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计划 > 工伤保险计划8篇

工伤保险计划8篇

发布时间:2022-12-07 18:40:04

工伤保险计划8篇工伤保险计划  2021年度工伤保险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计划年初以来工伤与医疗保险工作按照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及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伤保险计划8篇,供大家参考。

工伤保险计划8篇

篇一:工伤保险计划

  2021年度工伤保险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计划年初以来工伤与医疗保险工作按照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及职业病防治宣传力度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强化提升服务质量积极维护参保人员合法利益加强基金安全管理监督保障和不断提高工伤职工待遇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2021年度工伤保险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计划年初以来,工伤与医疗保险工作按照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及职业病防治宣传力度,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强化提升服务质量,积极维护参保人员合法利益,加强基金安全管理监督,保障和不断提高工伤职工待遇,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一、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一)征缴扩面成效显著。按照省厅工作要求,全面落实《_____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__人社规【__】__号)和《___加快推动小微服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__人社规【__】__号)文件精神,加强落实六大行业部门参加工伤保险事宜,着力实施“同舟计划”,大力推进参保扩面。工伤保险__户、__人,工伤保险扩面__户,__多人,基金节余__亿余万元,上交省级调剂金__万元。(二)工伤预防效果明显。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普及工伤保险知识,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工伤保险集中宣传周”活动的有利契机,在人群密集的区域和建筑施工项目中农民工比较集中的领域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在__月末全市同步开展工伤保险政策集中宣传和现场政策咨询活动,把宣传单、手册、画册、印有工伤保险政策的扑克、扇子发放至从业人员的手中。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提高工伤保险政策知晓度。(三)依法做好认定鉴定工作。下发了《___加强工伤认定工作___》(__人社发__号),及时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注重现场勘察,证据采集,强化程序正规。截止目前,作出工伤认定结论__件。进一步加

  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劳鉴程序,缩小初次、再次鉴定结论差异,避免引发矛盾和争议。本年度已开展__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包括一次职业病鉴定,共为__名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级别,换发工伤证__人。

  (四)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在__月份举办了一期全市工伤保险业务座谈培训,学习了《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文件。在鉴定中实行“老带新”办法,提高专家业务水平。多次深入__等企业宣讲“一法一条例”,提高了工伤保险新法规的知晓率。建立了《市人社局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提高案件维持率。

  (五)加强服务水平建设。规范业务程序,简化工作环节,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按时间节点推进“工伤保险上线”工作。对工伤待遇有办证实行“一次办,马上办”。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___倡廉工作的各项规定,做好信访___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__人次,化解突出矛盾__起,收到感谢信和锦旗__件。

  二、存在问题一是参保扩面不够。一些个体工商户等小微企业参保力度不大,不能够全员参保,一旦出现工伤事故难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业务工作不规范。(范本)登记统计不够及时准确,一次性告知不够清楚明白,网上业务办理不清晰直接。三、下步工作重点(一)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一是全面推进餐饮服装企业、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筹划小微企业、农业地区合作经营___参加工伤保险方案,根据省厅要求,做好前期调查工作。

  二是加强工伤预防宣传。着手制订《__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在制度层面形成工伤预防宣传的保障措施。___工作保险政策宣传,形成企业、职工和社会多层次立体工伤预防宣传网络,降低工伤发生率。

  三是___全市工伤业务培训。___全市县区工伤保险单位工作人员政策业务培训会。更新专家库,结合下季度鉴定,___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培训。

  四是落实工伤保险上线工作。__月底前,按省厅要求,落实工伤保险___工程系统上线工作。

  2021年度工作个人总结__年就快结束,回首年的工作,有硕果累累的喜悦,有与同事协同攻关的艰辛,也有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惆怅,时光过得飞快,不知不觉中,充满希望的年就伴随着新年伊始即将临近。可以说,年是公司推进行业改革、拓展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年。现就本年度重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虚心学习,努力工作,__完成任务!(一)在年里,我自觉加强学习,虚心求教释惑,不断理清工作思路,总结工作方法,一方面,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掌握方法积累经验。我注重以工作任务为牵引,依托工作岗位学习提高,通过观察、摸索、查阅资料和实践锻炼,较快地完成任务。另一方面,问书本、问同事,不断丰富知识掌握技巧。在各级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指导下,不断进步,逐渐摸清了工作中的基本情况,找到了切入点,把握住了工作重点和难点。

  (二)年工程维修主要有:在卫生间后墙贴瓷砖,天花修补,二栋宿舍走廊护栏及宿舍阳台护栏的维修,还有各类大小维修已达几千件之多!

  (三)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不怕困难、勇挑重担,热情服务,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心系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突出工作重点,落实管理目标责任制。

  (一)年上半年,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规程及考勤制度年下半年,行政部___召开了年的工作安排布置会议年底实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评,将考评结果列入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年终绩效。在工作目标落实过程中宿舍管理完善工作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对清洁工每周不定期检查评分,对好的奖励,差的处罚。(三)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宿舍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维修和使用维护。(四)加强___领导,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为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在上级领导下,建立了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从而推动消防安全各项工作有效的开展。三、主要经验和收获在安防工作这两年来,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和收获:(一)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下功夫熟悉基本业务,才能更好适应工作岗位。(二)只有主动融入___,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在新的环境中保持好的工作状态。

  (三)只有坚持原则落实制度,认真统计盘点,才能履行好用品的申购与领用。

  (四)只有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才能把分内的工作做好。

  (五)要加强与员工的交流,要与员工做好沟通,解决员工工作上的情绪问题,要与员工进行思想交流。

  四、加强检查,及时整改,在工作中正确认识自己。(一)开展常规检查。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冬季公司对电线和宿舍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二)经过这样紧张有序的一年,我感觉自己工作技能上了一个新台阶,做每一项工作都有了明确的计划和步骤,行动有了方向,工作有了目标,心中真正有了底!基本做到了忙而不乱,紧而不散,条理清楚,事事分明,从根本上摆脱了刚参加工作时只顾埋头苦干,不知总结经验的现象。就这样,我从无限繁忙中走进这一年,又从无限轻松中走出这一年,还有,在工作的同时,我还明白了为人处事的道理,也明白了,一个良好的心态、一份对工作的热诚及其相形之下的责任心是如何重要(三)总结下来: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接触到了许多新事物、产生了许多新问题,也学习到了许多新知识、新经验,使自己在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上有了新的提高和进一步的完善。在日常的工作中,我时刻要求自己从实际出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力求做到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双提高。五、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兼听下面员工的意见,敢于荐举贤才,总结工作成绩与问题,及时采取对策!

