将培训重点放在村选举工作人员及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上,特别是村党支部和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选民登记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等选举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培训。培训一定要注重实践性、操作性,务求实效。

  

篇九: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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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镇第X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维护广大村(居)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实施办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居组法实施办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以下简称《村委会选举条例》)、《县221年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直接、差额、平等竞争、无记名投票的原则,真正把奉公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作风民主、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热心为村(居)民服务的人员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提高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基层治理现代化、加快建设全省丘区经济文化强县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是换届选举工作的政治要求和根本原则,丝毫不能动摇。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的整个过程,体现在换届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大力提倡通过民主程序将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主任,主持换届选举工作。对村党组织书记竞职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在组建村民选举委员会时,要配备好组织放心、群众认可的党员骨干担任副主任。待村党组织书记被提名为候选人后,由副主任主持好选举工作。

  (二)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扬民主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基础。透明、阳光是民主得以生存的养料。要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要把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拓宽民主参与渠道作为根本,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提高换届选举的公认度、公信度。

  (三)严格依法选举。严格依法办事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保障。严格执行换届纪律。深刻汲取辽宁、衡阳、南充等地拉票贿选、破坏选举典型案例的教训,把严明纪律贯穿整个选举过程。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换届选举纪律,着力防止和打击请客送礼或乱许愿、随意委托投票、不按规定路线投票、不设置或不使用秘密投票间、抢夺或毁坏选票或票箱、在选举现场起哄闹事等干扰投票、破坏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落实“九个严禁、六个坚决查处”,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选举风清气正,坚决守住“不出事”的底线。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认真学习我省新修订(正)的《村组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条例》,切实执行登记参选、委托投票、查处不正当选举行为以及村务监督、村民小组自治、村规民约、村干部履职等方面的新的规定,依法换届选举和开展村(居)民自治工作。

  (四)搞好统筹协调。搞好统筹协调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方法。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通常是城乡基层矛盾的集中反映期,各乡镇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把党的领导、群众意愿和法律规定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好各方面诉求。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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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落实“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为圆满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任务提供法律、经费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保障。

  三、选举方式和候选人条件(一)选举方式村(居)民委员会全部实行直接选举。村(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要依据《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市关于第X届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指导意见》等进行,要根据本地居民的生活方式和文化认同,科学合理地设计调查、宣传、通知、登记、开会、投票等环节,提高征集民意、集中民意、体现民意的有效性。

  (二)候选人条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关于依法产生候选人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基本条件应包括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履行公民法定义务,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谦虚谨慎,乐于奉献,正确对待权力;

  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本人主动依法登记参加本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

  承诺遵守换届选举纪律,承诺当选后认真履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正在受到侦查、起诉、审判而被羁押,或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纪律审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有涉毒案底、参加邪教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村(社区)正常工作的;

  煽动、组织群众非法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担任村(社区)干部或村(居)民小组干部期间,因长期不实行村(居)务公开和组务公开、侵占集体土地和资金及个人工作重大失职等原因,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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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行为,审计发现有经济责任问题的;

  现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上届任期中,有2年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其他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认为不得担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各村(社区)要深入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将候选人资格条件内化为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共识,并通过民主程序将这些条件写入各村(社区)选举办法,固化为有约束力的规则条款。

  四、实施步骤镇第X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村(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结束后开始实施,至221年3月底结束,换届选举日定于221年3月13日。

  

