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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20篇

发布时间:2022-11-25 12:20:05

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20篇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国企落实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第三章精简会议活动第四章精简文件简报第五章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20篇,供大家参考。

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20篇

篇一: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国企落实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第三章精简会议活动第四章精简文件简报第五章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第六章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第七章厉行勤俭节约第八章切实改进作风第九章加强督促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通知的有关精神要求,结合公司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公司党政领导班子、中层领导干部和公司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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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有关工作。

  第二章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第三条注重实际效果。深入子(分)公司及各部门、职工群众多搞典型调研,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紧盯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和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多到困难突出、情况复杂、矛盾尖锐部门了解情况、剖析矛盾、研究问题、指导工作。调研前,公司领导要结合工作分工科学选题,要有的放矢、明确主题,要有具体的调研提纲,要明确调研的时间和地点。实地调研环节要有更多的自主活动,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调研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调研装修布置、增添设备、改变环境,不得〃踩点〃,不得弄虚作假。调研指导工作,既要讲成绩,也要讲问题,该肯定的肯定,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

  调研结束后要在1周内写出调研报告,报告要坚持问题导向,简明扼

  要、真实充分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要认真对待子(分)公司及各部门提出的需协调解决的问题,落实责任制,明确负责部门和人员,

  在1个月之内研究并反馈具体的解决意见和措施,并抓好督促落实。

  要深入细致开展相关政策制订工作的专题调研,认真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切实增强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四条减少陪同人员。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到有关单位、公

  司部门或项目现场调研,随同的部门负责人不得超过2人;公司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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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到有关单位、公司部门或项目现场调研,由分管部门负责人或相

  关人员1人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

  一律不到现场。现场办公会、专题工作处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参加人员。

  第五条简化接待工作。调研过程中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安排相关单位或部门同志到机场、车站、高速路口专门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花草。不安排超规格住房,不安排宴请,原则上在基层用餐,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按规定缴纳调研期间食宿费,住宿和接待标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不安排接见合影,不接受各类纪念品、土特产或有价证券。不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览,不安排到娱乐场所休闲活动。

  第六条统筹调研和共享信息。公司领导一般不同时到同一单位、部门、项目现场调研。公司党政办公室要建立领导调研、部门检查活动协调和备案机制,做好有关统筹协调工作,避免多位领导、多个部门同时或轮番到同一单位、部门、项目现场检查调研,切实减轻负担。建立健全公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减少多头索要信息数据,切实减轻有关单位负担。

  第三章精简会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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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减少会议活动。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坚决合并,能开视频会议的不开现场会议。专项会议只安抖学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参加会议人员。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各类交流发言

  每人不超过20分钟。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控制各类评比表彰活

  动。第八条以公司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如研讨会、论

  坛等,由公司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第九条控制会议活动时间。坚持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减少参加人员,以公司名义召开的内部

  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其他各类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会议主题要明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非涉密会议要尽可能采用网络视频形式,布置要因地制宜、精简节约,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提前通知有关人员做好相关准备,充分安排、利用讨论时间,讨论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提高讨论深度,不要搞成工作汇报。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公司举办各类会议活动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会议经费预算审批管理,会议经费严格按预算控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报销程序。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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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提高标准,不上高档菜,不上烟酒,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住宿房间不另配洗漱用品、鲜花、水果茶点等。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利用举办会议等形式留存〃小金库〃。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安排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第四章精简文件简报

  第十二条减少各类文件简报。按照〃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抓好精简文件简报工作。能采用信息形式反映的不再发文,能通过会议部署的工作不再印发正式文件。上级机关有关文件需通知有关方面执行的,尽量采用翻印或加抄的方式,减少层层转发。

  第十三条提高文件的质量和时效。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对文件资料的报送程序和格式进行规范,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越级行文。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政策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写短文、说实话,求实效。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司公文处理情况的检查,对于报告不清楚、请示不明确、批复不及时、效率

  低下等问题进行督办。非涉密文件通过OA办公平台传输,不再印制

  

篇二: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大全5篇]

  第一篇: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三条凡能通过电话、信函办理的事务不派人出差,一人能办的事,不派两人,能合并办理的事不得分别办理;职工出差前要填写派差单,由派差领导签字后方可外出,出差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超过报销规定标准以外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公司机关文件、资料,原则上在公司内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须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书籍、图册和喷绘的版面等,由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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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汇报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监管范围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以及成本费用进行监管。第二章流动资产的管理第三条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第四条货币资金的管理(一)现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审批方可支取。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出纳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银行印鉴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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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纳,分散核算。(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第五条应收或预付帐款的管理(一)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二)企业粮食业务要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对合同期内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以防坏账的发生。第六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一)以前发生的其他应收款要查清原因,企业督促并协助责任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二)除正常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外,不允许有其他应收款发生。第七条应收补贴款的管理应收补贴款应专款专用,并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第八条存货的管理(一)企业存货,特别是原粮、产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二)企业每个季末要对库存商品进行盘存、核实,做到账实、账账、账证、账表相符,对盘盈或盘亏库存商品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调整账务。(三)中央、省、市、县级储备粮油严格按规定专仓、专罐、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质量好、储存安全和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力争不亏损。第九条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管理(一)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按规定列支。(二)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由企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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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坏帐损失的管理企业每年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检查,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或不能支付的应收、应付款项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清情况进行处理。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十一条企业资产购建的管理(一)项目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投资的项目应当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企业自筹的项目经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决定;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报批。(二)项目招投标。拟建项目经核准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三)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付款。(四)盘盈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帐,其资产名称及重估入帐价值须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五)企业购置汽车(货车、轿车)必须报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购买。亏损企业一律不得购买轿车。第十二条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一)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范围:企业整体转让资产、部分出让或转让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盘亏、报损报废固定资产。(二)审批程序: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提出书面请示(附处置资产明细表),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派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在5

  

篇三: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国企落实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第三章精简会议活动第四章精简文件简报第五章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第六章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第七章厉行勤俭节约第八章切实改进作风第九章加强督促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通知的有关精神要求,结合公司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公司党政领导班子、中层领导干部和公司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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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第三条注重实际效果。深入子(分)公司及各部门、职工群众多搞典型调研,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紧盯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和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多到困难突出、情况复杂、矛盾尖锐部门了解情况、剖析矛盾、研究问题、指导工作。调研前,公司领导要结合工作分工科学选题,要有的放矢、明确主题,要有具体的调研提纲,要明确调研的时间和地点。实地调研环节要有更多的自主活动,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调研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调研装修布置、增添设备、改变环境,不得“踩点”,不得弄虚作假。调研指导工作,既要讲成绩,也要讲问题,该肯定的肯定,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调研结束后要在1周内写出调研报告,报告要坚持问题导向,简明扼要、真实充分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要认真对待子(分)公司及各部门提出的需协调解决的问题,落实责任制,明确负责部门和人员,在1个月之内研究并反馈具体的解决意见和措施,并抓好督促落实。要深入细致开展相关政策制订工作的专题调研,认真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切实增强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第四条减少陪同人员。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到有关单位、公司部门或项目现场调研,随同的部门负责人不得超过2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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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其他领导到有关单位、公司部门或项目现场调研,由分管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1人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现场办公会、专题工作处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参加人员。

  第五条简化接待工作。调研过程中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安排相关单位或部门同志到机场、车站、高速路口专门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花草。不安排超规格住房,不安排宴请,原则上在基层用餐,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按规定缴纳调研期间食宿费,住宿和接待标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不安排接见合影,不接受各类纪念品、土特产或有价证券。不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览,不安排到娱乐场所休闲活动。

  第六条统筹调研和共享信息。公司领导一般不同时到同一单位、部门、项目现场调研。公司党政办公室要建立领导调研、部门检查活动协调和备案机制,做好有关统筹协调工作,避免多位领导、多个部门同时或轮番到同一单位、部门、项目现场检查调研,切实减轻负担。建立健全公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减少多头索要信息数据,切实减轻有关单位负担。

  第三章精简会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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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减少会议活动。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坚决合并,能开视频会议的不开现场会议。专项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参加会议人员。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各类交流发言每人不超过20分钟。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控制各类评比表彰活动。

  第八条以公司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如研讨会、论坛等,由公司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九条控制会议活动时间。坚持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减少参加人员,以公司名义召开的内部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其他各类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会议主题要明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非涉密会议要尽可能采用网络视频形式,布置要因地制宜、精简节约,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提前通知有关人员做好相关准备,充分安排、利用讨论时间,讨论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提高讨论深度,不要搞成工作汇报。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公司举办各类会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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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会议经费预算审批管理,会议经费严格按预算控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报销程序。严格执行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提高标准,不上高档菜,不上烟酒,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住宿房间不另配洗漱用品、鲜花、水果茶点等。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利用举办会议等形式留存“小金库”。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安排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第四章精简文件简报

  第十二条减少各类文件简报。按照“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抓好精简文件简报工作。能采用信息形式反映的不再发文,能通过会议部署的工作不再印发正式文件。上级机关有关文件需通知有关方面执行的,尽量采用翻印或加抄的方式,减少层层转发。

  第十三条提高文件的质量和时效。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对文件资料的报送程序和格式进行规范,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越级行文。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政策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写短文、说实话,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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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司公文处理情况的检查,对于报告不清楚、请示不明确、批复不及时、效率低下等问题进行督办。非涉密文件通过OA办公平台传输,不再印制纸质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篇四: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大全5篇]

  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三条凡能通过电话、信函办理的事务不派人出差,一人能办的事,不派两人,能合并办理的事不得分别办理;职工出差前要填写派差单,由派差领导签字后方可外出,出差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超过报销规定标准以外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公司机关文件、资料,原则上在公司内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须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书籍、图册和喷绘的版面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汇报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监管范围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以及成本费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现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审批方可支取。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出纳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纳,分散核算。

  (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第五条应收或预付帐款的管理

  (一)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二)企业粮食业务要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对合同期内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以防坏账的发生。第六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一)以前发生的其他应收款要查清原因,企业督促并协助责任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

  (二)除正常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外,不允许有其他应收款发生。第七条应收补贴款的管理

  应收补贴款应专款专用,并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第八条存货的管理

  (一)企业存货,特别是原粮、产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企业每个季末要对库存商品进行盘存、核实,做到账实、账账、账证、账表相符,对盘盈或盘亏库存商品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调整账务。

  (三)中央、省、市、县级储备粮油严格按规定专仓、专罐、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质量好、储存安全和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力争不亏损。

  第九条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管理

  (一)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按规定列支。

  (二)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由企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入帐。