  六、存在的不足总的来看,还存在不足的地方,还存在一些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___对新的东西学习不够,工作上往往凭经验办事,凭以往的工作套路处理问题,表现出工作上的大胆创新不够。___本部有个别员工,骄傲情绪较高,工作上我行我素,自已为是,公司的制度公开不遵守,在同事之间挑拨是非,嘲讽,冷语,这些情况不利于同事之间的团结,要从思想上加以教育或处罚,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形象。3宿舍偷盗事件的发生,虽然我们做了不少工作,门窗加固,与其公司及员工宣传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但这还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后来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现在工业园已___了高清视频监控系统,这样就能更好的预防被盗事件的发生。七、下步的打算针对年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为了做好新一年的工作,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积极搞好与员工的协调,进一步理顺关系;(二)加强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益;(三)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强化管理的创新实践,促进管理水平的提升。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创新,及时与员工进行沟通,向广大员工宣传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员工们的安全意识,同时在安全管理方面要严格要求自己,为广大公司员工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努力,多向领导汇报自己在工作中的思想和感受,

  及时纠正和弥补自身的不足和缺陷。我们的工作要团结才有力量,要合作才会成功,才能把我们的工作推向前进!我相信: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cssm大安防的明天更美好!

  篇二光阴飞逝,转眼间,大学毕业至今已经有半年时间了,在毕业之后我并没有感受到找工作的难处,可能是机缘巧合吧,我顺利的找到的一份属于自己的工作,现在的我已经很顺利的在公司工作半年时间了,感觉还是不错的。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可以做的更好,只是现在我还需要更多的努力。在不断的发展中,我对自己的工作有了度鞥为明确的认识,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会走的更加的顺利。今年__月,我通过人才招聘,在__公司得到了自己的第一份工作,带着对事业的__和对新生活懵懂的情愫,我走上了公司行政人事部的工作岗位。作为一名刚走出大学校门、专业并不十分对口,且没有任何工作经验大学生来讲,一切都是陌生而新鲜的。工作中,我一直虚心求教,恪尽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过去的一年里,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对于每一个追求进步的人来说,都免不了会在年终岁未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也算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一、行政工作方面1、汇总石油价格,整理能源报道信息,进行月终、年终价格趋势分析。我始终没有将这项工作单纯地列为一项涉及业务的工作而划分在行政事务部的工作之外,因为每个人都有为公司发展贡献智慧和能力

  的机会,因为行政工作归根到底是服务于公司发展的。也许我的想法毫无创意,也许我的方法欠妥,也许我的能力甚微,甚至在无人问津时,这只不过是一件无足轻重的小事,毕竟这项简单的工作不会像专业的网站和资讯__公司做得那样完善和__,但当有一天业务需要其中的某个数据时,它却是及时而必需的这就是积累的价值,也许每天只坚持做一点点,一定会有为此收获的时候。

  2、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年审及工商备案资料变更等相关事宜和办理社保、公积金、人才等人事工作一样,办理与企业有关的工商行政事务也是与政府打交道的一项工作人事行政部年终工作总结。然而,工商行政办公大厅的设置虽然人性化,但其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实在不敢恭维。这对于“初来乍到”的我来讲,在工作之初的确造成了不少困难。好在__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其他负责行政同仁的鼎力协助,才让我有机会在一次次锻炼中逐渐成熟,办事效率也越来越高。现在我已经可以独自完成企业变更的全部流程,并能积极配合财务部、业务部等其他部门办理与工商有关的行政事宜。3、为公司领导办理出国签证领导们常因业务需要办理出国签证,从刚接手这项工作开始的一头雾水,到成为公司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为领导办理签证的“顾问”,这里凝聚了广大同事们对我的悉心指教与自己的勤奋努力。在她们的提点下,我先后为领导们办理赴新加坡、英国、美国等国签证近十份。填表、翻译原始文件、准备照片及费用、备份资料、递交资料、验证指纹、面试、领取签证……每个国家都有着不同的申请条件和政策、都有着各自不同的申请表格和申请程序;相同的是,完成这项工作需要良好的英语基础和自我更新知识的能力。在为领导们办理签证的

  过程中,我学习了很多相关的知识,认识到学习英语和尽可能涉猎更广泛领域常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因此,也只有永不倦怠地提高自己,才能胜任看似简单的行政事务工作。

  4、其他行政工作行政工作是繁琐的,小到复印、扫描、传真、订餐、租花、发快件、印制名片、续订网站、订阅报刊杂志、车辆文件的保管、简单的计算机维护,大到结算、订房、订机票、办理员工报销、与装修公司就办公家具协商价格、协助领导为希望工程捐款、采购办公用品及对其领用情况进行备案……每一项工作的完___是对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的考验,如何化繁为简而又能保证万无一失,如何以最小的成本换得的效率,这已经不单纯是对现代企业从事业务工作人员的要求了,对行政工作人员也同时适用。二、人事管理方面1、招聘新员工根据业务部的实际需要,人事部在__月伊始有针对性地、合理地进行了员工招聘工作。回想起半年前的求职经历,我认为自己有义务尊重每一位求职者,以公司的利益和需要为出发点,以公开、公平、公正为选拔原则,把好公司引进人才、择优录用的第一关。我能够做到对每一位应聘者的简历进行认真的筛选,对每一位有机会前来面试的应聘者报以最热情的对待,为公司领导进一步择优录用新职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制定并落实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初到公司,适逢结构重组,__结合自身环境制定了与公司发展及执行相匹配的一系列人事管理制度,并由我负责公司的考勤统计工