篇十: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市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将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依法全面开展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为确保全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健康顺利进行,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及任务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村委会组织法》、省《选举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办发„2014‟40号)、《##市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为依据,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建立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目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选举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依法选举新一届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村务监督机构,为推动“三三战略”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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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成立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二)依法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三)依法推选或者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小组长,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四)建立新一届村务监督机构。(五)健全和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真正把村民委员会建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民自治组织。二、选举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全市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4年10月22日开始,2015年1月15日结束。整个选举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0月31日)这一阶段主要是抓好成立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形成选举方案及工作预案、加强舆论宣传、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等几个环节。1.建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实行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市委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的选举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宣传报道组、信访接待组、案件查处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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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电话:#######。地址:#路南一巷民政局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乡(办)党(工)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各乡(办)要成立相应的换届选举指导组,乡(办)党(工)委书记担任组长,以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2.研究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各乡(办)要通过换届选举前的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本区域村委会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特别是对于城郊村、城中村以及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矛盾突出、选举难度较大的重点村,各乡(办)要从实际出发,做到“一村一策”,制定出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分类指导方案和换届选举工作方案。3.做好安排部署工作。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选举情况,分类制定工作预案。各乡(办)要根据有关法律、选举规程和省、市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制定具体的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并统一进行部署和安排,确保换届选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4.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乡(办)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村委会组织法》、省《选举办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等法律法规,中办发〔2009〕20号文件、组通字〔2010〕59号文件、#办发〔2014〕40号以及我省纪检、组织、公安、民政四部委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纪律的通知》、##市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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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组织部、公安局、民政局《关于严厉打击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的通告》以及省市有关选举工作的要求和规定,把《关于严厉打击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的通告》张贴到村,让农村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参选者,熟悉选举的各个环节和投票要求,自觉遵守选举纪律、省市有关选举工作的要求和规定,明确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力。要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多样性和针对性,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增强其贯彻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其组织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对农民群众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村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宣传,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选举观,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力,排除帮派、家族、宗族、派别等不良干扰。同时,##电视台和今日##要开辟专栏,宣传法律、法规政策,通报选举进展情况和选举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充分发挥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公安部门就打击贿选、破坏村委会换届选举等不良行为要制定方案,抓好培训教育,明确使用法律的依据,严格依法办事,营造高压态势,为村委会换届选举创造良好的环境。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要使广大群众熟悉选举的程序步骤和要求,掌握投票方法,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真正把那些有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能带来希望、有经济头脑和致富本领能带领发展、有良好品行和公道之心能带出和谐的“三有三带”优秀人才选进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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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做好选举工作人员和指导员的培训工作。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所有包村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乡(办)、村换届选举主要领导、工作骨干和指导员进行培训,使担负换届选举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做到依法按程序办事,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乡(办)要将培训重点放在村选举工作人员及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上,特别是村党支部和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选民登记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等选举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培训。培训一定要注重实践性、操作性,务求实效。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从2014年1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这一阶段,重点做好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提名确定候选人或一次直选、投票选举、完成村务交接等工作。主要注意五个步骤:第一步: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并确定村选举办法。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由主任和委员五人或者七人组成。推选工作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如上届村民委员会处于瘫痪状态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由乡(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主持者。