  第十条坏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每年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检查,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或不能支付的应收、应付款项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购建的管理

  (一)项目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投资的项目应当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企业自筹的项目经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决定;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报批。

  (二)项目招投标。拟建项目经核准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三)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付款。

  (四)盘盈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帐,其资产名称及重估入帐价值须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五)企业购置汽车(货车、轿车)必须报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购买。亏损企业一律不得购买轿车。

  第十二条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

  (一)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范围:企业整体转让资产、部分出让或转让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盘亏、报损报废固定资产。

  (二)审批程序: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提出书面请示(附处置资产明细表),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派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5万)以上必须采取公开竞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企业资产收益的管理

  企业资产收益必须按时入帐并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负债的管理

  (一)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每笔结算支付必须有凭有据。大额资金的运行须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二)专项应付款:最低收购价、仓房维修费、简易建筑费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章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制定费用标准。企业要增强节约意识,制定工资、招待费等费用标准,降低费用开支,力争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企业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坚持企业财务部门审核把关,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严把费用开支关,堵塞漏洞。企业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变相列支费用。

  第十七条企业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收入、成本、费用,不准虚列成本、虚报盈亏、隐瞒财产和收益,不做假帐,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第十八条各企业只准设置一套会计核算,严禁搞账外账或设置“小金库”。

  第六章监管方式

  第十九条严格实行《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商务和粮食局对企业财务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一)每半年市商务和粮食局对市属购销企业组织一次内部审计。

  (二)如遇特殊情况,市商务和粮食局随时对企业财务执行情况予以检查。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现金出现短库,由出纳员全额赔偿。其短库金额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收和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由于失职、渎职行为不能按时收回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赔偿损失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也须采取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企业财务负责人未按《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进行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发现三(件)次以上(含三次)未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度

  国有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有限公司是市政府国有独资运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负责开发区工业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前期土地平整等工作,归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二条为规范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合法、科学、有序的财务核算体系,明确财务管理工作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组织拟定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批财务事项。

  第四条公司设置财资部。财资部是负责公司资金筹措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能机构,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丽政发?2002?11号文件精神,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营运机构财务与主管部门财务分离、营运机构财务与下属公司财务分离、营运机构投资财务与运行费用财务分离的“三分离”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分别核算与管理。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贷款担保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按规定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服从政府委派本公司财务总监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九条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条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财务印签应实行分开保管。会计与出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一条本公司不办理现金业务。

  第十二条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应该设置相应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出纳员应该按照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结算,随时掌握存款余额。公司应指定专人签发支票等支付工具,并妥善保管,严格按票据顺序号签发,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三条建立银行对帐制度。每月末,出纳人员应将银行日记帐发生额与银行提供的对帐单进行逐笔核对,提交会计人员复核。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浙江省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发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司综合部负责列册登记,顺号发放使用,保证完整无缺。发票中的各联单据是公司财务收支活动中据以进行核算的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程序传递,不得散失,因故作废的应该整份按照原联数粘贴,加盖作废印章后随存根保留备查。

  第十五条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一)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各类应收款及预付款应分单位及时登记,准确反映其形成、收回情况,月底应列出各项应收及预付款的余额分户清单。

  (二)因公出差借款,须经过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支付。出差借款人应在返回后十日内,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结算借款金额。对无故延期不报者,财务部门在催促无效的情况下,可制定扣款计划,报经董事长同意后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三)各类应收及预付款应建立定期核对和清理制度。相关业务部门对六个月以上的款项与财资部进行核对后进行催收。对挂帐一年以上帐龄的款项应明确办理人员的责任,

  落实催收措施;对将近两年的应收款项应重新办理债权落实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损失。

  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的资金只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除业务结算、职工出差和业务需要可预支一定数额的资金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占用、挪用公司的资金,预支资金必须经董

  事长批准。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审批权限为:公司的日常经费支出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审批程序实行“审查、审核、审批”三级审核制。各项支出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该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财务负责人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查的支付款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最后由董事长签审后支付。

  第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后再给予办理。

  第二十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收入均应及时、全额登记入帐,统一核算。不准设“帐外帐”,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公司经营支出管理参照丽水南城建设有限公司营运费用报销规定。

  第四章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参照XX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拨付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

  建筑物、生产用的机器设备、工具仪器、运输工具,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非生产用设备、工具、用具,均列为公司固定资产范围。

  第二十六条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由管委会统一管理(账实分开管理)。

  第六章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资金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的经济事项,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出纳人员的职责:

  (一)对有关公司银行存款收付的事项,应经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未经审核或手续不完备的收付事项,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二)出纳人员不能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印章,应由出纳和会计分别保管。

  第八章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第三十条会计报表编制要求: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根据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编制各种内部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设计,如“预算执行情况表”等。

  第三十二条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由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签字并盖章,以明确责任。会计报表须聘请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才能对外报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财资部负责起草、解释、修订。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

  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其他。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与上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如有变动应当说明。

  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财务预算报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报送的财务预算报告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提出批复意见。

  第十条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核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与企业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国有资产出资人在终了,依据企业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及奖惩依据。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四)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五)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七)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八)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第十二条企业要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制定统一的使用计划,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要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从总体上控制企业负债规模。

  第十三条企业所有资金(包括代收、代付资金)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入账管理,不得账外设账和资金体外循环。

  第十四条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企业因合并、设立、转让、划转、合资合作、改制等涉及资产(产权)变动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后,按相关规定调账。

  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当期成本的界线,及时结转成本和费用。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及预提各项费用,不得随意调整计提比例和折旧政策。要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随时掌握企业成本变动的原因,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的企业,制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

  第十八条企业原则上不应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需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由被担保企业提供相应的资产反担保。企业发生的担保项目,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实行有偿交易,并按公允的原则合理作价,据实分摊相应费用。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要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就关联方的关系、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及形成的原因进行披露说明。

  第二十条企业月末应对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加大回收力度。要严格划分投资与债权的界限,不得交叉记账,正确核算企业投资收益。要建立企业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企业出现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

  (一)经清产核资确认的潜亏挂账及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事项;

  (二)资产(产权)转让、划转、租赁、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

  (三)企业所发生的担保、资产抵押行为;

  (四)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

  (五)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归企业出资人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分配方案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后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按照石家庄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规定及时上交。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须按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企业要明确经理(厂长)、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工作职责;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和监督上的职权和义务,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向企业派驻监事会或监事,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或备案:

  (一)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

  (二)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企业等重要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

  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的一般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须经母体企业批准,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下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出资人,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企业财务决算;

  (二)企业经理(厂长)任期届满、和专项事项;

  (三)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重大事项;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确定的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二十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提交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财务决算与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每个会计终了后,应严格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十三条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财务快报及分析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财务分析重点围绕生产经营、财务变动、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本单位影响经济效益的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十四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有资产出资人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省国资委及财政部门有关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合并范围、合并口径和合并方法,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编制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对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企业应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在终了后2个月内分别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财务决算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含有上市公司的企业,可以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测的基础上,编制财务预决算,正式财务决算报告须在4月初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以及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年限,规范提留。要结合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清理以前的潜亏挂账,如实反映历史遗留问题,经审批后合理消化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为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性,企业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正确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滥用会计估计。

  第三十九条企业及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期一致,各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等情况。

  第四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及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应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事先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子企业执行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应按有关规定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数据进行调整后合并。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进行监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四十二条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效绩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为促进企业及时准确编报企业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在财务报告编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或备案的,即出现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的,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经国有资产出资人或其委托机构检查,企业违反财经法规,即因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能收回,违规对外担保使国有资产被查封或拍卖,改制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处置中造成贬值,企业资产出租、出让的暗箱操作等方面行为,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故意漏报、瞒报的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及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当禁止其承接企业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出资人相关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招投标程序和管理工作,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交易申请制度

  1、招投人必须向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2、凡公司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均须形成书面材料,在充分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反复论证可行性后,提交公司领导讨论决定。

  3、政府代建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处置项目须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或公司领导层讨论通过方可实施,重大项目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讨论决定。

  二、中标公示制度

  1、凡全公司范围内所有公开交易的项目,无论采用何种中标方式,均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拟中标人、中标标的、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

  3、在公司招投标中心设置专门栏目(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

  4、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投诉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实名和联系方式。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提供真实、详尽的资料和依据。投诉受理单位对投诉单位(个人)应严格保密。

  5、公示无异议,方可下发中标通知书。

  三、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

  1、坚持按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2、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

  (2)设计单位或设计人重新设计,做好工程预算;

  (3)公司招投标中心审核,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重大工程应提交公司领导讨论决定;

  (4)业主、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

  3、工程量变更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

  四、廉政保证制度

  1、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签订廉政保证书;

  2、大型廉政保证书和施工承包合同必须同时签订;

  3、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参与施工、监理投标的承包都要向公司招投标中心提交《廉政保证书》

  4、实行干部廉政承诺制,做到“三个保证”即保证不私下与工程承包方接触,保证不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不打招呼、不递条子,保证不接受工程承包者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

  五、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1、严格监督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情况;2、严格执行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情况;3、严格监督工程款支付情况;

  4、工程监督小组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5、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举报电话:82828018);6、严格执行《****招投标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招投标纪律。六、评标小组工作制度1、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3、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有参考标底。5、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符合评标小组设定的中标价格条件。6、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7、评标小组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随意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七、以上制度于二0一0年月日起执行。*******有限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一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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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由公司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汇报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篇六: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篇七: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lt;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gt;、&lt;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gt;、&lt;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gt;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同时,开支按照财政部门明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招投标;300元至1000元经母公司负责人同意后,请示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独立董事所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党委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三条凡能通过电话、信函办理的事务不派人探亲,一人能办的事,不派两人,无须能合并办理的事不得分别办理;职工出差前要填写派差单,由派差领导签字后方可外出,出差此后的车船费、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以外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运管乘坐客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辅导龚学平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销报账员提前通告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其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才,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呈报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公司机关文件、资料,原则上在集团内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须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书籍、图册和喷绘的版面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汇报该局大队领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手续办理,大修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所研究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以后,须交清公用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篇八: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监管范围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以及成本费用进行监管。第二章流动资产的管理第三条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第四条货币资金的管理(一)现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审批方可支取。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出纳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随

  时接受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纳,分散核算。

  (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第五条应收或预付帐款的管理(一)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二)企业粮食业务要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对合同期内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以防坏账的发生。第六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一)以前年度发生的其他应收款要查清原因,企业督促并协助责任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

  (二)除正常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外,不允许有其他应收款发生。

  企业每年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检查,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或不能支付的应收、应付款项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十一条企业资产购建的管理(一)项目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投资的项目应当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企业自筹的项目经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决定;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报批。(二)项目招投标。拟建项目经核准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三)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付款。(四)盘盈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帐,其资产名称及重估入帐价值须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五)企业购置汽车(货车、轿车)必须报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购买。亏损企业一律不得购买轿车。第十二条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

  

篇九: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八项规定财务管理

  有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八项规定,财务管理,希望对你有用!