  作。在执行过程中,我能够尽快适应公司的政策安排,尽可能做到实事求是地统计考勤,每月初以统计数据为依据,及时为员工饭卡进行充值,为大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3、归档人事档案我知道,及时更新各兄弟公司及相关往来单位的通讯资料对于公司的业务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从未把人事档案详尽、准确的归档整理工作当成一般的人事工作来对待。我能够做到分别以纸板和电子版备份,严格___全体员工档案,对资料不齐全的一律补齐,并及时将最新的信息复印并分发给__公司各位领导及办事员备查使用。4、为员工缴纳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人才、社保及公积金帐户由于我本人也是刚刚参加工作,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___局人才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政策和执行程序可以说完全不熟悉。面对每个月的报表和一年里频繁的人事增减变动,我知道只有做到勤问、勤学、勤动脑、勤动手才能胜任这项工作。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事档案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员工切身利益的得失,关系到企业信誉的优劣以及企业与员工之间关系的和谐与否。公司领导将这样举足轻重的工作交给我,是对我工作能力的信任和考验。为了不辜负这份信任,我大胆工作,不懂就问,得到了多位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前辈们的指导和帮助。此外,我自己也常常浏览政府服务部门的___网站或通过现场请教政府办事员的方式学习提高,得以进一步开展工作。如今,我已经能独立并熟练地完成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和人才这三部分人事任务的常规性工作。这是与每位同事地积极配合和热心帮助分不开的。

  作为行政人事部的工作人员,我充分认识到自己既是一个管理者,更是一个执行者。正所谓“天下难事始于易,天下大事始于细”。要想协调好一个团队每一件琐碎的小事以保证业务的正常有序发展,首先要抱以一个正确的心态,踏踏实实、任劳任怨地完成上级交派的工作;其次,要不断提高自己、抓住每一次让自己学习和成长的机会,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在业余时间善于发现与工作有关的新事物新知识;最后,以主人翁的姿态发挥所长,为公司分担更多力所能及的工作。

  感谢各位领导能够提供给我这份工作,使我有机会和大家共同提高、共同进步;感谢每位同事在这一年来对我工作的热情帮助和悉心关照。虽然我还有很多经验上的不足和能力上的欠缺,但我相信,勤能补拙,只要我们彼此多份理解、多份沟通,加上自己的不懈努力,相信__公司明天会更好。

  以后的道路我将会自己勇敢的走下去,公司的工作比较适合自己,我真的相信自己能够做好。总之自己还是感受到了自己将来的潜力,我相信自己可以做好。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未来,对每个人都是很有__力的,我坚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走的更加的顺利,我能够走好。其实现在有很多的事情都是不可预测的,我的未来我也不知道,我会在以后的道路上继续努力下去!

  

篇二:工伤保险计划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按照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第七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中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按照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七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于收到缴费申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用人单位应当于核定后5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

  经办机构收缴工伤保险费,应当出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费;(九)工伤康复费;(十)工伤认定调查费;(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工伤认定调查费的支出,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两级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其中百分之二上解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滚存总额达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时不再提取。储备金用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储备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制定。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完毕后,需要由省级储备金支付部分,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支付。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取得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五)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

  (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七)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对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用人单位应当于15日内提交。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将《工伤认定决定书》于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分别送达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对于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核发《工伤证》,《工伤证》由工伤职工本人保管。第十九条职工在原用人单位受到职业病危害,到现用人单位后被确诊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现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现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条省和统筹地区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以下鉴定、确认工作:(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五)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七)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疗的,应当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15日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工伤职工由于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作出初次鉴定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移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五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到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经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其工伤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者再次鉴定结论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服务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或者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未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日常就医或者回原籍就医的,可以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至二个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拟开展工伤医疗服务的,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工伤医疗服务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医疗服务需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名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还应当提交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材料。

  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核定完毕,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第三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境外进行治疗的,其工伤医疗费用及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者限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三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发生工伤的,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按照新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城市居民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2年调整一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用人单位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应当对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四十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三:工伤保险计划

  工伤保险制度

  1、为了确保项目部全体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全体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3、项目部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理项目部工伤保险。

  4、项目经理负责审批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计划,职工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待遇审批。

  5、项目部安全文明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受伤工人的抢救和事故分析、总结、处理工作。

  6、项目部财务部负责核查每年缴纳的工伤保险金额、审批,及工伤职工相关费用、待遇核对和审批。

  7、各施工队长负责本部门受伤员工的救援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项目部,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配合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8、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意外受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最后工作时因事故受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4)、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伤或在事故中失踪;

  (6)、在上下班途中,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救援在数小时内失败并死亡;

  (2)、在应急救援和救灾中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保险理赔和工伤善后工作,项目经理审评,财务部执行。

  

篇四:工伤保险计划

  2022年湛江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湛江工伤保险赔偿项目】

  湛江工伤保险赔偿项目2022年湛江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一、医疗费二、康复费三、伙食补助费四、交通食宿费五、护理费六、停工留薪期工资七、伤残辅助器具费八、工伤伤残赔偿费

  【湛江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湛江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22年湛江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二、康复费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三、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五、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六、停工留薪期工资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七、伤残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九、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十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湛江工伤保险计算方式】

  湛江工伤保险计算方式2022年湛江工伤保险赔偿计算方式:一、医疗费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二、康复治疗费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三、伙食补助费计算公式:工伤职工到外地就医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70%*天数;四、交通费按照用人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一般是实报实销。五、护理费(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误工费(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六、停工留薪工资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七、伤残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八、工伤伤残赔偿费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一至四级:1、第一种方案: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按月支付。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2、第二种方案: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42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10年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60%×10年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9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10年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50%×10年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6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10年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40%×10年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3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10年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30%×10年(二)五至六级:1、第一种方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留劳动关系又无法安排就业的,伤残津贴由单位支付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直至死亡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2、第二种方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50个月(合计78个月)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0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合计64个月)(三)七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合计44个月)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5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合计30个月)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2个月(合计19个月)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个月(合计12个月)2022年湛江经济数据一、上年湛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118元二、上年湛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8818元三、上年湛江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4424元四、上年湛江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6949元五、上年湛江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元/年)计划单列市深圳90393元;经济特区珠海77504元;汕头49475元;一般地区59345元六、住宿费(340元/天)七、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022年度湛江同行业工资标准(元/年)(一)农、林、牧、渔业23390元(二)采矿业78750元(三)制造业71409元(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4333元(五)建筑业41217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9017元(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80017元(八)批发和零售业57581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43986元(十)金融业129645元(十一)房地产业45756元(十二)租赁与商务服务业53788元(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85516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3735元(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51415元(十六)教育60032元(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70520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3149元(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65903元

  

篇五:工伤保险计划

  英国、德国、俄罗斯等7国工伤保险现行制度是什么?