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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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任何地方不准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包括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辞去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所缺名额按推选表决时所得票数的多少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根据乡(办)实施方案,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出本村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办)换届选举指导组审核后向全体村民公布,方可实施。第二步:进行选民登记,推选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并公布选举日,组织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选民登记工作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规范进行,同时要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干部,工作一年以上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要在选举日20日前予以公布,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做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张榜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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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进行,也可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0日内进行。具体推选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代表要由村民按照每5至15户推选1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20人,不宜超过60人,单数组成,便于决策。第三步:提名确定候选人或者组织竞选人报名。要坚持村委会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产生的原则。教育和引导党员群众把“三有三带”优秀人才作为村委会成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或竞选人资格和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并在候选人酝酿提名阶段或竞选人报名阶段公开发布。要引导党员和群众对照村委会候选人、竞选人资格条件进行推荐提名和投票选举。要引导党员和群众对照村委会候选人、竞选人资格条件进行推荐提名和投票选举。要明确具有下列十种情况的人员不宜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即: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3年的;因嫖娼、吸毒、扰乱公共秩序等受到行政拘留未满3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2年的;信奉邪教、搞迷信活动、参与赌博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的;利用宗教、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被有关部门查处未满3年的;换届期间直接或指使亲友(他人)利用各种方式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被有关部门查证的;换届期间拉帮结派干扰选举,以谣言、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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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小)字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行为干预选民正常表达选举意志,被有关部门查证的;参与非正常上访,干扰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未满3年的;选前未按规定签订杜绝“贿选”承诺书的等。对“十种情况人员”有意参选的,乡(办)党(工)委要主动联系或约谈,劝导他们主动退出选举。要建立候选人联审制度。在乡(办)初审的基础上,市纪检、组织、民政、信访、公安、司法、卫计等部门要进行联审,符合资格条件的候选人才能按规定程序提交选举,做到这次换届中“十种情况人员”零当选。第四步:正式投票选举(包括另行选举)并公布选举结果。一是以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选举,不得搞流动票箱,村民小组距离选举大会会场较远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投票站,同时报乡(办)换届选举指导组备案。要认真按照选举程序组织投票,引导选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要切实维护投票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二是要严格规范委托投票和委托填写选票。委托填写选票,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三位选民委托。委托投票,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三是要提供充足规范的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划票。四是投票结束后,要公开唱票、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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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五是在选举结束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单副本报乡(办)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民政局备案。第五步:完成推选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小组、村务交接、规范选举档案等项工作。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在5日内主持召开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1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小组长。在2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或者直接投票选举村务监督委机构。村务监督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按《##市村务监督小组管理办法(试行)》履行职责。村委会根据本村工作的需要,分别设立专门下属委员会,如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下属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宜过多,一般掌握在1-2人左右。各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委会成员兼任。下属委员会的委员,由村委会提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基本结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村委会新老班子交接工作。交接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办)人民政府(办事处)监督。原村委会应依法在十日内将村委会公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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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新一届村委会,一般应保持村级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对无故拖延移交的,乡(办)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并组织移交。经批评教育仍拒绝移交的,要依法强制移交。对移交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依纪处理。村委会交接完成后,各乡(办)要指导帮助各村及时召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定完善新一届村“两委”议事规则。要通过抓村“两委”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指导他们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任期目标,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时间是2015年1月1日—1月15日。主要抓好两个环节:(一)组织检查验收市换届选举领导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的内容要按照层层制定的选举工作方案要求分解量化。验收标准,要进行九“看”:一看是否依法全面完成了换届选举工作(以各村上报的选举结果报告单为依据);二看选举档案是否真实、健全;三看当选证书是否颁发;四看是否依法产生了新一届村民代表;五看村委会下属组织是否健全并发挥作用;六看新老班子是否及时进行了财务、公章等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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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看村务监督机构是否建立;八看制度建设是否到位;九看新当选村委会干部是否建档备案。在普遍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乡(办)的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凡走了过场或未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的,要进行通报并追究乡(办)党委、政府(办事处)及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及时处理。(二)总结并上报有关资料选举工作完成后,村、乡要对本次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向市换届选举领导组上报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并将换届选举的文件资料等整理成册,按规定存档。市上在认真总结汇总后,要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三、需明确的问题1.关于换届选举完成时间问题。换届选举是国家的统一法津规定,全市76个村委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个不落地按时完成本届换届选举工作,决不允许个别村委会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拖延或不进行换届选举。