  八项规定后涉及财务的八十项禁一、经费管理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二、公务接待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

  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

  批制度。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

  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

  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

  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五、临时出国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

  意节俭。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

  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

  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

  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六、公务用车改革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

  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

  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

  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落实八项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临颍县国税局进一步细化《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在预算编报方面,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制度,恪守严谨的态度,争取做到每一笔大额开销都在预算范围内,保证年底预算执行力度;在经费开支报销管理方面,明确经费报销程序、发票报销要求及经费结算方式;在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方面,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本系统采购目录和限额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通过系统内采购中心组织项目采购;固定资产配置应与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能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腾退超标准办公用房;在财务监督方面,按照财务审批的范围与权限,按照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拒绝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对记载不清楚、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在接下来的财务工作中该局将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一把手”将切实负起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增加工作亮点和特色,以“加强监督,依法理财,夯实基础,强化问责”为指导,积极推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为做好保障服务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财务人员八项规定心得体会党的闭幕后,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了

  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号召。12月4日,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整个规定不过寥寥数百字,但却字字铿锵,掷地有声,深入人心,规定一出,即在全国上下引起强烈反响,无数党员干部群众为之欢欣鼓舞,拍手叫好。

  按照局党委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内容不多,但发人深省。这个规定出台的本身就有着丰富的政治内涵。八项规定没有泛泛的空话、套话,句句是实在话,简简单单,直指当下党员干部作风之弊,一针见血,入木三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务实的精神,鲜明的态度;八项规定内容之具体,要求之细致,彰显了中央领导人雷厉风行、真抓实干的作风,是向全国人民立下的一道军令状,更是一份庄严地承诺书。

  当前,一些党员干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漠视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铺张浪费、贪图享受,以权谋私、骄奢淫逸的现象和问题,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坏了党的形象。

  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古人云: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各级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作风对党风政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具有重要影响。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真正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要下大决心改进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样才能上行下效,为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榜样,牵一发而动全身,以点促面,最终实现切实改变党的作风的伟大目标。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广大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团结带领广大群众,齐心协力,奋发图强,励精图治,踏实工作,不折腾,不务虚,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要做好工作,态度和本领缺一不可。本领是能不能干的问题,态度是愿不愿干的问题。有什么样的态度,就必定有什么样的行动,就可能有什么样的结果,就定会有什么样的效应。在日常工作中要自觉地做到轻车简从、不安排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封路、不清场闭馆,真正把群众放在心上,尊重群众、心系群众,有了这种态度,群众对我们才会有信心,我们在工作中才会有信心。要做好工作,还要有好的工作作风。作风不牢,地动山摇。作风就是向群众学习,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践行正人先正己的古训,践行打铁先要自身硬的决心。“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努力做到以情服人,坚持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实事求是地研究和解决群众困难,学会深入群众,在贴近群众中不断汲取工作动力。只有转变思维方式,对群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群众才能真正给予理解、积极支持。全党上下如都能严格落实规定要求,同心同德,务实创新,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必定可期。作为一名党员财务干部,要认真学习好八项规定,更要结合实际践行落实好八项规定。践行落实八项规定,首先要逐条对照,研究制定、细化具体的落实措施,要能够落到实处,能接触地气,不自欺欺人。其次要严于律己,从自身做起,起好带头作用,树立新风,要求别人做到的我们自己先做好,每个党员前进一小步,党的形象就会提高一大步。第三,应将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减少群众负担,不麻烦群众就是最大的实事,深入群众之中,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忧,这样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拥护。最后要改变思想观念,不要总是宣传自己的政绩,做了一点成绩就要大肆宣扬,唯恐天下不知,什么会议内容,文件简报,新闻报道全部都是这些。宣传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要看到不足,成绩不说跑不掉,问题不说不得了,你做了实事,做了好事,人自然就记得你,金杯银杯都不如老百姓的口碑。

  八项规定就是“实干兴邦,空谈误国”这句话的具体实践。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改进会风,提高会议实效;改进文风,不谈没有实质的内容;出访,调研工作不讲排场,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严格按要求办事。这些都是“实干”的表现和严格要求。我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

  

篇十: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大全5篇]

  第一篇: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第三条凡能通过电话、信函办理的事务不派人出差,一人能办的事,不派两人,能合并办理的事不得分别办理;职工出差前要填写派差单,由派差领导签字后方可外出,出差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超过报销规定标准以外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第七条公司机关文件、资料,原则上在公司内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须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书籍、图册和喷绘的版面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汇报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监管范围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以及成本费用进行监管。第二章流动资产的管理第三条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第四条货币资金的管理(一)现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审批方可支取。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出纳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纳,分散核算。

  (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第五条应收或预付帐款的管理(一)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二)企业粮食业务要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对合同期内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以防坏账的发生。第六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一)以前发生的其他应收款要查清原因,企业督促并协助责任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二)除正常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外,不允许有其他应收款发生。第七条应收补贴款的管理应收补贴款应专款专用,并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第八条存货的管理(一)企业存货,特别是原粮、产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二)企业每个季末要对库存商品进行盘存、核实,做到账实、账账、账证、账表相符,对盘盈或盘亏库存商品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调整账务。(三)中央、省、市、县级储备粮油严格按规定专仓、专罐、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质量好、储存安全和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力争不亏损。第九条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管理(一)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按规定列支。(二)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由企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入帐。第十条坏帐损失的管理企业每年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检查,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或不能支付的应收、应付款项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清情况进行处理。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十一条企业资产购建的管理(一)项目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新建、改建、

  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投资的项目应当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企业自筹的项目经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决定;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报批。

  (二)项目招投标。拟建项目经核准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三)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付款。

  (四)盘盈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帐,其资产名称及重估入帐价值须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五)企业购置汽车(货车、轿车)必须报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购买。亏损企业一律不得购买轿车。

  第十二条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一)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范围:企业整体转让资产、部分出让或转让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盘亏、报损报废固定资产。(二)审批程序: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提出书面请示(附处置资产明细表),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派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5万)以上必须采取公开竞卖方式进行。第十三条企业资产收益的管理企业资产收益必须按时入帐并按相关规定使用。第四章负债的管理(一)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每笔结算支付必须有凭有据。大额资金的运行须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二)专项应付款:最低收购价、仓房维修费、简易建筑费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第五章成本费用的管理第十四条制定费用标准。企业要增强节约意识,制定工资、招待费等费用标

  准,降低费用开支,力争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第十五条企业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坚持企业财务部门审核把关,法人代表“一

  支笔”审批制度。第十六条严把费用开支关,堵塞漏洞。企业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

  变相列支费用。第十七条企业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收入、成本、费用,不准虚

  列成本、虚报盈亏、隐瞒财产和收益,不做假帐,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第十八条各企业只准设置一套会计核算,严禁搞账外账或设置“小金库”。

  第六章监管方式第十九条严格实行《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商务和粮食局对企业财务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一)每半年市商务和粮食局对市属购销企业组织一次内部审计。(二)如遇特殊情况,市商务和粮食局随时对企业财务执行情况予以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现金出现短库,由出纳员全额赔偿。其短库金额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应收和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由于失职、渎职行为不能按时收回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赔偿损失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也须采取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企业财务负责人未按《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进行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发现三(件)次以上(含三次)未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失职责任。第二十三条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制度

  第三篇: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有限公司是市政府国有独资运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负责开发区工业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前期土地平整等工作,归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第二条为规范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合法、科学、有序的财务核算体系,明确财务管理工作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三条公司董事长组织拟定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批财务事项。第四条公司设置财资部。财资部是负责公司资金筹措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能机构,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第五条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六条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丽政发„2021‟11号文件精神,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营运机构财务与主管部门财务分离、营运机构财务与下属公司财务分离、营运机构投资财务与运行费用财务分离的“三分离”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分别核算与管理。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贷款担保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按规定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第八条服从政府委派本公司财务总监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九条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财务印签应实行分开保管。会计与出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第十一条本公司不办理现金业务。第十二条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应该设置相应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出纳员应该按照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结算,随时掌握存款余额。公司应指定专人签发支票等支付工具,并妥善保管,严格按票据顺序号签发,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第十三条建立银行对帐制度。每月末,出纳人员应将银行日记帐发生额与银行提供的对帐单进行逐笔核对,提交会计人员复核。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浙江省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发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司综合部负责列册登记,顺号发放使用,保证完整无缺。发票中的各联单据是公司财务收支活动中据以进行核算的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程序传递,不得散失,因故作废的应该整份按照原联数粘贴,加盖作废印章后随存根保留备查。第十五条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一)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各类应收款及预付款应分单位及时登记,准确反映其形成、收回情况,月底应列出各项应收及预付款的余额分户清单。(二)因公出差借款,须经过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支付。出差借款人应在返回后十日内,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结算借款金额。对无故延期不报者,财务部门在催促无效的情况下,可制定扣款计划,报经董事长同意后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三)各类应收及预付款应建立定期核对和清理制度。相关业务部门对六个月以上的款项与财资部进行核对后进行催收。对挂帐一年以上帐龄的款项应明确办理人员的责任,落实催收措施;对将近两年的应收款项应重新办理债权落实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损失。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第十六条公司的资金只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除业务结算、职工出差和

  业务需要可预支一定数额的资金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占用、挪用公司的资金,预支资金必须经董

  事长批准。第十七条公司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审批权限为:公司的日常经费支出由董事长审批。第十八条审批程序实行“审查、审核、审批”三级审核制。各项支出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该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财务负责人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查的支付款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最后由董事长签审后支付。第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后再给予办理。第二十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收入均应及时、全额登记入帐,统一核算。不准设“帐外帐”,严禁设立“小金库”。第二十一条公司经营支出管理参照丽水南城建设有限公司营运费用报销规定。第四章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参照XX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拨付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执行。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生产用的机器设备、工具仪器、运输工具,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非生产用设备、工具、用具,均列为公司固定资产范围。第二十六条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由管委会统一管理(账实分开管理)。第六章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十七条凡涉及资金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的经济事项,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作用。第二十八条出纳人员的职责:

  (一)对有关公司银行存款收付的事项,应经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未经审核或手续不完备的收付事项,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二)出纳人员不能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印章,应由出纳和会计分别保管。第八章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制度第二十九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组成。第三十条会计报表编制要求: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三十一条根据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编制各种内部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设计,如“预算执行情况表”等。第三十二条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由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签字并盖章,以明确责任。会计报表须聘请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才能对外报送。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财资部负责起草、解释、修订。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四篇: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第八条企业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企业预算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二)企业预算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三)企业预算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四)企业预算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五)企业预算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六)企业预算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七)其他。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与上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如有变动应当说明。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财务预算报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报送的财务预算报告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提出批复意

  见。第十条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核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

  标,并与企业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国有资产出资人在终了,依据企业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及奖惩依据。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本金管理制度;(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四)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五)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七)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八)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十)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第十二条企业要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制定统一的使用计划,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要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从总体上控制企业负债规模。第十三条企业所有资金(包括代收、代付资金)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入账管理,不得账外设账和资金体外循环。第十四条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操作。第十五条企业因合并、设立、转让、划转、合资合作、改制等涉及资产(产权)变动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后,按相关规定调

  账。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当期

  成本的界线,及时结转成本和费用。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及预提各项费用,不得随意调整计提比例和折旧政策。要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随时掌握企业成本变动的原因,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的企业,制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

  第十八条企业原则上不应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需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由被担保企业提供相应的资产反担保。企业发生的担保项目,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实行有偿交易,并按公允的原则合理作价,据实分摊相应费用。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要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就关联方的关系、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及形成的原因进行披露说明。

  第二十条企业月末应对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加大回收力度。要严格划分投资与债权的界限,不得交叉记账,正确核算企业投资收益。要建立企业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企业出现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一)经清产核资确认的潜亏挂账及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事项;(二)资产(产权)转让、划转、租赁、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三)企业所发生的担保、资产抵押行为;(四)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五)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归企业出资人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国

  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分配方案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后执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按照石家庄

  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规定及时上交。第四章财务监督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并报国有资产出资

  人备案。第二十四条企业须按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各项财

  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企业要明确经理(厂长)、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

  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工作职责;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和监督上的职权和义务,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向企业派驻监事会或监事,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或备案:(一)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二)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企业等重要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的一般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须经母体企业批准,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第二十八条企业以下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出资人,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一)企业财务决算;(二)企业经理(厂长)任期届满、和专项事项;(三)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重大事项;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确定的其他需要审计事项。第二十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提交说明材料。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五章财务决算与财务报告第三十二条企业在每个会计终了后,应严格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三十三条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财务快报及分析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财务分析重点围绕生产经营、财务变动、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本单位影响经济效益的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详细说明。第三十四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有资产出资人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第三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省国资委及财政部门有关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合并范围、合并口径和合并方法,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编制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对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企业应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在终了后2个月内分别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财务决算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含有上市公司的企业,可以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测的基础上,编制财务预决算,正式财务决算报告须在4月初报国有资产出资人。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

  费用开支标准以及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年限,规范提留。要结合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清理以前的潜亏挂账,如实反映历史遗留问题,经审批后合理消化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为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性,企业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正确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滥用会计估计。

  第三十九条企业及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期一致,各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等情况。

  第四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及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应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事先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子企业执行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应按有关规定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数据进行调整后合并。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进行监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四十二条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效绩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为促进企业及时准确编报企业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在财务报告编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章罚则第四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或备案的,即出现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的,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四十五条经国有资产出资人或其委托机构检查,企业违反财经法规,即因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能收回,违规对外担保使国有资产被查封或拍

  卖,改制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处置中造成贬值,企业资产出租、出让的暗箱操作等方面行为,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故意漏报、瞒报的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及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当禁止其承接企业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出资人相关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国有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国有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为贯彻执行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招投标程序和管理工作,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一、交易申请制度1、招投人必须向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2、凡公司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均须形成书面材料,在充分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反复论证可行性后,提交公司领导讨论决定。3、政府代建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处置项目须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或公司领导

  层讨论通过方可实施,重大项目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讨论决定。二、中标公示制度1、凡全公司范围内所有公开交易的项目,无论采用何种中标方式,均必须

  实行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2、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拟

  中标人、中标标的、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3、在公司招投标中心设置专门栏目(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

  为三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4、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投诉受

  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实名和联系方式。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提供真实、详尽的资料和依据。投诉受理单位对投诉单位(个人)应严格保密。

  5、公示无异议,方可下发中标通知书。三、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1、坚持按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2、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2)设计单位或设计人重新设计,做好工程预算;(3)公司招投标中心审核,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重大工程应提交公司领导讨论决定;(4)业主、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3、工程量变更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四、廉政保证制度1、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签订廉政保证书;2、大型廉政保证书和施工承包合同必须同时签订;3、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参与施工、监理投标的承包都要向公司招投标中心提交《廉政保证书》4、实行干部廉政承诺制,做到“三个保证”即保证不私下与工程承包方接触,保证不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不打招呼、不递条子,保证不接受工程承包者

  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五、跟踪监督检查制度1、严格监督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情况;2、严格执行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情

  况;3、严格监督工程款支付情况;4、工程监督小组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5、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举报电话:82828018);6、严格执行《****招投标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招投标纪律。六、评标小组工作制度1、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

  上单数。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已经进入的应当更

  换。3、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作必要的澄

  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有参考标底。

  5、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符合评标小组设定的中标价格条件。6、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7、评标小组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随意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七、以上制度于二0一0年月日起执行。*******有限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一0年月日

  

篇十一: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司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汇报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篇十二: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国企落实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国企落实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总则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改进新闻宣传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切实改进作风加强督促检查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通知的有关精神要求,结合公司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公司党政领导班子、中层领导干部和公司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有关工作。

  第二章改进调查研究工作

  第三条注重实际效果。深入子(分)公司及各部门、职工群众多搞典型调研,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紧盯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和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多到困难突出、情况复杂、矛盾尖锐部门了解情况、剖析矛盾、研究问题、指导工作。调研前,公司领导要结合工作分工科学选题,要有的放矢、明确主题,要有具体的调研提纲,要明确调研的时间和地点。实地调研环节要有更多的自主活动,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调研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调研装修布置、增添设备、改变环境,不得“踩点”,不得弄虚作假。调研指导工作,既要讲成绩,也要讲问题,该肯定的肯定,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调研结束后要在1周内写出调研报告,报告要坚持问题导向,简明扼要、真实充分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要认真对待子(分)公司及各部门提出的需协调解决的问题,落实责任制,明确负责部门和人员,在1个月之内研究并反馈具体的解决意见和措施,并抓好督促落实。要深入细致开展相关政策制订工作的专题调研,认真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切实增强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四条减少陪同人员。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到有关单位、公司部门或项目现场调研,随同的部门负责人不得超过2人;公司其他领导到有关单位、公司部门或项目现场调研,由分管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1人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现场办公会、专题工作处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参加人员。

  第五条简化接待工作。调研过程中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安排相关单位或部门同志到机场、车站、高速路口专门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花草。不安排超规格住房,不安排宴请,原则上在基层用餐,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按规定缴纳调研期间食宿费,住宿和接待标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不安排接见合影,不接受各类纪念品、土特产或有价证券。不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览,不安排到娱乐场所休闲活动。

  第六条统筹调研和共享信息。公司领导一般不同时到同一单位、部门、项目现场调研。公司党政办公室要建立领导调研、部门检查活动协调和备案机制,做好有关统筹协调工作,避免多位领导、多个部门同时或轮番到同一单位、部门、项目现场检查调研,切实减轻负担。建立健全公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减少多头索要信息数据,切实减轻有关单位负担。

  第三章精简会议活动

  第七条减少会议活动。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坚决合并,能开视频会议的不开现场会议。专项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参加会议人员。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各类交流发言每人不超过20分钟。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控制各类评比表彰活动。

  第八条以公司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如研讨会、论坛等,由公司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九条控制会议活动时间。坚持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减少参加人员,以公司名义召开的内部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其他各类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会议主题要明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非涉密会议要尽可能采用网络视频形式,布置要因地制宜、精简节约,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提前通知有关人员做好相关准备,充分安排、利用讨论时间,讨论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提高讨论深度,不要搞成工作汇报。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公司举办各类会议活动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会议经费预算审批管理,会议经费严格按预算控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报销程序。严格执行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提高标准,不上高档菜,不上烟酒,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住宿房间不另配洗漱用品、鲜花、水果茶点等。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利用举办会议等形式留存“小金库”。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安排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第四章精简文件简报

  第十二条减少各类文件简报。按照“确有必要、注重实

  效”的原则,切实抓好精简文件简报工作。能采用信息形式反映的不再发文,能通过会议部署的工作不再印发正式文件。上级机关有关文件需通知有关方面执行的,尽量采用翻印或加抄的方式,减少层层转发。

  第十三条提高文件的质量和时效。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对文件资料的报送程序和格式进行规范,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越级行文。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政策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写短文、说实话,求实效。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司公文处理情况的检查,对于报告不清楚、请示不明确、批复不及时、效率低下等问题进行督办。非涉密文件通过OA办公平台传输,不再印制纸质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篇十三: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word可编辑a4打印双击可删除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章程规章制度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章程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lt;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gt;、&lt;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gt;、&lt;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gt;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第三条凡能通过电话、信函办理的事务不派人出差,一人能办的事,不派两人,能合并办理的事不得分别办理;职工出差前要填写派差单,由派差领导签字后方可外出,出差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超过报销规定标准以外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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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公司机关文件、资料,原则上在公司内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须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书籍、图册和喷绘的版面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汇报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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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加强作风建设实施细则

  国企落实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贝!J

  目录

  第二章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第三章精简会议活动第四章精简文件简报第五章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第六章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第七章厉行勤俭节约第八章切实改进作风第九章加强督促检查第十章附贝!J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通知的有关精神要求,结合公司工作实际,提岀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公司党政领导班子、中层领导干部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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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有关工作。第二章改进调查研究工作