  工伤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实施范围最为广泛,各国工伤保险计划由于国情不同和经济、文化、传统方面的差异,因而在操作上存在较大差别。下面对英国、德国、俄罗斯、荷兰、日本、印度和以色列等7国工伤保险现行制度的主要方面进行比较。

  (1)概述

  在工业化初期,企业发生工伤后,由受害者承担后果,即工人要自负一切费用。受害者要想得到补偿,要根据民法中规定,证明事故发生的责任是在雇主或同事。就工伤者或死亡者遗属来说,证明事故的责任在于雇主是非常困难的,常常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工伤受害者通常陷入生活困境,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了解决工伤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德国于1884年起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规,此后不久,法国、奥地利等国相继实施了工伤保险。英国于1897年起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规,此后世界各国竞相实施了工伤保险。到目前为止,虽然不断进行修改,但工伤保险基本制度模式变化不大。德国于1884年采用了俾斯麦社会保险形式,即利用保险方法实现社会政策的目的,实施了工伤保险,将雇主从担负的工伤伤害补偿的民事责任中完全解脱了出来。

  英国最早实施的法规中,还继续保留了雇主民事补偿责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人不得不选择其中一种制度进行。工人补偿法本身是从严格的无过错补偿雇主责任的原则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强制性的法律。

  雇主责任是相对于集体责任而言的。几乎所有国家现行的工伤保险计划根据的是“职业风险”的原则确定的,而先前是根据“过错”原则或民事侵权行为进行补偿。因为雇主的(或者工人的)过错或疏忽往往难以得到证实,而用职业风险的原则既能使雇主免受诉讼之累,又能使工伤职工得到补偿,因而职业风险的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职业风险”的理论内容是:使用人力和机器进行经济活动的雇主,要建立一个负责支付工伤费用的机构,不论工伤是由于自己疏忽引起的,还是由同事引起的,都要给予补偿。这笔费用如同维修机器、厂房的费用和支付职工的薪水一样,因此要由雇主承担。工伤补偿计划按照雇主应负的责任,分成个别雇主责任计划和雇主协会责任计划。最早是由工伤者的雇主负责提供补偿金,到上世纪末,一些国家开始采取由雇主协会负责提供补偿金的办法。因为按照个别雇主责任计划,工伤者或其遗属直接向其雇主要求领取补偿金,雇主也应该支付这笔补偿金。政府部门只有在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时才进行干预。个别雇主补偿计划不足之处在于:资金有限的小企业负担工伤补偿存在实际困难,特别是当出了伤亡人数多的大事故时,要负担大笔补偿金,有可能会使企业无力负担而造成倒闭、工人失业。而且,小企业提供补偿的费用较低,一般低于实际需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因工死亡的,补偿数额通常为伤亡者本人3年的工资。往往也是一次性支付,不能保证工伤者和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雇主责任计划发展初期,保险公司开始介入,它承担了支付补偿金的责任。然而,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支付工伤补偿金时,常常会压低保险待遇,造成保险公司与工伤者或遗属的矛盾加剧。另外,当保险是自愿参加时,保险公司总是想把工作危险的那些企业排除在外。因而,商业保险承担工伤补偿的责任,也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1

  雇主责任计划分为三种类型:

  1)计划中未规定雇主工伤补偿责任,即雇主在工伤补偿时,具有较多的灵活性。补偿多少,取决于雇主与工伤者或其家属谈判时的力量对比。

  2)计划中明确雇主的补偿责任范围,并要求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即所有雇主都被要求参加商业保险,发生工伤时,由商业保险公司补偿。

  3)计划中规定雇主的承担的补偿范围,但是否参加商业保险由雇主自由选择。

  通过私营和公营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保险,与将工伤风险转化为集体承担的做法,具有相同的效果。然而,更为典型的是集体责任模式,通过社会保险形式进行操作或者直接由政府经办。此外,一些国家工伤保险计划与其他公共计划进行了融合,如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等。

  在各国工伤补偿计划中,印度采用的是英国早期模式,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社会保险模式。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是采用社会保险形式,依附于政府强制性的保险,但辅之于雇主责任的特色(按照其劳动基准法执行),以更多地弥补工伤保险的不足,通过社会保险形式确立工伤事故风险的集体责任,是否辅之于其他形式的保护,形成各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特色。

  以雇主责任原则建立起来的工伤补偿计划逐步向集体责任计划转变,又发展成为统一并广泛实施的国家社会保险项目。但由雇主支付或提供一定的待遇,在一些国家近来又得到了恢复。并将这些待遇作为法定待遇的补充。例如,德国和俄罗斯规定如果工伤事故是由于雇主严重违犯安全法规造成的,要对雇主进行罚款并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德国、俄罗斯及英国的雇主还强化了其在事故预防、职业康复、伤残职工再就业等方面的责任。

  (2)现行法规

  工伤保险操作较为复杂,为了减少纠纷,降低制度成本,各国法律法规在工伤保险方面的规定非常具体而详细。根据国际劳工局1952年第102号《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是:(1)因工伤出现病态;(2)因为这种病态,无能力工作并且失去了收入;(3)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4)家庭因主要劳动力死亡而失去生活来源。

  在工伤补偿计划发展初期,计划范围只包括企业意外事故,以后发展到包括疾病和职业病,据国际劳工局调查,1925年只有7个国家把上下班通勤事故列为工伤,到1963年调查的101个国家中50个国家把这种事故视为企业事故。工伤保险发展到现在,许多国家工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如参与红十字会活动或营救工作、消防、治安、民防等公益活动中的事故也列为工伤。