2.关于规范候选人、竞选人竞职行为问题。探索推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全程签字”制度,换届选举各个环节,要有参与竞争人员签字认可,确保换届选举法定程序、步骤严格执行不变通。选票要采用村委会主任票单设一张,副主任和委员票另设一张的形式,避免一些人通过在选票上做文章操纵选举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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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严密组织投票选举,严格规范投票现场组织工作,全面实行秘密写票制度,全市一律不使用流动票箱。探索推行候选人、竞选人现场回避制度,选举日候选人、竞选人先集中投票,再集体回避,不得在选举现场影响选举人自主投票。通过防止在填写选票处拍照,科学设臵唱票、计票区域等方式,防止任何人掌握选举人划写选票情况。3.关于班子职数、结构要求、大学生村干部和扩大人选推荐范围问题。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委会主任,鼓励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提倡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由3-7人组成,村民在1000人以下的村,村委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设主任1人,委员2人;村民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村委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2人;村民在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村,村委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2人;村民在3000人以上的村,村委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4人。进一步拓宽选人渠道,注重从本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现任村干部、团组织负责人、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农村经纪人、乡村医生教师、优秀大学生村官中提名推荐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大力实施“回归工程”,鼓励土生土长、素质好、有见识、有本事、有业绩、对家乡有感情、愿意回乡服务的民营企业家、企业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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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村委会换届选举。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工作在一年以上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积极支持和鼓励大学生村官利用他们文化科技知识丰富、改革创新意识强等优势,积极自荐报名,主动参与竞职,每个村都要另设一名专职副主任,由大学生村官担任,不占村委会职数,凡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的大学生村干部,要通过依法选举担任村委会专职副主任。力争使优秀大学生村官进入村“两委”班子的比例有所提高,力争使全市每一个乡(办)有一名大学生村官担任村“两委”主干。4.关于探索创新选举模式问题。探索推行“先定事后定人揭榜竞选”和“先晒业绩、后绘蓝图、再选班子”的做法。换届选举前,乡(办)党(工)委要全面开展村“两委”和村干部任期承诺考核,公开晾晒上届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三项承诺”兑现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指导各村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科学制定今后三年发展规划和具体任务,组织候选人(竞选人)围绕目标和任务开展竞职承诺、创业承诺、辞职承诺等活动,把党员群众的注意力从选什么人当官引导到选什么人干事上来,把那些对党委政府工作不支持、主要精力不在村、占着位子不干事的不同心、不在岗、不作为人员止于门外,形成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5.关于选举日投票问题。要坚持“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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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的赞成票超过投票选民半数的,始得当选”的原则,积极动员、组织群众亲自投票。选举时,要设立秘密写票处,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民因故需委托其信任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的,须经选举委员会依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并填写“选民委托投票证”。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名单,并妥善保存委托手续,建立选举档案。6.关于妇女参选、当选的问题。坚持和完善村民委员会妇女委员“专职专选、定位产生”制度,确保每个村委会班子成员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第一轮选举如没有妇女当选时,至少确定一名未当选的妇女作为另行选举候选人。另行选举后,仍没有妇女当选的,名额暂缺。7.关于规范选举档案问题。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上。选举工作档案包括:(1)本村选举办法;(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3)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4)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5)选民登记册;(6)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7)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8)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9)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10)选举工作总结;(11)选举期间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12)其他有关选举的材料。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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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是新形势下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对搞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全面负责本市范围内换届选举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各乡(办)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市委书记要靠前指挥,集中时间和精力抓好换届选举工作。乡(办)党(工)委书记要亲自组织协调指导换届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对于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村,要驻村蹲点帮助解决问题;情况复杂的重点村、难点村,要亲自驻村指导,保障正常的选举秩序。村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大力提倡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推选进入村民选举委员会,并担任选委会主任,担负起换届选举的领导和组织职责。层层建立强有力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党委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对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承担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精心制定方案,切实抓好换届选举的指导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查处基层干部在换届选举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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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违纪问题,牵头查处贿选等问题;政法、公安要负责换届过程中的农村综治工作,打击黑恶势力,维护换届选举秩序,特别是重点村、难点村要有预案;宣传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进行全方位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有序的参与选举,要及时报道换届选举的进展情况,好的做法和典型,为换届选举提供良好的思想保证和有力的舆论支持。要特别注意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坚持正面宣传为主,防止网络等媒体恶意炒作;司法部门要深入开展换届选举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信访部门要及时接待并处理好选举期间群众的来信来访发现严重问题及时报告,防止出现重大集体上访;农业部门负责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村“两委”换届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各级团委、妇联要引导农村青年、妇女积极参与换届选举,通过依法选举进入村“两委”班子。各乡(办)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把握时间节点,建立时间倒排机制,确保平稳规范、按时保质完成选举任务。2.要严格依法办事,严肃选举纪律,营造弊绝风清的选举环境。在全市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各乡(办)要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省《选举办法》和《##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组织换届选举,不能怕麻烦、图省事为赶进度而简化程序,更不能走过场。坚决制止候选人或竞选人及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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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的各种贿选行为。全面实行乡(办)党(工)委与候选人、竞选人集体谈话,签订竞选纪律承诺书,督促他们严格遵守换届纪律,自觉抵制违法违纪行为。承诺书要公开张贴在村醒目位臵,接受群众监督。对拒不签订承诺书的人员,在村委会选举办法中明确规定不能列为候选人(竞选人)。