  第三条注重实际效果。深入子(分)公司及各部门、职工群众多搞典型调研,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紧盯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和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多到困难突出、情况复杂、矛盾尖锐部门了解情况、剖析矛盾、研究问题、指导工作。调研前,公司领导要结合工作分工科学选题Z要有的放矢、明确主题,要有具体的调研提纲,要明确调研的时间和地点。实地调研环节要有更多的自主活动,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调研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调硏装修布置、增添设备、改变环境,不得〃踩点〃,不得弄虚作假。调研指导工作,既要讲成绩,也要讲问题,该肯定的肯定,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调研结束后要在1周内写出调研报告,报告要坚持问题导向Z简明扼要、真实充分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要认真对待子(分)公司及各部门提出的需协调解决的问题Z落实责任制,明确负责部门和人员,在1个月之内研究并反馈具体的解决意见和措施,并抓好督促落实。要深入细致开展相关政策制订工作的专题调硏,认真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切实增强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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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减少陪同人员。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到有关单位、公司部门或项目现场调研,随同的部门负责人不得超过2人;公司其他领导到有关单位、公司部门或项目现场调硏,由分管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1人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现场办公会、专题工作处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参加人员。

  第五条简化接待工作。调研过程中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安排相关单位或部门同志到机场、车站、高速路口专门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花草。不安排超规格住房,不安排宴请,原则上在基层用餐,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按规定缴纳调硏期间食宿费,住宿和接待标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不安排接见合影,不接受各类纪念品、土特产或有价证券。不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览,不安排到娱乐场所休闲活动。

  第六条统筹调硏和共享信息。公司领导一般不同时到同一单位、部门、项目现场调研。公司党政办公室要建立领导调硏、部门检查活动协调和备案机制,做好有关统筹协调工作,避免多位领导、多个部门同时或轮番到同一单位、部门、项目现场检查调硏,切实减轻负担。建立健全公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减少多头索要信息数据,切实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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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单位负担。第三章精简会议活动

  第七条减少会议活动。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坚决合并,能开视频会议的不开现场会议。专项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参加会议人员。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各类交流发言每人不超过20分钟。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Z控制各类评比表彰活动。

  第八条以公司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如研讨会、论坛等,由公司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九条控制会议活动时间。坚持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减少参加人员,以公司名义召开的内部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其他各类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会议主题要明确Z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非涉密会议要尽可能采用网络视频形式,布置要因地制宜、精简节约,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提前通知有关人员做好相关准备,充分安排、利用讨论时间,讨论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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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扼要,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提高讨论深度,不要搞成工作汇报。第十一条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公司举办各类会议活动要厉行

  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会议经费预算审批管理,会议经费严格按预算控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报销程序。严格执行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提高标准,不上高档菜,不上烟酒,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住宿房间不另配洗漱用品、鲜花、水果茶点等。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利用举办会议等形式留存〃小金库"O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Z不安排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第四章精简文件简报

  第十二条减少各类文件简报。按照〃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抓好精简文件简报工作。能采用信息形式反映的不再发文,能通过会议部署的工作不再印发正式文件。上级机关有关文件需通知有关方面执行的,尽量采用翻印或加抄的方式,减少层层转发。

  第十三条提高文件的质量和时效。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对文件资料的报送程序和格式进行规范,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Z不得多头报文、越级行文。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政策性、针对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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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操作性。坚持写短文、说实话,求实效。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司公文处理情况的检查,对于报告不清楚、请示不明确、批复不及时、效率低下等问题进行督办。非涉密文件通过OA办公平台传输Z不再印制纸质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第五章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篇十五: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故意漏报瞒报的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优质文档第四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及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当禁止其承接企业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大全5篇]

  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三条凡能通过电话、信函办理的事务不派人出差,一人能办的事,不派两人,能合并办理的事不得分别办理;职工出差前要填写派差单,由派差领导签字后方可外出,出差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超过报销规定标准以外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公司机关文件、资料,原则上在公司内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须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书籍、图册和喷绘的版面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汇报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监管范围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以及成本费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现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审批方可支取。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出纳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纳,分散核算。

  (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第五条应收或预付帐款的管理

  (一)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二)企业粮食业务要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对合同期内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以防坏账的发生。第六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一)以前发生的其他应收款要查清原因,企业督促并协助责任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

  (二)除正常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外,不允许有其他应收款发生。第七条应收补贴款的管理

  应收补贴款应专款专用,并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第八条存货的管理

  (一)企业存货,特别是原粮、产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企业每个季末要对库存商品进行盘存、核实,做到账实、账账、账证、账表相符,对盘盈或盘亏库存商品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调整账务。

  (三)中央、省、市、县级储备粮油严格按规定专仓、专罐、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质量好、储存安全和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力争不亏损。

  第九条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管理

  (一)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按规定列支。

  (二)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由企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入帐。

  第十条坏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每年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检查,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或不能支付的应收、应付款项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购建的管理

  (一)项目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投资的项目应当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企业自筹的项目经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决定;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报批。

  (二)项目招投标。拟建项目经核准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三)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付款。

  (四)盘盈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帐,其资产名称及重估入帐价值须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五)企业购置汽车(货车、轿车)必须报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购买。亏损企业一律不得购买轿车。

  第十二条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

  (一)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范围:企业整体转让资产、部分出让或转让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盘亏、报损报废固定资产。

  (二)审批程序: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提出书面请示(附处置资产明细表),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派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5万)以上必须采取公开竞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企业资产收益的管理

  企业资产收益必须按时入帐并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负债的管理

  (一)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每笔结算支付必须有凭有据。大额资金的运行须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二)专项应付款:最低收购价、仓房维修费、简易建筑费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章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制定费用标准。企业要增强节约意识,制定工资、招待费等费用标准,降低费用开支,力争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企业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坚持企业财务部门审核把关,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严把费用开支关,堵塞漏洞。企业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变相列支费用。

  第十七条企业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收入、成本、费用,不准虚列成本、虚报盈亏、隐瞒财产和收益,不做假帐,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第十八条各企业只准设置一套会计核算,严禁搞账外账或设置“小金库”。

  第六章监管方式

  第十九条严格实行《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商务和粮食局对企业财务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一)每半年市商务和粮食局对市属购销企业组织一次内部审计。

  (二)如遇特殊情况,市商务和粮食局随时对企业财务执行情况予以检查。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现金出现短库,由出纳员全额赔偿。其短库金额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收和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由于失职、渎职行为不能按时收回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赔偿损失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也须采取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企业财务负责人未按《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进行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发现三(件)次以上(含三次)未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度

  国有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有限公司是市政府国有独资运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负责开发区工业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前期土地平整等工作,归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二条为规范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合法、科学、有序的财务核算体系,明确财务管理工作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组织拟定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批财务事项。

  第四条公司设置财资部。财资部是负责公司资金筹措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能机构,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丽政发?2002?11号文件精神,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营运机构财务与主管部门财务分离、营运机构财务与下属公司财务分离、营运机构投资财务与运行费用财务分离的“三分离”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分别核算与管理。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贷款担保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按规定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服从政府委派本公司财务总监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九条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条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财务印签应实行分开保管。会计与出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一条本公司不办理现金业务。

  第十二条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应该设置相应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出纳员应该按照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结算,随时掌握存款余额。公司应指定专人签发支票等支付工具,并妥善保管,严格按票据顺序号签发,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三条建立银行对帐制度。每月末,出纳人员应将银行日记帐发生额与银行提供的对帐单进行逐笔核对,提交会计人员复核。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浙江省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发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司综合部负责列册登记,顺号发放使用,保证完整无缺。发票中的各联单据是公司财务收支活动中据以进行核算的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程序传递,不得散失,因故作废的应该整份按照原联数粘贴,加盖作废印章后随存根保留备查。

  第十五条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一)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各类应收款及预付款应分单位及时登记,准确反映其形成、收回情况,月底应列出各项应收及预付款的余额分户清单。

  (二)因公出差借款,须经过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支付。出差借款人应在返回后十日内,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结算借款金额。对无故延期不报者,财务部门在催促无效的情况下,可制定扣款计划,报经董事长同意后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三)各类应收及预付款应建立定期核对和清理制度。相关业务部门对六个月以上的款项与财资部进行核对后进行催收。对挂帐一年以上帐龄的款项应明确办理人员的责任,

  落实催收措施;对将近两年的应收款项应重新办理债权落实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损失。

  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的资金只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除业务结算、职工出差和业务需要可预支一定数额的资金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占用、挪用公司的资金,预支资金必须经董

  事长批准。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审批权限为:公司的日常经费支出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审批程序实行“审查、审核、审批”三级审核制。各项支出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该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财务负责人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查的支付款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最后由董事长签审后支付。

  第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后再给予办理。

  第二十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收入均应及时、全额登记入帐,统一核算。不准设“帐外帐”,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公司经营支出管理参照丽水南城建设有限公司营运费用报销规定。

  第四章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参照XX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拨付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

  建筑物、生产用的机器设备、工具仪器、运输工具,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非生产用设备、工具、用具,均列为公司固定资产范围。

  第二十六条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由管委会统一管理(账实分开管理)。

  第六章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资金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的经济事项,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出纳人员的职责:

  (一)对有关公司银行存款收付的事项,应经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未经审核或手续不完备的收付事项,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二)出纳人员不能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印章,应由出纳和会计分别保管。

  第八章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第三十条会计报表编制要求: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根据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编制各种内部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设计,如“预算执行情况表”等。

  第三十二条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由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签字并盖章,以明确责任。会计报表须聘请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才能对外报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财资部负责起草、解释、修订。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

  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其他。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与上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如有变动应当说明。

  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财务预算报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报送的财务预算报告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提出批复意见。

  第十条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核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与企业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国有资产出资人在终了,依据企业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及奖惩依据。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四)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五)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七)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八)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第十二条企业要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制定统一的使用计划,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要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从总体上控制企业负债规模。

  第十三条企业所有资金(包括代收、代付资金)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入账管理,不得账外设账和资金体外循环。

  第十四条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企业因合并、设立、转让、划转、合资合作、改制等涉及资产(产权)变动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后,按相关规定调账。

  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当期成本的界线,及时结转成本和费用。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及预提各项费用,不得随意调整计提比例和折旧政策。要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随时掌握企业成本变动的原因,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的企业,制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

  第十八条企业原则上不应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需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由被担保企业提供相应的资产反担保。企业发生的担保项目,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实行有偿交易,并按公允的原则合理作价,据实分摊相应费用。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要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就关联方的关系、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及形成的原因进行披露说明。

  第二十条企业月末应对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加大回收力度。要严格划分投资与债权的界限,不得交叉记账,正确核算企业投资收益。要建立企业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企业出现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

  (一)经清产核资确认的潜亏挂账及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事项;

  (二)资产(产权)转让、划转、租赁、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

  (三)企业所发生的担保、资产抵押行为;

  (四)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

  (五)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归企业出资人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分配方案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后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按照石家庄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规定及时上交。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须按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企业要明确经理(厂长)、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工作职责;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和监督上的职权和义务,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向企业派驻监事会或监事,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或备案:

  (一)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

  (二)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企业等重要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

  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的一般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须经母体企业批准,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下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出资人,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企业财务决算;

  (二)企业经理(厂长)任期届满、和专项事项;

  (三)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重大事项;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确定的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二十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提交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财务决算与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每个会计终了后,应严格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十三条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财务快报及分析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财务分析重点围绕生产经营、财务变动、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本单位影响经济效益的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十四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有资产出资人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省国资委及财政部门有关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合并范围、合并口径和合并方法,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编制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对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企业应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在终了后2个月内分别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财务决算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含有上市公司的企业,可以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测的基础上,编制财务预决算,正式财务决算报告须在4月初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以及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年限,规范提留。要结合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清理以前的潜亏挂账,如实反映历史遗留问题,经审批后合理消化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为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性,企业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正确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滥用会计估计。

  第三十九条企业及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期一致,各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等情况。

  第四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及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应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事先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子企业执行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应按有关规定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数据进行调整后合并。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进行监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四十二条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效绩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为促进企业及时准确编报企业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在财务报告编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或备案的,即出现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的,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经国有资产出资人或其委托机构检查,企业违反财经法规,即因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能收回,违规对外担保使国有资产被查封或拍卖,改制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处置中造成贬值,企业资产出租、出让的暗箱操作等方面行为,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故意漏报、瞒报的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及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当禁止其承接企业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出资人相关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招投标程序和管理工作,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交易申请制度

  1、招投人必须向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2、凡公司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均须形成书面材料,在充分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反复论证可行性后,提交公司领导讨论决定。

  3、政府代建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处置项目须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或公司领导层讨论通过方可实施,重大项目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讨论决定。

  二、中标公示制度

  1、凡全公司范围内所有公开交易的项目,无论采用何种中标方式,均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拟中标人、中标标的、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

  3、在公司招投标中心设置专门栏目(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

  4、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投诉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实名和联系方式。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提供真实、详尽的资料和依据。投诉受理单位对投诉单位(个人)应严格保密。

  5、公示无异议,方可下发中标通知书。

  三、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

  1、坚持按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2、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

  (2)设计单位或设计人重新设计,做好工程预算;

  (3)公司招投标中心审核,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重大工程应提交公司领导讨论决定;

  (4)业主、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

  3、工程量变更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

  四、廉政保证制度

  1、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签订廉政保证书;

  2、大型廉政保证书和施工承包合同必须同时签订;

  3、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参与施工、监理投标的承包都要向公司招投标中心提交《廉政保证书》

  4、实行干部廉政承诺制,做到“三个保证”即保证不私下与工程承包方接触,保证不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不打招呼、不递条子,保证不接受工程承包者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

  五、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1、严格监督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情况;2、严格执行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情况;3、严格监督工程款支付情况;

  4、工程监督小组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5、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举报电话:82828018);6、严格执行《****招投标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招投标纪律。六、评标小组工作制度1、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3、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有参考标底。5、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符合评标小组设定的中标价格条件。6、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7、评标小组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随意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七、以上制度于二0一0年月日起执行。*******有限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一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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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六: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

  300元以下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

  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三条凡能通过电话、信函办理的事务不派人出差,一人能办的事,不派两人,能合并办理的事不得分别办理;职工出差前要填写派差单,山派差领导签字后方可外出,出差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超过报销规定标准以外费用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悄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査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

  参训期间,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丄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讣制定采购讣划9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公司机关文件、资料,原则上在公司内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须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书籍、图册和喷绘的版面等,山公司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汇报稽査大队领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俏。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维修公物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同虑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篇十七: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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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大全5篇]

  第一篇: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三条凡能通过电话、信函办理的事务不派人出差,一人能办的事,不派两人,能合并办理的事不得分别办理;职工出差前要填写派差单,由派差领导签字后方可外出,出差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超过报销规定标准以外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公司机关文件、资料,原则上在公司内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须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书籍、图册和喷绘的版面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汇报稽查大队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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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

  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二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监管范围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以及成本费用进行监管。第二章流动资产的管理第三条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第四条货币资金的管理(一)现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审批方可支取。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出纳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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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

  纳,分散核算。(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第五条应收或预付帐款的管

  理(一)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二)企业粮食业务要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

  的原则,对合同期内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以防坏账的发生。第六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一)以前发生的其他应收款要查清原因,企业督促并协助责任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

  (二)除正常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外,不允许有其他应收款发生。第七条应收补贴款的管理

  应收补贴款应专款专用,并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第八条存货的管理

  (一)企业存货,特别是原粮、产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企业每个季末要对库存商品进行盘存、核实,做到账实、账账、账证、账表相符,对盘盈或盘亏库存商品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调整账务。

  (三)中央、省、市、县级储备粮油严格按规定专仓、专罐、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质量好、储存安全和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力争不亏损。

  第九条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管理(一)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按规定列支。(二)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由企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入帐。第十条坏帐损失的管理企业每年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检查,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或不能支付的应收、应付款项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清情况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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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十一条企业资产购建的管理(一)项目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新

  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投资的项目应当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企业自筹的项目经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决定;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报批。

  (二)项目招投标。拟建项目经核准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三)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付款。

  (四)盘盈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帐,其资产名称及重估入帐价值须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五)企业购置汽车(货车、轿车)必须报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购买。亏损企业一律不得购买轿车。

  第十二条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一)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范围:企业整体转让资产、部分出让或转让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盘亏、报损报废固定资产。(二)审批程序: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提出书面请示(附处置资产明细表),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派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5万)以上必须采取公开竞卖方式进行。第十三条企业资产收益的管理企业资产收益必须按时入帐并按相关规定使用。第四章负债的管理(一)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每笔结算支付必须有凭有据。大额资金的运行须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二)专项应付款:最低收购价、仓房维修费、简易建筑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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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第五章成本费用的管理第十四条制定费用标准。企业要增强节约意识,制定工资、招

  待费等费用标准,降低费用开支,力争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企业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坚持企业财务部门审核把关,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严把费用开支关,堵塞漏洞。企业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变相列支费用。

  第十七条企业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收入、成本、费用,不准虚列成本、虚报盈亏、隐瞒财产和收益,不做假帐,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第十八条各企业只准设置一套会计核算,严禁搞账外账或设置“小金库”。

  第六章监管方式第十九条严格实行《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商务和粮食局对企业财务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一)每半年市商务和粮食局对市属购销企业组织一次内部审计。(二)如遇特殊情况,市商务和粮食局随时对企业财务执行情况予以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现金出现短库,由出纳员全额赔偿。其短库金额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应收和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由于失职、渎职行为不能按时收回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赔偿损失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也须采取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企业财务负责人未按《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进行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发现三(件)次以上(含三次)未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失职责任。第二十三条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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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度第三篇: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有限公司是市政府国有独资运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负责开发区工业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前期土地平整等工作,归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第二条为规范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合法、科学、有序的财务核算体系,明确财务管理工作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三条公司董事长组织拟定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批财务事项。第四条公司设置财资部。财资部是负责公司资金筹措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能机构,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第五条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六条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丽政发„xx‟11号文件精神,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营运机构财务与主管部门财务分离、营运机构财务与下属公司财务分离、营运机构投资财务与运行费用财务分离的“三分离”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分别核算与管理。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贷款担保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按规定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第八条服从政府委派本公司财务总监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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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九条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财

  务印签应实行分开保管。会计与出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第十一条本公司不办理现金业务。第十二条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应该设置相应的银行存款日记

  帐,出纳员应该按照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结算,随时掌握存款余额。公司应指定专人签发支票等支付工具,并妥善保管,严格按票据顺序号签发,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三条建立银行对帐制度。每月末,出纳人员应将银行日记帐发生额与银行提供的对帐单进行逐笔核对,提交会计人员复核。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浙江省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发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司综合部负责列册登记,顺号发放使用,保证完整无缺。发票中的各联单据是公司财务收支活动中据以进行核算的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程序传递,不得散失,因故作废的应该整份按照原联数粘贴,加盖作废印章后随存根保留备查。

  第十五条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一)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各类应收款及预付款应分单位及时登记,准确反映其形成、收回情况,月底应列出各项应收及预付款的余额分户清单。(二)因公出差借款,须经过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支付。出差借款人应在返回后十日内,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结算借款金额。对无故延期不报者,财务部门在催促无效的情况下,可制定扣款计划,报经董事长同意后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三)各类应收及预付款应建立定期核对和清理制度。相关业务部门对六个月以上的款项与财资部进行核对后进行催收。对挂帐一年以上帐龄的款项应明确办理人员的责任,落实催收措施;对将近两年的应收款项应重新办理债权落实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损失。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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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的资金只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除业务结算、职工出差和业务需要可预支一定数额的资金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占用、挪用公司的资金,预支资金必须经董

  事长批准。第十七条公司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审批权限为:公司的日常经费支出由董事长审批。第十八条审批程序实行“审查、审核、审批”三级审核制。各项支出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该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财务负责人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查的支付款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最后由董事长签审后支付。第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后再给予办理。第二十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收入均应及时、全额登记入帐,统一核算。不准设“帐外帐”,严禁设立“小金库”。第二十一条公司经营支出管理参照丽水南城建设有限公司营运费用报销规定。第四章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参照xx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拨付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执行。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生产用的机器设备、工具仪器、运输工具,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非生产用设备、工具、用具,均列为公司固定资产范围。第二十六条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由管委会统一管理(账实分开管理)。第六章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十七条凡涉及资金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的经济事项,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作用。第二十八条出纳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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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有司银行存款收付的事项,应经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未经审核或手续不完备的收付事项,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二)出纳人员不能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印章,应由出纳和会计分别保管。第八章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制度第二十九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组成。第三十条会计报表编制要求: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三十一条根据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编制各种内部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设计,如“预算执行情况表”等。第三十二条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由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签字并盖章,以明确责任。会计报表须聘请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才能对外报送。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财资部负责起草、解释、修订。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第四篇: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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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第八条企业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企业预算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二)企业预算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三)企业预算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四)企业预算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五)企业预算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六)企业预算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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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与上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如有变动应当说明。

  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财务预算报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报送的财务预算报告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提出批复意见。

  第十条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核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与企业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国有资产出资人在终了,依据企业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及奖惩依据。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本金管理制度;(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四)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五)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七)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八)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十)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第十二条企业要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制定统一的使用计划,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要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从总体上控制企业负债规模。第十三条企业所有资金(包括代收、代付资金)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入账管理,不得账外设账和资金体外循环。第十四条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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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操作。第十五条企业因合并、设立、转让、划转、合资合作、改制等涉