  职业病范围也有扩展。1925年时国际劳工局只承认3种职业病,即铅中毒、汞中毒和炭疽病。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各类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危害逐步显露。到1964年,国际劳工局公布的第121号公约中列出了15种职业病,1980年又增加到29种。确认职业病通常有3种方法。第一种是将职业病列成表,确认时只需查表即可;第二种方法是一些

  2

  国家只规定职业病的起因,凡是在规定的起因范围内出现的疾病都是职业病;第三种方法是混合式,即开放列表式,经专家认可的与职业相关的疾病可以享受职业病待遇。

  英国1946年颁布了国民工业伤害保险法,作为当时建立的国民保险法律的一部分,并与国民健康服务、家庭津贴计划和社会救济等项目,构成了英国社会保障保护体系。英国工业伤害保险使雇主对工人的补偿责任变为一种社会责任,并为工伤职工提供社会服务。

  德国在稗斯麦时代建立的工人事故保险法基础上,不断进行修改。1963年的新法律,在机构组织形式方面的改革几乎没有变化,但重点强调了职业康复工作,并按照1957年的公共养老金改革要求,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此外,还将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产业工人之外的所有工作的职工。

  荷兰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按统一标准提供伤残或死亡待遇,而不管是否出于工伤。打破工伤伤残与非因工伤残的界限,用社会风险的原则取代了职业风险的原则。职业风险通过所提供报酬差别来予以体现。

  日本现行工伤保险法律由劳动基准法和工人事故补偿保险法组成,实施时间是1947年4月。

  印度于1924年实施的工人补偿法,是一种完全的雇主责任制。印度独立后,1948年开始建立包括工伤保险的现代社会保险体系,雇员国家保险法也于1952年开始实施。

  以色列1954年开始实施国民保险法,此后多次进行修改。其老年、遗属保险,家庭津贴和就业伤害保险覆盖了大部分人口。

  (3)覆盖范围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展到几乎所有从业人员是各国实施最为广泛的制度,但各国具体规定上也有一些区别。

  英国在工业事故计划中,所有在英国就业的具有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学徒工必须参加保险。甚至一些难以订立劳动合同的自谋职业者,如出租车、汽车、轮船驾驶员等,也被工伤保险所覆盖。另一方面,临时性工作的人员、家佣、和一些公共事业就业人员如军人等不在覆盖范围之列。英国规定只有“由于就业引起的和在就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造成伤亡的”人员才有资格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由于提供证据的困难,在实际运作上将“就业过程中的事故”也用“由于就业引起的事故”来代替。英国对上、下班交通事故规定较为严格:只有是在代表雇主提供的或经雇主同意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才被认定为工伤。职工要申请职业病待遇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由于规定的职业病而造成劳动能力的丧失,职业病病种由主管机构定期增补;二是患病职工必须参加保险,并且所患疾病是由从事具有危害性的职业所引起的。劳动能力损失是指被鉴定为体能或神智的缺失程度达到1%或者以上(以与工伤职工年龄、性别相同的健康人员享受生活的能力作为对照标准)。补偿标准按劳动能力损失来确定,而并不与工伤职工伤前及伤后收入损失相联系。这样做的好处是使一些即使没有造成身体残障的工伤职工,如严重毁容者等得到了补偿。

  3

  德国工伤保险覆盖了所有的订立了工作、服务或咨询指导合同的人员,而不管他们收入多少。家庭帮工、从事艺术人员、按时注册的失业人员和农场工人等也包括在内。该计划还覆盖了一些公共领域的人员,如医疗卫生、福利工作等政府或公共服务的人员。此外,自谋职业者也要参加工伤保险。受文官条例保护的政府公职人员、宗教人士,私人医生、牙医、药剂师,不拿薪水的家务人员可以不参加工伤保险。德国工伤定义为“由于与被保险活动相联系而造成的身体的突发性伤害”。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也被认为是工伤。职业病病种由法定形式确定,没有列入职业病种的疾病如果满足职业病的条件,也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俄罗斯覆盖全体就业人员,即指在所有经济部分工作的人员(临时工除外)。学生、律师、文艺工作者、作家、自愿报险人员、救火队员或类似的紧急救援人员也被工伤保险所覆盖。工伤范围包括执行管理人员交办的任务,例行工作,或从事对本单位有益的工作而发生的人身伤害。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不管是否在休息时间,包括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也都属于工伤。职业病病种由主管部门确定,一般较少增补。

  荷兰政府举办的保险是强制性的,年龄在65岁以下的所有工薪劳动者和部分自谋职业者,必须参加保险。妻子和儿童也在受保护之列。丧失劳动能力者、失业人员和享受遗属年金者也强制性参加保险。低于一定收入水平的人员自愿参加保险,并有权根据其收入进行缴费。

  日本劳动基准法覆盖所有具有工薪收入者(家佣不含在内),工人补偿法覆盖雇用1名及以上的所有企业。部分自谋职业者,如司机、手工艺匠人等经批准也可参加工伤保险。

  印度雇员国家保险法覆盖雇用20人及以上工业企业。采矿、商业和农业不包括在内。受保护的对象包括蓝领、白领和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管理人员。该法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经济部门,然而,即使是所覆盖的经济部门,该计划仅仅在工业中心并具有大量参保人员的地区实施。

  以色列国民保险计划中的工伤保护项目适用于所有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军人和享受一定法律保护的人员除外)。就业人员是指在企业工作的人员,即使没有正式就业关系的人员也包括在内。自谋职业人员是指每工作至少12小时以上且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人员。临时工或半日制雇员如果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就要参加保险。

  工伤也叫“就业伤害”,其定义为:受保人被由于就业引起的或由于在就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对于自谋职业者而言,在履行其职业过程中引起或者在从事职业过程中产生的事故所造成的伤害;法定职业病是指由于从事某种职业而造成的疾病。上下班交通事故或班中餐造成的事故,也被认为是工伤。同样,工人在领取工资途中发生的事故也是工伤。相反,被保险人由于违犯安全法规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认为是工伤,除非这种行为导致了死亡、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连续4周以上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是指由法规确定的一定种类的,被认为是职业危害造成的疾病。