可组织候选人、竞选人进行选举纪律专门培训。对违反工作纪律、干扰破坏选举的,要有报必查、严查严纠,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换届选举一开始就形成严肃查处不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在选举中起哄、闹事、撕毁选票、打砸会场,殴打、谩骂选举工作人员、恶意攻击竞选人,或利用非法宗教、宗族、帮派势力干扰选举,以及其他行为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视其情节依法予以查处。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形成打击震慑的高压态势。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以贿选等手段被确定为候选人或当选的,一经查实即依法取消其候选人或当选人资格。建立健全选举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有条件的村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公开竞争、投票选举等关键环节,实施全程跟踪监督。采取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等措施,积极探索舆论监督途径,加强社会力量对换届选举的监督,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查处换届选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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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违法违纪行为。3.要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应急处置机制。各乡(办)要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掌控和处理,完善选举重大问题、重要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动态,切实加强指导。对因换届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做到小问题不出村、疑难问题不出乡、大问题不出市,坚决防止、杜绝越级上访和进京非正常上访现象的发生。对组织、策划、煽动群众越级聚集上访的挑头人、骨干分子及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要加大依法处臵力度,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对到期不选、假选、虚报选举数据以及违法操纵选举等严重侵害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信访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并将查处结果与信访人见面。选择一批违法违纪情节比较严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案例进行通报或在媒体曝光,接受舆论监督。对基层组织请示的和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要认真研究,统一答复。4.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乡(办)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精心组织,认真履责,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省《选举办法》的规定,切实抓好换届选举工作。对违反选举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乡(办)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1)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不能按要求完成换届选举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2)前期准备工作落实不到位,组织领导不力,对整个乡(办)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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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态势把握不准,对选举各个关键环节不重视,违反法定程序操作的;(3)未认真组织开展任期届满审计或者村级财务清理等工作,影响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4)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村级组织班子职数的;(5)对选举中问题较多的“重点村”和“难点村”,指导不力,把关不严,影响村级组织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6)对候选人资格审查把关不严或以“组织意图”为由未经法定程序提名、公布、确定村级组织候选人的;(7)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8)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突发事件,领导不到位、处臵不及时或者隐瞒、谎报、缓报的。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乡(办)包村领导,以及其他参与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有关人员的责任:(1)未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具体要求的;(2)未认真指导、督促、协助村选举机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村民代表推选办法、选举办法、选民登记、选票印制、组织选举等工作,致使选举出现问题的;(3)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情况未及时上报请示和处臵,造成换届选举工作受阻的;(4)对群众信访处理不及时、推诿拖延、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5)参加可能影响换届选举的吃请,私下对村民封官许愿、暗中为村民许诺安排职务,参与非组织活动的;(6)参与或者怂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7)泄露和扩散未经调查或者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的;(8)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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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不服从上级统一安排和指挥,致使选举工作难以落实的。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责任:(1)未经法定程序推选选举机构或者任意指定、委派、撤换选举机构成员的;(2)错登、重登、漏登选民或者未认真审查选民资格,利用职权随意取消选民资格,给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造成了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3)未经规定程序提名、公布、确定或者调整、变更村级组织候选人的;(4)在选票印制、保管、清点、收发、认定过程中违规操作,出现问题的;(5)在组织投票选举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立秘密写票处、公共代写处等,未及时封存票箱等,致使选举现场秩序混乱,给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造成了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6)存在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7)采用非法手段,强迫选民按照组织者意图写票,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8)参与或者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的;(9)参与或者怂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10)煽动、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无理上访的;(1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统一安排,致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延期或选举无法正常开展的;(12)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人、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5.要落实好换届选举工作经费。中办发„2009‟20号文件、#办发„2014‟40号和省《选举办法》都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选举工作经费。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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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市、乡(办)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选举工作所需费用,在本村办公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级和乡级财政补助。6.要建立选举信息报送和情况通报制度,公开咨询监督电话。要畅通信息渠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敏感问题、突出矛盾和重要事件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对突发性事件,应在事件发生1小时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口头报告,在3小时内书面报告。对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要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的进度和结果,建立健全村委会选举工作档案。探索建立村委会换届工作考核评估机制,把严肃换届工作纪律、防止和打击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选举进展情况从选举实施阶段开始,一天一报。同时,乡(办)都要设立群众咨询和监督的专线电话,及时解答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把换届选举工作始终臵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公开监督咨询电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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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流程图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提名确定候选人投票前的准备投票选举选举后续工作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提名确定候选人