  及资产(产权)变动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后,按相关规定调账。

  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当期成本的界线,及时结转成本和费用。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及预提各项费用,不得随意调整计提比例和折旧政策。要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随时掌握企业成本变动的原因,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的企业,制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

  第十八条企业原则上不应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需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由被担保企业提供相应的资产反担保。企业发生的担保项目,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实行有偿交易,并按公允的原则合理作价,据实分摊相应费用。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要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就关联方的关系、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及形成的原因进行披露说明。

  第二十条企业月末应对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加大回收力度。要严格划分投资与债权的界限,不得交叉记账,正确核算企业投资收益。要建立企业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企业出现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一)经清产核资确认的潜亏挂账及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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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产(产权)转让、划转、租赁、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三)企业所发生的担保、资产抵押行为;(四)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五)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归企业出资人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分配方案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后执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按照石家庄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规定及时上交。第四章财务监督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第二十四条企业须按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企业要明确经理(厂长)、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工作职责;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和监督上的职权和义务,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第二十六条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向企业派驻监事会或监事,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第二十七条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或备案:(一)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二)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企业等重要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的一般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须经母体企业批准,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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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下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出资人,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企业财务决算;(二)企业经理(厂长)任期届满、和专项事项;(三)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重大事项;(四)国有资产出资人确定的其他需要审计事项。第二十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提交说明材料。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五章财务决算与财务报告第三十二条企业在每个会计终了后,应严格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三十三条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财务快报及分析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财务分析重点围绕生产经营、财务变动、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本单位影响经济效益的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详细说明。第三十四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有资产出资人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第三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省国资委及财政部门有关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合并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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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合并口径和合并方法,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编制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对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企业应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在终了后2个月内分别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财务决算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含有上市公司的企业,可以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测的基础上,编制财务预决算,正式财务决算报告须在4月初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以及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年限,规范提留。要结合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清理以前的潜亏挂账,如实反映历史遗留问题,经审批后合理消化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为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性,企业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正确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滥用会计估计。

  第三十九条企业及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期一致,各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等情况。

  第四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及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应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事先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子企业执行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应按有关规定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数据进行调整后合并。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进行监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四十二条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效绩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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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为促进企业及时准确编报企业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在财务报告编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章罚则第四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或备案的,即出现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的,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四十五条经国有资产出资人或其委托机构检查,企业违反财经法规,即因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能收回,违规对外担保使国有资产被查封或拍卖,改制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处置中造成贬值,企业资产出租、出让的暗箱操作等方面行为,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故意漏报、瞒报的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四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及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当禁止其承接企业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出资人相关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五篇:国有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国有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为贯彻执行好《xxxxxxxx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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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招投标程序和管理工作,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交易申请制度1、招投人必须向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2、凡公司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均须形成书面材料,在充分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反复论证可行性后,提交公司领导讨论决定。3、政府代建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处置项目须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或公司领导层讨论通过方可实施,重大项目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讨论决定。二、中标公示制度1、凡全公司范围内所有公开交易的项目,无论采用何种中标方式,均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2、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拟中标人、中标标的、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3、在公司招投标中心设置专门栏目(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4、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投诉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实名和联系方式。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提供真实、详尽的资料和依据。投诉受理单位对投诉单位(个人)应严格保密。5、公示无异议,方可下发中标通知书。三、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1、坚持按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2、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2)设计单位或设计人重新设计,做好工程预算;(3)公司招投标中心审核,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重大工程应提交公司领导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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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业主、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3、工程量变更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四、廉政保证制度1、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签订廉政保证书;2、大型廉政保证书和施工承包合同必须同时签订;3、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参与施工、监理投标的承包都要向公司招投标中心提交《廉政保证书》4、实行干部廉政承诺制,做到“三个保证”即保证不私下与工程承包方接触,保证不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不打招呼、不递条子,保证不接受工程承包者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五、跟踪监督检查制度1、严格监督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情况;2、严格执行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情况;3、严格监督工程款支付情况;4、工程监督小组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5、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举报电话:82828018);6、严格执行《xxxx招投标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招投标纪律。六、评标小组工作制度1、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3、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有参考标底。5、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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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小组设定的中标价格条件。6、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7、评标小组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评标

  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随意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七、以上制度于xx年月日起执行。xxxxxxx有限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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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八: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

  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监管范围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以及成本费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现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审批方可支取。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出纳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准为外单位或

  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纳,分散核算。

  (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第五条应收或预付帐款的管理(一)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二)企业粮食业务要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对合同期内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以防坏账的发生。第六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一)以前年度发生的其他应收款要查清原因,企业督促并协助责任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二)除正常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外,不允许有其他应收款发生。第七条应收补贴款的管理应收补贴款应专款专用,并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第八条存货的管理(一)企业存货,特别是原粮、产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企业每个季末要对库存商品进行盘存、核实,做到账实、账账、账证、账表相符,对盘盈或盘亏库存商品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调整账务。

  (三)中央、省、市、县级储备粮油严格按规定专仓、专罐、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质量好、储存安全和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力争不亏损。

  第九条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管理

  (一)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按规定列支。

  (二)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由企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入帐。

  第十条坏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每年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检查,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或不能支付的应收、应付款项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购建的管理

  (一)项目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投资的项目应当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企业自筹的项目经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决定;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报批。

  (二)项目招投标。拟建项目经核准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三)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付款。

  (四)盘盈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帐,其资产名称及重估入帐价值须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五)企业购置汽车(货车、轿车)必须报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购买。亏损企业一律不得购买轿车。

  第十二条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

  (一)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范围:企业整体转让资产、部分出让或转让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盘亏、报损报废固定资产。

  (二)审批程序: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提出书面请示(附处置资产明细表),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派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5万)以上必须采取公开竞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企业资产收益的管理

  企业资产收益必须按时入帐并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负债的管理

  (一)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每笔结算支付必须有凭有据。大额资金的运行须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二)专项应付款:最低收购价、仓房维修费、简易建筑费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章成本费用的管理第十四条制定费用标准。企业要增强节约意识,制定工资、招待费等费用标准,降低费用开支,力争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第十五条企业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坚持企业财务部门审核把关,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制度。第十六条严把费用开支关,堵塞漏洞。企业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变相列支费用。第十七条企业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收入、成本、费用,不准虚列成本、虚报盈亏、隐瞒财产和收益,不做假帐,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第十八条各企业只准设置一套会计核算,严禁搞账外账或设置“小金库”。第六章监管方式第十九条严格实行《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商务和粮食局对企业财务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一)每半年市商务和粮食局对市属购销企业组织一次内部审计。(二)如遇特殊情况,市商务和粮食局随时对企业财务执行情况予以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现金出现短库,由出纳员全额赔偿。其短库金额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收和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由于失职、渎职行为不能按时收回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赔偿损失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也须采取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企业财务负责人未按《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进行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发现三(件)次以上(含三次)未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度

  

篇十九: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八项财务管理规定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机关单位八项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八项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八项财务管理规定如下一、收入管理:1、规范收费行为。各办公室的收费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许可,或市办两级文件规定,并且使用干河财政所提供的当年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专用收据,对应填开。严禁乱收费、乱罚款。2、严格资金控管。所有收入实行票款同行,自开票之日起三日内资金必须缴存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另设账户。二、资产管理3、固定资产登记:机关院内院外所有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登记清理,并造表移送财务保管。达到报废年限的,由具体使用科室提交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经党工委集体研究后核销。4、资产合同管理。所有机关资产如确需对外租赁、转让的,由相关责任科室提交申请,报党工委集体研究后执行。做到公开议标招标,并签订好相关资产合同。合同必须一式叁份(财务室1份,档案室1份,党政办1份),留档备查。三、预算管理

  5、制定年度预算。办事处机关应合理制定各战线、各办公室年度预算(按指定用途支出)。各战线、各办公室,对超预算的支出,不得“先斩后奏”,必报党工委集体审批同意后方可列支,否则,费用自理。

  6、保障专款专用。上级拨付的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制定详细的用款计划报办事处党工委集体审批,并按照工作进度填写资金申报单报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审批管理7、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审批。机关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核定,由组织办根据岗位需要及实际情况提出拟办意见,经党工委集体审批后交机关财务室执行。8、工程项目审批。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提交立项报告,报党工委集体审批同意后才能进入工程预算、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阶段。工程结束后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验收并报党工委批准后方可入账。9、公务接待审批。所有公务接待均需严格执行干办发[2014]8号文件《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申报审批及入账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手续不全、程序不合规的,不予入账。10、差旅费及会议费审批。召开会议或公务出差均应填写会议审批通知单或公务差旅审批单,并严格遵照干政办发[2014]13号文件《关于印发干河街道办事处会议费管理办法、干河街道办事处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核销相关差旅费或会议费。11、购置费、修理费审批。单品超过3000元的固定资产购置费

  或修理费须报党工委集体审批同意后方可入账。五、支出管理12、不得列支无公函、无审批单、无接待清单或超标准的接待费

  用。13、不得列支无会议审批单、公务差旅审批单或超标准的会议费、

  差旅费。14、不得列支香烟、土特产、礼品、茶叶、高档酒水,花圈、烟

  花爆竹、副食以及娱乐场所等费用。15、不得列支贺年卡、明信片、挂历等物品购置费、印制费、邮

  差费。16、不得列支以虚假发票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报账的相关费用。17、不得列支超过300元,且无明细清单的日用品、办公用品、

  打印费、宣传费、印刷费、广告费用。18、不得列支超过规定限额的公车运行费用。19、不得列支未经集体会签同意的单笔超过3000元的固定资产

  购置费、修理费。20、不得列支未经集体会签同意的工程项目支出。21、不得违规发放津补贴等福利费用。22、不得列支无领导会签意见的专项费用。23、实施大额款项第三方直达制度。5000元以上的商品或者服

  务支出,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后,由财政核算中心以支票形式,将款项直接拨付给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六、账务和管理24、机关及各战线各办公室账务经相应报账员整理后,由财政核算中心集中核算。25、报账员应于每个会计核算周期后三日内,将本单位当期所发生的全部原始业务登记,报送核算中心核算会计。26、核算会计必须认真核算当期收支,核对年度收支预算,核查收入专储,确保票款同行,收入资金全部纳入专户,支出不突破预算。27、核算会计必须在审核后三日内,完善当期财务核算及相关财务电算化会计处理,编报收支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28、季度终了,核算会计要编报各单位上年同期收支对比表和债权债务明细报表。七、财务监督29、财政核算中心监管制。财政核算中心要根据账务集中核算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资金使用,并对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情况反映,供主要领导参阅处置。30、审计服务审查制。办事处审计站要进一步加强审计服务,明确审计责任,编制审计计划。要将审历年与审当年相结合,变一年一审为一年两审,变单独审计为联合审计,变常规审计为重点审计。31、财务科按月编制收支情况明细表、经分管领导签阅后,报党工委主要领导参阅。八、责任追究32、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出现违规支出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限