  (4)工伤收入替代待遇,即具体补偿标准

  1)英国。在确定享受待遇标准时,除了伤残程度外,还考虑受保工人获得收入的能力和其他方面的条件。在对伤残职工进行长期致残程度鉴定前,失去工作能力的职工按固定

  4

  的标准按周支付受伤津贴,最长支付时间26周。除非事故发生后失去的劳动能力能很快得到恢复,或事故发生后4日内出现的失去劳动能力时间少于12天。伤残职工可以申请两项补充津贴:(1)死者生前供养成员可获得基本生活保障补助;(2)一般计划中的疾病待遇,与收入挂钩的补充津贴。如果伤残待遇期满,劳动能力还不能恢复,可以申请下列补充待遇:①特别困难补助??适用于工人不能正常参加生产劳动;②失业补充津贴??适用于不能正常就业的情况;③护理津贴??适用于100%丧失劳动能力人员;④严重残障津贴??适用于未享受护理津贴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⑤住院治疗补助??用于住院期间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的人员;⑥高龄津贴??年龄80岁以上的年长者,在其养老金标准上提高25%。⑦家属补助??投保人住院治疗或领取失业补助期间,受职工供养的家属可以享受家属补助。上述各项待遇,按社会平均生活费用水平一定比例发放,不与职工个人工资挂钩。死亡待遇。工伤死亡待遇包括:享受较高水平的配偶待遇和在就学年龄之内的子女待遇,子女上学(含大学)、学徒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遗属子女待遇。死者供养的配偶、父母和亲属有权享受长期待遇;否则他们只能得到一次性待遇。2)德国。由于事故伤害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期间,即有权享受工伤伤残待遇。待遇标准按照疾病待遇标准或高于疾病待遇标准确定。当工伤职工需要护理或生活困难时,发放护理津贴或家庭困难补助。当职工由于工伤损失劳动能力超过20%时,即可享受长期伤残待遇。长期伤残待遇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领取。长期伤残津贴标准最高按伤残前平均工资的2/3发给,最低和最高待遇标准由主管部门确定。劳动能力损失超过50%的工伤职工如果有受供养的子女、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旧伤复发,有权享受附加伤残津贴的待遇。

  死亡待遇。除发给一次性的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外,受职工供养的遗属最高可享受死者工资的80%的年金待遇。如果死者配偶再婚的,可一次性享受死者5年年工资的补助。

  3)俄罗斯。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从工伤第1天起享受工伤津贴待遇,标准相当于原工资水平,此待遇最高可以享受4个月。受伤津贴待遇期满后,仍没有恢复劳动能力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分为3级:1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需要长期护理;2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标准从3级享受伤前工资的65%到1级的100%。1级伤残需要护理的或1、2级伤残且有受供养家属的可享受附加伤残津贴。

  5

  死亡待遇。受死者供养的配偶如果不能工作或者有需要抚养的子女,可以享受遗属年金。遗属年金的标准相当于死者工资的65%~100%,死者所从事的工作危险性越高,遗属年金比例越高。

  4)荷兰。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最长支付时间为52周。伤残津贴的等待期为2天,没有投保最低合格期限,标准相当于80%的伤前工资。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超过25%的,按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发给10%~80%的长期伤残待遇,并同时接受职业训练。

  死亡待遇。遗属除了按照健康保险法规定,享受2个月死者工资的遗属补助外,还可按工伤补偿规定,享受配偶和孤儿年金。

  5)日本。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和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按其伤前工资60%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从3天等待期后支付伤残津贴,3天等待期之间的津贴按劳动基准法规定由雇主支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再享受一般医疗保险待遇,但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要扣除雇主和政府缴费的比例。长期伤期的可以来用一次性支付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年金支付方式,伤残者、需供养子女的,享受附加津贴。

  死亡待遇。受职工供养的遗属可以获得死者1000天日工资的死亡补助以及丧葬补助。

  6)印度。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超过3天的,即可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当于伤前工资的2/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次降低。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20%甚至为25%的,可以享受年金,但通常转为一次性的补助。职业病待遇同工伤待遇。由于酗酒、故意违章、故意不使用安全设备而造成的事故不享受工伤待遇,但事故造成死亡的除外。永久性伤残或死亡待遇一次性支付。

  死亡待遇。符合死者供养条件的死者的遗属和子女或其他受供养人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长期年金的一定比例计发,但遗属待遇最高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期长年金的水平。

  7)以色列。由于工伤而支付给投保人的受伤待遇是“由于不能工作或从事其他合适工作,提供进行治疗、职业康复和体能恢复的设施”。支付期从事故的第3天开始,前2天由雇主发给职工原工资。如果职工由于受伤不能工作时间在12天以上,这2天的等待期可以作追溯性报销。受伤待遇支付期最高为26周。受伤待遇标准相当于伤前一季度正常工资的2/3。受伤待遇按生活费用调整,是最高的待遇标准。如果受伤人员在26周后没有完全康复,按医疗委员会规则,需要确定是否丧失了劳动能力和丧失了多少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定义为“一个人的工作能力受到了损害,因此,不能从事其在正常的年龄和性别条件下有能力从事的工作”。容貌受损也被考虑在内。如果致残程度大于5%而小于25%,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致残程度达到了25%及以上的,有权享受伤残年金。致残程度达到100%的,年金标准相当于受伤待遇,不足100%的,按比例递减。致残程度达到75%及其以上的,为了护理和康复需求有权享受特别年金和一次性的特别补助金。

  死亡待遇。工伤死亡,其遗属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年金待遇:配偶丧失劳动能力或在50岁以上或抚养子女的;18岁以下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受死者供养的父母。

  6

  (5)医疗待遇和职业康复

  1)英国。在医治和护理方面,工伤医疗与其他广泛实施的国民健康服务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1964年的工业培训法,主要目的是,为所有工人提供使其从普通劳动力成为管理人才所需要的技能。所有工业部门的雇主必须资助培训和再培训计划,否则将受到处罚。因此,雇主也特别重视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恢复和再就业培训工作。英国和其他欧洲国家一样,要求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按1944年残疾人就业法规定,雇用超过20人的私营企业,必须按3%的就业人数接受残疾人就业。一定类型的工作,如电梯工和露天停车场管理员要求由残疾人担任。