  确定投票方式

  选举有效性确认

  大会选举

  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地点

  确认当选

  审核

  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

  选民名单

  办理委托投票

  详见附件2.1

  颁发当选证书,发布当选公告

  处理申诉

  制定选举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

  公布候选人名单

  设计和印制选票,制作票箱

  组织新老班子

  投票站选举

  公布选民名单确定并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进行工作移交

  进行工作总结

  组织选举宣传

  组织选举发放选民证竞争布置会场

  详见附件2.2

  建立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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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1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组织工作流程图

  ①

  报告本宣布大会开始奏(唱)国歌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②

  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启封,清点选票

  ③

  讲解选票

  ④

  验证发票秘密写票投票销毁剩余选票

  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检验选票

  ⑤

  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⑥

  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宣布当选名单

  31-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站组织工作流程图

  ①

  ②

  ③

  ④

  同时开放全部投票站秘密写票投票

  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检查票箱,启封、清点选票

  公开验票、唱票、计票

  关闭投票站,销毁剩余选票,密封票箱验证发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宣布当选结果

  

篇十一: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亭口镇冉店发展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中心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县委《关于印发长武县第八次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县”为主题,以提高素质、改善结构、激发活力、推动工作为目标,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委会领导班子,健全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提高村级组织建设整体水平,为增强基层民主活力、加快新农村建设和谐提供有力保障。(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采取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把群众拥护、

  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班子,提高村民委员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圆满完成第八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全中心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到2012年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选举准备阶段(2011年11月1日一11月30日)1、成立机构。为切实加强对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中心成立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心综合办公室。组长由党工委书记张晓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中心主任巨伟、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共委副书记王宏斌、纪工委书记郭云峰3名同志担任,成员由社会司法所、农技站、计生办、团委、妇联、党政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设立专门的办公室,由分管民政工作的纪工委书记郭云峰任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接受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2、加强宣传。各村要采取出动办黑板报、广播、张

  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服务中心驻地要有三条以上宣传标语、各村要有一条以上宣传标语,服务中心、村至少要办一期以上墙报。将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参与换届选举工作的积极性。3、培训人员。服务中心将举办培训班,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和村级选举工作骨干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下发的有关文件以及选举工作程序等。培训的方式: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4、选举经费。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经费由服务中心、村分别负责,选举工作中的表格、选民证、选票等,服务中心第八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要按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统一模式印制。5、做好村民委员会财务审计。在换届选举前一个月,服务中心将和财政所对各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清理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选举日10天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选举实施阶段(2011年12月1日一2012年1月31日)1、民主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所缺名额从村民推选的选举委员会候选人中按多数人意见依次递补.村党支部成员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换届选举前要制定出本村选举办法,并严格按照选举办法实施。2、选民登记。各村要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保证村民依法享有的民主选举权利。选民名单要在选举日的20天前张榜公布,并颁发选民证。3、候选人提名。村民委员会初步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并在选举日15天前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照候选人条件对所提名初步候选人进行审查,按照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正式候

  选人确定后,按照候选人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每个村应有女性候选人。4、投票选举。投票选举是换届选举工作的中心环节,是有选举权的村民行使自己民主权力的重要体现,因此,选举前要充分准备,精心组织,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操作,保障每个选民的民主选举权。选举前要尽可能通知到每一个选民,动员广大选民自己投票,提高选民的参选率。召开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监票人、计票人。正式选举时应统一设立选举大会会场;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对于不能前往大会会场或投票站的老、病、残等选民,可以采用流动票箱投票,流动票箱必须有3人以上护送。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流动票箱都要按规定的同一时间进行投票。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都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按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因文盲或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代填写。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填选票的,代写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填选票,每个人代写人最多只能代3个人填写。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

  的代写人应在投票站设立的代写处代写选票,其代写的人数不限。选举结果的确认,严格按照《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5、宣布选举结果。投票结束后,要把票箱密封。投入票箱的选票应在选举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场公开唱票、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公告当选名单,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服务中心换届选举指导小组颁发《当选证》。选票要当众封存并交服务中心民政工作站妥善保存。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分别报服务中心和县民政局备案。6、搞好工作交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公章、办公设施、经营资产、财务帐目、档案资料等。服务中心将派出人员加强对交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移交工作由服务中心负责主持。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中心党工委、服务中心和村党支部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中发现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中心党工委、服务中心或者纪检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三)检查和总结阶段(2004年12月28日一31日)

  选举工作结束后,服务中心将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下至上的逐级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的内容主要有:选民登记、推选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组织投票等重要环节是否依法进行,选举工作有无违法违纪现象,新一届村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依法处理。服务中心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撰写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在2012年2月底前,报县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三、落实责任,严肃纪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各村、中心属各机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和落实谁牵头谁负责的责任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纪检、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

  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处:情节较轻的,由服务中心或者县民政局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民政工作人员要尊重农民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高度重视并正确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并把检查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争取群众的谅解。总之,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人为激化矛盾,要确保我中心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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