  期整改。逾期没有整改到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分管领导、报账员及经手人、证明人)党纪政纪处分。

  33、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出现违规支出行为,情节较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九、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八项财务管理规定相关文章:1.八项规定财务管理2.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3.财务管理规定3篇4.党政机关财务管理规定3篇5.机关财务管理规定3篇6.企业财务管理规定3篇

  

篇二十:八项规定财务制度关于国企的规定

 加强作风建设实施细则

  国企落实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总

  则

  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改进新闻宣传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切实改进作风加强督促检查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

  建设,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通知的有关精神要求,结合公司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公司党政领导班子、中层领

  导干部和公司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有关工作。

  第二章改进调查研究工作

  第三条

  注重实际效果。深入子(分)公司及各部门、

  职工群众多搞典型调研,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紧盯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和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多到困难突出、情况复杂、矛盾尖锐部门了解情况、剖析矛盾、研究问题、指导工作。调研前,公司领导要结合工作分工科学选题,要有的放矢、明确主题,要有具体的调研提纲,要明确调研的时间和地点。实地调研环节要有更多的自主活动,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调研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调研装修布置、增添设备、改变环境,不得“踩点”,不得弄虚作假。调研指导工作,既要讲成绩,也要讲问题,该肯定的肯定,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调研结束后要在1周内写出调研报告,报告要坚持问题导向,简明扼要、真实充分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要认真对待子(分)公司及各部门提出的需协调解决的问题,落实责任制,明确负责部门和人员,在1个月之内研究并反馈具体的解决意见和措施,并

  抓好督促落实。要深入细致开展相关政策制订工作的专题调研,认真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切实增强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第四条减少陪同人员。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到有关

  单位、公司部门或项目现场调研,随同的部门负责人不得超过2人;公司其他领导到有关单位、公司部门或项目现场调研,由分管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1人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现场办公会、专题工作处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参加人员。第五条简化接待工作。调研过程中要轻车简从、简化

  接待。不安排相关单位或部门同志到机场、车站、高速路口专门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花草。不安排超规格住房,不安排宴请,原则上在基层用餐,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按规定缴纳调研期间食宿费,住宿和接待标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不安排接见合影,不接受各类纪念品、土特产或有价证券。不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览,不安排到娱乐场所休闲活动。第六条统筹调研和共享信息。公司领导一般不同时到

  同一单位、部门、项目现场调研。公司党政办公室要建立领导调研、部门检查活动协调和备案机制,做好有关统筹协调工作,避免多位领导、多个部门同时或轮番到同一单位、部

  门、项目现场检查调研,切实减轻负担。建立健全公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减少多头索要信息数据,切实减轻有关单位负担。

  第三章精简会议活动

  第七条

  减少会议活动。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

  制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坚决合并,能开视频会议的不开现场会议。专项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参加会议人员。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各类交流发言每人不超过20分钟。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控制各类评比表彰活动。第八条以公司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如

  研讨会、论坛等,由公司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第九条控制会议活动时间。坚持规范简朴、务实高效

  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减少参加人员,以公司名义召开的内部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其他各类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第十条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会议主题要明确,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非涉密会议要尽可能采用网络视频形式,布置要因地制宜、

  精简节约,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提前通知有关人员做好相关准备,充分安排、利用讨论时间,讨论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提高讨论深度,不要搞成工作汇报。第十一条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公司举办各类会议

  活动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会议经费预算审批管理,会议经费严格按预算控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报销程序。严格执行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提高标准,不上高档菜,不上烟酒,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住宿房间不另配洗漱用品、鲜花、水果茶点等。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利用举办会议等形式留存“小金库”。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安排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第四章精简文件简报

  第十二条

  减少各类文件简报。按照“确有必要、注重

  实效”的原则,切实抓好精简文件简报工作。能采用信息形式反映的不再发文,能通过会议部署的工作不再印发正式文件。上级机关有关文件需通知有关方面执行的,尽量采用翻印或加抄的方式,减少层层转发。

  第十三条

  提高文件的质量和时效。严格按照集团公司

  有关要求,对文件资料的报送程序和格式进行规范,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越级行文。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政策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写短文、说实话,求实效。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司公文处理情况的检查,对于报告不清楚、请示不明确、批复不及时、效率低下等问题进行督办。非涉密文件通过OA办公平台传输,不再印制纸质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第十四条

  合理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严格按

  照中央有关规定、集团(股份)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和本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出访团组。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及重复性检查出访。原则上不得安排与本企业主业关联度较低的业务出访,确有需要安排需报上级分管领导专项审批。不得赴国(境)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总包项目单位的工程进度协调会议原则上应在国内或以视频方式举行,不得私自召集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国(境)外召开高层会议。严禁变相公款旅

  游和一般性考察。从严掌握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原则上不参加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组织的双跨团组。因实施具体项目确需组织或参加双跨团组的,组团或参团范围仅限与具体项目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人员。从严控制参加国际会议和境外培训的团组。原则上不得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出访团组出访前要精心准备出访计划,开展外事教育。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出访团组须于回国后一个月内报送出访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出访基本情况、主要成果及联系人信息等),公司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出访报告须报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班子成员带队的出访报告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其他人员出访须报公司主要负责人。第十五条严格按照批复执行出访计划。出访要有统筹

  计划,控制活动时间和范围。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团的因公出访团组须严格控制人数、国家数及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同团出访,原则上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无故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每个团组总人数不超过6人,出访1个国家或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出访2个国家或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3个国家或地区(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不超过10天,

  以上时间均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从严控制因交通不通畅导致的在外停留天数增加。未经批准,出访团组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改变路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第十六条从严控制随行人员。公司主要负责人出访团

  组陪同的子(分)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不得超过3人,其他领导出访陪同的子(分)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不得超过2人。严禁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或安排出国。不得通过“团外团”或分别报批、拆分团组等方式安排无关人员随行。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第十七条务实节俭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

  开支标准,必要的过境应按最为经济合理的原则安排。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乘坐包机,住宿不得追求奢华。严禁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团组费用报销应以任务审批通过的人数、停留时间和出国路线为准。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或互赠礼品。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外方所赠礼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外赠送礼品应符合相关规定。个人接受国(境)外授予的学位、勋章及荣誉称号等,须按规定报批。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六章改进新闻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简化会议活动新闻报道。以公司名义召开的

  工作会议和综合性会议,公司媒体(门户网站、官方微信、OA新闻等,下同)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报道。其他会议活动根据重要程度发布,一般会议活动不报道。按照相关规定,压缩新闻稿的数量、字数和时长。公司主要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新闻稿原则上不超过500字,其他公司领导出席的,新闻稿原则上不超过300字。子(分)公司及各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可作简要报道刊发简短消息或标题新闻,新闻稿一般不超过300字,确需超出的,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严格控制会议讲话印发形式和篇幅,一般性专项工作会议的领导讲话不印发正式文件,OA办公平台发布,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第十九条改进调研活动新闻宣传。调研活动新闻宣传

  要多反映公司和职工群众关心的实质性问题,加强对党建工作的宣传,更好贴近企业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公司主要领导的调研活动,新闻稿原则上不超过500字,其他公司领导的调研活动,新闻稿原则上不超过300字。同一主题的调研活动,除公司主要领导外,其他公司领导可合并报道。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文稿发表。公司领导代表公司党委、

  公司发表讲话,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经公司党委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未经批准,公司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不汇编讲话,不以个人名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各部门负责人以职务身份对外发表文章的,须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以公司职工名义对外发表文章,须经所在部门及党政办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第二十一条加强新闻宣传报道统筹协调。公司媒体发

  布公司领导的讲话、文章,须经公司业务相关部门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定。对涉及外媒的采访和报道活动,由党政办公室统筹,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七章厉行勤俭节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有关待遇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关

  于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公司实行统一车辆管理,严格执行车辆配备标准,杜绝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对车辆豪华装饰及公车私用等。严格保持招待费与业务活动直接关联性,严格控制招待费用支出范围,坚持务实节俭,严禁铺张浪费,严禁奢侈享乐,严格控制费用标准和接待规模。不得超标准配置办公家具和用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不得擅

  自提高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搞豪华装修。从领导职务上退下来后要及时腾退办公用房。因公出差、出访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搭乘交通工具并按标准选择舱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安排休假休息,实行严格报批制度。第二十三条大力开展节约型企业建设。严格执行节电、

  节水、节气、节油、节约粮食及空调温度按标准控制等勤俭节约有关规定,及时关闭显示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照明等耗电设备,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和耗材,做好办公家具、设备、纸张等资源的循环利用,推进无纸化办公。

  第八章切实改进作风

  第二十四条

  坚决纠正“四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

  树立正确政绩观,自觉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反对和纠正“四风”。要聚焦突出问题,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同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种种表现进行坚决斗争。要带头强化责任担当,对于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敢于动真碰硬、攻坚克难,抓好行动落实,反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反对懒政庸政怠政、推诿扯皮,反对急功近利、虚报浮夸。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主动接受干部职工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深入联系和服务群众。要牢固树立宗旨意

  识和服务意识,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密切联系群众,多向群众学习,切实增进对基层的认识与了解,畅通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反映渠道,广泛听取广大员工的意见、建议和呼声。对员工提案工会要有反馈、有督办。紧紧依靠广大员工建言献策,使广大员工与企业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党员干部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到基层调研,健全帮扶救助困难职工和看望、慰问老干部制度,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加大落实离退休老同志生活待遇的工作力度,保证离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医药费按规定及时报销。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同志,要有人到场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对老同志的精神关怀。第二十六条带头严格自律,树立良好家风。公司领导

  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从自身做起,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厉行节约,带头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发挥引领表率作用。公司领导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他们谨言慎行、本分做人。

  第九章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抓好贯彻落实。公司领导要自觉遵守中央

  八项规定精神,模范执行党规党纪,以上率下落实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本办法,严格对照上述措施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每年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要把各项规定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逐一对照检查。第二十八条抓好督促检查。公司党委要把监督执行情

  况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相关部门配合抓好制度规定的修订完善和督促落实。公司纪委要认真抓好有关措施和本办法的监督执行,同时把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巡视监督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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