  2)德国。提供治疗和所有形式的辅助护理。事故之日起即提供必要的护理。计划强调工伤职工的职业康复和经济再整合,并提供医疗及相关服务。

  3)俄罗斯。不管是受伤还是疾病,都必须提供医疗护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建议雇主安排适当工作或禁忌安排某种工作。雇主通常也按照委员会的建议对工伤人员进行培训,并安排工作。对于3级以上的工伤残疾人,政府负有为其安排合适工作的责任。

  4)荷兰。政府授权保险基金提供工伤人员的医疗、外科手术、住院和相关护理、药品以及整形等方面的所有费用。除每一疾病住院时间限制为最长1年外,提供上述这些服务不需要资格限制、等待期和时间限制。工伤人员受伤开始后,即可获得康复指导。受伤时间超过13周的,提供医疗、康复和就业专家的联合医疗服务。

  5)日本。要求雇主提供必要的医疗待遇或负担工伤医疗费用。包括外科手术费、住院和其他必要的处置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专门的工伤医院获得医疗、特别护理和职业能力康复训练。

  6)印度。工伤医疗待遇与疾病待遇相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投保记录享受6?9个月的伤病津贴和医疗待遇。

  7)以色列。工伤职工享受医疗及相关护理,手术费用和职业康复服务,以色列没有建立国民医疗保险计划,工伤医疗由雇主按国家政策进行管理。法律规定医疗或相关护理可以由雇主自愿选择有关机构承担。职工工伤或患病后从其所属的保险公司获得补偿。

  (6)管理机构

  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设置在不同国家差别很大。

  1)英国。涉及工伤的管理机构包括工伤保险机构、工伤仲裁机构和司法裁决机构等。在医疗和伤残鉴定方面,还有由医疗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处理争议的案件。

  2)德国。1963年的改革没有改变德国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即由按行业独立设置的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法律和各自的规定实施,但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了工伤待遇水平。工伤保险机构财务独立,并负责其承担的财务费用。所有运作都在政府的监督之下。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职业康复等方面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政府授权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企业发生工伤后,有义务迅速向工伤保险机构进行报告,受伤职工或家属需要立即进行补偿程序。工伤保险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进行补偿。受伤职工可以申请医疗保险待遇,

  7

  接受工伤职工医治的医疗机构要通过工伤保险机构,并进行必要的医治。工伤保险机构可以建立自己独立的工伤医院,在建立工伤医院的地区,工伤职工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机构要经具有一定资格的医生进行评定,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医疗条件。如果不具备工伤医疗条件,工伤职工又有必要到具有相当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医治,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承担。若是眼、耳、鼻、喉受伤或患病,要把该工伤职工直接送到专科医院。在职业康复和再就业方面,工伤职工可以要求劳动力交流机构提供指导和服务。确定工伤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要由工伤保险机构工伤年金资格审查委员会投票决定,该委员会由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工伤保险内部管理机构可以纠正其作出的决定。如果出现工伤争议(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医疗方面的争议),可以免费向法院起诉。社会法院的审理与一般法院相比,程度简单,花费较少,法院法官通常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担任。

  3)印度。是雇主责任保险制度。政府处理工伤争议的机构仅负责处理根据工人补偿法规定支付的一次性待遇如遗属和伤残待遇。非法定的工伤待遇,也可以向该机构申请裁定。如果该机构认定雇主有过失,可以要求雇主支付补偿。如果法院断定雇主有过失,宣判的罚款将用于支付雇员的待遇。

  4)以色列。国民保险机构经办工伤保险,并由劳动部监督。国民保险监督机构由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社会公众和政府代表组成。国民保险的日常工作由该机构局长负责,议会委员会确定缴费费率和现金待遇。经办机构财务与政府财政独立。企业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制度,自谋职业者实行统一费率。争议处理由国民保险机构内设部门负责。如果法院认定企业有过失,雇主要向工伤职工支付高于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补偿,但国民保险机构不能要求企业支付这笔工伤补偿的费用。

  (7)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人们通常认为工伤补偿计划是社会保障计划发展的标兵。工伤补偿计划给伤亡者提供的补偿优于非工伤者从其他社会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世界各国工伤保险在二战后有了较大调整,但法律还保留了大部分早期的规定。工伤保险的实践不断充实了其内容。

  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首先是风险集体共担趋势,但部分风险由事故企业负担。雇主责任制度在提供伤残职工及遗属保障方面起着补充作用。再后来,社会保险方式发展了起来,并成为工伤保险的主流方式。现在,一些国家将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和残疾保险进行了融合,但开展的国家不多。

  第三个趋势是扩大了工伤覆盖范围,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都要求参加工伤保险。自谋职业者与其他正规就业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个趋势是对工伤内涵进行了扩充,特别是对职业病认定方面,即使缺乏足够的证据,一些并未列入职业病名单的疾病也被推定为职业病。上下班交通事故也作为工伤事故的特殊情况。

  第四个趋势是开展伤残职工的职业康复事业,使工伤致残职工经过训练,重新回归到劳动力大军中去。

  8

  第五个趋势是重视工伤争议处理工作。如果经办机构由于管理方面的差错可以通过内部督察程序解决,再有不服的,可以向特别法院起诉。工伤争议处理案件难度很大,除了涉及技术问题外,致残程度鉴定,医疗问题等需要由具有专门技术的人员负责。各国由于国土、气候、资源、历史、人口和政府制度、社会结构、经济发展、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的不同,形成了工伤保险在大原则一致的情况下,具有各自的特色。

  9

  

篇六:工伤保险计划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2年)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22.01.092022.01.09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工伤保险地方政府规章

  现行有效

  正文:

  ----------------------------------------------------------------------------------------------------------------------------------------------------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

  府令〔2019〕第1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率,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以下称省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相应的费率档次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以全部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以全部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将变化的职工名单和相关情况报告经办机构。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于收到缴费申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用人单位应当于经办机构审核后5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第十条工伤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工伤预防费;(十)工伤认定调查费;(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工伤认定调查费的支出,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省经办机构应当在年底前,将全省本年度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留作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但总额不得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的,依据法定程序处理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内。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取得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残疾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补正材料后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于15日内提交。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经办机构。对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职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核发《工伤证》。《工伤证》由职工本人保管。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由省经办机构核定的,其职工的工伤保险认定事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条省、设区的市应当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下列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及相关事项的鉴定、确认(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一)伤残等级鉴定;(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三)停工留薪期、延长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确认;(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确认;(五)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六)工伤复发确认;(七)康复可能性确认;(八)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工作。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疗的,应当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省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费的,向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二)《认定工伤决定书》;(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单等诊疗资料。工伤职工因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第二十三条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移交有关材料。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因工伤职工伤情复杂或者治疗工作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五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其工伤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调整。第二十六条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既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又不支付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或者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前款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第三十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到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长期居住的,可以在长期居住地选择一至二家医疗机构治疗工伤,但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拟开展工伤医疗服务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工伤医疗服务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医疗服务需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名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并在15

  日内支付相关待遇。第三十三条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

  业病需要在境外进行治疗的,其工伤医疗费用及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超过规定标准或者限额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四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按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费用。

  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按新的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第三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本单位公示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四十一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三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记录的;(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结束——

  

篇七:工伤保险计划

  工伤保险制度

  1、为了保障项目部全体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3、项目部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开展项目部工伤保险各项工作。4、项目经理负责审批每年度职工工伤保险金上缴计划,职工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待遇审批。5、项目部安全文明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受伤职工的抢救及事故的分析、总结、处理工作。6、项目部财务部负责每年工伤保险上缴金额的核对、审批,及工伤职工相关费用、待遇核对和审批。7、各施工队队长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项目部,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配合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8、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

  1

  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保险理赔及工伤员工善后事宜的办理,项目经理审评,财务部执行。

  2

  

篇八:工伤保险计划

  新形势下的工伤保险制度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我国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具体目标是: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现实表明,劳动和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全社会最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这说明,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是整个社会大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必须要有全面的发展和提高。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建立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就对社会保障建设提出了更高、更为紧迫的要求。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内容。在我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构成了社会保险的五大基本项目。经过最近几年的努力,“两个确保”成效显著,医疗保险进展迅速,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框架已具雏形。

  相对来说,在社会保险五项目中,工伤保险的开展还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立法层次较低,执法力度较弱,社会统筹覆盖面较窄,社会化管理水平不高等几个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有的同志形象地把社会保险五项目形容为人的五指,缺少哪一项,都不是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而工伤保险,在我国现阶段以及今后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社会“安全”和“稳定器”的作用,需要予以优先发展。

  工伤保险是对职业伤害实行赔偿的社会保障制度,职业伤害包括劳动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两类伤害。在世界历史上,19世纪末,英、法、德等早期工业化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原则承认,国家工业化给社会创造了巨额财富,同时也容易发生难以抗拒的意外人身伤害和职业病危害。《原则》同时还确认了雇主负责职业伤害的必要性和对受伤害工人实行“无过失赔偿”(也称“无责任赔偿”)的合理性。根据“无过失赔偿”原则,雇员工作中发生事故,无论

  1

  是雇主的疏忽还是受害人、同事的粗心大意引起的,甚至雇主根本不存有过失,雇主也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职业伤害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就象修理和维护设备的保养费和必须支付工人工资一样;赔偿金应该是企业所负责的一部分管理费用。

  “职业危险原则”和“无过失赔偿原则”是世界工伤保险制度核心的、最重要的原则。100多年前,正是在这些原则的作用下,在西方工业化国家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都列为了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的、优先开展的项目。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到20世纪末,世界上近180个国家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约占国家总数的80%。与西方先进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至少晚了半个世纪,直到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才开始建立,并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在高度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的,是“国家保险”或“企业保险”模式,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了真正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探索;1996年,原劳动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工伤保险由“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迈出了一大步,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尽管如此,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工伤保险立法层次较低,法律强制力不够。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执行的是原劳动部颁布的部颁规章,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由于立法层次较低,法律强制力较弱。虽然全国大多数地区执行了266号文件的标准,一些地区也进行了工伤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调整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均衡了企业之间的工伤保险负担,保障了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但整体上看,工伤保险工作推动较为迟缓,截止2002年底仅有4300多万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少数地区甚至还未执行266号文件的标准。一些地区、行业拒不执行266号文件,主要是因为其法律强制力不够。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工伤保险纠纷难以解决,少数工伤职工的合法

  2

  权益得不到保障,影响了社会保险社会“稳定器”、“安全”作用的发挥,只有提高立法层次,加大执法力度,才能解决这些问题;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对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甚至对整个社会“两个文明”建设,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提高工伤保险立法、执法力度,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工伤保险经办体制不健全,工作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由于工伤保险立法层次较低,以及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企业保险”等客观原因,导致了我国工伤保险经办体制和机构设置不够健全和科学,工作队伍力量薄弱。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如德国,工伤事故要经过“劳动法庭”的严格确认,相关技术部门的科学鉴定等程序经办;而我国,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和队伍长期处于人手短缺、力量薄弱、法规不全的状况,工伤保险管理和经办法律强制力不足,使一些工伤案件处理不力,形成积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导致了部分工伤职工“闹工伤”的现象,小伤大治,小病大养。这些现象,都影响了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从而影响了社会稳定。

  工伤保险基金不够雄厚,工伤赔偿水平有待调整。由于我国开展工伤保险时间较短,工伤保险覆盖面不大(全国覆盖人数为4300多万),因此工伤保险基金不够雄厚;同时,也还存在一些赔偿水平、赔偿项目有待调整等问题。

  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有待加强。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两个重要内容。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工伤风险,“防患于未然”,减少工伤发生率,从而降低工伤保险的费率,促进文明生产,是从根本上搞好工伤保险的“治本之策”;而工伤康复,则是工伤治疗的延伸和提高,是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提高其生活质量的一种手段。在我国,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都未能得到其应有的被重视程度,工伤保险仅仅侧重在工伤赔偿方面,这说明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还有较大差距。

  

推荐访问:工伤保险计划 工伤保险 计划

最新推荐

版权所有:楚冠文档网 2015-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楚冠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楚冠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浙ICP备15029158号-1